广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物品管理制度

大学采购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采购物品的管理,严格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性,完善大学的采购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内各类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耗材、办公用品、实验器材、图书、信息化设备、小额设备及备件、非专业服务等。
第三条大学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公开招标、定点采购、比价采购等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四条大学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校的采购活动,并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调整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监督采购过程、评估供应商绩效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注册、备案,并进行动态管理,保证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七条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应当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尊重供应商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八条采购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邀请函、招标公告等采购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发布和公告。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十条供应商应当依法申请并参与招标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和业绩资料,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确保供货质量、数量、及时性。
第十一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对不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记录、预警、限制或淘汰,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奖励、优先采购等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所需的物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延期情况,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学后勤管理处公物集体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后勤管理处公物集体采购管理办法根据《**大学公物集体采购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处公物采购行为,维护商业活动纪律,降低采购成本和价格,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采购审批程序1、各中心及相关科室根据年度预算指标、工作任务,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计划。
2、将采购申请及采购计划报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核。
3、上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
4、各中心、科室相关人员持批件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公物集体采购的范围、形式1、一次性购置量在5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各种物品,由职能部门、物资供应科、质量监督科组织采购组进行采购。
2、一次性购置量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报审计处审批依据审计处的安排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3、一次性购置量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公物集体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物资的验收入库1、手续、数量和质量上的检验,做到“四不收”即凭证不齐全不收,手续不齐全不收,数量不符不收,质量不合格不收。
2、验收合格后,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入库。
3、验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认真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对于质量,数量不符合等情况,要详细做好检验记录,及时与发购单位联系处理。
在交涉期间,对不合格物资可暂行单独存放,妥善保管。
4、质量保质期。
所购物资在保质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限期调换合格物资。
四、公物采购的要求1、公物采购计划编制与执行要贯彻精打细算,力求节约,保证重点,讲究效果,反对浪费的原则。
2、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编制公物采购计划。
采购的物资与完成的任务相一致,不得盲目采购。
3、库存物资要得到充分利用,无积压物资的情况,做到物尽其用。
4、严格执行公物集体采购审批制度,一切采购都应在采购前经过申请、批准,以保证采购公开透明。
5、严格禁止采用化整为零的恶性变通手法故意回避公物集体采购。
6、采购人员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不得向供货单位泄漏保密信息,不得索要财物。
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引言大学作为教育和科研机构,为了保障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需进行各类物资和设备的采购。
采购工作的规范和有效管理对于大学的运行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平和有效。
一、采购招标的目的大学采购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争,确保资源优化配置,以获取优质的产品、设备和服务。
采购招标的目的还包括: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障采购质量和权益、维护大学声誉等。
二、采购招标的程序和步骤大学采购招标的程序和步骤如下:1. 准备工作在采购招标开始之前,有必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 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需求和预算,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 编制招标文件:详细描述需求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等。
- 选定评标委员会:由熟悉采购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2. 招标公告根据实际需求,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 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 招标人的联系方式和资格要求。
-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 其他相关事项,如开标时间、评标标准等。
3. 招标文件发售和解答疑问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有意向的供应商,并设立解答疑问的时间和方式,确保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理解。
4. 投标截止和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提交标书,标书应包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和商务方案。
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将公开评审所有的标书。
5. 评标和中标评标过程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根据预先设定的评标标准,对标书进行评审。
评标结果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中标结果。
6. 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履行供货、服务等责任,招标人按时支付。
7. 监督和验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确保采购的物资和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三、采购招标的管理要求为了规范采购招标活动,以下是大学在采购招标过程中的管理要求:1. 透明公开采购招标的整个过程应公开透明,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供应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高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招标与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高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高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招标与采购过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竞争:确保所有投标者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公正和诚实守信:确保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节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浪费。
第二章招标与采购范围第四条高校招标与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货物采购:包括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图书、软件等。
2. 工程采购: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3. 服务采购:包括设计、咨询、培训、维修、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程序第六条招标与采购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3. 投标报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
4. 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5. 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与高校签订采购合同。
6. 交付和验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高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招标与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招标与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招标与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高校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大学关于采购管理办法.doc

大学关于采购管理办法一所学校拥有着上万人,对于设备的需求量也比较大,你有什么比较好的采购管理办法吗?这里我给大家带来的是大学关于采购管理办法,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等;(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校内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开展校内采购活动(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内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校内采购项目采购前需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填写《学院校内采购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按照规定采购。
第二章货物类、服务类校内采购第五条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万元)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单价1千元以上)的货物,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六条学校定点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从学校招标的定点供应商的供应目录中采购。
供应商供应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万元),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采购申请,报招标办备案,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七条学生实验(训)、毕业论文(设计)、各类竞赛等实验耗材(专用材料)、仪器设备维修零配件等,由相关院(部)分类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汇总,各类项目经费购置实验耗材(专用材料)由相关单位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招标办统一采购。
不可预见性实验耗材(专用材料),在中标供应商供应目录内的,从中标供应商购置;中标供应商供应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招标办备案,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市场比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为此,本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节俭办学和资源共享原则等。
二)制定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采购办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组织招标和比选活动,以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和验收工作,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采购工作的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比选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等。
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对象的特点和采购金额的大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采购程序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单的编制、公告发布、投标或报价、评标或评审、中标或成交、合同签订和履行、验收和结算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的大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采购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签订和履行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广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我校采购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具体按照《广州大学采购限额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校内自主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办公设备、体育器材、交通工具、房屋、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是指印刷、出版、机票、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劳务、信息软件开发、会议、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安全、保险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采购活动电子化、程序化、规范化、痕迹化的信息化管理,做到全流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实现阳光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学院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和招投标效率,保证采购和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院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供应商和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机会。
