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管理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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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兴易;高琦【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作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等重要环节,在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现代国库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文结合委托代理理论知识,对代理支库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关政策建议进行研究.【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3页(P214-216)【关键词】国库;委托代理;商业银行【作者】文兴易;高琦【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成都610041;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成都610041【正文语种】中文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内控制度不完善,岗位职责不明确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是代理支库行使内部管理,保证国库业务顺利运行的重要依据和必要前提,结合支库实际业务特征制定和完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可以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也要求“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

但是在对代理支库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一是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制定没有结合自身业务特点。

部分代理支库在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制定上要么内容过大过空洞,将代理支库从未开展的其他业务和不具备的操作岗位也包含在其中;要么过于简单,没有完全覆盖所有开展的国库业务和操作岗位,起不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岗位职责的作用。

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解决内容摘要: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使城市公共资源从无偿、非排他性使用的国有资产转变为有偿、专有性使用的财产,并引发政府与私人、使用权人与城市公众等的利益冲突。

而我国《物权法》所建立的国家所有权理论体系无法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借鉴大陆法国家的国有资产立法,建议将包括城市公共空间在内的国有资产依其使用目的不同,进行公物与私物的区分,并对公物的商业化利用构建公法与私法双重调整体系,使承载于城市公共空间之上私权和公权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实现政府、使用权人和城市公众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公权私权有人讲,城镇化就是城市空间化(许学强、刘琦,1988),城镇化不但带来城市空间的扩展与外形的演变,更放大了城市空间的功能。

近年来,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利用将城市空间从传统的横向水平利用转向纵横结合的综合开发,实现了城市空间功能的互补与互动,大幅提升了城市空间的商业效应。

但是与此同时,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利用也使城市公共空间从无偿使用的公共资源转变为有偿使用的稀缺资源,政府、公众、城市公共空间所依附的建筑物的业主以及相邻权人等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和利益纷争在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进程中不断摩擦、碰撞,甚至激化,导致诸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单就户外广告的强拆与强制拍卖一事,就在多地出现所谓的“户外广告保卫战”,而政府以空间视觉权为由抽取一定比例的拍卖所得,又引起“与民争利”的猜测与非议。

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刻思考:第一,政府是否有权将城市公共空间拍卖给个别人专有使用?是否有权限制空间使用人的使用范围和权限?是否有权征收管理费或提取转让金?是否有权强拆?第二,公众让渡公共空间的使用权是否应经合法程序?应否获得补偿?该补偿以何种形式实现?第三,建筑物所有权人转让建筑物的空间使用权是否必须经拍卖程序?其收益应否与政府分成?第四,相邻权人对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的容忍义务是否等同于相邻权人的传统义务?等等。

2020年度国库工作总结范文五篇

2020年度国库工作总结范文五篇

2020年度国库工作总结范文五篇做好国库的相关工作,对于保障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非常大意义,难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五篇优秀的国库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第一篇:国库工作总结借此机会首先向关心、帮助、支持我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忠心感谢。

岁首年终,我静心回想20XX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

现将我这一年来在国库支付中心完成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我参与的重点工作情况向领导同志进行汇报:第一、做好报送20XX年部门决算的工作。

今年年初,按市财政局下发的通知要求,组织县级预算单位及乡镇进行20XX年部门决算汇总工作,并先后对部门决算汇报情况进行核实、调整、汇总,经领导把关后按时向省、市上报。

通过领导的把关掌握了部门决算的重点,同时增强了我对20XX年部门决算工作的认识,这项工作加深了我对县财政部门决算的了解,为做好下年部门决算工作打好了基础。

第二、配合领导做好支付中心日常工作。

一年来,我配合领导完成了支付中心分管工作。

通过多种支付方式,工作中做到当时业务当时处理,并在工作中自觉增强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学习,收集学习兄弟县市的成功经验,加深了我对工作整体状况的了解。

