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施工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

施工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 1、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本着创优质、铸精品的精神,并针对现阶段工程特征,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2、范围:各项目。 3、职责:工程部、项目部主要负责按此规定对工程施工期间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监理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4、管理规定:本处罚条款的幅度是按出现问题的严重性来衡量,初犯或性质轻微的按低幅,重犯或性质严重的高幅。 4.1制度及程序管理及处罚规定 4.1.1单位资质备案制度 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在开工前将有关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单位备案,不报或未按时报罚款500-1000元,超限期后处200元/天罚款。 4.1.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如有发生一经发现可终止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罚款100000元。对需要分包的工程,需经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分包单位资质需满足要求,违者按非法转包处罚。 4.1.3项目组织管理架构制度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立即组织项目部,项目部管理架构需满足投标承诺、合同及现场要求,管理人员调入或调出现场须由甲方预先以书面批准,管理人员调入现场前其履历应先得到甲方确认。甲方有权要求对玩忽职守、能力差或甲方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更换,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换或增减,以满足现场管理的要求。拒不执行甲方要求处1000元/天罚款。 4.1.4图纸会审制度 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开工前应尽快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熟悉图纸,参加由甲方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图纸会审,共同研究解决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图纸会审的资料并在会审后及时整理汇总图纸会审资料。资料准备不充分每次罚款1000—3000元;资料整理不及时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甲方项目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对质量通病和施工重点、难点应有针对性的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各项措施应满足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内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齐全,能满足安全、质量控制的要求。开工后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经过审批罚款2000—5000元。 4.1.6施工样板及功能样板制度 样板制度在施工前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甲方同意后实施,可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自由裁量权 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责任区的负责人未 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 没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 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标准,没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 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 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 任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或 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 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 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的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对 个人处以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以 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由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代为清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 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 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 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 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 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 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未经批准,在主要街道两侧建 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 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 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 刻画、涂写的 责令改正,处 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处 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一)

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一) 《中国审计》编者按: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常常会发现某种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但究竟涉嫌哪个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由于有时此罪和彼罪看起来很相似,对审计人员储备更为广泛的法律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同样是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罪就不一样;再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等,有些情况下不好界定。定性不同,罪名就不同,这还牵涉到审计机关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的问题。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准确判断此罪与彼罪显得更为重要。现就如何判断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本刊记者邀请审计署法制司王世成处长结合财政违法行为中经常出现的上述几个典型犯罪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供审计人员参考。 记者:您上次谈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构成哪种犯罪呢?王世成:这个问题在1997年的《刑法》中没有规定,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问题,该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该条的罪名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因此,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即不正确行使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触犯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则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记者:判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有没有具体标准?可否举例说明?王世成:有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制定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的上;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如北京某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总经理鲍某,因涉嫌私自以公司名义为一家酒楼担保贷款共计1170万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200多万元,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公诉。记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名称上比较相似,您能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吗?王世成:有的行为判断为此罪,有的行为判断为彼罪,主要原因是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同,就界定为不同的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要有四点。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这是区分这两个罪的根本标准):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立案标准不同:前者立案标准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立案;后者立案标准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就立案(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处罚制度标准[001]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处罚制度标准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经项目部讨论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条例,希望各施工班组认真落实。 一、文明施工、安全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次。 2、赤脚、赤膊、穿高跟鞋和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以及不遵守安全规定施工作业的罚款200元/次。 3、故意损坏各种标识牌或涂改安全标语的罚款200元/次。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乱抛材料工具而未造成伤害的罚款200元,造成伤害由所在的班组负全责。 5、非专业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各种机电设备的罚款500元/次。 6、未经允许拆除各种安全设施的罚款500元/次。 7、住宿区域或施工区域私拉乱接电源的罚款500元/次。 8、木工分期段施工结束申请隐蔽验收前,作业面清理工作未彻底完成的罚款1000元/次。 9、在外架上放置各种用具和材料的罚款500元/处。 10、故意损害建筑成品或半成品的罚款500元/件。 1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罚款500元/次,并责令离开施工现场。 12、酗酒、煽动工人扰乱项目部正常工作及生活秩序的罚款1000元/人,并不得再进入工地;聚众闹事、静坐、围堵公路、政府等,罚款5000-50000(视情况而定),严重情况下将移交公安处理。

