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
2023年度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3年度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煤炭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选煤厂是煤炭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选煤厂的安全质量,保障生产运行的平稳、高效,需要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概述选煤厂是指将初步提取的煤炭通过筛分、降水、分选等技术手段进行细分、精选,从而提高煤炭质量,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流程。
在选煤厂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安全风险。
因此,对选煤厂的安全质量进行标准化管理,是确保选煤厂生产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
二、管理实施(一)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应该包括标准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
系统内的标准应包括安全管理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标准、工程标准等,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建立不同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制定标准时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结合选煤厂自身的生产实际情况、特点和安全隐患,制定适宜的管理标准和方法。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选煤厂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选煤厂应每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建立安全预警机制选煤厂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预警机制,实现对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并能够及时发现、预警隐患或安全事故。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风险,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落实监控和预警的责任人。
同时,选煤厂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解决隐患。
(四)完善质量管理选煤厂应采取科学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满足市场需求。
强化质量技术监督,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和监测,建立产品质量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同时,选煤厂应加强关键设备和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工艺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管理效果(一)提高企业的安全文明程度选煤厂经过标准化管理,能够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和管理行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文明程度。
2020最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办法(意见稿)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征求意见稿)1. 总则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软件与硬件相统一、动态与静态相统一、过程与结果相统一,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和应急管理、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 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三)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一)发挥领导作用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煤矿矿长应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实施并兑现安全承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人员、技术、资金等保障,营造全员参与标准化建设的氛围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突出理念引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强化风险意识深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风险意识,实现源头管控,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四)注重过程控制过程控制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2020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煤炭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构成、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煤炭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煤炭行业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煤炭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是指从事煤炭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五条煤炭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程技术、重要产品、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注重标准的系统性和通用性,其中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
第六条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工作。
第七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行业标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撤销等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行业标委会,并对煤炭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织机构第八条行业标委会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承担归口行业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六)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八)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执行说明采煤部分

8.3 采煤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1.基础管理(1)有批准的采(盘)区设计,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按规定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执行说明】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2)持续提高采煤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3)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4)有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技术管理体系健全。
【执行说明】煤矿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2.质量与安全(1)工作面的支护形式、支护参数符合作业规程要求;(2)工作面出口畅通,进、回风巷支护完好,无失修巷道,巷道净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3)工作面通信、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正常;(4)工作面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措施符合规定。
【执行说明】1.工作面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1)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4)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 应当设置防护网;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2.工作面安全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1)采煤工作面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2020年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变化情况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变化情况----采煤专业一、名称的变化由上一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更名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突出了管理体系建设。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包括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等8个要素。
二、权重变化采煤专业权重由0.09降为0.07。
三、分值变化增加了附加评分项,基础分100分,附加项2分。
四、工作要求变化变化概况:内容由2017版5部分增加为6部分,保留基础管理、质量与安全、机电设备、文明生产项目,修改岗位规范项目为职工素质及岗位规范,并增设第六部分“发展提升”项目。
变化明细:1、基础管理(1)由“持续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修改为“持续提高采煤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2)增加1项要求: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2、职工素质及岗位规范(1)“建立并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严格执行......”(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要求有所增加,由掌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增加为应掌握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
(3)作业前增加了风险辨识要求,由“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修改为“作业前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
3、增加大项,发展提升:推进智能化建设,保障安全生产。
该项在评分表中为“附加项”。
五、评分要求变化情况明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本部分不得分的基本准则。
(一)基础管理(15分,不变)分项1:监测由原1项内容,增加为4项内容(1)原“...进、回风巷实行顶板离层观测”要求,修改为“进、回风巷实行围岩变形观测,锚杆支护有顶板离层监测”。
(2)原“有相关监测、观测记录,资料齐全”进行了具体要求,分别增加3条要求:①监测观测有记录,记录数据符合实际;②异常情况有处理意见并落实;③对观测数据进行规律分析,有分析结果。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解读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比解读2020年版本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将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本文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2017年版本进行对比解读。
科普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发展历程(这不是重点可直接跳过)原国家煤炭部曾在1964年就已经提出煤矿质量标准化,1986年在全国开展实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分别于2004年2月23日对原部颁标准进行修订,以煤安监办字〔2004〕24号文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于2009年8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标准再次修订,联合颁布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1月1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3]1号文件下发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2017年1月24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7]5号文件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23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修订意见,预计在2020年下半年公布实施。
前方高能预警,字数为(7200),阅读预计时长为12分钟,建议先收藏《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一是对三个等级的分值进行了统一划分,去除原17版本中各等级的特殊分值,便于统一掌握;二是在一、二级中增加了否决项要求;三是将标准化等级设定了3年一次的复查周期;四是达到一级标准化的矿井在3年内符合条件直接延期,并由国家煤监局开展重点抽查;五是对能够保持一级、二级标准化的煤矿给定了10项特殊支持,可以说是名利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煤炭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负责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负责行业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和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煤炭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煤炭标准化工作,开展煤炭标准化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主要产煤国之间煤炭标准互认。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的指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负责煤炭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制定其在煤炭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法定职责,对煤炭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或管理,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指导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管理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制定煤炭标准体系,撰写煤炭标准化发展规划;
(五)负责对在煤炭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组织开展煤炭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指导和监督煤炭行业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制定煤炭行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八)负责煤炭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学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技术委员会
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进行煤炭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并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征集、评估、申报本行业、本领域的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技术审查和报批;
(三)推进标准的宣贯、实施;
(四)组织、指导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煤炭领域内相应团体标准化工作;
(六)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煤炭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作好业务指导工作。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组织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组织管理。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三)组织对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外文版的翻
译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标准咨询解答、标准实施的跟踪及评估和技术服务;
(五)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制定国家标准要求的,制定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煤炭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煤炭行业标准;鼓励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
煤炭行业内团体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备案。
第十条煤炭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备
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煤炭行业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汇总确定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十三条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设施、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不得生产、建设、经营、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十四条煤炭领域相关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时,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作业岗位、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十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煤炭行业标准的解释,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由相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委会出具解释意见。
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煤炭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煤炭领域标准,应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条件的煤炭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荐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煤炭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一)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
(二)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四)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五)应急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
第十九条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相关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费用不得影响标准内容的公正性。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