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编制说明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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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广州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2.06.28•【文号】国海发[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界址测量工作,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现将《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由我局批准的海域使用论证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作为海域使用测量临时资质单位,依照本办法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2002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测量管理,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域使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对海域(包括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位置、界线、面积等开展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域使用测量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量基准和坐标系统,遵循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测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毗邻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对在海域使用测量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测量资质管理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者拍卖海域使用权,应当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海域使用测量。

海域使用权管理需要的海域使用测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认证制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的通知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洋技术中心、海洋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13号),我部决定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论证报告质量检查,基本摸清“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取消后海域使用论证行业从业和论证报告质量的总体情况,质量检查结果通过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公开,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全面加强对论证报告质量的监管。

二、检查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获批准海域使用项目的论证报告材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宗海图等。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一)论证报告。

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对论证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论证报告质量检查评价要点见附件。

(二)宗海图。

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2号)和《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2018),对论证报告中的宗海图进行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宗海图要素的完整性、宗海内部单元划分与界址点界定的科学性、海域使用面积计算的准确性等内容。

四、检查方式本次检查拟实现对所有用海类型、地方审批层级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全覆盖,重点对围填海、非透水构筑物等占用自然岸线、改变自然属性用海项目的论证报告(含宗海图)进行检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近年来,随着沿海省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已列入各级海洋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有效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规范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沿海省,市结合本地情况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为规范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在全国沿海对海域使用现状进行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域使用者核发海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开展登记工作,有利于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为制定海域使用规划和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二、登记范围、对象海域使用登记的范围为我国内海、领海。

海陆分界以海岸线为界。

凡在上述范围固定使用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手续。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后已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的海域使用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登记造册。

三、登记程序(一)通知县级政府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使用登记的通知或公告,说明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申请海域使用者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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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围填海管控办法》,推进海域海岸线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根据生态用海、生态管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附件: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
——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

现将《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2013年12月16日海域使用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1 范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程。

海域使用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和其他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和标准所含条文,在本规程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程的条文,与本规程同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年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年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5年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8号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7】16号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 术语和编号3.1 登记申请人指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3.2 登记机关指负责海域使用权具体登记工作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求》

国家海洋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求》

国家海洋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求》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国家海洋局制定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2016年11月10日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一、概述(一)任务由来介绍任务来源及报告编写工作的相关背景情况。

(二)工作依据列举开展测量工作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基础资料等。

二、项目用海基本情况(一)项目用海位置说明项目用海所在的地理位置、区域范围、周边其他用海情况,并附清晰反映项目用海位置和相接用海情况的图件。

(二)项目用海批准情况说明项目用海批复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记载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积以及海域使用相关要求等,并附宗海图。

对宗海图采用的坐标系、投影参数等内容进行说明,列出宗海界址点坐标表。

(三)项目填海竣工情况介绍项目竣工后填海工程的平面布置、主要工程结构及工程的施工建设、成陆高程等情况,并附填海工程竣工图、典型工程结构断面图以及能清晰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遥感影像图或其它影像、照片等。

三、测量实施(一)测量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开展填海竣工验收现场测量工作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测量仪器有效性等情况。

(二)测量基准说明测量采用的坐标系、投影方式等测量基准。

(三)控制测量说明控制测量采用的仪器设备和测量方法、控制点分布与控制网布设等情况,分析测量精度。

涉及坐标系转换的说明转换过程。

(四)界址测量说明界址点确定的依据和获取方法,界址点测量方法、测量作业过程和时间,海洋部门派员见证情况,并附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现场测量记录表和现场测量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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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九年十月
一、编制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我国管辖的海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这些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随着陆地资源的不断匮乏,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但海域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高海域资源的利用率。

为了规范、统一海域使用面积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促进海域得到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2003年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了海洋行业标准《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HY/T 070-2003),规定了海域使用面积测量的原则、方法、步骤和数据处理方法等内容。

该标准的实施,解决了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工作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技术依据。

近年来,随着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的快速发展,本规范所规定的一些技术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实际工作需要,急需总结标准实施以来的经验,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新的要求,对标准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修订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工作,修订后的规范应充分体现界定技术和测绘技术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技术规范更加科学、适用,为我国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促进我国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标准应用的范围广泛适用于相关海域使用管理部门、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面积测量等技术单位,用海企业以及设有海域管理的科研院所。

