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一一年六月

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1655

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

魏峻山、李文君、魏巍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

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

3、标准修订的原则 (3)

3.1 基础性原则 (3)

3.2 适用性原则 (3)

3.3 兼顾性原则 (3)

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

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

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

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

5.1 主要修订内容 (4)

5.2 标准名称 (4)

5.3 内容与范围 (4)

5.4 术语和定义 (4)

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

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

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

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

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

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标准修订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研究、修订工作:

●收集涉及标准修订的其他国家标准。

●收集全国各地对城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管理规定。

●对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山东、武汉、广西、福建、呼和浩特等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征求对原标准的意见及建议。

●收集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等部门对4类功能区划分目前的研究成果。

●对北京、上海、杭州等环保部门进行噪声区划工作调研。

●走访专家、座谈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修订)开题论证会,论证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

1、标准的修订重点应放在四类区的划分,进一步论证四类区边界与道路的距离。

2、要注意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和协调,建议标准改名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3、考虑农村和城市在噪声区域划分上的差异性。

该标准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问题是重点内容,4类区要不要划,如何划,要不要过渡带,为进一步分析利弊,使标准制定的更合理可行,2010年12月,标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研讨会,进一步统一了思想。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划分不同功能区,1994年我国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在实施的10多年中,该标准对全国城市噪声区划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促进了城市声环境的管理与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标准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当时标准的制定是结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例如当时对交通干线的定义为车流量每小时大于100辆,和今天城市百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相比,差距很大,特别是进入到2000年后,我国经济步入高速发展期,GDP保持每年8%以上的增长率,城市及乡村功能区规划、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城市化步伐加快,各类功能区的内涵与范围有了新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重新修订。

另一方面,《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是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基础上制定的,2008年10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正式颁布执行,相比93年的原标准,标准中更加明确了各类功能区的含义,特别针对乡村功能区划分进行了定性说明并对2011年后的铁路沿线声环境质量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因此,与之配套执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也需进行相应的修订。

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课题组的调研及各地的意见反馈,原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4类功能区的划分存在较大问题,如今城市道路车流量、噪声等级、时间变化、影响范围与原标准制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不适应目前管理的需要。

●我国城市从规模、结构、地貌、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差异较大,4类功能区各类城市同一个距离的划分方法不够合理。

●原标准规定的“区划面积不应小于1km2”等规定,在目前的有些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方面适用性较差。

●对城市或乡村中某些特殊设施如公交、铁路场站未规定其性质,不便于环境噪声的管理。

●GB3096-2008明确包括乡村等地区,原标准只规定了城市区域内的噪声区划,为适应标准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应增加乡村地区的噪声区划方法。

3、标准修订的原则

3.1 基础性原则

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1994)为基础,保留其原有适用部分,重点修改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2 适用性原则

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了解原标准中已不适用的内容及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使新修订的标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提高可操作性,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我国噪声标准体系与现行管理方式,突出新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3.3 兼顾性原则

在标准修订中参考其他行业标准,使行业之间的标准不存在互相矛盾的,便于环境噪声管理者在噪声区划工作中既具有较高的操作性,又推进城市及乡村功能区规划向有利于推动声环境质量的提高方向发展。

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标准编制组在修订标准过程中,除遵循标准修订的原则外,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方面:

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及乡村的产业结构处于调整阶段,城市内部很多土地由原来的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但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基于这种在我国很多城市都普遍存在的问题,此次标准将规定以土地的实际使用现状为基础,辅助从声环境质量的角度去进行理性划分。

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依据GB3096-2008中的规定,结合原标准中对于0-3类功能区定性与定量划分方法的优缺点,制定简单易用的定性方法及有操作性的定量方法。

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针对标准修订前期对各重点城市进行的标准意见和建议的咨询及对上海、北京、杭州等地的实地调查,4类功能区划定充分考虑噪声排放水平和各地城市规模、结构、地貌、经济水平等的差异。

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针对铁路、公交、港口场站等特殊功能区的噪声排放特性与水平,新标准拟将这类区域

划入4类声环境功能区。

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5.1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标准修订,结合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功能区划中的实际经验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内容,主要修改了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修改了部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及噪声区划的其他相关内容。

5.2 标准名称

根据开题论证会意见及标准的实际内容,将标准名称改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5.3 内容与范围

与原标准基本相同,未强调“城市”二字,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宽泛。

5.4 术语和定义

根据标准内容需要,本次标准修订增加了乡村、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分区、交通干线、道路红线和A类用地、B类用地等内容。术语与定义解释主要取自《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同。

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了以下内容:

5.6.1区域划分考虑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水平

原标准在噪声划分的基本原则中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辅以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水平确定”的内容。主要原因是:考虑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推进,城市规划与用地现状往往存在较大矛盾,特别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或乡村中大规模的兴建商品房等基础设施,而土地性质依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造成依据规划土地而划分的标准适用区与现实的差距较大。例如天津市某原工业区,企业破产后,兴建大量的商品住房,但土地依然是工业用地,按照土地进行分类应该为3类,但事实上该用地的现状为居住用地,定为3类肯定不符合当地实际现状。

5.6.2将原标准“其他规定”部分合并入区划基本原则

愿标准中“其他规定”的内容,基本都是与区划原则相关的内容,这两部分合并从标准

内容上看,结构更清晰,标准使用上也更方便。

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1类、3类功能区仍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在1、3类声环境功能区定量划分中,用地指标不统计交通用地,只统计单一指标,1类划分只统计A类用地(以居住用地为主)的占地率,3类划分只统计B类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为主)的占地率。2类声环境功能区取消定量划分方法,2类功能区在0类、1类、3类功能区确定后将区划范围其余部分根据定性方法确定。

5.7.1 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等特定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在原标准条款上,去掉了“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的规定。

5.7.2 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标准修订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2条规定的区域;

b.被明确按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加强管理的区域;

c.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修订说明:①国家鼓励地方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安静居住小区”的声环境指标要求为昼间声级55dB(A),夜间声级45dB(A),均按照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进行创建,类似这种被明确按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加强管理的区域,应被划分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②原标准中定量划分中的b条款(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容易产生歧义,B类属于工业仓储类用地,C类属于交通类用地,如果A、B、C类用地占地率满足原b条款的规定,如果假设B类用地为0,而C 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5%,这个交通类用地百分比在按定量划分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中也有存在,甚至可能还高,除了交通用地,那么该区域就是混杂着少量的商业用地,其它均为A类用地的区域,这样的话可直接定性为1类。所以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定量划分改为只统计单一指标-A类用地的占地率。③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与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一致。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对居住区的用地平衡进行了规定,见表1。

表1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比例(%)

