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一)从业人员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营业收入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万人以下、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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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2011.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整理)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整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引言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出台,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制定的一项标准规定。
本文将对该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1. 中小企业的定义本标准规定中,中小企业定义如下:雇员数量少于200人;年营业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 按照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了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本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按规模分为三个层次:2.1 小微企业雇员数量少于50人,年营业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2 小型企业雇员数量介于50人至99人之间,年营业额介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2.3 中型企业雇员数量介于100人至199人之间,年营业额介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3. 中小企业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营,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管理要求:3.1 组织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
3.2 财务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同时,要加强财务分析和预测工作,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3 人力资源管理中小企业应注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3.4 生产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运营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交付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库存控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5 营销管理中小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加强企业形象的塑造和品牌的推广。
同时,要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的分析,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4. 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中小企业可通过相关部门的评价和认定,获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和荣誉。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和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最新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发布单位:国家工信部时间:2011-11-09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国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分类和划型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1. 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所有者非政府所有或政府持股不超过2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
2. 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根据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中小企业被划分为三个类型:2.1. 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2. 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2.3.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3. 划型标准的意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发布具有以下意义:对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特点和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4.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发布,对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科学划分和分类,政府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该标准的出台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繁荣。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支持非常重视。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2011年中国出台了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中小企业。
根据最新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注册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负债务、自行承担风险并享受经营收益的企业。
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雇员数量、年度销售收入和年度利润四个方面来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
在资产规模方面,中小企业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至50000万元之间。
在雇员数量方面,中小企业也有不同的等级划分。
微型企业的雇员数量不超过10人;小型企业的雇员数量在10人至100人之间;中型企业的雇员数量在100人至300人之间。
年度销售收入是划分中小企业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微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50000万元之间。
最后一个方面是年度利润。
微型企业的年度利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年度利润在2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年度利润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指标,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全面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这些划分标准不仅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中小企业的状况,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精准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的就业和创新任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了解和把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对于微型企业来说,由于资产规模较小、雇员数量有限,他们在运营、生产和销售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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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