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关 于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 新刑诉法有两 条规定 。一是第 五十七条规定 ,“ 在 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的过程 中, 人民
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就非常低 。
3 .初步举证程度与审限时间的制 约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 , 审判机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加 以证明 。
和卷宗材料 , 客观 上使侦查人员产生了不 出 庭作证的不 良习惯 。因为没有强制措施 , 导 致需 要侦查人员出庭 往往靠 “ 协商 ”解决 。
在一些职务犯罪 、 有组织犯罪等案件中 , 侦 查人员 出庭将暴露 自己的身份 , 招致报复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对于规范侦查活动 、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保 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多种 原因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在司法实
可 以申请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同时可 以通过 审前程序提高庭审效率 ,在庭前会 议 、 预 审 等程序 中 。 整理争议点 、处理证据异议 ,为 侦查 人员出庭 作证 提供效率保 障。
第四 ,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 证的保 护措 施和拒不 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可 以在侦查
的, 人 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人民 法院可 以通知 有关 侦查人 员或 者其他人 员 出庭 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法学 论坛 2 0 1 3年 9 期 ( 上)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朱 佩
( 淮安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江 苏 淮安 2 2 3 0 0 1)
2 0 1 2年 3月 1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
出庭作证方式确定刑讯逼供 的几乎没有 。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的意 思是 担任过 本案 证 人 的侦查 人 员 , 得 再 担 任 不
能 以被 告人无 直接证 据证 明有非 法 取证行 为进行 简 单 回应 , 不能直 接 提供 有 效 的证 据 驳 倒 被 告人 及 其 辩 护人 。而辩 方如 果 紧 抓这 点 不 放 , 会 导致 案 件 就
件 的侦破情 况 等 向法 庭进 行 陈 述 , 受 控辩 双 方 的 接 询 问与质证 。其 作证 的 目的 , 通过 质证 , 是 有助 于法 庭对 其他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据 的合 法 性做 出判 断 , 于 法庭 了解 案 便
摘
广
( 江 市人 民检 察 院 反 渎职 侵 权 局 , 东 湛 江 54 3 ) 湛 广 2 0 9 要 : 查人 员 出 庭作 证 制 度 在 我 国设 立 与 否 争 论 已 久 , 一 直 未 能 明 确 。从 侦 查 人 员 的 证 人 资 格 及 其 出 侦 但
庭 的 意 义 , 讨 在现 阶段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障 碍 及 其 建 立 制度 的构 想 。 探
本案 的侦 查 工 作 。 而非 担任 过 本 案 的侦 查 工 作 以
收 稿 日期 :O O O — 1 21— 5 2
作 者 简 介 : 广( 94 , , 东 雷 州人 , 江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反 渎职 侵 权 局 局 长 , 事侦 查 学研 究 。 梁 15 一) 男 广 湛 从
关 键 词 : 人 资格 ; 证 意 义 ; 度 障碍 ; 度 构 建 证 作 制 制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7 8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7 2 2 1 )4 0 9 — 0 10 —4 0 (0 0 0 — 0 6 4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摘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意义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阐述,希望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伪证责任证人出庭作证是新型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目前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作为公检法流水作业线上的一员,因其身份特殊,在将大量诉讼文书及书面证据材料送到审判过程中,拥有庭审不到庭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
侦查人员在当前诉讼体制下究竟有无出庭作证的必要?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如果有,那么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又有何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所促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侦查是对过去事件的一种回溯性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侦查是一种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收集以往事件在当前留下的痕迹或碎片,达到认识的目的[1]。
痕迹和碎片的来源是多样的,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收集的有关物证等,但痕迹或碎片本身只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它的信息含量或信息链接离不开人的作用。
因此,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和认识能力对于案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侦查人员工作的性质,侦查人员难免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前见往往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警察之陈述所以必为不利于被告,原与其所从事之职务有关。
[2]”此外,由于侦查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而这种偏差很难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
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形成错误的案件事实,必须对侦查人员侦查案件的过程进行一定的审查。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 因此其所提供的证言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台湾 学者评价警察作证 时说 : 从察所受之训练及其平 时所积之经验 以观, 警察
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 。同时, 由于警察特殊的职业性 , 长期面对社会最 阴暗的角落 , 形成嫉恶如仇的特 点, 而且作为先期到达现场和接触被害人的