住宅用地 45-60

共建用地 20-32

道路用地 8-15

公共绿地 7.5-15 表中数据中A类用地(住宅用地与公共绿地及部分共建用地)之和占整体面积大于70%,声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中的1类区即为土地规划中的居住区。

5.7.3 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标准修订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a.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

4.3条规定的区域;

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在土地规划中没有明确我们噪声区划中特有的“混合区”这种类型,如何界定混合区是困扰噪声功能区划分的难点之一,原标准虽然给出了定量的方法,但由于土地面积统计复杂,使得定量的方法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实际区划中一般不采用定量划分的方法。因此,本次修订2类声环境功能区取消定量划分方法,2类功能区在0类、1类、3类功能区确定后将区划范围其余部分根据定性方法确定。

5.7.4 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标准修订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4条规定的区域;

b.B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修订说明:原标准的定量划分中,对于A、B、C类用地占地率满足原a条款(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的规定,如果假设B类用地为0,而C类用地占地率大于60%±5%,那该区域就是包含着20%-35%的A 类用地,并混杂着少量的商业用地,绝大部分为C类用地的区域,这样的话可直接定性为4类,而不是3类;如果A类用地占地率满足原b条款(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的规定,而其他用地在该条款上并没有具体定量,如果假设B类用地为0,而其他均为C类用地,这样的话也可直接定性为4类,而不是3类。所以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定量划分改为只统计单一指标-C类用地的占地率。

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标准修订中调研过国外的区划标准,国外一些国家的区划概念是按照土地规划原则或人群聚集程度确定其应该享受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并且基本不划分4类功能区。但我国的4类功能区划分早在GB3096-1982年的版本中就已经存在,并且一直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其

实4类功能区划分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布局与高低各

式各样、五花八门,难以统一按层高或距离规定4类功能区范围;二是无论如何规定4类功

能区距离,总存在4类区与其它类功能区边界附近标准执行困惑的问题,造成4类区达标而

相邻功能区噪声低于4类区反而不达标的局面。根据我国管理现状及为与《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配套,本次标准修订仍然保留划分4类功能区。关于上述问题将从管理层

面加以解决。

5.8.1现状调查与分析

在标准修订前期征求对原标准意见过程中,大部分专业人士都认为4类区是修订标准的

重点。标准修订开题论证会中专家也提出本次修订的重点应放在四类区的划分,进一步论证

四类区边界与道路的距离。原标准GB15190-94制定时期我国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与城市道

路路况无法与今天相比,当时交通干线是指车流量每小时大于100辆的道路,按这个界限,

目前城市中不仅各类道路,甚至小路及支路也超过这个界限。《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即“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

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

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GB3096-2008是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属

于强制性标准,我们此次修订的GB15190将按照GB3096-2008规定的交通干线定义对我国

4类功能区进行划分。

关于4类功能区是否应根据不同类型道路分别进行划分,我们从道路的设计、影响现状

及传播范围、临街建筑状况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①城市道路的设计要求

首先我们先分析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区别,我国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中明确了不同规模城市道路的道路密度、车速、路宽等设计指标,见表2、

表3和表4。

表2 不同规模城市道路密度(km2/km)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200 0.4-0.5 0.8-1.2 1.2-1.4 大城市

≤200 0.3-0.4 0.8-1.2 1.2-1.4

1.2-1.4

1.0-1.2

中等城市 -

>5 - 3-4

1-5 - 4-5 小城市

<1 - 5-6

表3 不同道路类型设计车速(km/h)

道路类型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设计车速(km/h)≥80 40-60 40

表4 不同规模城市道路宽度(m)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200 40-45 45-55 40-50 大城市

≤200 35-40 40-50 30-45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5 - 25-35

1-5 - 25-35 小城市

<1 - 25-30 由表2~4中数据可见,不同城市规模、不同的道路类型具有不同的相关设计规定。乡

村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路宽、车速等基本对应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很明显,不同类型

道路的由于这些参数的差异,会带来交通流量的差异,而流量直接决定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

的差异。

②不同道路对周围环境影响现状的差异分析

我们对不同类型交通对周围环境噪声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不同道路类型导致的车流量

的差异见表5。

表5 不同道路类型车流量状况

道路类型昼间平均车流量(辆/小时)夜间平均车流量(辆/小时)

快速路 5058 800

主干线 2722 527

次干线 1288 246 表5中的数据仅是我们对某大型城市进行的各类道路交通流量调查统计结果,结果表明

不同类型道路交通流量昼、夜间差异较大,快速路平均车流量是次干线的4倍之多,按车流

量增加1倍,声级上升3分贝推算,其噪声辐射水平由于车流量的变化也将大于低级别道路

的声级。

关于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噪声辐射现状,见表6。

表6 不同类型交通干线噪声对临街建筑声环境影响状况

交通干线类型昼间声级范围

dB(A)

昼间声级均值

dB(A)

夜间声级范围

dB(A)

夜间声级均值

dB(A)

快速路68.5-75.2 72.0 63.8-72.4 67.8 主干线64.9-73.5 71.1 58.2-73.1 66.5 次干线62.9-71.7 68.1 52.9-65.1 60.1 由表6中数据我们可见,不同类型的道路其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有很大差异,夜间快速

路上交通噪声对周围的影响远远超过次干线的影响,与我们上面对交通流量的分析推论一

致。

不同类型交通干线影响范围的差异分析。

根据车流量及辐射水平的差异,分析其影响范围的差异。我们在部分城市中分别选取了典型道路,对快速路、主干线、次干线的交通噪声传播范围进行分析。由于目前城市道路两侧情况差异较大,我们在交通噪声影响范围调查时采用了3种方式,1、临街建筑调查分析;

2、空旷地传播范围调查;

3、资料的收集。

(1)临街建筑调查

A:建筑物前、后声级水平现状调查

原标准中的规定是“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也就是表明在当时的城市环境下经过调查3层及以上的临街建筑物可以起到阻挡交通噪声传播,可以使建筑物背向道路一侧保持相邻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但目前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路况的明显变化,目前临街建筑是否还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呢?我们对此进行了现状调查,见表7。

表7 临街建筑楼前、后声级水平对比分析

交通干线类型面向道路昼间声

级均值dB(A)

背向道路昼间声

级均值dB(A)

面向道路夜间声

级均值dB(A)

背向道路夜间声

级均值dB(A)

快速路72.0 56.6 67.8 53.4 主干线71.1 58.2 66.5 50.8 次干线68.1 57.6 60.1 50.1 铁路干线70.1 56.0 68.4 55.2 由表7中数据表明目前的临街建筑昼间的隔声性能约在10-15分贝之间,但无论是那种

类型的交通干线,其临街建筑背向道路一侧夜间均大于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快速路临街建

