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通知
医院关于印发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院关于印发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医院各科室:为切实落实医疗扶贫工作,满足贫困患者医疗服务需求, 根据《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贫困患者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人民医院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医院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医疗扶贫工作,满足贫困患者医疗服务需求,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开通贫困患者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贫困患者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改善贫困患者看病就医感受,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适用人群户籍在范围内,贫困户家庭成员(需政府部门认定并发放相关证明)。
三、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人民医院贫困患者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由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内容(一)享受服务内容持有证明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到我院挂号就诊的免收挂号费;免收120院前服务费用。
(-)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绿色通道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医保办负责贫困患者在我院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报销或减免;稽查科负责对贫困患者产生的费用予以保存及审核;门诊办(延伸服务中心、导医服务台)负责贫困患者的就医预约和健康咨询等相关事宜;门诊收费室、药房分别设立一个贫困患者绿色窗口,贫困患者持政府颁发的证明可直接到此窗口办理挂号、缴费、取药、结算等活动。
(三)规范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流程L门诊医疗服务流程(1)提供预约登记:贫困患者可提前通过延伸服务中心预约或者现场登记的方式享受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提倡电话预约(**),预约时应当提供患者真实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和联系电话。
医院可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应诊工作。
预约者应当在预约的时间段内就诊,预期未就诊的预约服务自动取消;预约时间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一天与医院联系提出变更要求。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交公路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现就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
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
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发布《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南》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发布《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布日期】
•【文号】铁总建设[2013]94号
•【施行日期】2013.08.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发布《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南》的
通知
(铁总建设〔2013〕94号)
现将《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另发单行本),自2013年8月6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印发《铁路绿色通道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4〕551号)、《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72号)、原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印发《铁路路基边坡绿色防护技术暂行规定》(建技〔200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技〔2008〕27号)同时废止。
原铁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客运专线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护栅栏接触网支柱设置等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941号)中有关绿色通道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由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河府[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河府〔2011〕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十二五”电网建设,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电网建设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的办事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成立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机构。
市、县区、乡镇政府分别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公路、城市管理、铁路、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经贸)部门。
(二)落实电网建设项目责任制。
市政府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综合政绩考核内容,与县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区政府要落实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规划方案,限期完成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
二、建立高效协调解决机制(一)市、县区政府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本级政府重点工程,按重点工程要求管理。
(二)市、县区、乡镇级政府建立高效协调解决机制。
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专人跟踪负责制。
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跟踪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供电部门应在每月上旬向市、县区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绿色通道政策

绿色通道政策篇一:绿色通道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xx〕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x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xx〕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xx〕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交公路发〔29〕7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职称评审聘用绿色通道通知(全文)

职称评审聘用绿色通道通知(全文)一、建立职称评审聘用绿色通道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评价标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尊重人才的多样性、层次性和相对性,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坚持通过实践检验人才,注重业内和社会认可。
二、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1、从国家“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引进的聘任满1年以上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与我市高校按照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签订3年以上期限聘用合同的,及时报送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海外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工作(聘用)合同,在国外已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及时报送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首次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申报时间等因素与各系列(专业)年度评审衔接不上,不能及时参加相应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海外留学回国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及时报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取得以下执业资格之一,可申报在我市组织评审的与执业资格专业相一致或相近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2)注册城市规划师、土木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测绘师;(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5﹑取得前款所列职业资格之一,但申报评审专业与执业资格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1)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大专及以上学历;(2)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3)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4)在所申报专业领域,工作实绩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办字[2014]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办字[2014]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45f5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5.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8施行日期2014.09.28文号办字[2014]61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办字〔2014〕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力促全省经济企稳回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14〕56号)要求,现就建立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实施范围。
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前期项目以及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责任制项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查纠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着力发现和纠正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和惩处力度。
注重挖掘行政效率高、服务质量优、工作作风好以及推进工作有力的好做法、好经验。
2坚持跟踪项目建设与服务项目建设单位相结合。
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扎实做好效能跟踪工作,推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依法合规进行。
3坚持整改落实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对发现的个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共性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探求治本之策,努力构建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二、过程和方法(一)登记建档。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绿色通道的项目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建档,并发放“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
(二)跟踪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持卡办理审批、公共服务等相关手续时,审批部门、公共服务部门以及监督部门在“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上对有关事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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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
关于做好6级新生“绿色通道”工作的通知各:
为做好6级新生“绿色通道”工作、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家庭确有经济困难,暂不能支付入学当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等所需费用的新生。
二、具体要求
“绿色通道”制度是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暂不能支付入学当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等所需费用的新生,暂缓缴学杂费,先进入学校学习,对这部分学生各要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
1.各要在迎新站设立6级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服务台,在显著位置张贴“绿色通道”标志,明确“绿色通道”工作具体负责人。
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清楚“绿色通道”办理要求和程序,指导学生填写《周口师范6级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介绍我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2.各在迎新系统中办理“绿色通道”的同时,要及时收集作为学生困难认定主要依据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
3.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在申请办理“绿色通道”时,请各认真审核贷款合同、收集受理证明或回执单。
4.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的新生,如未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开学后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请工作人员详细地向学生说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金额、时间及流程,具体要求可参看6年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通知。
5.请各在9月25日前将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受理
证明》、非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贷款的《回执》及《6级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汇总表》(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办理流程:
1.新生持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向所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在各迎新服务站领取并填写《周口师范6级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各到学生资助工作群自行下载)。
2.由辅导员初审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3.新生凭《周口师范6级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办理其他手续。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