2.公平公正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公序良俗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需求的确定1.学院各部门发现采购需求时,应当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详细说明所需物品、数量、用途等信息,并报请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2.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在接到采购需求申请后,应当评估采购需求的合理性、紧急程度,并决定是否立即采购。
第五条:供应商的选择1.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供应商的资信情况和综合实力。
2.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供应商名单公示,供内部各部门参考选择。
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
第六条:采购合同的签订1.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采购合同草案,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采购合同的条款和细则。
2.采购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七条:招投标的程序1.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投标方案,并发布招投标公告。
2.招投标公告应包括招标文件的领取方式、递交截止时间等信息。
3.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合理,并不得以高昂的标书费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和投标人的参与。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评审1.所有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由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确定中标人。
2.评审过程应当保持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中标人与学院签订合同。
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领导、协调和审议学校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和采购监督工作。
(二)受理采购投拆事宜。
第四条学校采购计划管理监督职责:(一)汇编学校采购预算,会同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报批各类采购计划。
(二)管理、监督、检查学校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三)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职责:(一)根据学校采购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
(一)负责编制标书、聘请评委、拟邀厂商。
(三)组织招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签约和验收等事宜。
(四)组织拟定学校集中采购合同。
(五)建立学校采购档案,编报学校集中采购统计资料。
(六)办理政府采购和其它采购事项。
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预算,填写“山西职工医学院采购计划单”,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财务处申报年度、季度、月份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计划的审批采购计划由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重大采购计划要由党委会或院务会研究批准后进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八条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第九条根据货物品目、金额和使用部门时间要求,确认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执行第十条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按采购清单和要求编制标书。
第十一条每项招标由监察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小组。
招标评审小组,由了解该项目的技术、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二条开标仪式由监察室主持。
投标人、使用部门代表、审计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纪委和监察室负责招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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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我校采购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具体按照《广州大学采购限额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校内自主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办公设备、体育器材、交通工具、房屋、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是指印刷、出版、机票、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劳务、信息软件开发、会议、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安全、保险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采购活动电子化、程序化、规范化、痕迹化的信息化管理,做到全流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实现阳光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管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各类采购工作,审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校长任- 1 -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科研处、网络中心、图书馆、法律顾问室、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归口管理学校采购工作,负责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统计上报政府采购信息,对内管理采购行为、审批采购方式。
第九条采购承办部门负责审查采购项目的经费落实情况,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进口产品申请、汇总编制用户部门及本部门采购计划和需求,提出采购方式,参与招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合同执行、验收和付款,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每一采购项目成立工作小组(一般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工作小组组长由采购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该项目采购承办部门经办人和用户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等组成,具体执行该项目的采购任务。
后勤服务处归口管理行政办公设备,机关各部门的货物、服务项目、维修工程项目的采购。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设备,教学科研部门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基建处归口管理基建工程类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
- 2 -科研处归口管理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技术测试和分析、加工,科研经费中的学术论文发表、出版、仪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项目采购。
网络中心归口管理网络信息类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资料、电子资源、出版类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
第十条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项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对采购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督。
第三章 编制预算和计划第十二条用户部门在合理制定采购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采购预算。
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编制项目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报送财务处汇总,由财务处一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用户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及时申报采购计划,报经费主管部门核准后交采购承办部门。
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已经得到学校立项和落实经费,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 3 -第十四条用户部门填写采购计划时,须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采购承办部门汇总、编制采购计划,上报财务处、招标办。
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用户部门填写《广州大学采购工作方案审批表》及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递交到归口的采购承办部门,由采购承办部门审核,提出采购方式建议,经采购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招标办报送审批表及用户需求书,经招标办核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中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中对采购方式的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具体需求、预算金额等实际情况,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积极采用协议供货、电子商城、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等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 4 -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经分管招投标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书面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采购项目内容和预算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等。
第十九条 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分类选择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或分散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后,由招标办提交采购需求书,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需求书须包括:采购预算、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版本等。
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不得规定以下内容:(一)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二)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三)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四)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 5 -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用户部门、采购承办部门须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评委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代表一般由招标办在用户部门中选派一名人员担任,也可选派学校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项目情况,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素质和较强业务技能。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招标办认为无需委派采购人代表的,则全部从市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第二十三条 采购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不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提出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佐证材料支撑,并报经采购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章 校内自主采购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校内自主采购按照《广州大学采购限额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校内零散采购。
- 6 -第二十五条 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按《广州大学校内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用校内零散采购方式采购的,按《广州大学校内零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第六章 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第二十七条 用户部门、采购承办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等具体程序,由采购承办部门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 校内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合同需在招标办留一份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购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用户部门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由参与验收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对于验收合格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 7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标的涉及实物资产的,验收合格且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第三十三条 对供应商就采购活动事项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承办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要求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负责采购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的人员及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和自主推荐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8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