筑的背向道路一侧夜间仅能满足4类功能区夜间限值要求。可见虽然建筑物本身的隔声性能

依然存在,但随着交通噪声辐射水平的增加,其隔声性能在降低。

B:建筑形式的现状调查

由于我国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各类需求不断

上升、城市建筑的平均高度比90年代明显增加,另外由于科学的城市规划在我国发展起步

较晚,使得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建筑建设在交通干线两侧,大部分城市出现了目前“路越修

越宽、但建筑距离道路越来越近”的现状,这是原标准制定当初无法预见到的,下图中的B、

C类型是原标准未涉及到的,见图1。

图1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形势分布图

A类形式是平行于交通干线分析,B类垂直于道路分布,在目前城市东西走向道路中分布较广,C类是后排建筑为高层建筑高于临路建筑,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分布较多,在原标准仅规定了A类形势,对于B、C两种目前城市普遍存在而按原标准却无法执行4类功能区标准,另外目前交通干线两侧由于道路走向涉及到建筑物的朝向问题还出现了许多非平行、非垂直的板式、塔式高层建筑,特别是塔式建筑,往往建筑的3面都可作为交通噪声的反射面,这些不同形式、种类的临街建筑难以做出各自规定。事实上,由于原标准对于“临街建筑”无名词解释,据了解目前有些环评部门将交通干线两侧150米以外的第一排建筑物按临街建筑处理,执行4类功能区标准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2)空旷地传播范围调查

原标准规定“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5米;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5米。”这些距离是目前争议较大的,我们根据不同类型交通干线,选取空旷地进行实测分析,见表8。

表8 空旷地道路交通干线噪声昼夜传播声级现状

快速路(测点距红线180米)主干线(测点距红线120米)次干线(测点距红线60米)时段声级时段声级时段声级时段声级时段声级时段声级

6 65.4 18 66.5 6 55.3 18 54.2 6 55 18 54.2

7 65.8 19 65.5 7 56.7 19 55.37 56.1 19 52.6

8 67.9 20 65.1 8 58.4 20 55.98 54.6 20 51.6

9 65.6 21 63.8 9 58.3 21 53.29 54.3 21 50.2

10 65.2 22 62.5 10 57.9 22 50.210 54.1 22 49.4

11 64.9 23 61.3 11 58.1 23 50.411 55.1 23 47.9

12 64.6 24 59.7 12 53.4 24 49.712 56.2 24 46.9

13 64.1 1 58.3 13 52.7 1 49.113 55.6 1 44.6

14 64.9 2 57.6 14 54.4 2 49 14 53.7 2 43.9

15 64.4 3 58.3 15 56.9 3 48.415 54 3 42.5

16 70.9 4 59.8 16 58.8 4 47.316 54.5 4 44.5

17 65.2 5 62.2 17 56.7 5 49.617 56.2 5 48.4

L D=66.0 L N =60.3 L D=56.4 L N

=

49.3 L D=54.5 L N=46.0

由表8中的数据可见,按目前城市道路的运行状况,声级辐射最小的次干线其空旷地距

红线60米处的噪声声级夜间依然无法满足1类功能区夜间45分贝的限值要求,主干线及快

速路该距离将更加长,显然,按原标准的划分距离与实际噪声排放水平有很大差距。

(3)资料的收集

2010年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提到了合理规划布局、

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五个方面对地

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原则与方法。其编制说明中列举了国内部分城市对交通干线防噪

声距离的相关研究,也可供本次修订进行参考,见表9、表10和表11。

表9 北京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对策研究中的隔离带宽度

道路等级道路边缘与居住区距离(m)

高速路、快速路 80-100

主干路 50-80

次干路 30-50

支路 10-30

表10 北京市环保局对道路控制的距离规定

道路形式三环路内三环路外

高速路、快速路红线外50m 红线外100m

主干路红线外30m 红线外50m

次干路红线外20m 红线外30m

表11 上海市对防噪声距离相关建议

交通类型红线外距离(m)

城市轨道交通 50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150

快速路 100

主干路 50

一般铁路 100

高速铁路 300 据我们了解环评部门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项目预测计算时,对周围4类功能区的

影响均以200米为界限,按目前我国评价部门执行的公路噪声预测模式(FHWA)及国外相关

交通噪声预测模式如英国的CORTN、德国RLS90进行公式计算方法,道路周围能达到1类

夜间标准的区域大都在几百米甚至几公里以外。另外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也对铁路干线两

侧铁路噪声过度带宽度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其结论为,铁路干线两侧不同功能区距铁路的适

宜距离:3类为30米以外,2类为80-120米,1类为125-165米。

由上面我们通过3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发现,无论从空旷地的传播距离、建筑物的隔声状

况还是目前各部门对待4类功能区划分的研究,原标准中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城市的噪声

排放水平,确实有必要进行修订。

5.8.2 4类功能区划分的修订

根据上面的各种形式调查分析,我们对4类功能区划分考虑如下:

①确定4类区范围与实际噪声辐射距离结合

交通干线两侧由于受到交通噪声的影响,其辐射强度、影响范围相比90年代制定的原

标准均有大幅提高,4类区范围如仍按原标准,会造成无论采用什么降噪措施,都达不到标

准要求的情况,这就失去了标准制定的意义。这种教训在我国其他行业中也是存在的。但面

对现实并不是我们标准修订就要完全对现实妥协,我们对4类功能区的修订还要把握环境保

护的原则,虽然我们不得不面对城市交通发展的现实,同时还不能忽视我们的工作本质—环

境保护,如果完全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现状去进行标准制定,那么交通噪声的影响范围

将更加扩大,距离的放宽也就意味着标准限值的放松,这是我们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人不愿

看到的,因此我们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尊重现实,结合实际噪声辐射距离,对4类功能区

的范围有限度的放宽。

②给出4类区范围,具体距离由各城市确定

不同交通干线类型(除铁路干线外),在噪声辐射及影响范围上存在差异,有关部门在

处理交通干线两侧问题时也是分别规定其噪声防护距离,4类区范围的确定既应该考虑不同

类型道路有所区别,还要考虑不同道路类型与其相邻的不同类型功能区的差异。但从全国角

度考虑,4类功能区的划分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在对4类功能区划分

的实际情况会有很大区别,由于我国城市间交通干线两侧建筑物形式、地貌现状、交通干线

声源特性等差异较大,即使是同样的道路类型噪声辐射强度也未必相同,在标准中,确定4

类区各种情况的固定距离,不仅难度大,而且也不易操作。我们对各地划分状况调查中也是多种形式并存,我们在标准修订过程调查了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广州、青岛、杭州、成都、重庆等各大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分文件,不仅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独特对距离的划分方法,有些城市内部如北京市,各个行政区之间对4类功能区距离的划分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新标准只原则给出4类区范围,具体距离由各城市根据交通干线两侧建筑物形式、地貌现状、交通干线声源特性、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以及管理需要加以确定。

