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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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论刑案证人出庭的现实困局与应对

论刑案证人出庭的现实困局与应对


是确立强势主动的事先预防保 护 ,让证人免受其 害。二是因案而 宜 ,灵活变更作证形式 。三是大力推行隐蔽作证尝试 ,对证 要隐藏相关 身份信息 ,对可能遭受重大人生和财产危险的证人还要采取 变更身份和 变迁住所等深度保护措施。 4 .延伸保护范罔 ,拓展保护对象 从证人保护范 嗣来看 ,在多角度 、全方位延伸证人保护 范围和外延 上有还许多工作可做 ,特别是在修订后刑诉法执行 中更有待 相关 规定或 司法解释具体细化和完善。从证 人保护对象来看 ,不能仅 限于证人 ,还 应包括证人 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 的人 。只有这样才 能真正现实 全面保护证人的合法权 益 ,最 大再度 的实现证人出庭作证 ,提 高司法审 判 的功能与功效 ,障显我国社会 主义法冶 的最大优越性。 5 .创设规范制度 ,完善作证补偿 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付出或一种经济利 益的丧 失 。从公平原则出发 ,证人作证 的经济补偿确有必要 。它既是对证 人作 证行为的一种激励 ,更是证人 履行作证 义务 的有 力保障 。 ∞ 在证人 作证
论 刑 案 证 人 出庭 的现 实 困局 与 应 对
张 仁 华
摘 要 :长期 以来 ,困扰我 国证人 出庭的现 实状况依 然严峻 ,关键是缺 失一套 完善且确 实有效 的证 人权益保 护机制 。 “ 证人 强制 出庭 作证制度” 确立后 ,证人 法定作证 义务 与应有权益保护 失衡 的现 实矛盾更加 突显。本文从证人 出庭作证 难的 困局与应 对两方面进行辨析 与
( 一 ) 明确 公 权 力 全 方位 、 多层 次协 调 保 护
1 .借鉴国外证人保 护的成 熟经验 和有效 实践 ,出台证人保护立法 纵观国外证人保 护立法的成 功做法 ,特别 是针对修 订后刑诉法对证 人法定义务强化这一事实 ,尽早 规划落 实证人保 护性立 法 ,为建立科 学 完善的证人保 护体 制 、机制提供 强有力 的法律依据 。确保 司法_ [ 作 的顺 利开展 , 更 能体现证人法 定义务 和权利 的平衡性 ,最大 限度 的发挥现有 法律 制度的功效 ,不再给证 人权益保护 留下空 白。 2 .建 立纵 、横协调 的证人保护机制 ,设立专 门的保护机构 证人保 护是一项 程序性 很强 的工作 ,必须有 明确具体 的法律来规 范 证人保 护的相关问题 ,诸 如保护 范围、方法 、机关和措 施等。就保护机 制而言 ,建 立专门证 人保 护机构 ,有利 于防止部 门问相 互推诿 ,也有利 于协 调证人保 护丁作 ,增强对证人保护力度 。从纵 向来 看,应该从 中央 到地 方都设 立机构健 全且相对独立 的保护机关 。从横 向看,应该形成 以 专门保 护机 构为主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司法机关 和政府有关 部 门联合行 动。可以借鉴 吸纳英 美法 系国家 、设立证人保护专 门机构 的先进理念 和 做法 , 并尝试将证人保护纳入社会 治安 综合治理 考核考评 ,借 鉴综治 1 +N联合保护机制 ,确实将 证人保 护落到实处。 3 .科学预 防与有效打击相结合 ,明确证人保护的详尽措施

[机制,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

[机制,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出庭作证的情况很少,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是难上加难。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在庭审的过程中,侦办刑事案件的机关经常以单位的名义出具“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没有人出庭对这些书面材料所证明的案件情况进行说明,而法院往往直接将这些书面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无疑与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相违背。

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就其知悉的案件情况出庭作证,有利于还原证据的本来面目,对促进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在庭审中,侦查人员就其在侦查的过程中了解的收集证据的情况、抓获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情况等出庭作证,并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这不仅有利于证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且还有利于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使没有亲临犯罪现场的法官更为直接地了解犯罪的基本情况,直至形成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或罪重的心证。

(三)有利于推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但是目前相关立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仍不完善,缺少相应的配套机制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的合法权益。

(一)人身安全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对侦查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作出规定,这无疑会使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产生一定的思想负担。

虽然实践中侦查人员的伤亡大多是由于犯罪分子抗拒抓捕导致的,但是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尤其是侦查人员的工作环境具有特殊性,他们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会比普通证人更大。

侦查员出庭注意事项是什么

侦查员出庭注意事项是什么

侦查员出庭注意事项是什么作为侦查员出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在庭审前,侦查员应该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

尽可能收集和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目击证人的陈述、调查报告、勘验笔录和物证等。

