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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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选择

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选择




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 况下 , 引导、鼓励其他有实力 、有需求的金 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全额收购其股份 , 承接 行分 析 。 原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和合法负债 。 从实践 二市场退出方式给社会、经济带来 1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 的冲击最小 。 方 式 () 3破产或撤销。对于长期性的资产质 () 1区别对待不 同规模的银行。可以把 量差和严重财务亏损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 由于其风险积淀时间长、亏空金 银行分为大、中、小及微小银行,对小银行 金融机构,
和微小银行不宜采用清算的方式, 因为成本 大、时间长、 费用高 , 而应迅速转让 、出售。 这样 ,不仅损失少 、过程简单 ,而且对公众 的生产生活影响也较小 。 () 2区别对待银行的资产。倒闭银行并 不是所有的资产都是坏的, 对不同资产应区 别对待, 把好资产以平价或高价转让 、 出售 , 坏资产卖给管理人或资产管理公司, 好的资
论我 国金融机构 的 市场退出机制的选择
李 蕾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 4 O 7 304
制的措施 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 ,稍有不 慎, 就可能会影响金融稳定 , 甚至引发社会 风险。为此, 眼于保护存款人和广大金融 着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 本着早预警、早救助、早处置 、 早退出的原 应尽 陕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 产价值高 ,可以弥补一部分坏资产的损失。 则, 【 文章 摘 要 】 倒闭银行还存在有价值的资产 ,一是牌照 , 处置 体系 。 金融市场构成一 国经济命脉 ,而金 二是网点 , 可以与不 良资产打包转让,通过 1 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 融市场本身又存在 着系统性风 险 ,随着 金 融 机 构破 产 案 例 的增 多, 建 立 更加 程 转让使这些有 价值 的资产弥补其损失 ,总 律法规 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主要是采取解散 、 序化、市场化 、法制化的退 出机制 已是 之 ,凡是有价值的资产都要充分利用 。 () 3区别行政模式与司法模式。 行政模式 关闭、购并、破产等方式,实施条件、程序 大势所趋 ,而唯有有效的金 融机构市场 是法律规 商业银行法》下的处置 , 通常在法庭 都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退 出机- 才 能斩 断 金 融危 机 的传 导 、遏 适用于 《 t 1 外解决, 如合并、出售、 重组等方式都是在法 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综合作用的系统 , 制 危 机 的扩 散 。本 文 将 对我 国银 行 业 金 律程序外完成的 ,它合去程序和实体上的保 所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也就是法律为金 融机构市场退 出机制存 在的问题及对 策 融机构退 出市场提供的机制, 亦即金融机构 障,可能更高效,更能迅速地进行干预。 建议进行 分析。 2 从宏观角度选择市场退出方式 市场 退 出 的运行 性 法律 机 制 。 、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 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 出, 牵涉到债 2 【 关键词】 权人、债务人、股东和职员等多方面的利益 出模式 金 融 机 构 ;退 出机 制 ;风 险 预 警 ;危 机 从市场份额和经济体制需要等各方面 调整, 事关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 , 因此在安排 救 助 机 制 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时, 既要考虑处置的 因素看, 效率和成本, 同时又要注意处理各方面利益 银行具有绝对优势,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 问题的提 出 对 国有银行将会 “ 淡化” ,国有银行的板块 自从 中银信、中农信、 海发行等事件以 关系 , 护金 融体 系 的 稳定性 。 维 而对于贫困地区 来,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就层出不穷 , 随着 在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处理的过程 中, 与份额本身已经形成优势。 些资不抵债的中小金融机构, 是仍然依靠 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隐J担保逐 要依据其管理水平、 生 资产质量以及当地经济 渐弱化, 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 发展对金融服务 的要求, 分门别类地加以规 财政资源、中央银行再贷款 、央行票据进行 救助,还是统一采取市场化做法,引入退市 改造和公开上市 , 以及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 范 处置 。 位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 , 特别是 () 1规范或改制。对经营 情况基本正常 机制,还需要认真研究。并且 ,针对中小银 在清产核 行的种种 问题 ,也可以采取引入 战略投 资 当大批看好中国经济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 或资不抵债程度较轻的金融机构 , 锁定损失 、 落实损失弥补措施 的基础上 , 者、实行区域联营、实施资产置换 、鼓励并 国市场时, 中国就需要全面开放的金融领域 资、 帮助其提高信贷 购、扩大经营范围等等手段加以解决。 来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但与此同时, 金融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机构 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加 , 优胜劣汰的市 资产质量, 提高该机构的收贷忱 能力, 增强 3 建立有效 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 特别是要尽快大面积地清除尚存的清 场机制将会使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金融 对经济的支持能力。 生风险, 然后再抓紧建立与市场退 出机制 机构被淘汰。随着金融机构破产案例 的增 () 2收购或兼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 偿『 建立多部门综 救助失效、中央银行接管未达 相对应 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 多,建立更加程序化、市场化、法制化的退 在不可救助 、 缓释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机制。在 出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将对我国银行业金融 预期目的或接管期间未寻求到接收机构的情 合配合 、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近年来 , 我 国加强 了对金融机构 的监管 , 以提高防范和化解 金融 风险的能力 。 对一部分 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 , 并且通过 救助仍难 以改观的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 出,防止 出现全局 性、 系统性的金融危 机。 但从我 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 来看 , 还没有建立起一个 良好 的市 场退 出机制 , 无法适应新形势 的需要 , 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进一 步的研究与实践 。 本 文试 图在 这方 面进行粗浅 的分析 。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的含义及原 因 当中小金融机构 已无资本清偿能力 即资不抵债 ,资本 充足 率为零或为负数 , 存款支付严 重困难 , 股东不愿意 注资又无 法向 市场 募集 资本 , 难 以从金融市场拆 人资金 , 也无法从 中央银行得 到再 贷款 时就需要市场退 出。
《 经济师) 2 0 1 3 年第 3 期
● 经济研 究
我 国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市 场 退 出 机 制研 究
●沈欣 萌
摘 要: 通 过 对 我 国 中 小金 融机 构 市 场 退 出现 状 的研 究 , 分 析 了我 国 中 小金 融机 构 退 出的 具 体 原 因 ,退 出的 形 式 以及 退 出 过程 中存在的 问题 。 指 出中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 出机制 , 需要在 完
行政关闭 购并 先托管后破产 撤销
备注
损失8 8 5 亿元 由中固光大银行收购
广东田际信托公司 1 9 9 8 年
城市中小信托公司 2 0 0 2 年以 后 关闭
行 政关 闭
减 少l 0 o 余家
合作金融 其他城市信用社 机构
农 村信 用 社
2 o o o  ̄ 以后 关闭或改制为城 至2 ' 0 l 2 年4 月所有城 市商业银行 市信用社 已退出市场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以泉州市城市信用社市场退出实践为例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以泉州市城市信用社市场退出实践为例
摘要