③4类区不划分缓冲区

由噪声的辐射特性决定,两种相连的功能区边界附近噪声强度(除有阻挡设施)也是渐变的,不会因人为的划分产生梯度,但不同的功能区标准限值不一样,这就时常出现两种功能区相邻处,一个功能区达标,另一个功能区不能达标的情况。为解决这一矛盾,有人提出两功能区之间再划缓冲区的观点。经分析,虽然划缓冲区后,上述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缓冲区与功能区之间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由于划分缓冲区,使区划变得十分复杂,在增加了区划难度的同时,仍不能很好的解决相邻功能区合理对应噪声标准值的问题,因此,本次标准修订仍不划分缓冲区。主要还是从划分距离及不跳跃划分功能区级别方面适度解决。

④取消对临街建筑的相关规定

前面我们分析了目前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目前建筑物形式、高度、种类较多,很难用标准种语言去穷尽列举,而且临街建筑的概念会产生歧义较大,在本标准修订中如没有合适的定义不宜使用。在我国辞海中对“临”的解释为“挨着、靠近”,但多远为靠近,并没有明确的定量解释,而在城市中临街建筑的距离不同,即便同一条道路也差异很大,而且从前面我们的现状调查中,虽然临街建筑的存在能够起到一定的隔声作用,但已不能起到对声影区声环境质量的保护(达到相邻标准),因此既然不能在定性或定量上对临街建筑给出明确的定义,而且考虑到交通干线周围建筑的复杂性,本次修订不宜对此进行过细的规定。

⑤4类功能区的划分

根据交通干线声源特性、两侧建筑物形式、地貌特征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由各地具体确定。

a.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垂直距离在如下范围内: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200米;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0-120米;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80米。

b.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垂直距离的确定同于4a类。对铁路与其它道路并存的交通干线,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区区划范围将原标准中的定值作为范围的下限,主要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中、小城市、乡镇该定值可主要参考,而上限是综合考虑城市道路规划现状、噪声影响现状及各部门、各地方相关研究与规定确定,各城市进行4类功能区划分时应充分对本城市的交通噪声影响状况进行合理的分析,按照标准划分规定客观、可行的确定4类区范围。

铁路、轨道交通与内河航道有其自身的用地范围,且该范围并不是统一的定量数值,不同类型的用地范围千差万别,本次标准修订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于铁路、轨道交通与内河航道规定以其用地范围边界为划分基准。

⑥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

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噪声区划图图示,将4a类图示套用原标准4类区图示,增加了4b类,为:“颜色:紫色;阴影线:波浪线”,其余类功能区图示仍与原标准相同。

导则 大气环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06-12-30

目 录 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1) 2 主要技术依据 (2) 3 修订原则与总体思路 (2) 4 标准编制单位 (3) 5 标准编制过程 (3) 6 修订主要内容 (4) 6.1标准框架 (4) 6.2适用范围 (4)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4) 6.4总则 (4) 6.5污染源调查和统计 (5) 6.6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 6.7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5) 6.8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 6.9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7) 6.10报告书附图、附表及附件要求 (7) 6.11推荐模式清单 (7) 7 与93版大气导则对比 (7) 7.1评价级别的差异 (7) 7.2同等评价级别工作量的比较 (9) 7.3推荐模式的功能比较 (11) 7.4小结 (12) 附件A: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质量模拟重点实验室网站提供电子资料清单 (1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编制说明 1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下称“93版大气导则”)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技术方法。通过大气导则的实施,提高了大气环境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及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更加有针对性。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国际上环评技术方法的更新,93版大气导则从适用范围、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上均不能适应新的要求。目前正在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为了符合修改后的总纲的要求,大气环境导则也要与之相适应。 修改的大气导则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污染源调查和统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与93版大气导则相比每个章节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改动较大的是推荐了预测模式部分。 93版大气导则推荐的环境质量预测模式基于60~70年代的大气边界层理论,已落后于当今国际主流的环境质量预测模式所应用的80~90年代的大气边界层理论。93版大气导则推荐的环境质量预测模式假定大气中的污染物扩散在空间上遵循高斯分布,考虑地面和混合层顶均为不可穿透的平面;按照Pasquill稳定度分类方法将大气边界层的稳定度分为六类,扩散参数由稳定度、扩散距离和时间决定,因此,采用的稳定度分类和扩散参数是不连续的。这不仅在理论上与大气边界层的湍流特征的连续变化相违背,也与近几十年对湍流扩散的研究成果不符,尤其是在对流条件下。 93版大气导则推荐的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a)不稳定条件下,对于中等及以上有效高度的排放源,其地面浓度预测值和实测 值之比,明显偏低; b)未能反映浮力烟羽抬升到混合层顶部附近的实际扩散过程,地面浓度预测值误 差较大; c)扩散参数和大气稳定度不连续; d)没有考虑建筑物下洗问题。

工程概况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工程概况及编制说明 第一节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北京金融街洲际酒店10和11层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金融街 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约3200平米 设计图纸状况:满足施工要求 二、工程招标范围 第二节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本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目的:本工程提供完整的、纲领性的技术文件,用以指导该工程的施工与管理,确保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地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编制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施工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竣工工期。 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安全生产的原则下,推行ISO9001标准化管理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合理布置好施工现场,组织好文明施工。 4、实行施工、设计和建设单位三结合,做好施工部署。

5、采用分段的流水施工方法和进度计划组织有节奏、均衡和连续施工。 6、注重人力、机械、技术等生产力的合理配置,力争均衡生产。 7、充分利用现场机具设备资源,扩大机械化施工及工厂化施工范围,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用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实现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 8、施工期间,积极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科学地确定详尽周密的施工方案。 9、9、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均达到国家现行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编制依据 (1)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及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 (2)业主提供的关于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3)根据ISO9001体系质量标准相关文件及企业ISO9004体系管理标准。 (4)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5)依据我公司以往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及法规 我公司在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制造安装、性能材料等方面除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中技术说明外,还严格遵守适用的规范和标准配套执行。我公司保证采用的一切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是全新的,并且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方案设计,采取必要的

陕西省地方标准

陕西省地方标准 《社区智慧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陕西省地方标准《社区智慧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是2017年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本标准由陕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得到陕西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与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智慧社区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丽莉 二、制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 (一)我国老龄化趋势和养老服务现状是标准制定的现实需求。 2011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7%。预计2020年我国的老龄人口达到2.43亿,占人口总数的18%。我们将面临着养老市场庞大需求的压力,加强养老产业的快速科学发展的工作迫在眉睫。另一方面,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逐渐增多,家庭独自承担老年人的照顾问题越来越不现实。老龄问题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如何养老”成为政府和全社会面临的巨大挑战,必须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应对老龄化问题。因此,智慧养老应运而生。智慧养老是利用物联网、云

