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合集下载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具体情况,防范授信风险,规范授信行为,满足客户灵活使用产品的需要,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实现先授信、后用信的授信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分为综合授信、主动授信和预授信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开立信用证、保函、对客资金交易等各类传统表内外业务,以及非标贷款、投行贷款、证券化贷款、理财资产等非传统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建立授信业务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

集团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本行有关集团授信、金融机构授信、个人授信的相关政策及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并按照规定授信方式使用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业务风险总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动授信是指无需客户提出申请,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主动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预授信是指客户可以通过向银行递交纸质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提交申请, 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统一授信原则第八条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原则,是实现对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原则上对于同一法人客户只能在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二)授信形式统一,即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不同形式、不同品种的授信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揽子管理。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本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本行信贷资金风险相对较低的信贷业务。

二、低风险信贷业务的范围(一)以本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信贷业务。

(二)以本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足额担保的信贷业务。

(三)以全额保证金担保的信贷业务。

(四)经总行认可的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

三、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四、信贷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低风险信贷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

(二)受理与调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

(三)审查与审批审查人员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审查通过后,按照本行信贷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本行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本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五、担保管理(一)质押担保1、用于质押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易于变现。

2、本行要对质押物进行核实和登记,妥善保管质押物的相关凭证。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健全合规操作风险与案件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丰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引导和督促分行各机构和员工授信业务操作规范,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处于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第四条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

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五条授信工作的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实施(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

不得违反流程开展授信工作。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实施专业审查→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分行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

对分行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

分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同意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

(五)授信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

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

所涉及主要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出账、贷款资金支付控制。

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

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认定和管理流程,加强本行授信管理水平,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在提供本行认可的、能够全额覆盖风险敞口的担保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低风险业务呈现的低风险特征为全面风险可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信用风险可控: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国家信用、同业额度内金融机构信用等位担保,信用风险可控;(二)操作风险可控:具备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操作环节简单明晰,且可通过业务系统进行控制,操作风险可控;(三)合规风险可控:为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业务,不存在监管模糊地带,无法律合规风险。

第二章低风险业务范围与要求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质押物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方式,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方式。

具体包括:(一)现金、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类:1.缴存足额保证金提供担保;2.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质押3.本行定期存单质押;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5.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二)商业银行类6.商业银行(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三)其他类7.其他银行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下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第五条其他管理要求低风险业务除须采用前述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一)所担保主债务本息及费用的合计金额应控制在质押物至业务到期日本息合计金额内。

具体质押率依照《担保管理办法》执行;(二)低风险授信业务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应不早于所担保主债务的到期日。

对于以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债券等有明确到期日的质押物作质押的,如质押物到期日早于授信到期日,出质人应在办理出质前与本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质押物到期后款项应全额存入出质人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为本行授信提供担保。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担保行为,加强授信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授信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我行提供担保,保障授信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联合使用。

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我行与担保人可以约定最高额担保,即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担保我行授信债权实现。

第四条经办行办理授信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授信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授信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授信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信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授信担保的各项手续齐全完备;授信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授信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授信担保应遵循“双人实地核查、严格审查审批、统一合同签订、强化贷后管理、依法实现担保债权”的原则和程序,提高授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低风险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业务办理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我行发放的贷款、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等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

保证保险等贷款保障方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授信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授信担保人应依法登记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代偿能力,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营业执照等有关经营证件及最近年度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的有效章程。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授权机制、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司类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作为直接授信对象的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叙做低风险授信业务要确保监管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六条除特殊产品(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客户及押品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放款条件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1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3、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4、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2、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和预警,提高授信业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金贷款、债券承销、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安全原则,有效地维护客户权益,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活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应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和授信管理制度为基础,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应遵守相关审批、授权程序、工作流程和风险评估要求,同时定期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地进行修订。

第二章授信业务申请第五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我行递交资信证明、财务报表、合同文本、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我行应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和调查。

第六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根据我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我行应要求客户签署相关承诺和保证,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客户将依据我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七条我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和审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查和风险评估,向有关管理层报告审批意见,并就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等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就申请授信业务的评估结果,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其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第九条我行授权卡控系统应根据我行已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要求,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授信额度进行计算、调整、审批和授权,并将授权结果及时对客户进行知会。

第十条为防止授信风险集中、保持客户群体的分散性和平衡性,应对相应的客户进行矩阵化分析和度量,并及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计划。

第十一条我行授信额度的管理应根据客户类型、信用等级、行业、产品类型等因素而定,并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确保授信额度的持续适应性和安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贷款卡(自然人除外)且在有效期内;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股票、证券类投资;
(五)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向本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以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协助本行验证密码,并核对存单和凭证式国债权属;
第五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及担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只限于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全行辖属经营单位办理的所有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一)足额本、外币存款质押。原则上,我行接受质押的定期存单以x银行系统内同一分行或分行辖区内x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出具的为主,严格控制跨分行及x银行系统内跨区域的村镇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不接受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低风险担保;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
(三)标准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高于80 ,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质押黄金价值80。标准黄金质押市价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额度起点为5000元,且质押率不得超过90 ;
(六)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
法止付的资产不得作为质押物。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期限,按照具体经办的授信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执行。
本外币互保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原则上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以有价证劵作质押的低风险业务的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有价证券的到期日,用多张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授信业务到期日不能超过最早到期的有价证券的到期日。
(七)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八)经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九)经确认有100 保证金或承兑、开证、保函申请人确有支付能力的本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一)调查人在能够确保质押等担保手续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不到企业现场调查;
(二)低风险业务经审查人员审查后,可以不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直接报有权签字人签批;
(三)低风险业务的调查、审查等可按照我行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的格式,结合授信业务特点,适当予以简化。
第十二条各经营单位应重点审查低风险担保方式和银行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十)符合总行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后险)项下出口押汇(包括保险后的L/C、D/P、D/A/O/A)和福费廷业务等;
(十一)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与我行有正式代理行关系的外资金融机构(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外资金
融机构),在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开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含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五)对于我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其质押率应不得超过100 ,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应同时保证结构性存款本金完全覆盖贷款本息;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质押率应保证理财产品本金能覆盖贷款本息,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理财产品金额的比值小于或等于100 ;
(六)对于质物币种与办理的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不得超过90 (外币存贷款金额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汇(钞)银行买入价折算)。
(二)由我行代理发行的足额凭证式国家债券质押(不包括电子式国债);
(三)以足值的标准黄金作质押;
(四)以我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我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作质押;
(五)交存100 保证金;
(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以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办理的低风险业务授信期限应同时与相对应的结构性存款期限相匹配。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应考虑票据在途因素及提前兑付所产生的贴现费用。
第四章质押率和利率
第九条质押率的确定
(一)以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质押率不超过100 ,即
(贷款本金+利息)/有价证券票面金额100 ;
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同时应考虑贷款到期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能产生的贴息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利率
低风险贷款业务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各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以下原则自行确定: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与本行结算往来频繁的,可执行最优惠利率;
(二)非上述情况的,执行利率不低于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
第五章 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申请材料、调查、审查、审批的基本操作流程分别根据具体的业务品种参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可在切实防范授信风险的前提下,视授信业务特点,适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x银行低风险
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管理, 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条件下,我行为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含一般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等各项授信业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