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的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因突然晕厥被送往该市某医院急诊科。
急诊科医生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并立即进行了相关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逐渐恶化。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多次向医生询问病情,但医生始终以“病情复杂,正在观察”为由,未给出明确的诊断结果。
2018年4月,李某病情恶化,经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误诊为脑卒中,实际为心肌梗死。
此时,李某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构成误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就诊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李某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构成误诊。
2. 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李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误诊的法律责任医疗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诊断、治疗或护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出现新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包括误诊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误诊后的治疗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误诊期间患者误工的时间,按照患者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卫生水平也得到大幅提升。
然而,医疗纠纷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患双方之间因治疗效果、费用纠纷、责任认定等纠纷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践,难点个多,同时也对法律机构、医疗行业、患者本身都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一、医学专业知识的认定与运用难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运用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
由于医疗行业本身的特性,患者往往难以了解自身病情和医学知识,因此,面对医疗纠纷案件时,他们难以理解一些专业术语或当中的医学细节,甚至不知道如何质疑医疗专业人员的行为。
同时,对于法官而言,也往往会因为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难以判定责任。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要求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时,要请相关医学专家解答当中的医学问题,并将其专业解释带入判决当中。
同时,法院也需要建立签约专家制度,明确医学专家的权力与职责。
二、责任的界定,以及卫生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建设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责任的界定是重要的难点。
当患者、医疗机构、医生等多方身份交错时,如何确定责任是一项复杂且难以准确处理的问题。
同时,对于包括医院管理在内的卫生管理体制,存在管理缺陷的情况也会导致医疗纠纷频发。
对于这一难点,建议在责任的划分方面要更为具体、明确,划定相关责任范围和标准,建立子责任划分体系,实行行业管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责任的确定性和医院管理的完善化。
三、决策合理性的评价和医改法律制度的完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决策合理性也是一个难点。
对于针对法官的判决是否合理,有关部门的评判非常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的医疗行业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导致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对于这一问题的对策中,建议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医疗专业知识,将决策更具合理性。
同时,加强医改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提高医疗行业对于法律事件的防范意识。
法律_医患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
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市场的日益繁荣,医患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医患纠纷的原因、处理方式及预防措施,以期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患者李某因突发腹痛入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入院后,医生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切口感染,经过多次换药治疗,感染仍未得到控制。
患者及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1. 纠纷原因(1)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问题,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切口感染。
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医疗操作不规范:医院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如消毒不彻底、换药不及时等,导致患者切口感染。
(3)医患沟通不畅:本案中,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产生质疑。
(4)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规定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
2. 案件处理(1)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经过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程序,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患者病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3)整改措施:医院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加强了医疗技术培训,规范了医疗操作流程,并加强了医患沟通。
四、预防措施1.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医院应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
2. 规范医疗操作: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3. 加强医患沟通: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充分了解患者的需求和诉求,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
4.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医闹矛盾法律案件审判(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本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医闹矛盾法律案件,涉及患者家属与医院之间的纠纷。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2019年7月,患者李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
经医院抢救,李某的病情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患者家属多次到医院闹事,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患者家属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医院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记录、病历资料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还组织了医疗专家对案件进行了鉴定。
3. 证据交换阶段在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用药不当等。
而医院则辩称,对患者李某的治疗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4. 开庭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5. 鉴定阶段经鉴定,专家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患者李某的死亡与疾病本身有关。
6. 裁判阶段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庭审情况,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患者李某的死亡与疾病本身有关。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医疗纠纷案件具有特殊性,涉及到医疗专业知识、法律规范等方面。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医学专业意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医患关系是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法院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以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3. 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为了降低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率,提高医疗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我国应逐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医患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因分娩入住被告某医院,在分娩过程中,由于被告医院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原告产道严重撕裂,造成终身残疾。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则辩称,原告的损害是由于分娩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致,不属于医疗过错。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医疗过错的认定1. 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受到损害、医疗过错与患者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本案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原告分娩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导致原告产道严重撕裂,造成终身残疾。
根据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1.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本案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本案中,原告因医疗过错导致终身残疾,依法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1.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 本案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被告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受到损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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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附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摘要】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条例》进行判决。
但在审判过程中,存在鉴定“二元化”,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医疗损害赔偿判决,赔偿标准采用不一,高额赔偿依然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及患者最终权利的保护。
本文通过随机收集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书,分析研究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面临的问题及亟待解决的难题,以促进“公正、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健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医疗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资料来源及基本情况.研究资料来源于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随机反馈的份法院判决书。
.基本情况:()份判决书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份。