, ,

缺 陷 提 出 确 保 问 题 中小 金 融 机 构 平 稳 退 出 市 场 和 完 善 金 融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的 建议


关 键 词 : 中小 金 融 机 构 中 图 分 类 号 :F 8 3 0 3 4


市场退 出

金 融 生 态环 境 文 章 编 号 :1 0 0 2 2 7 4 0 (2 0 0 9 )0 1 0 0 3 8 0 3


用 社 于 19 9 7 年 组 建 为 泉 州 市 商 业 银
分 类 处 置 的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将 不 良金 融
机 构 淘汰 出局 能 使城 信社 支付风 险


泉 州 市 中小 金 融机 构 市场 退
行 从 该 行 10 多 年 的 发 展 看 通 过 组 建


出的实践 福 建 省 泉州 市 商 品 经 济 活 跃 三

城 信 社 的 全 部 资产 和 合 法 负 债


金 融 资 源 合理 配 置 及 经 济 金 融 和 谐 发
展 提 高该地 区 对 金 融 资源 的 吸引力

( 四 ) 撤 销 对 严 重 资不 抵 债 不 能


胆 探 索 对 城 信 社 采 取 分类 处 置 的市

支付 到期债 务 已 经 和 即将 引发 挤提
社 经 清 产 核 资 锁 定 损 失 之 后 在 自愿
. ,
但 不 容 忽视 的 是 中小 金 融 机 构 市 场 退 出所 衍 生 的地 方 财 政 负担 加
重 债权 人 利益 保护 机 制不 够完善 金

