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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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文章标题: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贷款已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为了规范和优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某银行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申请与审核1、申请人要求: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等文件,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项目要求: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可行的商业计划和预期收益,并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建设许可。

3、贷款申请材料: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企业需提交详细的贷款申请书,包括项目概况、资金需求、还款计划等。

4、审核流程:银行将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严谨的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三、贷款发放与使用1、贷款额度: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项目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3、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开发相关的费用,如土地购置、建筑材料采购、劳务工资等。

4、贷款发放:贷款将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分阶段发放,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四、贷后管理1、监管措施:银行将对贷款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2、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

3、还款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按期还款。

五、违约处理对于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银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加收罚息:对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罚息,以补偿银行的资金损失。

2、降低信用评级: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降低,影响其今后的贷款申请。

3、法律诉讼:对恶意拖欠还款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六、总结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某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通过严格的贷款申请与审核、贷款发放与使用、贷后管理以及违约处理等环节,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也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银行贷款业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界惯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房地产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开发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开发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开发计划和资金需求,提供短期、中期、长期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四条开发贷款采取审批制和贷后管理制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管理和分阶段核放。

第五条严格控制风险,保证贷款质量;依法合规,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服务保障。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六条客户向本行申请开发贷款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具有稳健的资本金和良好的信誉状况;(三)有固定的市场份额和较高的竞争优势。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开发贷款时需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合法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明;(二)开发项目规划书及拆迁及补偿方案;(三)开发项目土地权证、现状调查报告、建筑设计图纸、建设方案、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四)客户历史财务及贷款还款记录,客户信用状况。

第八条客户提交申请后,本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资质及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告知客户申请是否符合业务要求。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本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开发贷款审批报告提交总行审批。

第十条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向客户出具不予批准的函件,明确不予批复的原因。

第十一条客户需在开发贷款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并支付担保费、评估费和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开发贷款资金采用分期核放的方式,具体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按照规划书要求,支付勘察设计、评估、咨询费用;(二)土地达成协议及开工前阶段: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开发协议签订费用、拆迁补偿费用等;(三)开工、建设阶段:根据进度及情况,核放相应的款项;(四)竣工验收阶段:在竣工后7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符合验收要求的,支付剩余贷款资金。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一、引言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不动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益,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分类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用途和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开发贷款基本开发贷款是指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2. 商品房开发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销售和交付商品房的贷款。

3. 二手房开发贷款二手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整修和销售二手房的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阶段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财务报表等。

2. 审查阶段金融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

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方。

3. 审议阶段金融机构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审议,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在审议阶段,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辅助材料。

4. 批复阶段金融机构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向申请方发出批复通知。

通知应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相关条款。

5. 合同签订阶段申请方与金融机构签订房地产开发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在发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风险管控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防止不良债权的产生。

2.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具体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贷款余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为借款人提供透明的信息。

3. 合规运营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合规运营。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房地产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等操作流程和方法参照xxxxxxxxxxxxxxx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总体授信原则为“积极审慎、区别对待、优化结构、控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有关的活动。

1、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省使用。

XX银行辖内不得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授信。

3、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只能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等。

住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等商用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商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4、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5、最近一年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应在BB级以上(含);6、借款人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7、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XX银行国内房地产融资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房地产融资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房地产融资管理办法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XX银行国内房地产融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在房地产融资过程中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者等相关方进行房地产融资的情况。

资格要求-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者等相关方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信誉度。

- 借款人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抵押物和担保措施,确保借款的安全性。

资金用途限制- 借款人只能将所借资金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合法房地产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不得将融资资金用于购买或持有非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

风险控制措施- XX银行将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

- 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和项目信息,并经过严格审查。

- XX银行将对房地产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借款人按时履约。

- 借款人必须定期向XX银行提供项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利率和费用- XX银行将按照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房地产融资的利率。

- XX银行将根据实际成本和服务费用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法律合规- XX银行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房地产融资的合规性。

- XX银行将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查,以确保符合法律合规要求。

-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内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XX银行将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推动国内房地产融资的合规化和风险控制。

本管理办法可帮助XX银行和相关参与方在房地产融资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健康的融资关系。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正常,具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项目开发要求。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手续,并已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包括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周期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例、项目销售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定价。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抵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等。

第十一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借款人,经本行审批同意,可适当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抵押物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本行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第六章贷款项目评估第十三条对拟发放贷款的房地产项目,本行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等。

第十四条评估应重点关注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设计、周边环境、销售价格预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保证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安全,银行采用以下管理办法:二、审批程序(一)审批程序分为初核、复核和终核三个环节。

(二)初核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批,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资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方面。

