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的作证的双重属性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的作证的双重属性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双重属性。
在刑事被告要求法庭排除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时, 表面看侦查人员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但从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在客观上受到法庭的司法审查以及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受到刑事被告人的控告来看, 侦查人员实际上是以司法审查之诉的被告身份出庭应诉。
关键词:控方证人程序被告出庭作证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双重属性2007年10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区检察院、湖里公安分局联合出台《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规定侦查人员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和审判法官询问,具有支持控诉的属性。
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允许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且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侦查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作证。
这就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成为了辩方的证人。
从本质上说,区分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的意义并不大,而重要的是一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是带有支持控诉的特征以及受到辩护方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为由申请其作为程序性的被告出庭应诉的双重属性。
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支持控诉的属性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支持控诉的属性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一般属性。
这是由侦查权的性质和侦查任务和目的所决定的。
首先,从侦查权的性质来看,侦查权的行政权性质决定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侦查权的司法权性决定了侦查人员与检察机关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侦查权的这两种性质共同决定了侦查人员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方面具有强烈的控诉倾向。
其实,从侦查的任务来看,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网络、金融诈骗等新型犯罪方面,取证难度和侦查难度也越来越大。
在这个背景下,侦查人员作为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当前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侦查人员作为一线的执法人员,他们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很难取得有效证据,这将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有保障作用,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作证可使法官和陪审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明确证据来源和真实性,从而决定是否定罪或赔偿等判决结果。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其权利义务不够清晰。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简单,不够具体,这导致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外,由于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有时会受到律师和被告人的诘问和攻击,而面对攻击和诘问,侦查人员往往缺乏应对措施。
2.证据的可信度不够高。
侦查人员提供的证言常常被视为事实的最终证明,其证言是否可信是影响判决的关键。
但实际上,侦查人员的作证与案件的重要性、复杂度和侦查方式等因素有关。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案件,在证言可信度方面还存在弊端。
3.保护证人安全问题不完善。
在庭审中出现技术漏洞或人为因素导致证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并不少见。
而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且尚不具备足够的落实保障证人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完善侦查人员证言制度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1.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作者:李万元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随着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情况,检察机关原有办案机制固有的弊端日益显现,从而使创新办案模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阶段和将来一段时期,在推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层次过程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被赋予了较大的期望。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做法并没有过于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其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所具有的法律适用意义已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广为推崇。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治;检察;出庭作证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显得尤为重要,并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侦查业务素质的提升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证人是案件本身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选择或代替。
①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和运用,可以加强侦查人员合法取证的意识,增强侦查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产生。
侦查人员在出庭过程中对案件侦查工作的作证活动,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的侦查取证方向,及时总结侦查经验,深刻吸取工作教训,切实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侦查业务技能,从根本上提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水准。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调查作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全部案件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较为熟悉和掌握,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纠结时,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迅速澄清事实和核实相关证据。
此外,关于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更是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情况息息相关,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案件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轻重的判决,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则更易解决这些问题。
[机制,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
![[机制,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https://img.taocdn.com/s3/m/0e7d81227c1cfad6185fa76c.png)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出庭作证的情况很少,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是难上加难。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在庭审的过程中,侦办刑事案件的机关经常以单位的名义出具“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没有人出庭对这些书面材料所证明的案件情况进行说明,而法院往往直接将这些书面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无疑与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相违背。
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就其知悉的案件情况出庭作证,有利于还原证据的本来面目,对促进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在庭审中,侦查人员就其在侦查的过程中了解的收集证据的情况、抓获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情况等出庭作证,并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这不仅有利于证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且还有利于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使没有亲临犯罪现场的法官更为直接地了解犯罪的基本情况,直至形成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或罪重的心证。
(三)有利于推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但是目前相关立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仍不完善,缺少相应的配套机制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的合法权益。
(一)人身安全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对侦查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作出规定,这无疑会使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产生一定的思想负担。
虽然实践中侦查人员的伤亡大多是由于犯罪分子抗拒抓捕导致的,但是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尤其是侦查人员的工作环境具有特殊性,他们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会比普通证人更大。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的出台和修改后 《 刑事诉 但 其经 常 出具并 运用 “ 情 况说 明” 。黄维 智 博士 讼法 》的实施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已是趋势并将成 曾对 刑 事案 件 中 “ 情 况说 明” 的运用 进行 了实证 为常态 ,但 由于侦查人员对此还缺乏一定 的适应能 调研 。其统计结果 表 明: 第一 , “ 情况说 明”的运
D O1 : 1 0 . 1 3 6 4 3 4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1 . 0 1 0
一
、
侦查人员作证 的现状
的出庭作证 比例仍较低 。据有关学者对警察 出庭作 证 的情况调查 ,在被调查 的9 3 名 侦查 人员 中 ,有3 2