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各类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信息的自动感知、及时传送、及时发布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实现对社区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型养老模式。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养老服务资源,满足不同老年人对智慧养老服务的需求,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智慧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这一标准的制定将为实现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实现健康老龄化社会的目标,为政府制定养老政策,以及为老年人提供适宜养老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推进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是标准制定的重要依据。 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重要任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规划要求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通过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臵上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社区智慧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标准的制定以国家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为重要依据,该标准也将成为规范养老服务的基础依据。 (三)以规范社区智慧养老服务机构与管理为目的。 社区智慧养老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也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 一、标准的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简况(必要项)(拟制成编制说明时,此标准编号“(一)”调整为“一、”,以下类推。此为一级标题,格式固定,不需另行更改。) 1.任务来源 ××××年××月××日,由××××××(起草单位)申请地方标准的立项,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文号),批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同)。 2.起草单位、协作单位(没有就删除) 起草单位:(名称需与印章相同) 协作单位:(没有就不写) 3.主要起草人(以表格形式将内容明确) (二)制定(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重要项、需充分说明)

(三)主要起草过程(必要项) 综合性叙述,不以时间过程记录。如资料收集、调研、试验论证、拟稿、征求意见、整理送审等内容。 (四)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必要项)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重要项) (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必要项) 需说明征求多少家单位的意见,这些单位的类型为(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行业主管、大专院校、检测机构等)(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选填项,无此项,删除。) (八)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必填项) (推荐性标准不写理由,只提建议。) 例: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强制性标准要详细说明强制的内容及理由) (九)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必要项) 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选填项)

(消防培训)消防工程概况及编制说明最全版

(消防培训)消防工程概况 及编制说明

工程概况及编制说明 壹、工程概况及特点 (壹)工程概况 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2-A楼工程位于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上,由盐城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框架结构,地下壹层为车库,地上三层,局部四层为商场。建筑面积约10000㎡。 本工程招标工期为2003年11月30日至2004年5月31日,我司投标工期为2003年11月30日至2004年5月31日,计184日历天。工程质量达优良标准,其中消防设施保证通过苏州市消防检测部门及苏州市消防支队的检测和验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二)工程特点 1、本工程为吴江市步行街现代化商场设施,对本项目的防火安全要求较高,各个系统安装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所有设施安全运行的可靠性,施工安装的各程序必须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2、给排水管道采用PP-R管、UPVC塑料管敷设、消防管道采用热镀锌管敷设,安装中不允许到处打洞,对预留预埋要求较高。 3、消防广播、警报器、防火、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化控制程度高,对综合技术人员的施工素质要求严,施工安装、检测、测试质量是本设计安全运行的关键。 4、本项目设施设有吊顶,所有水电工艺设施在顶上分层次明敷,各专业工种标高统壹协调,统壹布置才能保证层面顶部整齐美观。 5、本安装工程系统复杂,前期必须和土建紧密配合,后期和装

修配合密切。各工种主体交叉必须采用流水施工,施工期间应主动接受业主和监理的统壹协调,在全面透彻理解设计意图的基础上,编制可行的施工方案,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管理和控制手段,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管道、电气和设备安装。二、招标内容 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2-A楼安装工程含水、强电、弱电、消防、设备等。具体施工范围根据招标文件包括下述安装内容: 1、管道的预埋和安装 1)上水管。 2)下水管。 3)强电电线管。 4)弱电电线管(含公共广播、火灾报警系统)。 5)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管道预埋和安装。 2、管内穿线 1)强电系统(含照明、插座、设备用电)。 2)消防、火灾报警穿线。 3、设备安装 1)卫生设备(含卫生间洁具)。 2)消防设备 3)防雷避雷系统。 三、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2-A楼主要安装工程量见下表。 吴江市永康路步行街2-A楼主要安装工程量表表1-1

陕西省地方标准《精准扶贫 贫困退出实施规范》

陕西省地方标准《精准扶贫贫困退出实施规范》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一、编制背景 2015年11月底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明确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2016 年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作为2017 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一补”即补短板,其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当前,我国扶贫开发进入到了千载难逢的最好机遇、也是最关键阶段,同时也是最艰巨的历史性时期。一方面,党中央将扶贫脱贫定位到“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增进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中国目前还有7017万贫困人口需要脱贫,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任务,而“十三五”是最关键阶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贫困退出机制的构建均作了原则性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 年4月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建立贫困退

出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 2017年9月30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响应国家政策部署,于11月4日颁布了《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贫困退出应坚持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自愿、有序推进的原则。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为更好实现2020年如期脱贫过程中,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精准退出,促进贫困退出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在省扶贫办等相关单位的共同推动下,省质监局于2017年9月25日下达陕西省地方标准《精准扶贫贫困退出实施规范》项目制订计划,项目编号SDBXM 189—2017,标准编制工作由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承担。其中,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是全省唯一的权威的标准化技术研究机构,具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雄厚标准化技术研究实力;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团队长期从事贫困研究工作,尤其是在贫困退出对农户生计和农民增收脱贫的影响、贫困退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长期研究,具有丰富的前期研究成果积累。 二、编制过程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及资料搜集 标准编制组前期对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宝鸡市麟游

GB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修改背景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并推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处理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原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明确排污许可制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制的实施,针对GB 16171-2012中有关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水质监控位置,以及苯并(a)芘及多环芳烃的排放管理控制要求等问题进行调整修改,在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防范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以更加符合行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保证排放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此外,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名录中共包含22项化学品,“萘”(CAS:91-20-3)为其中之一。在对优先控制化学品

提出的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中提出,一是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要求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2018年,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关于“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措施”的要求,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建议,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设废水中萘排放标准,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因此,有必要在标准中增设废水中萘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行业发展情况及废水处理现状 据统计,截止2018年底,我国焦化企业数量约500家,焦炭总产能约6.5亿吨,实际产量约4.4亿吨。按焦炉类型分,传统焦化企业产能约5.6亿吨;热回收焦炉焦化企业产能约0.18亿吨;半焦(兰炭)企业产能约0.7亿吨。按企业类型分,独立焦化企业约400家,其数量和产能占比分别约为80%、75%。按熄焦方式分,目前钢铁联合企业内的焦化厂基本均采用干熄焦方式,而独立焦化企业之前基本均为湿熄焦,近5年山西、河北等地要求进行干熄焦改造,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的炼焦项目属于限制类项目,因此新建焦化项目均要求配套干熄焦装置。 焦化工业废水包括酚氰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等,其

