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注:1.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2.年销售额:①工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②建筑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③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④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3.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产业和行业的区别:产业:相对于工业而言的,如产业革命,主要指的是工业革命;行业是相对于工商业而言的,如零售行业,指的是商业。
但是现在对这两个词的理解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就是产业应该是按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要求集成起来的行业群体,因此产业的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工业,还包括非工业,比如教育。
这就说明产业可以是工业以外的行业,并且可以是由多个相对独立但业务性质完全一致的行业组成的,或者说是由分散在多个行业、具有同样的业务性质的经济组织组成的。
我们将国民经济各行业: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在这里,产业的概念更加宽泛,产业概念的外延要大于行业。
在中国,行业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的一个个部、委、办、局代表的就是一个个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业就有不同的待遇和排他性利益,行业的存在导致行业机会主义的存在,因此按行业进行政府直接管理,就会因为怕损失行业利益而陷入行业保护,进而出现保守和封闭的现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文号】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发布日期】2003-11-04【生效日期】2003-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人行调统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1:
说明:
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 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国标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新旧对照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从业 人
人员
300及以上
5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20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以下 20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序号 12
计算行机业服名务称及软 件企业
指标名称 销售额
单位 万元
大型
中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20以下
200以下 2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50以下
20以下 100以下
10 房地产企业 11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从业人员数 人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4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4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人 万元
3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及以上
从业人员数 人
5 交通运输业企业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指标名称 单位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营业 万元
收入
国标-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新旧对照)

序号 12
行业名称 件企业
指标名称 销售额
单位 万元
大型
中型
小型 3000以下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10000及以上
中型 1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小型 50及以上
微型 50以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营业 万元 收入 租赁和商务服 务 从业 人员 人
从业人员数 13 租赁企业 销售额
15
金融企业
净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50000及以上 5000-50000以下 2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16
地质勘查和水利 环境管理企业
20000及以上 2000-20000以下 6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17
文体、娱乐企业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80000及以上 80000及以上 2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10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10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200000及以上 10000及以上 2000及以上 100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500及以上
100以下 100及以上 500及以上
14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数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8-04-05生效日期:1988-04-05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04•【文号】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工信部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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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
《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
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
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
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
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
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设计能力: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新建、扩建或技术发行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
查定能力:是指由于进行设计发行技术革新等措施,企业产品能力已超过原设计能力,或者由于地质条件、设计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力,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生产能力重新进行查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生产能力。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属于1986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长的因素。
四、几项注释:
1、黑色金属工业的钢铁联合企业指具备从采矿、炼焦、炼铁、炼钢到成品钢材全部生产过程的企业。
2、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按生产不同种类的金属分别规定划分标准:
(1)有色金属联合企业指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2)轻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下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铝、镁、钠、钾等,钛也列为轻有色金属。
(3)重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上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铜、铅、锌、钴、汞、镉、铋等(镍、锡、锑稀有金属单列标准)。
(4)常用有色金属一般指以下10种常用有色金属:铜、铝、锌、铅、镍、锑、锡、汞、镁、钛。
3、化学工业
(1)生产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企业,因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石化工业的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生产能力划分,可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
(2)按生产能力划分两个品种达到同一档次,可升一档次,如企业中两个品种分别达到中一标准,可升为大二。
(3)磷肥厂(普钙):有自产硫酸的,其小型标准为10万吨以下。
4、机械工业
(1)汽车制造企业的大中小型标准仅适用于载重5吨以下汽车制造厂;重型汽车制造厂是指8吨及以上的载重汽车、7吨及以上的倾卸车和15吨及以上的公路牵引车厂;超重型汽车厂是指生产20吨及以上特种重型载重汽车、载重牵引车的企业。
汽车厂、重型汽车厂按生产能力划分,超重型汽车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
有些汽车厂同时从事汽车制造与汽车改装,应按其主要生产活动性质来划分大中小型。
(2)大中型拖拉机是指20马力(14.7千瓦)以上拖拉机,按部颁布标准台计算。
(3)生产继电器、电容器、微电机的企业参照仪器仪表行业的标准划分。
5、建材工业平板玻璃标准箱与重量箱的折算比为1:0.85。
6、轻工业
(1)造纸厂综合生产能力指企业具有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品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低于规定标准,加商品纸浆能力超过规定标准的。
(2)双门电冰箱为标准台,双门电冰箱与单门电冰箱的折算比为1:0.72;多门电冰箱视同双门电冰箱。
(3)双桶2公斤洗衣机为标准台,双桶洗衣机与单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0.59;套桶全自动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3:1;滚桶式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5:1。
(4)精制盐与原盐的折算比为2.2:1,两种产品不得重复计算。
(5)手表企业的标准仅指生产手表的全能厂,对来件组装电子表的组装厂,应区别于全能厂的标准,全能厂与组装厂折算系数为1:5。
7、纺织工业
(1)化学纤维企业既生产长丝又生产短丝,可将长丝能力折合为短丝能力,然后以短丝能力作为划分标准。
1吨长丝能力折合为3吨短丝能力。
(2)精、粗毛麻纺织厂标准是指全能企业。
如精纺企业具备从纺织、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工生产能力;粗纺织企业具备从原料加工、纺织、印染到成品全
套加工生产能力。
不是全能厂的、则精毛纺、麻纺大型一标准为2万锭及以上,粗毛纺为0.9万锭以上。
8、凡按生产能力标准划分的企业,不仅生产能力要达到本标准,同时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一档企业一般控制在6000万元以上,大型二档企业一般控制在3000万元以上。
其中,轻工行业的造纸、洗衣机、自行车,纺织行业的棉毛、麻、丝、绢纺织,烟草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
9、作为基层统计单位的电力工业局,如果下属有大型的发电厂或供电局,该电力工业局可列为大型企业,也可申请为特大企业。
如果电力工业局内只有中型电厂或供电局,只能列为中型企业。
10、市政公用工业
煤气企业:
(1)年末供气户数:指本企业年末所拥有的实际居民用户数。
(2)人工煤气工业用户按10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公共福利用户按2立方米/日折或一个用户。
(3)液化石油气按其使用钢瓶的种类(50公斤及15公斤两种)分别折算成一个用户。
(4)天然气工业用户按4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公共福利用户按0.8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
(5)不直接供应用户的独立的煤气生产企业,某年末供气户数指标按煤气实际供气能力(日供气量),按照居民用量占60%,非居民用量占40%的比例,并按居民户用量2立方米/户·日和非居民用量10立方米/户·日折算成居民用户。
11、《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凡规定有两项(或以上)划分的行业,企业规模的两项(或以上)指标同时达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