浅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浅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展 的必 然 要 求 , 也 是防 范 与化 解 系 统 性金 融 风 险 、 维 护 金 融
极 大 。金 融 业 是 高 风 险 行 业 , 金 融风 险突发性 强 , 波 及 面广 ,
危 害性 大 , 一旦 出现 风险 , 尤 其是 系统性 风险 , 便会 危 及经 济 发展 , 如 果调 控不 当 , 会 严 重 影 响我 国改革 开放 和 现代 化 建
农 村 经 济
浅议金融机构 市场退 出机制
刘 建 平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太 原 中 心 支 行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2 )
摘要: 我 国金融 机构 市场 退 出机 制的 建立 经历 着一个逐 步探 索和 完善 的过程 , 在 此过程 中, 它在 维持社 会 经 济秩 序, 防 范金 融 风险等 方 面发挥 着较 大的作 用 。由 于金 融机 构 的社会 特 殊性 和金 融 业务 的 高度 关联 性 , 为 最 大限度 地 降低 处置 成本 , 合理 、 公 正地 向债权 人进 行 清偿 , 应根 据金 融机 构行业 特点 , 充 分利 用 司法 手段 和 相关 配套 机制 , 进 一 步 完善 金 融机 构的现 行 市场退 出机制 。为 此 , 建议相 关部 门加 快 对我 国高风 险金 融机 构 市 场退 出的 专 门立法 , 全面
证 金第 三方 存管制 度 , 从 根 本 上 杜 绝 了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现 象
的发生 。
1 . 因行政 力量 有 限 , 行政 撤 销 清算 组 身 份不 够 明确 , 行 政 清算 接管 时 , 清 算 组 不 能 全 面 掌 控 被 撤 销金 融机 构 的账 册、 文件、 印章 , 不 能全 面 接管 其 资 产 , 尤 其 是对 涉 及犯 罪 的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摘要:本论文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进行了研究。

首先,通过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背景和现状,发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不良资产、低效益和不适应市场需求等方面。

接着,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包括加强监管、提升金融机构管理能力和推动金融创新等。

最后,我们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良资产,低效益,政策建议一、引言金融机构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运作主体,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的研究,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背景和现状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逐渐凸显。

一方面,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部分不能承受高利息贷款导致不良资产增加,金融机构不得不进行市场退出。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竞争加剧,一些过时的金融机构面临着生存困境,不得不主动退出市场。

总的来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和不良投资等;二是低效益,包括业绩下滑和盈利能力不足等;三是不适应市场需求,包括产品陈旧和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等。

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的原因分析1. 不良资产:我国金融机构在过去的发展中,由于过分追求规模扩张和高利润,很多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不良资产不断增加。

2. 低效益:我国金融机构在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时,一些机构管理能力弱,缺乏创新意识,导致业绩下滑和盈利能力不足。

3. 不适应市场需求: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一些金融机构产品陈旧,服务滞后,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四、解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的政策建议1. 加强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于不良资产进行严格处置和清算,防止不良资产向外溢。

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_问题及对策研究_叶李伟

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_问题及对策研究_叶李伟

摘要: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表现为:退出方式以强制型市场退出为主;退出模式主要表现为行政主导的小规模退出;退出路径主要依赖于托管重组;退出处理成本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

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系统健全的市场退出法律依据;缺乏合理的退出风险分担机制;行政主导的小规模退出模式存在种种弊端;存在“太大不宜倒”的退出监管容忍问题;有进无退的银行业市场容易导致过度竞争。

建立有效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应做好五方面工作:明确确立银行市场退出规则的监管动机;把握好银行市场退出的时机与方式;尽快建立显性的费率基于风险调整的存款保险制度,合理地分担退出风险;以市场为主导,健全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规范银行市场准入规则。

关键词: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监管容忍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10)06-0029-05一、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发展与现状所谓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退出金融业市场、不再存续经营的制度与方式方法的总和。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抑制银行业风险的积累,促进银行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维护市场纪律与金融安全。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进行了放松银行业准入管制与多业交叉混合经营等金融自由化改革实验,这一时期新型银行机构的种类迅速增加,银行与非银行之间界限模糊,银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自身市场化经营能力欠缺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缺陷不断暴露,致使金融风险迅速积累并逐步显现出来:一方面单个银行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管理粗放和信息失真等经营劣化问题纷纷涌出;另一方面以商业银行及旗下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为主的集体非理性信贷行为掀起了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的投机风潮,促使宏观经济出现投资过热、通货膨胀、市场混乱甚至是金融动荡等情况。

我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探讨

我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探讨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市场退出现状及模式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结合国际经验,深入探索建立规范化市场退出机制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金融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机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心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开放脚步的加快,中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与部分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的矛盾日益突显。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这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近几年我国已在立法和实践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但还远未形成一套积极高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因此,适应我国国情发展,实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市场退出的机制和原因所谓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退出金融业,不再存续经营。

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消灭,即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剥夺或丧失。