对于自己参与的侦查过程中的操作和调查手段,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总结,以备庭审时需要使用。

2. 对证据的分析和评估:侦查员在庭审中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对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关联性,需要进行周密的思考和论证,以便在庭上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3. 熟悉法律程序和法庭规则:侦查员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庭的程序和规则,包括庭审顺序、证人出庭程序、辩护人和检察官的提问方式等。

要清楚法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和证人证言的认可要求,以便在庭审中依法操作和辩护。

4. 提前沟通和协调:在庭审前,侦查员需要与检察官、辩护人和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提前沟通和协调。

了解对方的观点和主张,掌握对方的证据和策略,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和辩护。

5. 出庭表现和沟通技巧:在庭审过程中,侦查员需要展现出专业严谨的形象,用礼貌、自信和清晰的语言与法官、陪审团和辩护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时,要遵循事实和法律,避免情绪化和个人攻击,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正义。

6. 控制庭审节奏和时间:侦查员在庭审中需要掌控庭审的节奏和时间,合理安排证人出庭顺序、提问方式和证据的呈现顺序,以便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7. 对辩护人提问的回应:作为侦查员,可能会受到辩护人的质疑和提问。

在回答问题时,必须保持冷静和沉着,根据自己的调查经验和证据来回答问题,避免陷入对方的陷阱或误导。

8. 注重证人的证言和辩护人的质证:在庭审过程中,侦查员需要仔细聆听证人的证言,并对证人的陈述和回答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对于辩护人的质证也要认真回应,并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和证据来驳斥对方的观点和质疑。

9. 对法官提问的回应:侦查员需要随时准备回答法官的提问,包括对证据的解释、调查过程的说明和展示法律的适用等。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内容提要: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我国各级法院开庭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也已成为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在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对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保护制度等都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作为证人证言,一般由证人出庭采取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因为现代诉讼制度,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最基本的诉讼条件。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所展现的庭审方式客观上需要证人出庭制度作为配套设施,而在实践中则以证人的实际“在场”为满足。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在通知证人到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的三难现象普遍存在。

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应该从根本上得到根治的,因此,必须从立法上着手,同时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在我国明确制定出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能够更加的完善。

一、有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简要阐释刑事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必须亲自出庭向法庭陈述证言。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最普遍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它具有不可指定,不可替代的特点,在刑事证据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海娜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侦查人员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很多国家是个常规性做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侦查人员“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思想认识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法律的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写入其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015―0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界定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

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概述在司法实践中,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和困难可能来自于证据收集、调查取证、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证据收集困难1. 信息碎片化:由于现代社会信息爆炸的特点,相关涉案信息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媒体平台上,导致获取证据变得困难。

解决对策:加强协作机制,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共享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搜集。

2. 隐蔽性犯罪:某些犯罪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含量,导致调查人员在寻找关键证据时遇到极大挑战。

解决对策:提升执法人员技能水平,引入新技术手段并开展培训计划以保持与犯罪者呼应,在监管领域设立尽快更新方式以配合当前或未来利益需求。

3. 数据保护限制: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通常需要面临法律和伦理规范的约束,使证据获取受到限制。

解决对策:建立合法依据,通过获得搜查令或其他授权方式来保护合法权益,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证据收集。

三、调查取证困难1. 缺乏协助意愿:某些关键目击者或当事人可能不愿配合调查工作,这给案件进展带来了阻碍。

解决对策: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引入鼓励机制适时给予当事人奖励以增加协作意愿。

2. 信息质量问题:调查取证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夸大等问题,导致无效或错误判断。

解决对策:加强鉴别能力培养,在采集过程中注重技巧与专业知识相结合。

同时,在关键时刻多方核实以确保准确性。

3. 复杂国际转移性犯罪活动: 追溯资金流动, 确定涉案嫌疑人和犯罪行为信息所需的国际合作相对困难。

解决对策:加强跨区域和跨国家司法协作,建立互信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案件追捕工作有序开展。

四、不公正审判问题1. 司法腐败: 有时候,司法人员可能会接受贿赂或者操纵证据以达成不公正的裁决。

解决对策:加大监督力度,设立独立监察机构,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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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蒋艳玲
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
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表明,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能否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却
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亦是十分少见。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抑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为了维护程序正义,保证被告人的质询权,发现案件
真实,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本文笔者拟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构建我国的侦查人员作证制度提出设想,抛
砖引玉,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与成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关于证人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对侦查人员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而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人员回避的规定,更是成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1]虽然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
诉讼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
勘验、检察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38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简单的规定既不能够涵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全部内容,也非强制性规定,往往只对本部门有效,
所以这些司法解释对侦查机关基本上没有约束力,无法得到侦查机关的应有尊重。在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
询问,即使偶有控辩双方就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产生争议,侦查部门也往往是以盖有单位公章而无办案人员签名的一纸情
况说明书或证明书予以应付来回避出庭,法官们也往往顺水推舟,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某某机关关于被告人的
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而作出判决结论[2]。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非常少见,以致侦查人员不作证已经成为“习
惯”。