初核部门应向复核部门提供初步审批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初步审批报告。

(三)复核部门根据初核部门提交的资料和初核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批意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就资金来源、项目完工时间及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

复核部门应向终核部门提供复核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复核报告。

(四)终核部门根据初、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制定放款计划。

三、贷款管理1.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列明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工程进度、账户资金余额等情况,并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2. 银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放款时间和放款金额;3. 银行应加强对借款方的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项目进行更为严格的管控和管理;4. 借款方应定期向银行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和证明;5. 银行应建立健全审计和反洗钱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四、风险控制1. 银行应从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其资信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 银行应对项目规模、开发建设进度、市场供需情况及政策环境等进行评估,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加强管控和管理。

3. 银行应加强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抵质押物的安全和有效性。

4. 银行应注重贷款后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风险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五、处罚措施1. 违反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申请人应赔偿银行所受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罚款。

2.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情况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3. 银行员工在审批过程中涉嫌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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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专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统一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经办行辖内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跨地区使用。

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用于交缴项目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按照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

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的住房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列入住房开发贷款科目核算。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

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列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科目核算。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除符合《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原则上具有三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办理年检手续,以新成立的项目公司申请贷款的,其控股股东应具有三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四)资信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五)本行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六)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七)借款人无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等不正当行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文,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项目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开发。

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某一期开发贷款的,按当期开发投资计算资本金比例;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整个项目开发贷款的,按整个项目总投资计算资本金比例,对预期贷款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上浮资本金比例。

(四)项目环评达到环保规定的要求,且与用地项目性质和规划控制要求相符。

(五)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预期市场前景良好,项目预期净现金流量充裕,贷款还款来源稳定、可靠。

(七)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八)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本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2、军事设施;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动工开发,地方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4、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5、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6、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7、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期限(一)住房开发贷款,一般不超过三年;(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一般不超过五年;(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申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经办行提出借款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资料:(一)借款人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2、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变更注册验资情况;3、借款人经年检的贷款证(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6、公司章程、联营协议;7、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文件;8、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三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近期会计报表,公司经营未满三年的,提供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9、借款人近三年开发面积和销售情况;10、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资料;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4、《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项目资本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和资料;6、合作项目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作或委托开发协议;7、建筑承包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图,项目用地红线图,由开发商负责拆迁补偿的需提供征地拆迁补偿合同;8、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评级和评估第十二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按《X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项目评估按《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贷款调查和风险评价第十三条贷款合法性调查(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项目。

(二)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

调查开发商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部门办理年检。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

应调查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土地规划红线图是否经批准。

(四)合法批件的完整性。

应调查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交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开)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已经开始销售的,是否持有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上述批件是否为临时性质的批件。

(五)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应调查贷款项目开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调查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属改变农业用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调查是否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有偿出让。

(六)参建、联建协议或合同的合法性。

联合开发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合作各方权益归属是否清晰,有无不利于本行贷款偿还的条款。

(七)贷款担保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贷款安全性调查(一)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和到位情况。

对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开发商或联合开发的项目,应调查项目资本金是否由贷款或其他债务形成。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从项目市场前景,法律、操作风险,财务以及开发商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调查项目的可行性。

(三)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

对以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应调查是否存在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款项,是否在抵押物价值中予以扣除。

(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落实情况。

应调查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具有与该工程对应要求的资质等级,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调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调查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完善。

第十五条贷款效益性调查(一)从项目所处地段、户型设计、房屋质量设计标准、物业管理水平、周边环境等方面,与同类项目的销售相比,预测市场前景;(二)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雨水、污水排放等公建配套对市场销售的影响;(三)项目的销售策略是否符合市场的需要;(四)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应调查其销售情况,分析市场风险;(五)对项目的成本、收益、现金流量、还本付息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行测算;(六)给存款、中间业务等带来的其他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风险评价风险评估人员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出具书面的风险评价报告。

第八章贷款审查与审批第十七条贷款审查本行授信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内容:(一)项目“四证”是否齐全、有效;(二)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要求的规定,分期开发的项目,可按分期投资测算项目资本金;(三)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靠性,抵(质)押率是否合理;对能够提供建设工程承包方同意在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期间放弃应得未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的,还应审查其承诺是否已落实;(四)项目是否存在周边同类物业的销售或出租情况不好,定位不合理,目标客户不明确,销售计划不合理,未来现金流不充足等问题;涉及拆迁的项目,是否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项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期限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是否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六)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经办行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等情况进行风险判断,提出合理的贷款前提条件。

第十八条贷款审批按照《XX银行信贷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十九条对经审批同意贷款的项目,在贷款发放前,应落实贷款发放各项限制性条件。

严禁对限制性条件未落实、未完全落实的项目,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条经办行在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和贷款发放前,均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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