2 0 1 2 年3 月1 4日通过的 硎 事诉讼法修正案》 , 在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方 面进行 了较大修改 。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侦查诉讼职能; 另一方面加强人权
( 3 ) 警察证言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由于是 国家司法机关, 不能简单等同 于当事人 中的控诉方, 警察在进行侦查活动 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 , 同时 由于
保 障。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 公安机关 的侦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
定只有第五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七条 ,无法应对实 践中错综复杂的 问题 。为 此, 笔者拟从 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制度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理论 推演
二、 公安机 关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 一) 调查问卷 的设计 笔者 设计 了三 个问题, 即1 . 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 定警察 出庭 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2 . 你所在的市 ( 区、 县) 公安机关有无警察出庭 作证 的案例? 请简要说明案件性质。 3 . 你认为 目 前妨碍警察 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 是什么? 发放 问卷2 6 8 份, 收回有效 问卷1 8 1 份。 参加问卷填写的 民警岗位构
认为“ 有” 的民警在 问卷上 说明的案例有如下几种 : 1 、 民警 被诬陷刑讯 逼供 , 出庭说明; 2 、 某公安分局一名 民警被 打, 另一名 民警出庭 作证 ; 3 、 刑事 技术部门如法医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庭: 4 、针对现场勘查中的专业术语进行 说 明5 、 就讯 问情况进行说明; 6 、 治安案件 中受害人要求 民警作证等 , 这几种 情况显然只有1 、 3 、 4 三种情况符合本文研究的对象, 这三种情形在调查 问卷 中仅有5 份, 占所有有效受访对象的2 . 8 %。这样认 为“ 无” 占有效受访对象的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英美法系 国家采用广义的证人概念 , 是走上证人席 凡
宣 誓 向法 庭 作 证 的人 即 为 证 人 , 括 侦 查人 员 。大 陆 法 系 包 国 家 大都 实行 检 警 合 一 制度 , 察 机 关 指 挥 、 与 、 督 侦 检 参 监 查人 员 的侦 查活 动 , 查 人 员为 了保 证控 诉 成 功 , 侦 在必 要 的 时 候 出庭 支 持 检 察 机 关 的 公 诉 活动 。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侦 度 已经成 为大 多数 国家 通 行 的刑 事 司法 制 度 。 我 国建 立 在
张显 武
(k - 京市朝阳区人 民检察院 , I 北京 10 2 ) 0 0 6
【 摘
要】 立法缺 陷、 制制 约 、 念 落后 是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 主要 障碍 。 建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制 度 , 体 观 构 应
明确 侦 查人 员出庭作 证 的 义务及 其 具体 范 围以及 例 外情 形 , 完善 侦查 人 员作 证 的程序 性 法律 制度 。 【 关键 词】 查人 员 ; 侦 出庭 作证 ; 值 ; 价 法律 依 据 ; 障碍 ; 制度 设 计 【 中图分 类 号1 1 D95 【 文献 标识 码 I A 【 文章编 号 16 3 2 9 (020 -0 1 -0 17 - 3 12 1)6 0 8 2
二 我 国侦 查 人 员 作 证 的 障 碍 分 析 理 论 上对 于 侦 查人 员 出庭作 证 的价 值 或必 要 性 有 肯 定 的认 识 , 而在 我 国 ,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现 实 案 例 屈 指可 然 侦
数 。究其根源 , 乃是 因为我 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 中存在着
一
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高法 《 ( 解释》第 )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可行性探究

度 的保障 , 以实现警 察作证 的合法 性及其 难 规 范性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 4 第 8条关 于证 人 资格的规 定不甚 明确, 导致 理论和 实践上 对 警察 是否 具备 证人 资格 在理 解上 存在 一 定 的偏 差。 别是我 国刑 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讼法 第 2 特 8条 关 于侦 查人 员不 能 同时兼 任证 人 的规定 直 接 导致 刑事 司法 实践 中警 察 出庭作 证少 之
关 键 词 : 察 出庭 作证 不 可行 性 警
有 一 句 人所 共 知 的法 律 格 言:正义 不 ” 仅 应得到 实现 , 且要 以人们看得 见 的方 式 而 加 以实现 。” 为最广 泛 的一 种证 据 形式 , 作 证 人证言 为案件 的审查提 供 了极 大的便 利。 所 谓 ” 有证 人 就没 有 正义 ” 没 的格 言 正寓 意 如 此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3 第 7 条 规定 : 凡是知 道案 件情 况 的人 , 有作 证 都 的义务 。 当涉及特 殊 主体 时 , 况又 会有 所 情 变 化 。警察 能 否 出庭 作 证 问题便 一 直是法 学 界争 论 的焦 点。 国 外的警 察 出庭作 证理 论 实践 从 国外 的情 况看 , 察 出庭作 证 甲已是 警 司空见 惯 。 在英 美法 系国家 , 审均 以言 词 庭 审理为原 则, 所有证据 必 须以 口头 方式提 交 法庭 。 仅证 人 必须亲 自出庭 陈述 , 不 而且 实 物证 据 也必 须 以 口头的 方式 提 出 。任 何情 况下 , 实物证 据如没 有收集 者来确 定其真 实 性 , 不能 被接 受为 合法 证据 。 因此 , 行 就 执 搜 查、 扣押 、 查等 侦 查任 务 的警察对 其搜 勘 查 、 押 、 查得来 的实物证 据 就有 必要 出 扣 勘 庭 证 明其 真 实性和 合法 性 。 例 如美 国 , 人 的含义 很 宽泛 。 证 只要 能 在 诉讼 中提 供 与案件 有 关信 息 的任 何人 都 可 以叫做证 人 。除 了一般 意 义上 的普 通证 人 , 包括 专家 证人 、 害人 和 自愿 作证 的 还 被 被 告人 。因此 , 只要 案情 需要 , 警察 就必 须 出庭作 证 , 宣誓后接 受辩 护方 的询 问和 质 在 证。 如果 说话 即构 成伪 证罪 ; 果无 视法 院 如 的 出庭 通知 , 拒不 出庭 作证 , 以对 其逮捕 , 可 必要 时可 以处 以藐 视法庭 罪 , 还有 可能构成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海娜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侦查人员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很多国家是个常规性做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侦查人员“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思想认识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法律的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写入其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015―0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界定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
