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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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2018.02] (1)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2018.02] (1)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为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水平,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2014)的基础上,修定了本《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

1基本规定1.1基本职责1.1.1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1.1.2工程文件应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达到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事后补编。

1.1.3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1.1.4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与纸质档案相符的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1.2建设单位职责1.2.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含声像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套数(至少二套原件)、费用、质量、移交时间以及电子版竣工图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1.2.2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1.2.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1.2.4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2.5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含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珠海市建筑节能验收流程

珠海市建筑节能验收流程

珠海市建筑节能验收流程一、验收申请1. 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竣工后,向相关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2. 提交的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概况、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情况、自检报告等。

二、资料审查1.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 资料审查主要关注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自检报告是否真实准确等。

3. 如果资料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需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现场检测1. 资料审查通过后,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进行现场检测。

2. 现场检测主要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进行检测,以验证其是否符合节能标准。

3. 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验收判定1.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测的结果,进行验收判定。

2. 如果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均符合相关标准,且自检报告真实准确,现场检测数据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3. 如果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则判定为不合格。

五、合格通知1. 如果验收判定为合格,行政主管部门将发出合格通知,允许该建筑投入使用。

2. 合格通知应包括建筑节能验收的结论、使用注意事项等。

六、不合格整改1. 如果验收判定为不合格,建设单位需进行整改。

2.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需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并重新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测。

3. 如果整改后仍不合格,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并再次进行验收。

七、复查与备案1. 对于已通过验收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仍符合节能标准。

2. 复查结果将进行备案,作为建筑节能管理的重要依据。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12-28更新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12-28更新

A B C D
(六)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 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涂饰、裱糊与 软包、细部各子分部 幕墙子分部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
B C
(七)
建筑屋面分部
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 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各子分部 建筑屋面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A B
序号
文件名称
档案预验 城建档案 建设单 收必备 馆归档 位保存
电子 文件
备注
一 二 三 四 五
(一) (二) (三) (四) A B
(A)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 地质文件(A类) 项目管理文件 监理文件(B类) 施工文件(C类) 施工项目管理资料通用文件 施工技术资料通用文件 工程测量记录 地基与基础分部
地基子分部(天然地基、岩石地基、复合地 基) 基础子分部 基桩工程 基础工程(承台、筏板等) 基坑支护和边坡子分部 土方子分部 地下防水子分部 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B) C D E F
(五)
主体结构分部(地下结构和上部结构)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 、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 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子分部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 主体结构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B
C
D
(十五) (十六) (十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 火(二) 1 工程档案信息数据盘
燃气工程 室外工程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 声像及电子文件 声像文件 电子文件
● ● ● ●
附件C:竣工图折叠方法
(八)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 (九) 通风与空调分部(含消防防排烟系统) (十) 建筑电气分部 (十一) 智能建筑分部 (十二) 建筑节能分部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治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都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依照当地实际情形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操纵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同意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预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各类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工作指引

建筑工程各类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工作指引

建设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指引一、水土保持竣工验收验收程序:1、招标确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评估单位,一般在工程现场施工竣工前一个月确定评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2、受托单位会根据整理的验收评估所需资料明细索要、收集相关数据、资料。

所需数据、资料:1)基坑支护、临时排水沉沙设施、室外雨排水系统以及园林绿化苗木的质量验收记录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带施工单位公章、负责人签章、监理单位公章和总监签章的)。

2)主体设计方案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水保方案电子版(包括文字部分和CAD 格式图纸)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最终命名批复文件(若有更名请提供)、临时占地使用许可文件(若有临时占地请提供)、施工期临时排水许可文件、排水验收合格文件、规划验收合格证(若规划验收完成请提供)(以上批复、证件类电子类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均可)。

3)施工过程部分水土保持措施照片(如:施工围墙、临时排水沟、沉砂池、临时拦挡覆盖等,可找施工或监理方提供),完工后整体性照片1~2张+室外雨排水设施及园林绿化照片若干(完工照片如工作时间充裕一般由我方在工作后期前往现场拍摄)。

4)项目室外雨排水及绿化苗木配置总平面图的竣工蓝图原件或复印件2份:需盖竣工图纸章和签名。

5)绿化苗木明细。

6)建设单位、主体施工单位、绿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水保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各提供一名代表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3、受托单位在所需资料收集齐全后7日内将验收备案所需资料《验收备案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验收鉴定书》相关内容编制完成,建设单位配合在上述资料需要相关参建单位盖章签字的地方完成盖章签字后,由受托单位统一整理、装订成册后将《验收备案表》及项目相关文件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水务局网上办事大厅申报验收备案。

4、深圳市水务局在受理验收备案申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核查现场、查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验收鉴定书》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后10个工作日左右出具该项目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备案的批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事项名称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核发受理条件齐备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四份)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五)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1. 工程验收申请表(原件);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3.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4.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围护结构、建筑设备部分)验收表(原件);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原件);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汇总表(原件);(七)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九)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载明节能信息的内容(原件);(十)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2. 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3.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4. 商品住宅需提供住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5.《珠海市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6.《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提交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提供)备注:有关填写的资料可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中下载,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所盖公章必须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同。

审批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3.《广东省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1]3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5.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2号)6.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7.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珠房建[2006]103号);办理条件1.符合受理条件;2.未达受理条件不予通过;审批程序受理: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工程;决定,或一次告知需补正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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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符合受理条件;
2.未达受理条件不予通过。
审批程序
受理: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工程;
审核:自收到申请备案资料当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受理决定,或一次告知需补正全部内容。
批准:文件审查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注
咨询电话3324202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版)于2017年5月8日启用。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版)
事项名称
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核发
受理条件
齐备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四份);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工程验收报审表(原件);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3.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原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汇总表(原件);
(六)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2.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商品住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商品住宅《珠海市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原件)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提供)
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第2号);
3.《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7]13号);
5.《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珠建房[2006]103号);
6.《珠海市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细则》珠规建市[2014]20号;
7.《关于公布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细则的通知》珠规建房[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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