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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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材料检验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有涉及的材料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材料检验的组织原则、检验程序、检验人员资格要求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材料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材料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材料检验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材料检验的组织原则第九条材料检验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材料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起材料检验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材料检验人员,负责对工程项目中的所有材料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材料检验档案管理制度,对检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材料检验的程序第十四条材料检验应当在材料到达工程现场之前进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材料检验应当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材料检验应当由负责材料检验的人员进行,对材料的外观、尺寸、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材料检验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材料的合格性和安全性,并做出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若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材料进行合格评定,并按照评定结果选用材料。

第四章材料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第二十条从事材料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从事材料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并具有相关的证书。

第二十二条从事材料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I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

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

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建筑材料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为了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合格性,建立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的详细介绍,包括制度的目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目的二、范围三、内容1.进场前检查在建筑材料进场前,需要进行一个全面的检查,包括检查建筑材料的规格、性能和包装等。

对于易受潮和腐蚀的材料,还需检查其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所有的检查结果都要进行记录,以备后续的比对和核对。

2.进场验收3.二次检验建筑材料进场后,一些特殊的材料需要进行二次检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次检验的内容包括材料成分、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

二次检验通常由建筑材料供应商或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其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程序1.进场准备施工单位在进场前,需要制定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的安全责任书,并组织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同时,还需要准备相应的进场和检验设备,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2.进场操作3.二次检验对于需要进行二次检验的建筑材料,质量管理人员需要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取样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对于合格的材料,可以正常使用;对于不合格的材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替换或退货。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相关的管理人员需要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穗建质[2010]108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发布人:检测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8-17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一、背景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广州的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广州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范围广州市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广州市境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检验方法1.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形式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分为抽样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方式。

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在一批建设工程材料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检验,以判断这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抽样检验的比例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3. 全面检验全面检验是指在一批建设工程材料中,每一个单位都要进行检验,以确保这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全面检验适用于关键性建设工程材料,例如混凝土、钢筋等。

4. 检验机构建设工程材料的进场检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四、检验标准在进行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操作规程进行。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1. 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2.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并在检验过程中保证准确、全面、无误。

3. 检验数据记录检验数据必须准确记录,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必须对每一个进场检验进行检验报告的出具。

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且要求检验单位将报告保存备查。

五、责任追究如果建设工程材料在进场检验中发现存在问题,责任必须追究。

按照国家的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进行进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如果发现存在不当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广州市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检验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在建设工程中,只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进场检验,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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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论证。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七条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

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操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执行,材料见证检验应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

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

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

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同步有效上传到“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并于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工程材料监督见证检验频次、项目应按照监督计划进行。

各类见证检验中混凝土试块应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系统植入电子芯片标识,其它材料应使用二维码标识。

第十四条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在常规见证检验中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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