从退出的原动力来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两种形式。

主动式退出也称为自愿式退出,其主要特点是“主动要求离市”。

被动式退出也称为强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等,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制度,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其主要特点为“被迫退市”。

我国金融业自建立以来,基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政府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充当金融机构的“护航者”,因此以往我国金融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金融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

金融机构的种类迅速增加,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城市信用、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典当行等名目繁多的金融市场微观主体。

截至1999年,全国共有金融机构199011个,其中仅各类银行业机构就近4万多家,全国金融从业人员也达到近300万人。

我国问题中小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问题中小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问题中小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研究常卉颉摘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我国三大攻坚战之一,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必须跨越的关口,当前我国包商银行、恒丰银行、锦州银行等系列风险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研究发现,我国问题中小银行(主要指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存在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健全、行政干预色彩较浓、风险预警预报和危机处置机制有待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用未充分发挥、县域外部监管薄弱等问题,本文在梳理主要国家经验做法基础上,得出相关启示,并结合国情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问题中小银行银行风险银行破产一、我国中小银行发展情况(一)中小银行资产负债稳步增长。

占商业银行总额比重约三成根据银保监会数据,2019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总额分别为239.5万亿元,和220.1万亿元。

其中,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资产分别为37.3万亿元和3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5%和7.6%;负债分别为34.5万亿元和34.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4%和7.4%。

中小银行资产合计占商业银行资产总额比重的31.3%,负债合计占比31.1%。

(二)中小银行总体运行稳健,但主要指标处于商业银行中下区间水平根据银保监会数据,2019年末,我国大型银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分别为8959亿元、4805亿元、4074亿元和6155亿元,不良贷款率呈:逐一上升特点,分别为1.38%、1.64%、2.32%和3.9%;其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34.3%、193%、154%和128%,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6.3%、13.4%、12.7%和13.1%,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情况稍差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三)高风险机构主要分布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主要分为1-10级和D级,越高级别代表风险越大,其中8级及以上为高风险机构,而D级为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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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摘要:通过对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退出的具体原因,退出的形式以及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在完善法律、改进政府行为、实施风险救助、建立预警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各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控制存款保险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57-03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对一部分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并且通过救助仍难以改观的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防止出现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但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

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含义及原因当中小金融机构已无资本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为零或为负数,存款支付严重困难,股东不愿意注资又无法向市场募集资本,难以从金融市场拆入资金,也无法从中央银行得到再贷款时就需要市场退出。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回顾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通过市场化方式使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成为可能,至今已有大量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方式推出了市场,部分情况见下表。

(二)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原因1.政策体制方面。

国有控股银行和中小银行在政策上存在差别待遇。

政策的不均衡及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对中小银行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1)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同时由国家财政注入资本金,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而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难以剥离,清收化险只能依靠自身努力。

(2)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迄今为止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合作金融法”、“中小金融机构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迟迟未能出台,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有效规范,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开展难度大,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地方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干预较多。

他们把中小银行看成是自己的银行,常常要求中小银行为地方建设提供资金,但由于许多工程只是“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缺乏经济效益,导致资金难以收回。

2.金融生态环境方面。

从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各方面看,我国的经济环境不够稳定,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会造成金融机构经营的波动,在经济下行阶段形成大量呆坏账。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金融领域的很多方面还没有立法,形成实践在先立法在后的局面,大量金融行为没有被规范,为日后留下了隐患。

我国的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对失信惩罚难以及时进行,债务人诚信意识淡薄,金融诈骗和逃废金融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结构不完善,直接融资发展不足,使企业和个人融资严重依赖银行贷款,造成风险向银行集中。

各种地方性的行政干预,也是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迫使银行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形成金融风险,所欠债务最终由银行买单。

3.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原因。

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的主要是因为违规经营,人员素质较低及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首先,中小金融机构为了竞争的需要,往往违规经营,如账外经营、变相提高利率、用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造成资产质量低下,经营风险不断产生。

其次,中小金融机构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懂管理、懂业务等高素质的复合管理人员较少,人员素质跟不上业务的快速发展,,容易导致经营风险的产生。

第三,内部控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为了壮大实力,盲目追求外延式发展,忽视了对自我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有:1.并购重组。

这是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采用最多的方式。

即一家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这种方式能实现金融机构风险的转移,通常不需要外界的救助,属于比较主动积极的市场退出方式,引起的负面影响较小,对社会的震动也不大。

