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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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历史悠久、普及度高的经济行为,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频繁,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背景与现状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市场监管的不足,民间借贷市场乱象频生,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借贷合同效力、借贷利率、担保方式、债务追偿等法律问题。

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一)借贷合同效力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效力是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由于部分借贷合同缺乏书面形式或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对此,应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合同效力。

(二)借贷利率问题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部分借款人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导致利率超过法定上限。

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利率标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保方式问题担保方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然而,部分借贷合同中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或存在瑕疵,导致担保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担保方式及效力。

(四)债务追偿问题债务追偿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最终目的。

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偿。

然而,部分出借人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追债,导致法律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债务追偿的合法性。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究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并呈现逐年跳跃式上升的趋势,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容易产生的误区长期以来,我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借贷很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

也正因为如此,民间借贷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有的当事人为了一己之利,甚至会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误导审判,致使法庭不能正确地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陷入被动。

1、当事人故意造假行为不容易被识破。

伪造、变造借据、合同、公证书以及虚设借贷人等形式,故意侵吞放贷人资金的行为,未经有权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证据都是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申请司法鉴定,法庭在不能确定借据、合同、公证书真伪的情况下,仍将会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无论最终以何种形式结案,势必会损害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在适用证据规则上,常常忽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司法实践中,在借贷关系事实真伪不明时,相当多的民事判决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法律依据,判决原告败诉。

但实际上该法条仅明确了举证责任中结果责任的含义,并未规定该结果责任为何分配给原告承担,以上处理方法实际上是无因即果。

因此,在借贷关系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对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然后再适用《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由于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由于《证据规定》属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时,应同时引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内容。

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专业:金融学摘要民间金融在国外称其为非正规金融,它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和会等,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主要的一种形式体现。

在国家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情况之下,民间借贷也呈现快速发展的状态。

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正规金融机构的很多弊端也慢慢地显现出来。

本文首先针对浙闽粤三地的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了解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从民间借贷的优缺点对民间借贷提出建议及对策。

中小企业是一个比较动态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不同,有着不同的界定尺度,并跟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加以更新。

总体上看,世界各国的划分尺度主要有雇员人数尺度、投资尺度、年产值尺度等。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中小企业的界定也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主要是根据不同行业按照销售额、资产总额、职工总数等复合指标进行划分。

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的外延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

在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和国营中小企业相比较来说,国营中小企业会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而民营中小企业相对比较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问题寻求不到正规金融金钩的支助,这样不仅会对企业的日常工作活动产生极大的影响,也抑制了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通过内部集资或者民间借贷来融入资金,中小企业的融资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施展了重要作用。

居民个人作为微观经济流动的主体,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

居民个人经济行为可以定义为居民个人为了知足自身的物质需要,并达到一定目标而表现出来的一系列经济流动过程。

居民个人经济行为的活跃必定会带来相应对融入资金的需求,融入的资金或者是被用于突发事件,或者是被用于再出产,又或者是用于子女上学。

因此,居民个人也是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需求方。

民营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经济行为的活跃使市场对民间借贷的需求迅速进步,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组织便进入到民间借贷市场,充当了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主体。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其涉及到双方之间的财务纠纷,常常会引发大量的诉讼和仲裁。

该类案件在我国司法系统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一、借贷合同的签订在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时,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的借贷合同。

借贷合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文件,是确定双方彼此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

此外,在签订借贷合同时,也需要注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没有相应的还款能力,那么合同就没有任何保障。

因此,借款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担保证明,并且在借款期限内按时还款。

二、合法性的问题在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合法性的问题。

例如,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还款方式是否合法,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

对于这些问题,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交易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某一方行为不当,则应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问题在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时,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还款期限是指借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借款,而还款方式是指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

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清借款,那么借贷方就有权要求实现债权。

此时,借贷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催收。

同时,还款方式也需要明确约定。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还款,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其责任。

四、诉讼成本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需要注意诉讼成本问题。

如果发生诉讼,则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对于一些小额借贷案件,往往存在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

因此,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法律诉讼方式,尽可能减少诉讼成本并快速解决纠纷。

五、调解和仲裁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应该也需要注意调解和仲裁问题。

《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
一、引言
鄂尔多斯市作为中国西北部重要的经济中心,近年来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但同时也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分析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现状
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了满足资金需求,纷纷寻求民间借贷。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地方经济活力、金融机构贷款审批难度大、政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此外,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运作主要以信用担保、小额借贷等形式为主,形式多样,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在鄂尔多斯市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 利率过高:部分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导致债务人的负担加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2. 缺乏监管: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容易出现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

3.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部分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4. 信贷市场的不完全性:一些资金供求关系被过度集中的融资渠道阻碍,民间资金流动受到一定限制。

四、对策研究
针对。

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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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 1(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与主体 .................................................................................. 1(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2二、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解读 ................................................................. 4(一)民间借贷的本质............................................................................................... 4(二)民间借贷与高利贷......................................................................................... 4(三)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5三、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实践与缺陷..................................................... 6(一)民间借贷的历史发展....................................................................................... 6(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7(三)民间借贷实践中的缺陷 .................................................................................. 9四、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完善建议.................................................... 11(一)制定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 11(二)完善民间借贷利率制度 ............................................................................. 12(三)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 ............................................................................. 13(四)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13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私有制经济也发展飞速,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却十分滞后,滞后的金融体制严重限制了我国私有经济的发展,于是丰富充足的民间资本成为了私有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Word]民间借贷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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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也接接踵而至。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

因为借贷双方多为自然人,所以双方之间的借贷手续简单且不够规范,甚至有的都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等等。

这无疑为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难度。

笔者从自身办案实践和体会出发,对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处理中的一些问题作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的证明效力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法律特征,即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或者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钱款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详言之,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而且要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

只有具备民间借款合同和收款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实际提供了借款这两个事实。

借条,作为借款合同表现形式的载体,是设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条即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的日益复杂,在很多案例中,借条也非是设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唯一依据。

在一些涉诉金额较大的案件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借款来源依据及给付被告借款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对借条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支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优秀范文五篇)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优秀范文五篇)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这种融资行为缺少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经常发生并呈上升趋势。

如此多的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难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笔者现就结合我院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情况谈谈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我院民间借贷纠纷基本情况。

1、受理情况:2009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128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21%,比2008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2010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154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25%,比2009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2011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168 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30%,比201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2、执行情况:2009年—2011年三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268件,其中全部执行到位的163件,部分执行48件,一时没有执行能力中止执行的36 件,确无法执行终结执行的21件。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以我院为例2009年—2011年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呈上升趋势,如2009年是128 件,2010年是154件,到2011年达到了168件。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率不理想。

从我院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率远远低于全院执行案件的平均执行率,特别是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过多,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未能完全实现,引起部分当事人不满。

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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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民间财富大量积累,
加之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大量民间闲置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3.民间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故,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健全,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出借及借款行为、出借行为是处于相对方的胁迫或者欺诈,都将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主动进行审查的事项;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了借贷合同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在法无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裁判。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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