在日常工作以文明、热情的服务态度,高效的完成了支付中心工作。

第三、配合领导做好投资公司日常财务工作。

一年来,投资公司财务工作共完成支付贷款利息80多次,向商业银行报送贷款资料10余次,向税务局报送公司报表12次等多项工作。

第四、认真做好局机房安全运行工作。

今年市财政局机房共出现两次事故,其中一次机房ups爆炸起火,因处理及时,并未造成数据损失。

我引以为戒,把机房防火、防雷击、保障机房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全局业务数据安全时刻放在心上。

做到每天上下班去机房观察设备运行情况,观察是否有设备运行异常,是否有设备出现高热现象,并按时对机房数据备份。

第五、对财政一体化做好软件技术支持工作。

财政一体化业务软件运行半年来,我在领导的带领下,从软件的试运行,到正式运行,对软件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情况及时做出了处理,不明白的就向省信息中心、市信息中心咨询、学习。

预算修法始末

预算修法始末

预算修法始末作者:黄前柏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2年第08期激战正酣的伦敦奥运会,不禁让人感叹四年前北京奥运会的大手笔;7.21北京暴雨,暴露了这个城市脆弱的一面;铁道部天价宣传片,原来1850万元可以这么花?还有理应受到高度关注却又稍显冷清的《预算法》修改。

看似不相关的几件事情,其实都存在重要的联系:纳税人的钱该怎么花?其背后都离不开看不见的“预算之手”。

8月5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

目前,草案征求意见逾30万条。

有“亚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理应受到足够的重视。

然而,从舆论的反应来看,此次《预算法》修订更多地只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改动,一些重要的核心理念和条款,并未真正触及,离公众的期望值还有很远。

“必须改”而又“难改”?现行《预算法》1995年正式实施,迄今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预算法》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其中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需求。

因此,《预算法》的修改到了紧迫的时间节点。

然而,从2004年开始启动,《预算法》修改之路走得非常艰难。

此轮修改,跨越两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却是争议重重。

修法过程也高度保密,直到今年7月初,才将二审稿内容向社会公开。

南开大学教授马蔡琛认为,预算法是典型的程序法,但在中国它还同时扮演着财政基本法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预算法修订案草案二审稿在程序法层面做了较多修改,而在基本法层面没有得到突破。

业内人士认为,带有明显政府主导色彩的《预算法》修订,结果不可能理想。

二审稿未来可能有两种结果。

一种是大改,即修改预算法的立法宗旨,那么预算法修订在本届政府无法通过。

另一种是稍加改动,即将目前能够做大的内容写入修订案,则能够很快通过常委会审批。

有观察人士认为,《预算法》修订存在的争议比较大,还要经过三审,甚至更多审,很难在本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预算法》修订将在很多方面约束政府部门的权力。

这样,人大将起草草案的主导权转交给国务院,让政府内部各部门先讨论协调,能做到哪些先让政府定下来,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再修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与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保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

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与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与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一)审批权限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下列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的指导意见⽂号:财库[2007]51号颁布⽇期:2007-05-21执⾏⽇期:2007-05-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是我国财政管理改⾰的重要内容,⽬标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提出了⼀系列要求,作出了整体部署。

200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组织,积极推进,取得了重⼤进展和显著成效,明显提⾼了财政资⾦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基本确⽴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前改⾰处于深化和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步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临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相关改⾰措施尽快到位,逐步建⽴完善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推进和深化国库集中⽀付改⾰各地财政部门要全⾯推进国库集中⽀付改⾰,⼒争到2010年所有财政性资⾦全部纳⼊国库单⼀账户体系运⾏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全部实⾏国库集中⽀付制度。

为此,省级财政要⼒争到2008年将改⾰实施到本级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逐步将政府性基⾦、预算外资⾦等所有财政性资⾦纳⼊国库集中⽀付改⾰范围;同时,要加⼤推进⼒度,促进上级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逐步实⾏国库集中⽀付制度,⼒争到2008年,初步建⽴起专项转移⽀付资⾦国库集中⽀付基本框架和运⾏机制。