13、在施工区域随地大小便的罚款500元(不清除者加倍)。 14、无理生事或不听指挥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罚款2000—5000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15、偷扣件者200元/个;偷电线电缆100元/m;带拆模铁钎、钢筋出工地者按5元/cm罚款。 16、未经允许私自借用任何工地物品或机具出工地,按100元/次罚款处理。 17、私卸钢丝绳、绳卡按200元/次罚款处理。 18、在禁止吸烟区吸烟或在施工作业中吸烟者罚款200元。 19、高空掉物的,未造成伤害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伤害的负完全法律责任。 20、进入施工现场、上下楼层不走安全通道,攀爬塔吊、外架、电梯的罚款500元/次。 21、施工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或现场不听管理人员指挥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22、收到整改通知单后,在整改期内未逐条整改好的每条罚款500元,拒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关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全部责任。 23、各班组不按规定如实填写“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电工不按时填写相关记录的,按月罚款500元。 24、机械设备应设专人操作,并如实填写相关运行记录,做到人离机停、下班盖机,违规者每次罚款200元。 25、现场施工时必须节约用水,用完水时必须把水龙头拧紧,如发现有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性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介 一、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 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 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 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 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 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 规定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 定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

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试)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一、 公司行政管理条例 1、 考勤管理: 1.1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者,按照半小时扣除薪资;超过半小时,又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 1.2旷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扣罚。 1.3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全年累计旷工十天或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4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打卡员工和被代打卡员工都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扣罚50元;当月累计扣罚三次以上者,除扣罚薪资外,公司将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给予两次书面警告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5漏打卡者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填写《考勤漏打证明单》,经直接主管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主管,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当月漏打卡三次或以上者,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1.6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一天以内可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交总经理办公室批准。病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必须提供医院《病情证明单》。所有调休、年休假、法定带薪假都必须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单》,交部门经理审批,并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休假。年假申请必须提前两周以上申请,同一生产班次中不得同时批准两人以上(含两人)休年假。 1.7员工当月请假(含病假、事假)两小时以上,扣除当月考勤工资。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写申请的,必须电话告知直接主管,并在假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1.8考勤卡遗失,请即可向人力资源主管申请补办,补卡需缴费20元。如不及时申请办理,将因为缺勤记录导致的旷工扣薪。 2、出入管理: 2.1员工进入公司必须主动出示胸卡,未佩戴胸卡者保安有权阻止其进入,并即刻通知行政人事部。 2.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无论因公、因私外出都必须填写《人员出门单》,并由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批准后递交保安方可获准离开;如驾驶车辆还必须填写《车辆出门单》或《货物出门单》,同时必须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递交保安方后可获准离开。如不出具上述单据,保安有权禁止员工或车辆外出,并摘除员工胸卡交人力资源主管,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罚50元。拒不接受劝阻,冲撞或辱骂威胁保安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3进出公司的所有车辆及助动车必须主动打开后备箱接受公司保安人员的检查,拒不配合者保安有权阻止车辆进出,并即刻通知行政人事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元或书面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 2.4员工离开公司时,保安有权对可疑物品、背包提出检查的要求,员工必须配合公司保安检查,拒不配合者,保安有权阻止其离开,并即刻报告行政人事部,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元;冲撞或辱骂威胁保安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5员工车辆和公司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乱停放车辆者扣罚50元。 2.6员工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必须停放在公司门外划定的停放区域,不得停放在公司厂区其他区域内。 3、员工行为规范

