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区划依据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义乌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提高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和《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13—2030年)》等文件对义乌市中心城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划分。
二、适用范围本划分方案适用于义乌市中心城区范围,主要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和苏溪镇等在内的9个街镇,总面积约266.08平方公里。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
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如下: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1、表格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一种用于规划和管理声环境的技术规范。
它有助于环境保护,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根据环境和社会特征,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
这些功能区的定义可能会根据城市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生态条件有所不同,但其核心要素应是实现城市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根据功能区分类,制定声环境控制措施和标准。
比如,社会环境功能区可以实施较严格的声环境控制,而工业及物流功能区可以采取更宽松的控制措施。
三、确定不同类型的声源强度和频率等参数,以实现不同功能区的最佳声环境质量。
四、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与其他规划文件和环境控制措施相结合,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的声环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于规划和管理城市的声环境。
它不仅有助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而且还有助于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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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张家川县闫家乡人民政府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单位:张家川县闫家乡人民政府
编制日期:年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监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
位编制。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抽污车拉运
环境影响分析
图噪声等值线图
由表可知,项目设备噪声经阻隔和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区标准,对周边声环境敏感点影响较小。
.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于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锅炉灰渣。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
但在清运走之前,项目内管理部门则应当保证所产生的垃圾实现袋装或桶装集中,不致形成。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声音无处不在。
从清晨鸟儿的啼鸣,到马路上车辆的喧嚣,再到夜晚宁静的虫鸣,声音构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并非所有的声音都是我们所欢迎的,过量或者不合适的声音可能会对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干扰,甚至影响我们的健康。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声音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应运而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和环境需求,将一个城市或者特定区域划分成不同类型的声环境区域,每个区域都有相应的噪声标准和管理要求。
这就像是给声音“分区居住”,让合适的声音出现在合适的地方。
那为什么要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呢?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想象一下,如果在一个本应安静的住宅区,整天充斥着工厂的轰鸣声或者交通的嘈杂声,居民如何能够得到良好的休息和放松?通过合理的划分,可以确保居民在居住区内享受到相对安静、舒适的环境。
其次,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功能区,如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对声音环境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规划之初就明确声环境功能区,可以更好地指导城市建设,避免后期因为噪声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再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噪声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噪声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保护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原则。
首先,科学性是至关重要的。
划分必须基于对区域的充分调研和分析,考虑地形、地貌、气象、土地利用、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多种因素。
只有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些情况,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划分决策。
比如,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山谷、丘陵等地貌可能会影响声音的传播和扩散。
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划分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无法有效地控制噪声。
同样,气象条件如风速、风向也会对声音的传播产生影响。
《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一○年六月

附件三:《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一○年六月项目名称: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626标准承担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标准编制组成员:柳至和 秦勤 段传波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标准所技术管理人:张国宁目 录1 前言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2)2.1 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2)2.2 编制《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必要性 (3)3 编制原则及总体思路 (4)3.1 编制原则 (4)3.2 标准编制总体思路 (5)4 声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 (5)4.1 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简介 (5)4.2 声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平均值得分法 (6)5 定点监测法声环境质量评价内容 (11)6 普查监测法声环境质量评价内容 (11)6.1 0~3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11)6.2 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 (11)6.3 4类功能区评价基本内容 (11)7 参考文献 (15)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1前言1.1任务来源声环境作为人们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状况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
噪声作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治。
声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任务就是以现有声环境监测数据基础上,综合评价城市或城市中某一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声环境质量好坏,真实反映区域声环境质量基本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各种噪声防治对策,把噪声污染降至最低,为环境保护工作及制定城市未来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标准编制计划年度:2006年,项目统一编号:626。
为配合工作的开展,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及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标准编制核心组。
各方亦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了课题小组,在各自分工的领域内开展了大量的调研、测量、验证工作,例如国外噪声法规标准研究、国外环境噪声评价方法调研、国内环境噪声法规标准搜集研究等一系列工作。
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

附件: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二O二三年九月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本划分方案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文件要求,在原划分方案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类别。
本划分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亚市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2—2023年)》同时废止。
本划分方案编制单位: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划分方案由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的声环境管理。
二、划分原则(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科学划定。
(二)主要以城市规划功能结构和城镇集中建设区为单元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四)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划分方法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5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一)O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根据相关规划文件,本划分方案无符合划分为。
类功能区条件的区域。
(二)I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 制 说 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1655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魏峻山、李文君、魏巍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3、标准修订的原则 (3)3.1 基础性原则 (3)3.2 适用性原则 (3)3.3 兼顾性原则 (3)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5.1 主要修订内容 (4)5.2 标准名称 (4)5.3 内容与范围 (4)5.4 术语和定义 (4)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
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首先,编制目的和依据。
编制该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声环境。