国家标准啤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啤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委于2014年12月下达的63项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啤酒》国家标准被列入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42737-T-607,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2、主要工作过程 起草阶段: 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啤酒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2017年3月1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啤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会议,共有来自啤酒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以及小微啤酒酿造企业的22家单位24位代表参会。会议针对《啤酒》标准修订技术和指标要点进行专题探讨,重点围绕产品标准修订、分类原则以及指标调整等问题开展讨论。同时,秘书处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工作组整体情况做出安排,明确分工,并就工作内容、时间进度等提出要求。 2017年3月-4月,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工作,并以网络办公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包括国内外相关标准动态、产品抽样检测数据以及政策法规等,并于2017年6月完成标准修订初稿。 2017年7月1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于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二次现场工作会议。此次会议上,工作组主要完成了标准修订初稿的审议工作,并形成标准讨论稿。 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经过工作组内逐条讨论,反复修改意见,最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指标依据和对主要条款的说明 1、指标原则

①确保食品安全; ②与国际接轨,指标及其对应的分析方法要积极参照采用国际标准; ③标准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④要结合国情和产品特点; ⑤与相关标准法规协调一致; 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技术进步。 2、主要条款的说明 ①产品定义 在原“啤酒”产品定义的基础上,调整了关于泡沫和酒精度的描述。结合目前国内啤酒市场上多元化产品分类情况,突出产品共性和标准包容性,将“起泡”调整为“形成泡沫的”文字描述,并取消“低酒精度”文字描述。 ②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和主流产品的实际情况,修改了原标准中关于“生啤酒”“特种啤酒”“干啤酒”“冰啤酒”“小麦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的产品定义,去掉了“鲜啤酒”的产品定义,同时增加了“艾尔啤酒”“拉格啤酒”“白啤酒”“司陶特(世涛)啤酒”“皮尔森(比尔森)啤酒”“酸啤酒”“黑啤酒”以及“工坊啤酒”的定义,同时修改了部分反应产品共性质量特征的术语描述。 ③产品分类 通过行业调研,结合我国啤酒产品生产和研发趋势,综合考虑啤酒产品的生产特点和技术条件,保留原标准中按颜色分类的产品分类方式,同时新增了浊度分类(包括清亮啤酒、浑浊啤酒)、按杀菌工艺分类(生啤酒、熟啤酒)和按酵母类型分类(上面发酵啤酒、下面发酵啤酒、混合发酵啤酒);取消“特种啤酒”,改为“按其他特性分类”。 3、要求

《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943-2014)

行业用水定额 陕西省质量监督局发布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943-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所规定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萍、毛小惠、冯缠利、贾亚平、马孝义、高旭艳、聂卫波、龙正未、刘永刚、鱼晓利、杨建宏、王栋、孙琦、王光社、甘学涛、李宏革、薛亚丽。 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行业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工业、农业、居民生活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省域内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本标准中未涉及的行业和产品,其用水定额可参照相近行业、相近产品的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7367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CJ 42 工业用水考核标准及计算方法 SL 13 灌溉试验规范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新水量 quantity of first used water 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2

用水定额 water consumpion quota 指每计量单位需要的新水量标准。 注:计量单位指人、床、次、d、t、m2、m3、100m、kg、台、辆、头等。 3.3 工业用水定额 industry water quota 生产单位产品需要的综合用水量。工业用水定额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定额A和定额B。 注:定额A代表先进用水定额,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再建项目的用水控制上限;定额B代表通用用水定额,主要用于已建项目的用水控制上限。综合用水包括生产区域内的生产和辅助性生产用水总量。 3.4 生活用水定额 domestic water use quota 包括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两大类。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指除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城镇用水。 3.5 灌溉定额 irrigation quota 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m3/亩表示。 4 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编号、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 根据浙卫便函〔2011〕48号通知函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以下简称地标)列入2011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受浙江省卫生厅委托(委托协议书编号2011004),舟山市卫生监督所主要承担该标准制订工作,国家海洋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浙江富丹旅游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咸亨酒店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参与制订。 (二)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地标主要起草人:陈忠伟、顾仲朝、梅宏舟、周震海、王萍亚、杜俐、史翠英、宋瑞忠、徐静波、郭宝达,其中陈忠伟担任起草负责人。起草人员主要负责标准制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标准送审等。起草负责人在地标制订期间未担任或兼任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 (三)简要起草过程 1、标准任务下达后,舟山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地标制订方案,并于2011 年10月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由舟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了浙江省调制即食水产品企业水产、标准执行和应用现状,初步形成包含感官、安全限量、质量指标以及检验方法的标准基本框架。2011年10月份,起草工作组召开会议对标准框架进行研讨,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征集省内专家的制标建议,形成标准初稿。之后,各起草单位针对标准初稿中制订的指标判定值,调取了近几年产品的检测数据,并组织抽样对指标、试验方法进行验证工作,积累了检验数据。 3、起草工作组依据研讨会、对比验证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初稿进行修改,于2012年3月上旬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12年4月至5月,起草工作组向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03份,收到修改意见14份,经过整理分析,与6月召开专题研讨会,采纳了部分意见,并于2012年6月底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关系 地标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对该类食品监督抽检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充分考虑本省水产企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予以制订。本标准引用或参照了现行的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 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NY 5073-2006《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T 1712-2009 《干制水产品》、NY 5328-2006《无公害食品海参》和NY/T 1514-2007《绿色食品海参及制品》等标准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并充分考虑到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出台,其中对水产品制品污染物指标作了限量规定,本标准也进行了参考。而致病菌限量的国标尚处于制订过程,直接引用还不现实,本标准直接引用了GB 10144的限量指标。本标准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进行编写。

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修订过程 (一)任务来源、修订单位、主要修订人 1、任务来源: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的通知》(沪卫食品〔2019〕6号),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31/2026—2014)修订工作。 2、修订单位: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3、主要修订人:秦玉青、李妍、宋亦馨、施锦、朱建新、章寅、石春红、李自芳。(二)简要修订过程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申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后,查阅了国内、外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标准修订的时间进度,并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修订期间,工作组通过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形式形成标准文本修订送审稿。 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一)主要修改条款共计25项。原文、修改后的条款及相应的修改依据见下表格。 1、原前言 原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修改为: 本标准代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 31/2026-2014)。 本标准与DB31/2026-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框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包装间洁净等级; ——修改了包装间环境温度控制要求,并增加了脱离冷藏条件的时间控制要求; ——取消了销售包装份量规定; ——修改了禁止品种; ——修改了附录A“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成品检验要求”。 修改依据:按照标准修订的实际内容进行修改。 2、原条款1范围