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到确立。
毫无疑问,此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侦查人员出庭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而被告人如果就是咬定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置?该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策略提出建议,望其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年来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频发。
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
而这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毒树之果”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后被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体现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体现在哪里?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项制度响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题”,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在程序上使控辩双方地位得到平衡,从而使法庭在双发激烈的争辩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弊端明显。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一)从我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处的“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本人在诉讼之前所知的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就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客观、冷静地收集证据。
因而,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被排斥在证人范围之外,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不得同时另具有证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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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摘要:2010 年5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意义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阐述,希望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伪证责任
证人出庭作证是新型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
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目前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作为公检法流水作业线上的一员,因其身份特殊,在将大量诉讼文书及书面证据材料送到审判过程中,拥有庭审不到庭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
侦查人员在当前诉讼体制下究竟有无出庭作证的必
要?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如果有,那么侦查人员与普通证
人又有何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
规定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将从
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
所促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侦查是对过去事件的一种回溯性活动,从某种程度上
说,侦查是一种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收集以往事
件在当前留下的痕迹或碎片,达到认识的目的[1] 。
痕迹和碎片的来源是多样的,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收集的有关物证等,但痕迹或碎片本身只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它的信息含量或信息链接离不开人的作用。
因此,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和认识能力对于案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侦查人员工作的性质,侦查人员难免会有一种" 先入为主" 的偏见,这种前见往往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警察之陈述所以必为不利于被
告,原与其所从事之职务有关。
[2]" 此外,由于侦查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而这种偏差很难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
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形成错误的案件事实,必须对侦查人员侦查案件的过程进行一定的审查。
对侦查过程的审查,只有让具体实施侦查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才能达到实效。
因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实现实体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法庭的裁判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能是
控诉方起诉的事实和法律评价。
如果认为成立,就按照控方主张作出有罪判决并按情节轻重量刑;如果认为不成立,则
应作出无罪判决。
而一旦控辩双方对侦查的结论和侦查的方法发生争议时,法院不能主动进行侦查,这时,法官的内心确信与否就有赖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司法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要求:裁判结论公开后的理由说明以及判决书详细载明的理由。
根据这一制度,法院就任一案件所作的判决书都必须详细公布控辩双方的各自证据、论点和主要争议点,说明接受某一证据的理由,拒绝采纳某一证据的根据,以及作出证据所考虑的各种因素。
在涉及控辩双方对侦查的结论和侦查的方法发生争执时,如果侦查人员不到庭作证,这就会导致某些争议点悬而未决,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将难以做到理直气壮和令人信服。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较法考察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上,证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
括了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词的人。
因此,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传唤某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在英国,如果被告人向法庭声称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基