住院病历管理处罚条例1

病历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我院病历质量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准确、规范地完成病历书写,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和减少医疗争议,加强医务人员的病历证据意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利。 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山东省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对不合格的病历作出如下处罚: 1.乙级病历一份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 2.丙级病历一份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30元。 3.对不能按时完成运行病历者,每份病历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份。对不能在7个自然日内完成病历上交,每份病历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 二、病历原则上不借出,需要自查病历的医务人员必须在病案室完成自查工作,每月自查病历时间为5天。 三、对丢失病历资料者,按如下标准处罚: 1. 遗失一份病历罚款400元,从遗失者奖金中扣除; 2. 遗失病历引发的医疗纠纷及事故,遗失者必须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住院病历质量控制 一、目的 住院病历是对住院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诊疗过程和疾病转归的客观记录,具有重要的医疗、教学和科研价值。同时具备医疗及法律文书的作用。因此,要求医护人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住院病历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医疗和教学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质控范围 临床各科室出院病历和在院运行病历及门诊病历。 三、质控程序 1、基础环节质量控制由科室质控小组对运行病历进行经常性检查。 2、环节质量控制,每月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到科室对运行病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科室质控小组反馈,重大问题提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试)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管理条例 1、 考勤管理: 1.1 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者,按照半小时扣除薪资;超过半小时,又未办理任何请假 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 1.2 旷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扣罚。 1.3 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全年累计旷工十天或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4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打卡员工和被代打卡员工都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扣罚50 元;当月累计扣罚三次以上者,除扣罚薪资外,公司将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给予两次书面警告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5 漏打卡者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填写《考勤漏打证明单》,经直接主管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主管,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当月漏打卡三次或以上者,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1.6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一天以内可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交总经理办公室批准。病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必须提供医院《病情证明单》。所有调休、年休假、法定带薪假都必须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单》,交部门经理审批,并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休假。年假申请必须提前两周以上申请,同一生产班次中不得同时批准两人以上(含两人)休年假。 1.7 员工当月请假(含病假、事假)两小时以上,扣除当月考勤工资。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写申请的,必须电话告知直接主管,并在假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1.8 考勤卡遗失,请即可向人力资源主管申请补办,补卡需缴费20 元。如不及时申请办理,将因为缺勤记录导致的旷工扣薪。 2、出入管理: 2.1 员工进入公司必须主动出示胸卡,未佩戴胸卡者保安有权阻止其进入,并即刻通知行政人事部。 2.2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无论因公、因私外出都必须填写《人员出门单》,并由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批准后递交保安方可获准离开;如驾驶车 辆还必须填写《车辆出门单》或《货物出门单》,同时必须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递交保安方后可获准离开。如不出具上述单据,保安有权禁止员工或车辆外出,并摘除员工胸卡交人力资源主管,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罚50元。拒不接受劝阻,冲撞或辱骂威胁保安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3 进出公司的所有车辆及助动车必须主动打开后备箱接受公司保安人员的检查,拒不配合者保安有权阻止车辆进出,并即刻通知行政人事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 元或书面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 2.4 员工离开公司时,保安有权对可疑物品、背包提出检查的要求,员工必须配合公司保安检查,拒不配合者,保安有权阻止其离开,并即刻报告行政人事部,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 元;冲撞或辱骂威胁保安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5 员工车辆和公司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乱停放车辆者扣罚50 元。 2.6 员工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必须停放在公司门外划定的停放区域,不得停放在公司厂区其他区域内。 3、员工行为规范 3.1 员工上班需要注重着装和礼仪。男员工应着有领衬衫或T 恤,禁止穿着短裤、凉拖鞋和背心,违者每次扣罚50元;女员工禁止着超短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课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目录: 一、前言 二、关于《处罚处分条例》中执法主体的问题 三、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前言 1、《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方便叙述,以后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当然地认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处分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财政部门本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收入职能的部门。财政支出的使用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就是一系列涉及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预算法》、《会计法》等等。财政涉及的面宽,不是几个人的事情,大家的水平也高低不一,思想境界、认识水平、工作能力都有差异,执行政策难免会出现问题,为了避免出现问题,于是就要求有一个约束的东西,哪些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受到制裁。 3、《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处罚处分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说明了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扰乱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因此才需要制定本条例。1987年6月国务院就出台了一个《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为了方便我们简称《暂行规定》),过去更早一些也有相应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如反贪污、反浪费的规定中就有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有0人参与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 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西餐部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本处罚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法》及《西餐部厨房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拟定而成,具体条例如下: 一、违反健康管理规定: 1、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或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上岗操作的。 ——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2、健康证明过期或无效的。——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 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3、培训证明过期或无效的。——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 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4、患有5种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之一不汇报,仍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立即下岗,并处罚责任人100元,厨师长知情不报的,处罚100元。 二、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未每天更换工作服的,或工作服不洁的,处罚10元。 2、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的,处罚10元。 3、在工作场所随处吐痰,处罚10元。 4、将私人物品带入操作间,处罚10元。 5、在操作间吃个人食品,处罚10元。 6、在操作间挖鼻孔、挖耳朵、剔牙,且结束后直接从事食品加工

