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间借贷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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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游离于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之外,以惊人的速度日益壮大。它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多层次的市场资金需求,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缺乏制度支撑,而给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危险。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日趋繁荣,利率一再飙升。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尚未消停,紧接着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这又一次为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管是吴英还是金利斌,或许都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在民间借贷极度盛行的江浙一带,千亿元民间借贷如何规范,才是一个个案例背后最瞩目的焦点。因此,尽快通过立法,规范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发挥其特有优势,以推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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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及其特点

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多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以是否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规范和监管范围之内或以金融活动是否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判断标准,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将其称为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管的、游离于金融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①。Krahene和SChmidt还指出:正规金融活动通过社会法律体系来执行交易,而民间借贷活动的交易执行则无需依靠社会法律体系②。

国内学者大多认可以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为了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双方出于自愿,由出借人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期返还出借人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呈现多样化, 相应地导致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化, 也表现为交易过程的多样化。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开展资金融通活动;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依托民间借贷组织为中介而进行,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在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其中, 民间借贷组织又

①何广文、李莉莉.善待民间金融.[J]中国财富论坛.2004年第10期,第29页

②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2007年第四卷

包括多种形式: 地下钱庄、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民间互助会③等等。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④的主要区别是:民间借贷中,当事人违反借贷合同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需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高利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利率高低的界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应当认定为高利贷,而不再作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这是目前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主要量化标准。但要真正从本质上区别开,还必须靠立法解决,需要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区分清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正确定位民间借贷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间借贷的特点:

③这种组织形式在东南沿海地区比较典型, 是一种共同储蓄、轮流提供信贷的活动, 包括轮会、标会、摇会和抬会

等具体形式

④根据最高院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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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的特殊性。民间借贷行为必须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款,或自然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或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除此之外的借贷行为,包括有金融机构介入的借贷、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不属于民间借贷。

2、资金来源的性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的合法取得的货币资金,而不能是出借人吸收或转借的他人的资金。否则,就属于间接融资。

3、资金用途的性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只能是为了自己生活或生产的合法目的,而不能用于投资、转贷等,更不能用于其它非法目的。从民间借贷本身属于直接融资的角度出发,也必然要求借款人不能转借信用。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相关金融法规,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

4、资金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约定,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

关于民间借贷的产生国际上有三种学说:金融抑制假说⑤、信息不对称与

⑤ [美]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电的货币与资本[M].卢骆译,上海:七海人民出版社,1988

信贷配给假说⑥、交易成本假说⑦。民间借贷市场发挥了集中节余资金进行社会化配置、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借贷在我国转型发展经济中的存在,不仅是不可或缺的,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替代的。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以下原因:

1、民间资金充裕。改革开放多年来,各地经济实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人民的收入水平自然也在增加,拥有的财富、资金也越来越大。民间资金量不断增大必然要寻求投资突破口。这一切为高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盛行创造了良好契机。事实上,总体而言,越发达、资源越丰富、投资潜力越大的地区,高利息民间借贷越兴旺。

2.正规金融市场利率过低。以2011年7月7日以来执行的存款利率为例,1年期的利率为

3.5%,而民间借贷(以温州为例)月利息从1分到8分不等,有的甚至还有1毛多的。相比之下,民间借贷的利息收益如此之高,人们自然没有将钱存入银行的意愿。况且,当前CPI指数高企,如果将钱存入银行得到的利息实际收益远远不能弥补物价的快速上涨。

3.大众性投资渠道和品种受到限制。近年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致使房地产价格走势让很多人担心。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对投资房地产的前景感到担忧。因此投资意愿明显没有前几年高涨。股市对投资

⑥ Joseph E. Stiglitz, Andrew Weiss,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393-410。

⑦林毅夫,孙希芳.信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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