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不完善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问题1. 借贷合同缺失或不完善在民间借贷中,很多借贷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借贷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善。
这给后续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因为没有明确的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双方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分歧。
2. 利率过高或过于复杂部分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等,导致放贷人设置过高的利率或者利率计算方式过于复杂。
借款人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往往接受了不合理的高利息,造成重负。
3. 不同还款意愿和能力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和放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存在差异。
一些借款人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按时还款;而一些放款人则一味追求高额利息,不体谅借款人的实际困境。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纠纷,也给解决带来一定难度。
4. 资金流转渠道不透明民间借贷通常以现金形式进行,资金流转渠道较为隐蔽,难以监管。
这给部分放款人提供了行骗或逃避法律监管的机会,也使得借款人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解决方法1. 健全法规制度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加速立法进程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加强对利率定价、借贷合同的内容规定等方面的监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合同的法律效力。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引导借款人了解合法的借贷渠道,并且教育放款人合理设定利率,并避免过度借贷。
3. 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互通,实现对借贷主体的信用评估和违约预警。
这样一来,借贷双方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借贷对象,减少风险。
4. 推动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发展鼓励发展第三方专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解决纠纷服务。
民间借贷知识60问题汇总上

目录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问题2: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问题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问题4: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效力如何?问题5:企业在本单位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法律效力如何?问题6:民间借贷居间人、介绍人承当什么样的责任"问题7:借款让借款人写“借条〞还是“欠条〞?问题8:规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问题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能否要求另一方一起归还?问题10: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哪些担保方式?问题11:什么是保证担保?问题12:保证人有哪些主体资格要求?问题13: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问题14:保证责任的围?问题15:如何理解保证期间?问题16:保证人的选择标准?问题17:起诉时是否能只起诉保证人?问题18: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问题19:如何理解抵押?问题20: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问题21:哪些财产是制止抵押的?问题22:抵押物的选择原则?问题23:抵押必须要办理登记吗?问题24:抵押权如何实现?问题25:什么是质押担保?问题26: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27:什么是股权质押?问题28: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问题29: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问题30: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是否需要经过借款人的同意?问题31:借款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时,是否需在征得出借人的同意?问题32: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形式?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新借贷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展资金融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比拟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将企业拆借也纳入到了民间借贷的畴。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解答【正文】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17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
2017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司法审理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涉及到民生问题,其特点是纠纷性强,涉及金额大,当事人数量多,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许多难点。
为此,本文将从审理难点和破解研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审理难点1.证据难收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就是证据难以收集。
因为涉及到的往往都是口头约定或者私下借贷,很难有书面合同或者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
甚至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纪录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供参考。
2.司法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的资金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加之当事人双方交易时常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导致在司法立案时,很难对案情做出准确的认定。
3.执行难度大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胜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因为许多借款人常常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借款的偿还义务,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破解研究1.加强立法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必须要有书面合同,以使得法律在执行时更具操作性。
2.加强证据采集为了解决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证据采集机构,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及时保存和采集证据,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司法技术支持可以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电子取证、网络调查等技术手段,借助技术手段来打破证据收集的难点,提高司法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4.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对于执行难的情况,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探索建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公示制度,增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管,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执行的力度。
5.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加强对法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借贷纠纷解决的常见问题与答疑

借贷纠纷解决的常见问题与答疑在日常生活中,借贷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借贷交易中的纠纷也经常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借贷纠纷问题,并为您提供解答和建议。
问题一: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贷方有哪些合法维权途径?对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贷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 催收:贷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提醒借款人及时偿还欠款。
2. 发送催款函:贷方可以书面形式发送催款函给借款人,明确逾期金额、利息和罚息等内容,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3. 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借款人仍然拒绝还款,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贷纠纷。
问题二:借款人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借款人,您也有一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1. 深入了解合同内容: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理解并遵守合同约定。
2. 合理安排还款计划: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安排还款计划,避免逾期还款和产生高额利息及罚息。
3. 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积极与贷方沟通,如有还款困难及时与贷方协商,并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问题三:借贷纠纷如何通过调解解决?当双方无法通过直接协商解决纠纷时,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1. 选择调解机构:借款人和贷方可以共同选择一家独立的、中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提交调解申请:双方将有关借贷纠纷的材料提交给调解机构,并提出调解申请。
3. 调解过程:调解员将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可就借贷纠纷进行争议阐述并寻求和解。
4.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以解决借贷纠纷问题。
问题四:借贷纠纷未通过调解解决,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吗?当借贷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1. 提起诉讼:未解决的借贷纠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来审理和判决。
2. 进行诉讼阶段: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遵守法院的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中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中的困境及解决思路一、民间借贷纠纷在审理中面临的困境1、借贷双方到庭难。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借款人为了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往往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律文书或者外出躲债,或改变联系方式、变更住址,拒不出面陈述借贷事实,致使法院只有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从而影响了法院对审判事实的判断,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
由于被告拒不到庭,案件只有缺席审理和判决。
而实践中,缺席判决不仅容易忽视当事人的诉权,还不利于案件最终执行到位,同时也会使债权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及公信力产生怀疑。
2、案件性质认定难。
首先,因投资或合伙经营亏损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此类案件相对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双方利益冲突明显,如果没有借据或虽有借据但表述不清,当事人对“收到”的款项是投资款或是借款各执一词,那么对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便不易定性。
其次,发生在亲属、朋友、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难以认定,是赠与还是借贷值得研究。
亲属、朋友之间的借贷,往往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未写借据并以现金方式交付,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便会因为证据确实而导致认定困难。
最后,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民间借贷或是不当得利发生纠纷,在原告仅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据”的情况下,原告的权利救济方式便难以选择,即其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作为诉讼案由起诉,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争议。
3、借款主体认定难。
首先,在民间中存在隐名借贷的情况,如A委托B去向C借款,产生纠纷后,对于实际借款人是谁,法院不易审查;其次,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单薄,双方没有规范的交易习惯,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上面书写的是自己的绰号或者是曾用名,也导致了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易审查借款主体。
4、借款金额认定难。
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
如果数额较小,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交付款项,但如果数额较大或巨大时,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便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借款义务就不符合常理,认定借款事实便不能仅凭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还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供交付款项的凭证,而在审理实践中,原告往往以未保留交付凭证,或已现金交付为由而无法提供此类证据,由于缺少直接证据,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排除疑点,这给法官审查借款事实及具体金额带来了困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疑难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疑难法律问题一、主体:1、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2、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接待,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上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3、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与对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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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
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
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
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
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
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要旨】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
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
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
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
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
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
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
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
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要旨】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
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
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