工作的,处罚10元。 7、对着食品打喷嚏,处罚10元。 8、留长头发,露出工作帽外,处罚10元。 9、不洗澡,身体有异味的,处罚10元。 10、手指破损未采取措施的,处罚10元。 三、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操作要求的: 1、使用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放于保 洁橱中或工作橱内备用的,处罚20元。 2、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不消毒的,处罚 50元。 3、洗碗机蒸汽温度不达90度的,处罚10元。 4、洗碗机未清理内部卫生的,处罚10元。 5、洗碗机未按规定配兑洗涤液的,处罚10元。 6、餐具、饮具未定时用84消毒液浸泡消毒的,处罚20元。 7、净餐具不入保洁橱内存放的,处罚10元。 8、脏餐具与净餐具混放,处罚20元。 9、保洁橱不处于密闭状态,处罚10元。 10、用非专用布草擦拭餐具的,处罚20元。 11、用非专用容器运送餐具的,处罚20元。 12、备用的餐具,不加盖布或用非专用的布草盖餐具的,处罚20 元。 13、用过的烟缸与餐具混合一起清洗,处罚20元。 14、使用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直接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A.税务部门B.审计机关C.财政部门D. 监察机关 2.《条例》明确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包括()。 A.税务机关B.监察机关C.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D.审计机关 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有()。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开除 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报经省级政府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行为 B.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C.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D.因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延期2个月征收税款的行为 5.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B.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C.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D.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保安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细则

保安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细则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使每位保安加强工作责任心,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保安管理制度 一、值班规定: 1、保安应着制服,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佳、态度和蔼、认真负责,严禁穿拖鞋;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严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4、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 5、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包括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6、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主管或综合部经理处; 7、保持保安室、接待室、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8、早班8:00-20:00;晚班20:00-8:00;中午餐和晚餐各1个小时,具体时间11:00-12:00,16:00-17:00。具体上班时间见排班表,法定节假日当天上班者安排调休。

9、加强对厂区、行政办公楼水电、消防设施、公共卫生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10、告知所有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公司厂区是无烟区,禁止吸烟。 二、门禁制度 (一)人员进出管理 1、外来人员因公入厂,保安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先登记后方可放访客进入。 2、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按规定批准的《员工外出申请单》,有携带物品时,须有负责人检查;无《员工外出申请单》,保安有权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记入值班记录表备底。 3、被公司开除及离职人员,保安应凭批准后的放行条给予放行,并严格检查其行李物品,严禁携带任何具有本公司标志的物品及其它公司财物,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其所有物品。 4、上班时间,严禁私访,若有特殊情况需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在接待室会客,会客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车辆进出管理 1、所有车辆入厂后均应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出入厂区,必须减速慢行,确保厂区人员安全。 2、外来车辆入厂应在保安室登记,保安应严格检查,携带本公司物品应由负责人在《货物放行条》出厂货物内容一栏上注明并签字,值班保安将车内所载物品名称、数量、型号与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两张照片前后间隔距离不足1米,时间差没超过0.1s,所以无法精确计算出我当时车辆所行驶的时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希望撤销 第二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办公场所及公共区域卫生检查标准及处罚条例