于逼供或者基于非法手段或其他不适当的手段做出的,法庭应当将不利于被告的供述予以排除,除非控诉方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是上述情况下获得的。
[3] 而控诉方即检察官不是直接收集证据的人,再加上英国刑事审判实行传闻证据
规则,所以这在客观上要求具体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证人 身份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证明收集证据 的合法性问题。
在出庭作证问题上,侦查人员与其他普通证
人负有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查犯罪之义务,亦因如此,必须对其调查之犯罪负有作证之 义务。
在调查犯罪时取得被告自白之司法侦查人员官员,应
对其取得被告自白之经过及自白任意性分别予以作证,以证 明其取得自白之合法性, 则法院得采用被告之自白证据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一下结论。
两大法系理论
和立法上都不排除在一定情况下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庭 作证时身份为普通证人,承担证人作证义务,如宣誓、具结 保证或伪证处罚。
英美法系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较 多,大陆法系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在于调查口供的任意 性和目击犯罪事实等少数情况。
三)在我国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及其意义
2010 年 5 月 30 日,六部联合发布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 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1、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
需要。
针对我国庭审功能在实践中的走过场和虚化,近年来
我国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一个根本 目的是通过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以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功能。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能充分实现控辩双方的对 抗,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正义。
2、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现。
在中国目前的法庭
中国台湾学者蔡墩铭则主张:
"司法侦查人员官员负有调。
"[4]
审判中法庭对这些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调查,基本通过由控方直接宣读的形式来进行。
由于证人、鉴定人不直接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也就失去了与他们对质的机会,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庭调查必然流于书面化和间接化。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使审判权具有至上的权威与威信,法院的权威得到确立,我国独有的证人只向警察作证而不向法官作证的怪现象可以得到改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得到有效的推动。
3、抑制违法侦查的发生。
违法侦查在我国一直屡禁不
止,除了观念上的原因外,缺乏制度的制约是其中的要因。
国外很多国家通过法庭审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我国克服违法侦查具有积极地借鉴作用。
笔者认为,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是" 国家把事情办得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
"的手段,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象征。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体制度设计
1、警察作证的启动方式和使用范围。
在启动程序上应
当赋予控辩审三方申请警察出庭的动议权,即《民诉法》应
明确规定在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认为需要侦查人员出庭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许可后,由法庭书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出庭。
在警察出庭作证的对象和范围上,法律应做进一步明确规定。
2、警察作证的例外及其出庭形式。
参与办案的侦查人
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揭露被告人的罪行,往往会给其后的职务活动带来不便,甚至遭遇人身危险。
特别在采用诱惑侦
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案件中,这种危险更大。
因此,法律在在特情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采取秘密的方式,以防止公开暴露而带来不利的后果。
进一步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例外。
[5]即使
3、警察的伪证责任。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在法庭上
帮助隐瞒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以及违背事实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把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的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说成是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意图使犯罪分子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这种包庇行为既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又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信誉以及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性,触犯了徇私枉法罪和伪证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应根据" 从一重罪处断" 的原则,按徇私枉法罪定罪。
注释:
[1]杨杰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载于《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 年第2 期
[2] 蔡墩铭《审判心理学》水牛出版社1986 年版第54 [3]
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学选译》上卷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0 年第220 页
[4]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 页
[5] 汪建成杨雄《诱惑侦查新论》载于《刑事法实务疑难问题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
作者简介:周玲( 1986.12- )汉,湖北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研究生二年级,民事诉讼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