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物权法(第三讲:占有)
《物权法》第三四章

根据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基 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
•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物权变动是依托于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 • 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等合同设定物权。 • 继承:通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取得物权。 • 遗赠: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他人而发生物权变动。 •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是物权变动的有效原因之一。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 • 征收:国家通过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担保物权的行使
担保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对担保物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方 式实现债权,并且在担保物权消灭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06
占有
占有的概念与性质
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的性质包括: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占有是对物 的一种支配,但并非所有的对物的支配都可以称为占有。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主要 包括生产、孳息、奖励、征收等方式;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 卖、赠与、继承等方式。
所有权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丧失,主 要包括转让、抛弃、继承、被撤销等方式。
04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性质
用益物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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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物权法》第三四章
目录
• 物权法概述 • 物权变动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0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
物权法定义
物权法是指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方法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占有状态的变更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1.概论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 种状态。
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
举三个例子:(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
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
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物权法第三章教案》PPT课件

(三)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1、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41条) 2、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属于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其同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 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 《物权法》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的规定: (《物权法》第58条)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2、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 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4、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 施; 5、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第 56条) 3、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 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 权法》第57条第1款) 4、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 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 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物权法》第57条第2款)
(二)特征
复合性 专有权的
主导性 一体性
身份多重性
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
取得专有权便取得共有权 和管理权
组成要素为一体、不可分
为专有权人、共有权人、 管理权人
二、专有权
(一)专有部分的界定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占有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占有(司法考试讲义解读:这里的“占有”是指对物权的实际控制。
本法所说的物权是指动产和不动产。
民事主体因为不同原因形成对物权的实际控制,其法律关系和后果通过本法加以界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也没有规定呢?本法没有规定,但是民事法法律通行的原则是应当依照公序良俗。
当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也可以重新协商约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什么叫“恶意占有人”?如果是恶意,占有就不合法。
只要是非法占有,就是无效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合法占有,如果违约或者因过错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合法性,民事行为有效性,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占有性质不同,后果也不同,根据本法前面的规定,如果是所谓善意第三人占有,所有人是不能对抗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难道善意占有就可以不赔偿?如何判别善意和恶意?法律应当严谨,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占有只能分合法和非法,财产损失只能看是谁有过错过失,非法的和有过错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才清楚明白。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三讲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注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 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 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排他性权利。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限制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归属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 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
所有。
第二节 所有权归属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第二节 所有权归属
事件的经过: 发现乌木 挖掘乌木 阻止挖掘 战争爆发 偃旗息鼓 风云再起 起诉 最新进展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中国特色的所有权种类,又 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 和其全体成员对集体的财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组织所有 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财产的类型不同:集体所有的财产具有历 史性,典型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土地的所 有权。法人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这是 法律规定的,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法 人所有权也可以看成私人所有权,法人所 有的财产和私人所有的基本种类相同。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所有权和占有权两个重要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物权主体对一物享有的绝对支配权,而占有权则是指物权主体实际控制并能支配一物的能力。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和占有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果。
首先,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对一物的支配、处分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享有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所有权人有权享受物所产生的收益,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可以转让或处分其对物的权利。
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等。
其次,占有权是物权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占有权是指实际控制并能支配一物的能力,是一种保护措施,保护占有者的合法权益。
占有权与所有权不同,占有权可以是临时的、有限的,而所有权是长期的、永久的。
占有权可以通过实际控制物的方式取得,如占有他人失落物、占有海域等。
占有权的保护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要尊重合法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
所有权是占有权的基础,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所有权保护着所有权人的绝对权益,占有权则保护着占有者的实际控制权。
在很多情况下,所有权和占有权是相互重叠的,但也存在着两者分离的情况。
例如,房屋租赁中,租户具有占有权但没有所有权;或者在质押、抵押等权利担保中,抵押人拥有所有权但不具备占有权。
在保护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物权法对所有权和占有权也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对物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如公共利益、法律禁止行为等。
在实际操作中,物权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权益或违背公共利益。
此外,物权法也规定了对丧失占有权的情况进行保护,如拾得失落物的权利和侵占补偿等。
综上所述,所有权和占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所有权作为物权法的核心概念,赋予物权主体对一物的绝对支配权;而占有权则是实际控制并能支配一物的能力。
2024版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而在物权法中,主要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救济方式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 求权进行救济。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侵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关系
调整对象
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后者主要调整人身关系。但在婚姻家庭关系 中,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等。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 物权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所有权制度详解 • 用益物权类型与特点分析 • 担保物权体系梳理与风险防范 • 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地位和作用 • 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探讨
01
物权法概述与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原则
物权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物权法定义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 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促进物的合理利用。
设立必须有期限限制。
地役权的效力范围
对供役地的效力;对需役地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04
担保物权体系梳理与风险防范
抵押权设立条件和实现方式
抵押权设立条件
抵押人拥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 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员权
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 项的权利。
03
用益物权类型与特点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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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实训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 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 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 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58,多)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 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 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CD
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 钢琴归己所有。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 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若甲(间接占有 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 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 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②若丙起 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 提出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反证,否则,法院 应判决丙败诉。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 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 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3-56,多选)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参考答案:BCD
4、《物权法》第244条
《物权法》第244条的意思是,无权占有期间,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 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 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 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 是:(a)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 损坏赔偿责任;(b)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 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 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甲表丢失,被乙拾得,出借给丙。甲能 否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丙呢? 甲表出借给乙,被丙偷。甲能否对丙行 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乙呢?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区分标准:是否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者,为自主占有; 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者,为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区分意义:(1)物权法242、244条;(2) 取得时效。
案例分析
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借给哥哥乙暂住, 乙久住不还,甲诉至法院,请求乙返还房屋。 问:乙如果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能否 推定其享有所有权?乙主张自己有承租权呢? 甲要回房屋后,意外死亡,其子丙、丁继承该 房屋,但没有办理遗产分割,且其后一直由丙 居住。问:丙如果主张系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能否推定其享有单独所有权?甲能否依该推定 请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案例分析
甲将房屋出卖与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 过户登记。问:甲乙对房屋的占有状态若何? 甲的价值万元新款MacBook丢失,乙拾得,卖 给不知情的丙。问丙正常使用时MacBook按键 损坏,是否应赔偿该按键损失?过错造成的呢? 甲的价值万元新款MacBook丢失,乙拾得,租 给不知情的丙。问丙正常使用时MacBook按键 损坏,是否应赔偿该按键损失?过错造成的呢?