()医患双方胜诉情况:份判判决决书中,患方胜诉,法院判赔的例,占.%,患方败诉的例,占.%(见表)。
表仞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情况注:份法院判决书中有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患方仍获得了赔偿。
表仞医疗纠纷鉴定结论采信情况注:①完全采信:完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判决。
②部分采信: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分内容。
③不采信:完全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采信情况见表。
()判决适用法律情况:在份案件中,其中份完全依照《条例》进行判决,份不完全依照《条例》判决,份完全不依照《条例》判决见表。
表仞医疗纠纷法院裁判中法律适用情况二、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大多由法院采信。
份法院判决书中,其中对鉴定结论完全采信的份,不采信率只有.%。
说明医学会自年《条例》颁布实施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规范、认真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科学、客观、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
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得到了社会和和有关部门的认可。
.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诉讼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并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被采信的情况依然存在。
份法院判决书中。
有例既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进行了司法鉴定,占.%:法院委托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是多种的,有患方改变诉由方面的原因。
也有非患方因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素。
()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法院启动司法鉴定。
例:某患儿出生后天.患严重败血症,后又发生脑栓塞,最终造成脑瘫。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委托司法鉴定。
结论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司法鉴定。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但患方提出诉由不是“医疗事故”后,进行司法鉴定。
例:某患者,异位妊娠,失血性贫血,医院给于甲氨喋呤注射化疗,患者发生肾功能不全,混合性贫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因患方对鉴定结论的医方责任程度不服,提出本案诉由是医疗过错,而不是医疗事故。
因此,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为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参与度为%,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并进行了判决。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法院直接否认了鉴定结论,采信患方提供的证据。
例:某患者在医疗机构输血染上丙肝,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患者输血时国家未有相关规定须检测丙肝内容,医方在为患者输血未作相关检测不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有失公正,故不予采信。
.同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存在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同,对患者的[] [] 赔偿标准就不一样,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仍然得到赔偿()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把医疗纠纷赔偿分为“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错”赔偿,患者诉讼的事由不同,适用法律就不同。
如例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医方所负的责任程度不服。
即改变诉讼事由,提出对医方的医疗过错进行赔偿,法院予以采纳,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等进行了判赔。
()份判决书中,法院除适用《条例》有关赔偿内容以外,还适用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等。
()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判决中,存在鉴定成属于医疗事故的,按照《条例》的计算方法,患者获得的赔偿少,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赔偿金额高。
随机收集的判决书中仅有例完全按照《条例》进行判决,占总数的.%。
有例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反而得到了赔偿,占总数的.%。
例中医方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者仍得到万多的赔偿。
三、讨论.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
如何公正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关系到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条例》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法规,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内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赔偿的标准,患者权利的保护。
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等方面的规定。
具有很强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因此,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条例》的司法原则。
从随机收集的份法院判决书中看,有例完全采信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占总数的.%。
有例适用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判决,占.%。
但认真分析有关内容,我们发现。
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鉴定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不一。
法律适用之间冲突和混乱。
高额赔偿存在仍是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理论界对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认知,是造成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不同及赔偿标准不一的理论基础。
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目前我国有诸多学说,有人认为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另外有人认为,医疗纠纷处理应按民事法律法规来处理;还有人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医疗纠纷处理应当有独特的处理原则。
[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内容也就不同。
法律界大多认为医患关系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司法关系。
嘲患者出现医疗损害后。
应当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除了直接表现;对患者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因患者的伤亡、人格权的侵害,还会给患者或近亲属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面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不当而对患者的侵权行为,无论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组织器官的损害还是精神上损害或利益上损失,都应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赔偿。
虽然《条例》第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受到法律界的质疑。
[例:某患者,宫内孕周、双胎、急··性脂肪肝入住某医院,给于常规检查后在连硬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前与患方谈话内容不详,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剖宫产”手术同意书,没有签手术同意书,术后患者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市省两级鉴定均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本案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由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应按照《民法通则》、《解释》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元。
.《条例》第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赔偿内容及属于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内容,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解释》相冲突或不一致是造成鉴定“二元化”和赔偿标准不一的法律原因。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我们经常发现,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如患者而严重疾病而需要特殊的医疗治疗时,医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或未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上面例所举的医方行手术抢救治疗时。
术前与患方谈话内容不详,双方没有签订“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也没有签手术同意书,术后出现患者因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医患纠纷因此发生。
市省两级鉴定之所以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因为医方虽有没有签订“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也没有签手术同意书等过失,但这些过失不会导致患者出现大出血而死亡,按照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也符合法学的因果关系论。
按照《条例》第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的公平性是值得商榷的。
医方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这种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的过失行为是一种剥夺患者的治疗选择权和心理准备的违法行为,给患方造成的精神痛楚和物质损失是巨大的,医方应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给予患方一定经济赔偿。
但第条否决了患方通过这种渠道获取救济途径,显然有失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患方通过其它方式如司法鉴定改变诉讼事由寻求赔偿是必然的了。
此外《条例》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内容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民法的标准,具体的说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也就是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不尽一致,也是造成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不一的另一重要原因.有人以深圳地区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死亡为例,分别按《解释》和《条例》进行计算赔偿金额,前者赔偿金为.元,后者为元,由此可见两者的赔偿标准相差太远[。
.忽视《条例》医疗事故概念的内涵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人为划分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造成司法诉讼中鉴定“二元化”主要原因。
《条例》第条、第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即主要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标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遵守了卫生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调查和实践中我们认为,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过失行为还是鉴定书得到体现的,如例就指出医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医疗过失。
但在司法诉讼阶段,由于一些患者和法官认识的偏颇,不能正确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涵和内容,机械地认为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它们之间的关系未予以理论,鉴定涉及面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