地市级财政要⼒争到2008年将国库集中⽀付制度改⾰推进到地市本级的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都要纳⼊改⾰实施范围。

在推进改⾰的同时,要进⼀步完善操作、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效率,在保证财政资⾦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电⼦化操作⽅式,建⽴健全现代⽀付操作模式。

县级国库集中⽀付制度改⾰总体要求是,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现发布《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佑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

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

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

政府储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储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储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储备管理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对依法取得的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土地市场投放的行为。

土地储备管理是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在完善土地一级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主题词:土地储备;管护利用;对策建议引言:加强储备土地管护是储备土地能否做到“净地”出让的一个重要环节。

做好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是保证政府储备土地不受非法侵害、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我市在储备土地管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政府储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储备土地管护不到位。

纳入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由于管理不到位,有的存在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等现象,有的存在土地权属及建筑物争议问题,还有的存在因补偿不够彻底,储备后原用地者又提出新的补偿要求等问题。

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出让难度,直接影响土地招拍挂交易和政府土地收益的实现。

(二)土地储备与各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但实际工作中,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城市执法、财政及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方面,还不够顺畅。

如储备的土地因储备时间过长,日常监管不到位,被非法侵占,自然资源部门在查处非法侵占过程中,与各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再如,棚户区项目建设由于以住建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介入滞后,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用地手续因大范围动拆、大面积建设,造成原界址破坏、权属来源不清、未批先建等情况的发生,导致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无法开展和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增加了土地收储风险。

(三)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1)企事业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原划拨国有土地权属进行调整,有的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进行开发利用,造成政府无法收储,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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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制度热点问题探讨
——国库管理权之争
小组成员:程亚超(主笔人)、兰贵良、董亮历经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的新版《预算法》,因为一些关键性修改,争辩已久的国库管理权之争看起来尘埃落定:“国库业务由央行经理”,在立法层面,谁有权掌控国家的“钱袋子”,就此画上句号。

但仔细推敲预算法修正案的表述,未来条文修订的可能性已经埋下伏笔:在维持“央行经理国库”这一关键表述的同时,也保留了“国库的支配权属于各级财政部门”这句话。

全国人大在修法过程中对国库管理问题上的“平衡”表述,彰显央行与财政部门在国库管理权上存在多年的“暗战”。

央行方面认为,由其经理国库可以对财政部门的权力形成制衡,从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则认为,央行对国库的决定权并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反而容易造成资金使用低效率和低收益。

双方围绕该问题的认识很难达成一致,全国人大希望尽快通过预算法草案,维持国库管理权的现状,也属无奈之举。

国库管理权之争由来已久。

1994年出台的预算法,历经四次审议,其中关于央行是“代理”还是“经理”的表述几经波折,国库经理权归属也经历数次反转。

2012年6月的“二审”稿和2014年4月的“三审”稿,都删除了“央行经理国库”的条款,并新增一款“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修改意味着,央行在国库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弱化,后来由于学者专家对于央行与财政部在国库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能的激辩,“四审”又维持了1994年版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表述,即“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始于1998年,正式启动于2001年3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上报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始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收支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实行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委托国库制。

然而,在谁来掌控“钱袋子”、央行“经理”国库的含义是什么等诸多问题方面,事关国家宏观治理体系的国库体制安排仍待探索。

国库管理之争仍未宁息。

为何财政部和央行为获取其管理权争执不休?
国库这个国家的“钱袋子”,究竟由谁管理?目前国际上大约设立三种国库制度模式:即委托国库制、独立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