适用于从事海域使用管理研究的科研人员和海域使用面积测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项目编号、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编号、参加单位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下达2017年《海域使用分类》等93项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海科字[2017]459号),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为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参加起草单位为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国家海洋技术中心、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

计划项目编号为:201710037-T。

2、主要工作过程(计量中心补充)
起草阶段:
2017年10月,下达标准立项计划通知后,起草单位立即成立编制组,明确任务分工,讨论需要修订的标准技术内容,开始标准编制工作。

编制组对现有行业技术发展信息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并分别于2019年3月、7月、8月召开三次标准技术内容研讨会,讨论确立标准技术内容。

2019年10月,收集了中国海洋大学、国家海洋技术中心、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等单位的领域专家意见,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3、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汤海荣,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负责标准框架结构的设计,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研究工作;
许莉莉,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参与标准起草及资料的搜集。

张文娜,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参与标准起草及资料的搜集。

曾纪胜,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负责规范技术路线确定、大纲框架规划、规范修改与审稿工作;
王银霞,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负责水面以上测量对象、无固定测量对象等相关部分的编写与通稿工作;
孙玉超,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负责水面以下海床泥面以上测量对象、海床泥面以下测量对象等相关部分的编写;
庄铎,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负责面积计算、测量成果相关部分的编写与图式的编绘等;
邓昊文,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负责相关内容编写与协助通稿工作;
吴玲玲,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负责部分内容的起草与审查工作。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张盼盼,参与标准技术内容编制。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编制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有关标准编制要求的原则;
(2)应与现行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相协调,无冲突矛盾的原则;
(3)标准技术内容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行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在多次征求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即能保证标准内容规范、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又兼顾科技的发展,为未来技术留有发展空间。

2、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根据《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海域使用范围及面积由界址线确定,而界址线由界址点连接而成。

界址点可以由实际测量或由标志点推算得到,《规范》以海域使用界址点及其他用于推算界址点坐标的标志点作为海域使用面积测量的对象,根据测量对象所处的空间位置及其稳定性、几何特征等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的类型,结合当前常用的测量仪器,确定其测量手段及方法。

《规范》中测量对象的分类体系基于《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的各类用海方式,按空间位置及特征,将测量对象分为5大类,并细分为14小类,基本全覆盖海域使用中实际用海情况,符合各类海域使用具体测量情形。

针对不同的测量对象类型,结合目前常用的测量仪器和作业方式,《规范》对应给出了各种测量对象的具体测量实施方法,测量实施方法是科学可行的,测量成果是准确可靠的,并具一定的前瞻性。

另外,《规范》作为海域使用位置、范围、面积的获取方式,与《海域使用分类体系》《海籍调查规范》《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等相衔接并相互补充。

3、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旧标准编制时,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以DGPS接收机作为主要的测量工具,着重规范了DGPS接收机的操作方法和获取水面以上测量点的实施过程,以所测海域离岸的距离规定测量误差要求,并对测量成果图的内容和样式作了具体要求。

其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为海域使用管理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随着用海活动日趋频繁,用海情况越来越复杂,用海方式多样化,另外,测量方法、测量设备、测量手段也越来越先进,新标准以海域使用界址点及其他用
于推算界址点坐标的标志点作为海域使用面积测量的对象,根据测量对象所处水上、水下、泥上、泥上的位置及其稳定性、几何特征等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类型,结合当前的测量仪器,确定其测量手段及方法,并给出相应的误差要求,也给出了海域使用软边界测量和弧线步长选取等解决方案。

新标准更加贴合当前海域使用实际情况,也更能体现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活动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经济性,将为海域使用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促进海域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通过开展《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工作,根据不同用海需求,采取相应恰当测量方法,满足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工作的现实需要,以达到提高海域资源的使用率的目的。

本标准的修订有利于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内容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与《海域使用分类》、《海籍调查规范》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相协调。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与《海籍调查规范》配套使用:海域面积测量是海域管理科学里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海域面积测量根据不同的用海方式,对测量方法、测量仪器和数据处理等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详细的进行规定。

面积测量是海籍调查的内容之一,在《海籍调查规范》中面积测量内容不宜过细。

《海籍调查规范》宜引用《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相关内容。

六、贯彻该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建议尽快发布实施本标准,加强对标准的宣传、贯彻,在宣传贯彻和应用中要不断收集反馈意见,以丰富完善标准内容。

标准发布后,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工作建议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属于修订标准,代替HY/T 070-2003《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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