γ-氨基丁酸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γ-氨基丁酸》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γ-氨基丁酸(Gamma-aminobutyric acid,GABA),又称氨酪酸,是一种天然存在的非蛋白质组成氨基酸,广泛分布于原核和真核生物中。在哺乳动物体内GABA是中枢神经系统中一种重要的抑制性神经递质,通过中枢神经系统,促进大脑的新陈代谢,恢复脑细胞功能和活力,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生理功能,如促使精神安定、健脑益智、营养神经细胞、延缓衰老、健肝利肾、降低血压、改善更年期综合症等;因而其在功能性食品及医药领域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在国外,GABA作为现代营养健康食品的理想配料,已经广泛应用于果酱、糕点、饼干、调味料和药品等制品中。目前,市场上已出现一系列的GABA食品,如Gabaron茶,富含GABA的米胚芽、米糠、发芽糙米、含GABA的奶酪以及高浓度的GABA粉末。2009年9月27日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2号批准γ-氨基丁酸为新资源食品,准予在食品加工中使用。 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只是部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内部有企业标准,但不同企业的γ-氨基丁酸产品标准所控制的项目和标准值有所不同,个别指标相差较大,无法作为统一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标准化的工作开展,能及时获得大量标准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资料,了解国内外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创造良好的条件。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归口,计划名称为《γ-氨基丁酸》,计划编号为2010-2876T-QB。 (二)简要起草过程 1. 2010年11月工信部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于2011年4月8日召开了标准启动工作会议,和有关起草单位一同针对制定《γ-氨基丁酸》行业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小组,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牵头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福建安溪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组长单位,负责写出标准文本草稿(第一稿)。起草成员单位吸纳了科研及国内主要生产企业等部门,能代表全国的情况。 2. 启动会后,起草工作组收集国内外标准资料以及相关实验方法,综合各种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处理后,6月底前由福建安溪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标准文本(草稿),通过电话、邮件与其它各起草单位沟通、探讨,确定标准文本(初稿)。2011年7月19日组织召开了第二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初步确定了各项指标要求和检验方法。 3. 第二次起草会后,收集各单位γ-氨基丁酸样品并完成送检工作,对样品采用盲样测试方式,进行了检验,完成数据汇总。2012年4月17日进行第三次起草小组工作会

装饰装修工程编制说明

常州市青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9387平方米,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须各家投标单位认真考察熟悉现场。 二、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装饰工程,详见图纸及招标文件(空调及消防工程除外)。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建设单位提供的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常州市青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图纸; 四、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投标总价封面”,“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五、主要材料品牌说明 1、乳胶漆(白色/彩色)…………………………………常州光辉(三标段使用) 2、乳胶漆(白色/彩色)…苏州立邦(中档\除三标段其他标段均使用本品牌) 3、轻钢龙骨(50系列/75系列)…………………………港星或龙牌(中档) 4、纸面石膏板………………………………………………拉法基、龙牌(中档) 5、细木工板、夹板、饰面板………………………中档(与徐达牌同类档次) 6、开关、插座…………………………………………中档(与松下同类档次) 7、电线………………………………………………中档(国标与金牛同类档次) 六、有关施工要求的说明 1、所有轻钢龙骨吊顶采用50型(不人型)热镀锌龙骨,主龙骨壁厚为㎜,副龙骨壁厚㎜,副龙骨间距为400×600; 2、所有木基层板(如三夹板、细木工板等)均须采用柳桉芯材质; 3、乳胶漆做法为801胶白水泥批腻子三遍,白色(或彩色)乳胶漆三遍; 4、所有木龙骨及基层板均刷防火涂料三遍;

七、暂定价说明 以下主材费项目采用甲方暂定价,请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列入投标总价。暂定价部分不作投标让利。施工时由甲方确定品种、规格和价格,结算时仅调整该确定价格与暂定价的差价,且该差价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1、成品件暂定价(此暂定价成品为全费用单价) 1)成品实木单开门(850*2600含门五金免漆门套)…1000元/樘(成品价) 2)成品实木双开门(1800*2600含门五金免漆门套)…2000元/樘(成品价) 3)成品不锈钢楼梯栏杆……………………………………600元/m(成品价) 4)成品蹲坑防水板隔断……………………………………850元/个(成品价)2、材料主材暂定价(此暂定价成品为全费用单价) 1)150宽石材门套线线条,浅啡网纹大理石……………210元/m(主材费) 2)200宽石材门套线线条,浅啡网纹大理石……………280元/m(主材费) 3)浅啡网纹大理石…………………………………………420元/㎡(主材费) 4)灰麻花岗岩………………………………………………320元/㎡(主材费) 5)皇室啡花岗岩……………………………………………420元/㎡(主材费) 6)米黄大理石………………………………………………400元/㎡(主材费) 7)热带雨林大理石…………………………………………480元/㎡(主材费) 8)黑木纹石材………………………………………………400元/㎡(主材费) 9)复合地板…………………………………………………60元/㎡(主材费) 10)地毯………………………………………………………120元/㎡(主材费) 11)800×800地砖……………………………………………55元/块(主材费) 12)600×600地砖……………………………………………30元/块(主材费) 13)800×800墙砖(含6mm抽缝磨边)………………………65元/块(主材费) 14)600×600墙砖(含6mm抽缝磨边)………………………35元/块(主材费) 15)600×120地砖踢脚线(含切角磨边)……………………8元/块(主材费) 16)300×600墙砖(含6mm抽缝磨边)……………………13元/块(主材费) 17)300×450墙砖……………………………………………7元/块(主材费) 18)成品硬包、软包…………………………………………150元/㎡(主材费) 19)工艺墙纸…………………………………………………15元/㎡(主材费)

贵州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山西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酿酒葡萄种植标准》 一、任务来源、标准制订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我国葡萄酒产业发展迅速,国民对葡萄酒的消费量日益增加,葡萄酒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入世后对葡萄酒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截止目前为止,本省还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来指导酿酒葡萄的种植生产,为了规范山西产区酿酒葡萄生产,推进酿酒葡萄栽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栽培,生产出优质的葡萄原料,特制订本标准,以指导本省酿酒葡萄生产。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省外标准的制定发布情况 在酿酒葡萄方面的国家标准分别有三个方面的标准:理化检验有2003年修订发布的GB/T 8302~8314等13项单项检验方法标准(其中1项标准已有2008年修订版)、感官审评有GB/T 14487-2008《茶叶感官审评术语》和GB/T 23776-2009《茶叶感官审评方法》2项标准、检验条件有GB/T 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标准。行业标准只有感官审评方面2项标准:NY/T 787-2004《茶叶感官审评通用方法》和SB/T 10157-1992《茶叶感官审评方法》。关于规范企业检验活动的独立的地方标准未见发布,只是在浙江省的DB33/T 627-2007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标准中提出了检验设备(施)要求,而未对检验人员和检验管理进行规定。另外,国家“食

