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占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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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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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占有状态的变更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1.概论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 种状态。

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

举三个例子:(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

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

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8-19节) 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类型(20-21节)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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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

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

(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

物权法讲义(汇总)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第一节导论 (9)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第一节概述 (20)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第四章所有权 (28)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第五节共有 (40)第五章用益物权 (43)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第四节地役权 (46)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第二节保证 (51)第三节定金 (59)第四节抵押权 (64)第五节质权 (73)第六节留置权 (79)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第七章信托概论 (93)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权法教程 第五编第二十一章

物权法教程 第五编第二十一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 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 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 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区分为自己占 有与占有辅助。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 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辅助,是指受占有人的指示而对物 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无权占有进一 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 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恶 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 占有的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 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 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一章 占有及其分类
一、占有的含义
1 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 2 占有的客体是物,即不动产和动产 3 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二、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
三、占有的功能
(一)保护功能
占有的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 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
占有的公示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四、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 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 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 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 关系消灭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第一、《物权法》的意义第二、什么是物权第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第四、物权法的概念第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的意义。

前段时间某地交警禁“黑摩”营运,将缴获的摩托车销毁。

《物权法》将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黑摩”虽不能营运,但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交警不能随意毁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法学名家梁慧星有一句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二、什么是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财产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较容易。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具体针对房屋、土地、车辆、有价物品等。

动产以及不动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清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至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比如我们在购买衣服,在这个简单的行为中,就产生四种权利: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

购买衣服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就享有债权,其就享有追索衣服的请求权。

可见债权并不实际占有衣服(物),但其享有请求债务人交付衣服(物)的权利。

一旦衣服交付,买卖人就对衣服(物)享有物权,可见物权是对衣服(物)的实际占有,也就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物权产生支配权,债权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借助别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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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占有篇讲义
王晓蓉
启:占有是物权的起点。

占有制度的存在,弥补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

占有与所有权、他物权共同支撑着物权制度。

只有完整确立这三大制度的物权法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法。

占有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术语源远流长,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占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规定、保护占有的规定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

它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2、占有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只要发生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均可取得占有,而不问取得占有的行为是否合法,也不以占有人具备行为能力为必要。

3、占有的分类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指占有有合法依据,如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

租赁权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借用人对于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占有、承运人对于托运货物的占有,也都属于有权占有。

反之占有无合法依据即为无权占有,如小偷盗窃他人物品等,属于无权占有。

为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物的归属和利用秩序,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

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明知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但仍然进行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第一,依据物权法242条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依据物权法243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第三,依据物权法244条的规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仍不能
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过错的,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具体规定
物权法占有制度总共有五个条文,主要对占有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因占有引发的争议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从法律规定。

(241条)
(2)占有人使用财产造成该财产受损害,如果是善意占有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恶意占有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2条)
(3)财产及子息归权利人,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因维护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43条)
(4)财产受损害的,该财产的“替代性利益”属于权利人,恶意占有人还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244条)
(5)占有的财产被侵占或者妨害的,占有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其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45条)
三、占有制度于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1、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后的赔偿责任
案例: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某日将家中电脑一台出卖给乙,乙占有电脑后,使用中不慎将鼠标损坏。

事后甲的监护人拒绝追认甲出卖电脑的行为,并要求乙返还电脑。

则乙应否就鼠标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同时乙基于无效合同的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甲,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电脑。

至于在乙占有电脑期间因使用造成鼠标损坏的问题,关键在于乙为恶意还是善意。

如果乙不知道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占有属善意,依据物权法242条,乙无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乙知道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占有属恶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无权占有情形下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
案例:甲拥有房屋一套,交给朋友乙看管,乙私自将该房出租给丙居住。

租赁期间因房屋门窗年久破损,丙出资予以修缮,花费1000元。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房屋。

则丙能否要求甲支付该房屋门窗的修缮费用?
分析;此情况属于无权出租,丙对所有权人甲不能主张占有抗辩,应将房屋返还甲。

丙维修门窗所花费的1000元,属于维护房屋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依据物权法第243条,该费用能否要求甲承担,关键在于丙是否属于善意。

如果丙不知道乙是无权出租,则属善意占有,可以要求甲承担该费用;如果丙知道乙是无权出租,则属恶意占有,不能要求甲负担该费用。

3、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如同前例,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某日将家中电脑一台出卖给乙,乙得到电脑后让丙运回乙家。

在运送过程中,丙不慎将价值为2000元的电脑显示器损坏,经乙丙协商,丙赔偿乙1500元了事。

事后甲的监护人拒绝追认甲出卖电脑的行为,并要求乙返还电脑。

则就电脑显示器的损坏,乙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甲乙合同为无效,电脑所有权仍归甲,乙应当返还电脑。

因显示器的价值为2000元,则所有权人甲所受损失应为2000元。

而因显示器损坏乙获取赔偿1500元,如果乙为善意,则根据物权法244条,乙仅承担“替代性利益”1500元的返还责任;如果乙为恶意,则除返还该“替代性利益”1500元之外,还应就差额500元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占有的保护
案例:甲有机器一台,出租给乙使用。

丙因与乙存在纠纷,将该机器夺走。

则乙能否直接要求丙返还机器?
分析:乙是该机器的占有人,丙强夺机器,侵害了乙对机器的占有。

依据物权法第245条,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机器,并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其中乙要求返还机器的权利,必须在自侵占发生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

案例:甲拥有一部汽车,将钥匙交给乙保管,但乙却乘机私自将该车开走使用。

丙因与乙素有积怨,用胶水将车门锁孔堵塞,致使乙无法进入该车。

则乙能否直接要求排除妨害?
分析:虽然乙对该车不享有权利,但仍是该车占有人。

丙妨害乙对该车的占有,依据物权法第245条,乙有权请求丙排除妨害,并可以要求赔偿。

尾: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占有制度,虽然已具框架,但终究仅有五个条文,上属粗疏,若干重要概念均未明晰,需要在实际适用中不断丰富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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