四、占有状态的变更
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 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五、占有的功能
维护秩序:丛林法则、租值消散 表彰本权:本权推定(静的安全),动产 公示公信与善意取得(动的安全) 取得本权:先占、取得时效(国外)、遗 失物、埋藏物等的取得(国外)、货币。
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 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 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 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 “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 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 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②甲、乙均为 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 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 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 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
案例分析
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完成交付,但没有 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 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问,过户登 记之前,甲对乙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过户登记之后,丙对乙是否享有返还原物 请求权?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区分标准: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缺乏本权是 否知情。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自己的占有缺乏本权,为善意占有;无权 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缺乏本 权,为恶意占有。 区分意义:物权法242/243/244条。
物权法
第三讲 占有 杨华国
celiyang@
一、占有的定义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体素
占 有
心素
体素的认定
法律关系 时间关系
空间关系
• 指依据特定的法律关系来认定是否存在占 有关系
•指根据人与物的结合在空间上的紧密性来 认定是否成立占有关系
•指根据人与物的结合在时间上的持续性来 认定是否成立占有关系
区分标准:直接还是通过占有媒介关系间 接对物行使管领控制。前者为直接占有, 后者为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构成要素: 一是具有占有媒介关系;二是直接占有人 为他主占有;三是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 请求权。 区分意义:(1)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2)占有阶梯;(3)返还原物请求权的 相对人;(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
三、占有辅助
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而管领控制某 物者,为占有辅助。 占有辅助不是占有,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占 有保护请求权,返回原物请求权也不得对 占有辅助人行使。
案例分析
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 驾驶,丁又从丙处偷走该车。问,丁偷走 汽车前,甲能否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丁偷走汽车后,丙能否向丁行使占有回复 请求权?
六、占有的推定
占有的推 定
占有状态 的推定 占有权利 的推定
1、占有状态的推定
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 有、善意占有,他人欲否定,须提出证据, 推翻该推定(举证责任分配)
举例说明
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 给丙,并交付。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① 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 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②若手机因丙使 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 《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 担赔偿责任。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 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 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只有甲举证 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成立,除了管领控制的客观事实, 还须具有管领控制的意思; 占有的意思仅为一种自然的意思,而非法 律行为上的意思,故取得或维持占有不以 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占有的意思不必针对特定个别之物,只需 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可。
案例分析
女神甲某在图书馆看书时假寐,“粉丝” 乙某将巧克力放入其桌边,此时甲对该礼 物是否构成占有? 甲发现该礼物后,不喜,转送路边小女孩, 小女孩对该礼物是否构成占有? 后乙依然痴情不改,写万言情书投递于甲 的信箱,甲对该情书是否构成占有?
必要费用、有益费用、奢侈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维持占有物存在必须支出的费用,如 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 有益费用是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且能增 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如装修房屋、钉马掌等; 奢侈费用是指并非维持占有物存在必须支出,也不 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给马纹身。 处理规则:按不当得利制度处理。 ①必要费用为不 当得利,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和奢 侈费用若构成不当得利,善意占有人亦可请求偿还, 但如果构成强迫得利,则不能;②恶意占有人都不 能请求偿还(举轻以明重)。
2、《物权法》第242条
《物权法》第242条的意思是,无权占有 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若 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 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 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 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 责任。
1、《物权法》第241条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 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能适 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 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 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案例分析
甲租牛与乙,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 500元,租赁期内的饲养和治疗费用由乙承 担。乙租赁期间牛生病,治疗花费600元。 问:乙能否向甲请求支付该治疗费用?
二、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区分标准:是否存在本权。有权占有,指 有本权的占有,凡基于物权、债权、监护 权等本权的占有,皆为有权占有;欠缺本 权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区分意义:(1)原物返还请求权;(2) 留置权;(3)《物权法》第五编内容, 241条针对有权占有,242/243/244条针对 无权占有,245条包括两者。
2、占有权利的推定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 为内容的权利,则推定占有人享有该项权 利。 三个限制: 人的限制:对使其占有的人不适用 物的限制: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 内容的限制: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 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 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