品生产许可”制度对茶叶检验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总体上看,目前国内还未制定关于综合规范企业检验活动的标准。本标准旨在对茶叶企业检验的设施条件、人员要求和检验管理等方面提出系统的基本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三、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成员、参加成员 (一)主要工作过程 2011年05月30日,山西省戎子酒庄有限公司召开《山西省酿酒葡萄种植标准》编制方案论证会,确定编制原则、编制框架、内容和拟制定、修订的标准,并进行分工,确定戎子酒庄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山西省酿酒葡萄种植标准》编制工作,技术中心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二)标准编制主要成员 四、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及内容的说明 (一)、标准的结构 本标准共分为8章: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广西地方标准桂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西地方标准《桂通》(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广西肉桂”系国家,而桂通又是广西肉桂中的主要产品之一。由于广西独特的自然环境条件,悠久的栽培历史,传统的生产农艺和加工工艺,形成了广西肉桂皮厚、色泽光润、含油率高、味辛香偏辣、药用和调香料用兼优等特点,亦使之成为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广西肉桂保有面积16.7万公顷,桂皮产量2--3万吨,皮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50%,桂皮和桂油均有多种用途,桂皮在日本、欧美诸国磨粉后主要用于配制糕点、饼干、咖喱粉、五香粉等食品工业原料,中东次大陆和非洲用于饮料、泡酒和调味品。在医药上桂皮具有散寒、止痛、化淤、活血、健胃和强壮功效。肉桂由于其天然、保健特性,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肉桂的国际需求将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尚无有关桂通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因此亟需制订该产品的相关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检验、贸易及仲裁的依据。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1)任务来源 2013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桂质监函[2013]635号文, 由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承担《桂通》广西地方标准的制定任务,项目编号:2013-1713,起止年限为2013年5月~2014年12月。 (2)主要工作过程 ①成立标准编制小组 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在接到标准的制定任务后,成立了标准编制小组。 ②查阅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 本标准编制组查阅、收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桂通的标准方法及各种文献资料,建立了桂通产品的标准分析方法,在此基础上,确立本方法标准制定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依据。 ③组织成员讨论,确定标准制订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为使标准更具代表性和适用性,参与编制标准小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广西京桂香料有限公司,广西防城那梭香料厂,三家单位的技术人员开会讨论共同参与标准的实施和制订工作,并做出项目的工作计划安排。 ④研究建立标准方法,进行标准方法论证试验 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本方法标准编制组按照合同要求,以及项目组讨论的意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 1.1 编制依据 1、依据某市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 2、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某市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及设计说明。 3、依据某市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介绍及现场实地踏勘所了解的情况。 4、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省、市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依据我公司实际技术力量、机具设备、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6、依据我公司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 7、依据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防噪、质检、监理等的相关规定。 1.2 编制原则 1、本施工组织设计以确保施工安全、确保施工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创一流管理的指导思想进行编制。 2、在施工组织机构建立上立足专业化,选用最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组成强有力的施工组织管理的核心层,全面负责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分配和安全保证等。

3、在机械及检测仪器配置方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机械化施工和劳动生产力,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工期提供有力的物资条件。 4、在工程施工上,仔细分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用统筹方法组织平衡流水作业和立体交叉作业,不断加快工程进度。 5、在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工艺的选择、施工技术的实施方面立足规范化、标准化,落实各项施工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工期。 6、精心进行现场布置,节约施工用地,组织文明施工,搞好环境保护。 7、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操作技术规程,加强生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和施工安全。 8、实施“精品工程”战略,通过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保优质、创信誉,向业主交一个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工程。 1.3 编制说明 1、本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工程设计特点、功能要求,并本着对业主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对工程质量高度负责进行编制。 2、编制的原则是:经济、合理、优质、高效、技术先进。 3、本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使工程质量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编制组 二一一年一月 〇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 项目统一编号:292 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赵欣丰、杜啸岩、李敏、宋若晨、梁刚、李忠华、郑韶青、刘彩凤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李晓倩、何俊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目 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编制过程 (1)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 2.1贯彻环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2.2以人为本原则的要求 (2) 2.3提高环评质量的要求 (2) 3 标准制订的依据与原则 (2) 3.1制订依据 (2) 3.2制订原则 (3) 4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情况介绍 (3) 4.1美国 (3) 4.2日本 (3) 4.3台湾地区 (4) 4.4印度尼西亚 (4) 4.5斯里兰卡 (4) 4.6巴西 (4) 4.7澳大利亚 (5)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 5.1适用范围 (5) 5.2总则 (5) 5.3公众的范围 (5) 5.4公众参与计划 (6) 5.5信息公开 (6) 5.6公众意见调查的内容 (6) 5.7公众意见调查方法 (6) 5.8公众意见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 (7) 5.9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篇章的编制要求 (7) 5.10关于本标准附件 (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其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要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公众参与方面的经验较少,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技术导则来促进环评法的实施。另外,中国当时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许多工作需要与世界接轨,在这一背景下,评估中心接受世界银行赠款,开展了题为“中国加入WTO后环评能力建设”的世行合作项目,其中内容之一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相关指南的研究工作。该项目成果为后来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奠定了基础。 作为一个部门行政法规,2006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侧重于规范环评中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和组织形式等内容,无法过多涉及公众参与的具体细节和操作方法。因此,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以《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文向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下达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的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292,本导则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1.2 工作过程 1.2.1 项目启动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在未正式下达编制任务前,就启动了编制工作。2007年11月13日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召开了导则编制讨论会,分析了现阶段公众参与存在的显著问题,并就具体技术细节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会议明确了导则编制的思路和方向。 (2)课题组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环评中公众参与的现状进行了充分调研,2008年2月完成初稿编织工作后,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反复征求了部分环评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前后三次对初稿进行了重大调整,涉及公众参与工作等级、被调查人数、调查内容等公众参与核心内容。至形成征求意见稿,共经历8次修改。 1.2.2 文献调研 (1)调阅了国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现在国内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内容、采用的方法和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篇章的结构和内容等进行了分析总结; (2)收集了世界银行《环评业务指南》、亚洲开发银行的《环境评价业务指南-公众咨询和信息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影响评价议条例》和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中公众参与的要求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进行了研究; (3)通过文献,了解了美国、澳大利亚、瑞典、英国、法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巴西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环评中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收集了若干国家的公众参与指南或研究报告,如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局的《分享良好实践经验》、国际金融合作组织的《良好实践手册》、澳大利亚的《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公众参与部分、世界银行的《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咨询:一个战略方法》、美国的《保护区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英国环境交通部的《地方环境决策中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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