在委托国库制下,国家不单独设立专门的国库管理机构,而是委托相关机构履行国库职能。

在独立国库制下,国家设置专门的国库管理机构,独立负责财政资金的收纳、保管和拨付等工作。

在银行存款制下,国家将财政资金作为普通存款存放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以按商业化营运原则自由支配使用财政资金存款。

目前,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委托国库制,个别国家(如芬兰)实行独立国库制,一些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实行银行存款制。

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在国库管理中是作为政府的财政代理人,财政部门还是起主导作用,比如美国财政部下属机构国库局负责管理财政资金,处理政府的所有现金收款和付款。

再比如,意大利央行的国库职能,在于执行所有来自中央政府机构的支付命令并收取政府收入。

目前中国采取央行经理制,国库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都在央行,但国库在业务性质上却有别于央行其他部门。

国库工作实质上是整个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财政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央行国库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库在机构设置和业务性质上的双重归属,是导致“经理”、“代理”国库之争的重要原因。

谁在经理国库,谁就掌握了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的主动权。

管理权收益虚实
对央行来说,国库管理权不仅意味着对国库收支的制衡,还涉及实际收益。

国库现金管理,主要是确保国库现金支付需要,实现国库闲置现金的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

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看,国库现金管理大都是在国库单一账户上保留一个基本稳定的余额,比如美国为50亿美元,英国为2亿英镑,以确保正常财政支付需要,超出部分进行市场运作,以便提高国库资金效益。

当出现季节性财政资金缺口时,通过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国债予以弥补,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为几天的现金管理券,以弥补临时性的资金缺口;当出现长期性财政
资金盈余时,通过减少国债发行或买回国债等方式降低国库现金余额。

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2006年12月6日,央行采取单一价格招标方式实施了第一期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国库现金管理自此拉开大幕。

具体收益有多少?央行负责人表示,很难说有什么大的利益,国库资金放在央行存管,央行进行资金运用也只是进行再贷款,而再贷款的投放是国务院敲定,贷款本身也“很便宜”。

在这方面央行当然有合理的利差,但利差也都上缴了财政。

目前阶段财政预算收入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多,对于财政部门来说,能把收到的钱自己留着,和这些钱不能管也不能留,两者之间的利益相差非常大。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真正科学地制定预算,执行也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收进来的钱就很快支出去,这样国库里的钱也会少些。

什么钱该干什么用,收支都应该透明。

“这样一来央行和财政部无论谁管国库都问题不大。

财政专户去留
国库问题连着财政专户问题,显然在财政单一账户问题上,即对国库资金应集中管理,收入全进国库,支出通过国库进行拨付的原则上,各方观点较为一致。

2011年底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财政专户首次出现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将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拖欠;对特定资金可以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

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

全国人大吴晓灵委员曾经表示,财政专户是政府在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业务之外,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这些账户在给财政带来利息收入的同时,也助长了小金库的泛滥,甚至为腐败提供了可能,审计署多次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这类问题。

法律有规定的专户是社会保险账户,除此之外,没有什么专用资金需要开立专门账户。

政府基金、专项转移支付按照预算法都要统一到国库里面来。

对此,前述央行负责人说,除了国库账户以外,财政部门在地方商业银行还设
立了很多财政专户,各级政府都在商业银行存了钱,这里面的管理不太规范,出了很多问题。

目前财政存款一部分放在商业银行,一部分放在央行,而且地方政府把存款放在地方的城商行。

该负责人认为,这种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都受地方政府影响,也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目前全国财政专户数量众多,金额较大,成为事实上的“第二国库”。

又由于财政专户开设在商业银行,国库监督鞭长莫及,无能为力。

在国库管理方面,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今年8月底曾表示,下一步将加大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力度,抓紧实施中央代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并开展地方存量财政专户清理核准工作,减少地方财政专户数量,并把好地方财政专户新开户核准关。

央行究竟是代理还是经理的争论仍将持续,但沿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制,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方向疾行,或许在未来“阳光财政”来临之际,国库管理权之争将会随之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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