对于我国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不仅有理论层面的原因,也有实践上的障碍。
一是思想观念上,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有权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首先向警察作证,然后才向检察官和法
官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无异于自降身份,由国家权力执行者降为普通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官本位的思想十分浓厚,让侦查人员从
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转变为另一国家权力之下的证人,认为是降低了侦查人员的身份并且还要接律师的质询,这让侦查人员在心理上难
以接受。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自己从来都是讯问或询问的主角与发动者,成为被质询的对象“会有损警察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
的开展。”[3]
二是现行庭审方式导致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从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法官仍然以书面审为主,在多数情况下,法庭认可讯问笔录
的效力,证人普遍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更少出庭作证,法庭的对抗性不强。另外,为提高诉讼效率,应付“诉讼爆炸”,法官一般不
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检察官也不希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免在律师的质询中暴露出取证中的不足,影响诉讼的顺利推进。由于检
察官在诉讼中一身二任: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如果检察官不赞同警察出庭作证,那么,律师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请
求就很难得到法庭的赞同。[4]基于以上原因,在现行的庭审模式下,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

三是利益上的原因导致侦查人员不愿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参与者有不同的诉讼利益,公安机关追求的诉讼利益
是破案与抓获犯罪嫌疑人。只要侦破了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案件顺利地移送起诉,公安机关的诉讼利益就已实现。相反,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不仅不能给公安机关带来直接的诉讼利益,反而会增加其工作量,影响其他工作的完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容易“暴露秘密
侦查手段”,“通过技侦等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将面临被告及其律师的质疑和质问”,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出庭作证对侦查人员而
言是额外负担,不仅侦查人员个人不愿意,单位领导也不愿意。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将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
一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的重要措施。
直接和言词原则是我国庭审的基本原则之一。直接原则强调法官必须直接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描述和辩论,以
便形成正确的判决。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庭,直接陈述对某一事实的体验结果。[5]言词原则更要求证人必须以口头形
式表述案发经过,而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均为书面证据,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质证的程序保障,也不利于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使侦查真实接近案件真实。
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法官不能接触原始证据,而直接引用传闻证据,调查则较易依赖于薄弱证据之倾向,则可能导致案件
的真实性被扭曲。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法庭只能依据公诉方提供的书面证词审判。书面证词的最大弊端是它的静态性,被告人及其律
师无法对其质询。尽管法律规定,制作笔录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书面证言的客观性,但书面证言的制作无疑渗透了侦查人员的主
观意志。如何询问证人,询问哪些内容,提取何种物品,将哪些内容记载在笔录中,侦查人员的个人认识起决定性作用。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向法庭陈述制作笔录的具体过程,容易发现案件真实。

三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6]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证人
出庭率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贯彻落实新的庭审方式。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出庭作证,无疑会对证人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带动证人
出庭作证,提高证人出庭率。
三、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尽管存在诸多障碍,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是大势所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其诉讼价值,我们可以借鉴
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必须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自觉接受检察院的合理指导和监督,为公诉做好一切必要的协助工作,克
服以往司法实践中那种自扫门前雪的现象,只要侦查终结案卷一移送就完事。另外,要让侦查人员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侦查人员身为执法
人员的应有之义,转变侦查人员特权观念。

二是改变现行庭审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庭审仍以书面审理为主,法官、检察官只对侦查机关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采信,而一般不要求承办案
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我们应摒弃司法机关怕麻烦的思想。法官、检察官应当改变对侦查人员过分信任的态度,而应本着“对事实负
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三是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资格的审查,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
围。基于诉讼效率与保护侦查人员切身利益的考虑,法律还应当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一些例外情况。

四是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由于受现实条件的限制,在我国的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不设定保障措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得不到保证。为此,公、
检、法在目前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沟通好,可以建立相关的制度,如果某些案件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所在单位要给予合
理安排。另外,还应确立证人保护、作证补偿、法院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制度。

五是对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实行检警紧密化,强化检方
对警方的同步指导与同步监督。同时赋予法院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以逐渐实现从“诉讼阶段论”向“审判中心论”转变,确保审
判机关独立审判的功能,[7]确立审判机关的权威地位,从而使侦查人员出庭有了坚强的理论基础。

四、结语
建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但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成文司法制度,就能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从而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乔汉荣、邓明仁、朱春莉:《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56页。
[2]崔敏:《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27页。
[3] 何家弘、 杨建国 :论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以《波士顿警察局规则与程序规则320》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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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富成:《警察出庭作证论纲》,2010年01月13日, 东方法眼
[6]王超:《论警察出庭作证》,载于法律教育网
[7]金志学:《浅谈警察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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