办公室、宿舍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办公室、宿舍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冠珍轩办公室、宿舍日常卫生管理及公司共区域的卫生管理 三、卫生要求 (1)办公室 1、各办公室建立轮流清扫卫生制度 2、室内保持清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烟蒂纸屑等。 桌面、橱柜、窗台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 无蜘蛛网、无杂物 3、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及时将垃圾倒入垃圾筐 内 4、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文件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 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物品应放在指 定位置不得妨碍工作 (2)宿舍 1、宿舍建立宿舍轮流卫生打扫制度 2、值日生打扫当日宿舍地面及公共设施,地面无垃 圾杂物,公共设施无灰尘。个人整理个人床铺及 个人物品整齐摆放 (3)公共场所 1、本规定所指公共场所为办公楼大厅、楼道、楼梯、 会议室、厕所、门口台阶及公司门口等公共区域 2、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果皮、烟蒂等, 墙面无污垢,赃物,会议室桌椅、窗台无灰尘杂 物,烟灰缸及时清理,厕所及时打扫,清除垃圾。 四、清洁要求和频率 1、清洁工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拖一遍。扶手 等公共设施擦拭干净。大厅、楼梯、楼道每3日

用火碱水清洗一次。 2、公司有参观、检查等大型活动时清洁工必须在上 班前打扫完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卫生 3、厕所每日清理干净后及时更换垃圾袋。并及时清 理公司其他生活办公垃圾 五、其他要求及处罚 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蒂、果皮等) 放入指定垃圾桶,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在墙壁上 乱涂乱画。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综合 办公室监督下罚其义务打扫指定区域卫生 天或处于元罚款 2、对于办公室、宿舍、公共环境卫生不符合标准要 求的对当事人一次处于元罚款 特别说明: 1、本制度公示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 规定与本规定有分歧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2、本管理规定最终由综合办公室解释 3、本管理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质检部、监督委员会 监督实施 4、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 一汇总转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修订。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泉发花园”销售业务体 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加强组织纪律性,特制定本条例。二.本条例适用于业务体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及临时聘用员工),包括主管和普通职员。 三.业务体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及处罚条例 一.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 1)到岗时间: 8:50 2)上岗时间: 9:00----17:00 3)午餐时间: 12:00—12:45(安排值班,不允许空岗) 4)值班时间:延至18:00 2.员工超过到岗时间10分钟仍未到岗,视为迟到,迟到每次罚款50元,第一次口头提醒,第二次批评警告,当月迟到达三 次,业务体可决定该业务员的去留。 3.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提前离岗(包括值班时间),视为早退,按迟到规定办理。 4.考勤制度由主管负责,定期向经理上报考勤表。

5.主管安排员工排班表,报经理确认后执行。 二.休假制度 1.病假、事假须及时报业务主管请假,并获批后方可休假,他人转告无效。未经许可仍坚持休假,视为旷工。 2.请假、休假两天或两天以上(事假、病假、婚假、丧假),须向经理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交接工作留下联络电话及地址。 3.病假需出示医生证明,事假应说明原因,休假期间扣除当日工资。 4.无故缺勤、即为旷工。无故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的30%,两天扣除当月工资的50%,三天予以除名,并扣除工资及所有 佣金。 5.每周业务员轮休一次,根据业务需要随时间调整,当个人休假与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应以工作为先,大局为重。 6.参加展会期间员工停休,待会后再做安排。 三.外出制度 1.员工因销售需要外出,须向主管请示,经批准,方可离开,事后做好办事记录,报经理备案。 2.员工外出办事,须携带必备的工具,项目简介、销售资料、名片、呼机等,并随时与业务体保持联系。 3.员工外出办事完毕,须回到办公地点,不得擅自作其他的事情。 4.员工外出拜访客户,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经理联系,取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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