并购重组有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即由财务状况较好的中小金融机构将发生严重问题难以继续经营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承接过来,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我国这类市场退出案例较多,如中国投资银行被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收购,这既能用较低的成本稳定金融秩序,又避免了投资者对金融机构退出的心理恐慌。

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即重新设立一家金融机构合并发生问题的金融机构,接收其全部债权债务,以新机构的名义继续营业。

如2005年12月由合肥、芜湖、蚌埠等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组建的徽商银行正式挂牌成立,原“6+7”共13个金融机构撤销。

徽商银行截至2011年9月底,已成为拥有1家总行营业部(合肥总部)、16家分行和2家直属支行,注册资本人民币81.75亿元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2.关闭。

关闭就是监管当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终止其经营活动,终结其法人资格使其退出市场的行为。

这种方式近年来逐渐增加,成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重要方式,如100多家地市级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数百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被按照这种方式退出了市场。

3.破产。

破产是指对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自行提出或由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并对剩余财产进行强制分配的一种程序,是最彻底的一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

由于担心破产引起社会震动,故我国目前采用破产方式退出的金融机构很少,影响最大的是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由于该公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违法违规经营问题非常严重,1999年1月,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至2004年完成清算,成为我国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

在此过程中,政府不再像以前那样先行接管,安排其他正常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重组并承担全部债务,而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破产清算。

这既体现了金融监管当局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国际惯例和法律对问题金融机构坚决予以市场退出的决心,也体现了金融监管当局主动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意愿。

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退出,虽然可能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但从长远看,会增强海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监管的信心,有利于增加对中国的投资。

4.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挽救措施,目的是通过停业期间的整顿,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一定时期后再恢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

但是目前很多时候是把停业整顿作为拖延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被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由于没有新的资金来源,会面临支付困难,整顿很难使其重新恢复经营,有可能陷入既不能恢复经营,又不能破产退出的两难局面,从而形成了行政部门帮助金融机构逃避企业追债的状况。

5.接管或托管。

接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经营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行使经营管理权力,防止其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托管是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受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被其依法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和托管金融机构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托管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及于被托管的金融机构,而且及于自身(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实践中发生的托管案,难免会留下行政干预的痕迹。

但短期内以政策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1.缺乏退出前的风险预警机制。

市场退出机制既包括已发生严重问题时的“事后”处理,也包括在刚刚发生问题时的“事前”预警。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事后的,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风险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应该包括发生严重问题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已发生问题的风险救助机制、不可挽回时的清算退出制度和退出后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

从我国目前已经发生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典型案例来看,主要是采取风险救助机制,力图减少金融机构的退出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而事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建设相当不足,都是到了问题严重难以解决才采取措施,而这时风险已经实际发生并难以挽回了。

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2.行政性退出方式过多。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大量采用“行政关闭、业务托管”的方式,即动用行政手段宣布对难以救助、股东也不愿意或无力注资的金融机构予以关闭,并指定由经营正常或大型的金融机构接管、清算,在完成接管和清算后宣布被接管中小金融机构解散和撤消,其债权债务由托管方承接。

这一方式虽然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社会经济震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原有的问题。

特别是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托管问题金融机构时,国家将成为最后的风险承担者。

过多的行政手段,不仅破坏市场经济本身对风险的分散和补偿机制,导致风险的积聚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淡薄,而且使政府扮演了隐性担保人的角色,一旦发生严重问题就会对政府信誉造成损害。

3.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很高,相关的研究也很多,但时至今日仍未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目前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主要由国家来保证对居民存款的支付。

如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的过程中,其7.8亿元自然人存款,是由广东省财政厅垫资,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向自然人支付本金利息,该分行在支付存款后取得对广国投债权的代位求偿权。

这种做法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主要是为了维护存款人利益,保证社会稳定。

随着市场退出机制的逐步完善,必然要求运用市场化的方法维护存款人利益,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住这部分最容易产生挤兑冲动的群体,从而缓解由金融机构退出所引发的金融恐慌。

4.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关于市场退出的规定大都比较原则性、笼统化,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金融机构撤消条例》只是对行政撤消方面进行了界定;《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没有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专门条款;《商业银行法》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定义以及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即使有限的规定也缺乏量化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

三、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主要措施1.完善市场退出的预警机制。

应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特点,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的预警机制。

第一,对资本充足率特别是核心资本进行监控,一旦达不到标准,立即要求增加资本或减少风险资产。

第二,严格执行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每一项比例都可以作为预警指标,而且很容易操作。

第三,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管,包括现场的和非现场的,以便随时发现问题,并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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