就 “ 情 况 说 明 ”的性 质 而言 ,法 律 界 、实 务
经 当庭质证 ,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 的辩护权 ,并对
般 而言 ,侦 查人 员 的作 证是 包括 以 口头 或 人 表示乐 意接受法庭传 唤并 出庭作证 ,占3 4 . 4 %; 书面等形 式 ,就侦查 活动 中本人所知悉的情况如实 有 6 1 人 表示 不乐 意接 受法 庭传 唤并 提供证言并予以作证 。即是说 ,侦查人员既 6 5 . 6 %;且 实践 中仅 有3 名侦 查人 员 曾就 自己办理 可 以直接 出庭作证 ,也可 以仅提供书面证言而不直 过 的刑事 案件 出庭作证 ,占3 . 2 %。 然而 ,有关 侦 接 出庭作证 。就 目前侦查人员 的作证情况看 ,主要 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实例一旦偶 见于报端 ,就会 迅速 表现为 : 得到社会公众和新 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这也从 一个 ( 一)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比较 少见 侧 面反映 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鲜见和人 民群众对 在我 国 ,因受 传 统观 点 的影 响 ,一般 都认 为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期待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人 文社 会 ‘
青 年 时 代
Y O U T H T I M E S诉讼法 》修正案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张
洛阳师范学 院
倩
洛阳 4 7 1 0 0 0
河南
摘
要: 《 刑 事诉 讼法 》修正案 中关于侦查人 员 出 庭 作证 的规定 ,终 结了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相关 问题存在 的混乱和 不
在2 0 1 2 年刑诉 法修 正之前 . 关于侦查人员是否应当 出庭 作证的问题曾是我过刑事诉讼 法学界的热点之一 .无论是在 制度建设还是司法实务 中.均存在着广泛 的讨论和探索 。其
实从理论上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离我们并不遥远 .1 9 9 8
利。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重 口供轻证 据的思想的影响 .一些侦 查人员在讯 问过程中采取刑讯 逼供的手段来获得证据 .而我
国的刑事法庭长期 以来将侦查机关 的各种办案笔 录视作定案 的重要证据 .这些办案笔录又较少有质证 的机会 .造成大量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法 > 冤 假错 案 而侦查人 员出庭作 证可以使 被告人提 出的存在 的 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 1 3 8条 ,对作为勘验 、检查 笔录制作 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 手段 当庭 得到质证 .为非法证据排除规 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1 9 9 9 年修正的最高 则 的实施提供途径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人民检察 院 《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 则 》第3 4 3 条则 明确规 三 、侦查 人员 作证 条款 的具体 解读 定公诉 人对于侦查活动 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 .需要负责侦 通过 《 刑 事诉 讼法 》第 5 7 、第 1 8 7 两条新增条 文可 以看 查的人员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 .可 以建议合议庭通知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 因此其所提供的证言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台湾 学者评价警察作证 时说 : 从察所受之训练及其平 时所积之经验 以观, 警察
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 。同时, 由于警察特殊的职业性 , 长期面对社会最 阴暗的角落 , 形成嫉恶如仇的特 点, 而且作为先期到达现场和接触被害人的
2 0 1 2 年3 月1 4日通过的 硎 事诉讼法修正案》 , 在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方 面进行 了较大修改 。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侦查诉讼职能; 另一方面加强人权
( 3 ) 警察证言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由于是 国家司法机关, 不能简单等同 于当事人 中的控诉方, 警察在进行侦查活动 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 , 同时 由于
保 障。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 公安机关 的侦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
定只有第五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七条 ,无法应对实 践中错综复杂的 问题 。为 此, 笔者拟从 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制度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理论 推演
二、 公安机 关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 一) 调查问卷 的设计 笔者 设计 了三 个问题, 即1 . 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 定警察 出庭 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2 . 你所在的市 ( 区、 县) 公安机关有无警察出庭 作证 的案例? 请简要说明案件性质。 3 . 你认为 目 前妨碍警察 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 是什么? 发放 问卷2 6 8 份, 收回有效 问卷1 8 1 份。 参加问卷填写的 民警岗位构
认为“ 有” 的民警在 问卷上 说明的案例有如下几种 : 1 、 民警 被诬陷刑讯 逼供 , 出庭说明; 2 、 某公安分局一名 民警被 打, 另一名 民警出庭 作证 ; 3 、 刑事 技术部门如法医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庭: 4 、针对现场勘查中的专业术语进行 说 明5 、 就讯 问情况进行说明; 6 、 治安案件 中受害人要求 民警作证等 , 这几种 情况显然只有1 、 3 、 4 三种情况符合本文研究的对象, 这三种情形在调查 问卷 中仅有5 份, 占所有有效受访对象的2 . 8 %。这样认 为“ 无” 占有效受访对象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显得尤为重要,并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侦查业务素质的提升
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证人是案件本身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选择或代替。
①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和运用,可以加强侦查人员合法取证的意识,增强侦查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产生。
侦查人员在出庭过程中对案件侦查工作的作证活动,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的侦查取证方向,及时总结侦查经验,深刻吸取工作教训,切实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侦查业务技能,从根本上提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水准。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调查
作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全部案件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较为熟悉和掌握,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纠结时,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迅速澄清事实和核实相关证据。
此外,关于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更是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情况息息相关,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
对案件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轻重的判决,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则更易解决这些问题。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有条件
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运用,尤其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和探讨之处,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中也体现了其存在的可行性和未来发展的空间,为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建立了一定的基础和平台。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符合证人的身份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从提取、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到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侦查工作,这些都是通过侦查人员来完成相关犯罪事实的调查和有关证据的固定,所以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案件情况是全面掌握的。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司法制度发展的趋势
随着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我国司法体系的自我不断完善,应该说与诉讼活动有关的强化庭审质证、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在我国的诉讼法律体系中呈现出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反腐败的要求,在改革现有侦查机制的基础上,必然对侦查人员依法取证这一
基础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进一步促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的形成。
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创建和完善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司法行为,只有通过理论上充分的检察调研和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探索,才能最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特点,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业务技能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侦查业务技能。
一是确立侦查人员诉讼为中心的侦查观念,真正做到围绕公诉部门的证据审查标准开展侦查工作;二是极力提高其侦查取证的能力,从源头上防止证据瑕疵的形成;三是通过到公诉部门实践锻炼等形式,培养其出庭应诉和作证的业务实战能力。
(二)加强立法规定,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通过深层次地研究和探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充分论证并形成广泛认识的基础上,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立法层面上具体明确侦查人员所负有的出庭作证的职责和义务,确立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一般原则,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建立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制度和操作细则,具体规定侦查人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