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行业标准等,确保规范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其次,编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编制该技术规范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原则。
在规划和管理城市声环境时,要注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例如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
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指标,确保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再次,规范内容和划分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成果,该技术规范应包括声环境的评价方法、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原则、划分方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声环境功能区应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声环境特点划分,例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以满足不同区域的环境需求。
最后,编制的程序和参与人员。
编制该技术规范应按照程序,包括前期调研、论证和方案制定、意见征集和修订等阶段。
参与人员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声环境专家和社会公众等。
在征求意见阶段,可通过专家座谈会、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
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意义重大,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该技术规范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城市声环境的管理,还可以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总之,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要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原则,确保规范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通过合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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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 制 说 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1655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魏峻山、李文君、魏巍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3、标准修订的原则 (3)3.1 基础性原则 (3)3.2 适用性原则 (3)3.3 兼顾性原则 (3)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5.1 主要修订内容 (4)5.2 标准名称 (4)5.3 内容与范围 (4)5.4 术语和定义 (4)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
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标准修订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研究、修订工作:●收集涉及标准修订的其他国家标准。
●收集全国各地对城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管理规定。
●对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山东、武汉、广西、福建、呼和浩特等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征求对原标准的意见及建议。
●收集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等部门对4类功能区划分目前的研究成果。
●对北京、上海、杭州等环保部门进行噪声区划工作调研。
●走访专家、座谈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修订)开题论证会,论证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
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1、标准的修订重点应放在四类区的划分,进一步论证四类区边界与道路的距离。
2、要注意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和协调,建议标准改名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3、考虑农村和城市在噪声区域划分上的差异性。
该标准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问题是重点内容,4类区要不要划,如何划,要不要过渡带,为进一步分析利弊,使标准制定的更合理可行,2010年12月,标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研讨会,进一步统一了思想。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划分不同功能区,1994年我国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在实施的10多年中,该标准对全国城市噪声区划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促进了城市声环境的管理与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改善。
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标准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当时标准的制定是结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例如当时对交通干线的定义为车流量每小时大于100辆,和今天城市百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相比,差距很大,特别是进入到2000年后,我国经济步入高速发展期,GDP保持每年8%以上的增长率,城市及乡村功能区规划、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城市化步伐加快,各类功能区的内涵与范围有了新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重新修订。
另一方面,《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是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基础上制定的,2008年10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正式颁布执行,相比93年的原标准,标准中更加明确了各类功能区的含义,特别针对乡村功能区划分进行了定性说明并对2011年后的铁路沿线声环境质量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因此,与之配套执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也需进行相应的修订。
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课题组的调研及各地的意见反馈,原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4类功能区的划分存在较大问题,如今城市道路车流量、噪声等级、时间变化、影响范围与原标准制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不适应目前管理的需要。
●我国城市从规模、结构、地貌、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差异较大,4类功能区各类城市同一个距离的划分方法不够合理。
●原标准规定的“区划面积不应小于1km2”等规定,在目前的有些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方面适用性较差。
●对城市或乡村中某些特殊设施如公交、铁路场站未规定其性质,不便于环境噪声的管理。
●GB3096-2008明确包括乡村等地区,原标准只规定了城市区域内的噪声区划,为适应标准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应增加乡村地区的噪声区划方法。
3、标准修订的原则3.1 基础性原则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1994)为基础,保留其原有适用部分,重点修改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2 适用性原则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了解原标准中已不适用的内容及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使新修订的标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提高可操作性,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我国噪声标准体系与现行管理方式,突出新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3.3 兼顾性原则在标准修订中参考其他行业标准,使行业之间的标准不存在互相矛盾的,便于环境噪声管理者在噪声区划工作中既具有较高的操作性,又推进城市及乡村功能区规划向有利于推动声环境质量的提高方向发展。
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标准编制组在修订标准过程中,除遵循标准修订的原则外,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方面: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及乡村的产业结构处于调整阶段,城市内部很多土地由原来的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但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基于这种在我国很多城市都普遍存在的问题,此次标准将规定以土地的实际使用现状为基础,辅助从声环境质量的角度去进行理性划分。
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依据GB3096-2008中的规定,结合原标准中对于0-3类功能区定性与定量划分方法的优缺点,制定简单易用的定性方法及有操作性的定量方法。
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针对标准修订前期对各重点城市进行的标准意见和建议的咨询及对上海、北京、杭州等地的实地调查,4类功能区划定充分考虑噪声排放水平和各地城市规模、结构、地貌、经济水平等的差异。
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针对铁路、公交、港口场站等特殊功能区的噪声排放特性与水平,新标准拟将这类区域划入4类声环境功能区。
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5.1 主要修订内容本次标准修订,结合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功能区划中的实际经验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内容,主要修改了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修改了部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及噪声区划的其他相关内容。
5.2 标准名称根据开题论证会意见及标准的实际内容,将标准名称改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5.3 内容与范围与原标准基本相同,未强调“城市”二字,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宽泛。
5.4 术语和定义根据标准内容需要,本次标准修订增加了乡村、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分区、交通干线、道路红线和A类用地、B类用地等内容。
术语与定义解释主要取自《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同。
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了以下内容:5.6.1区域划分考虑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水平原标准在噪声划分的基本原则中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辅以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水平确定”的内容。
主要原因是:考虑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推进,城市规划与用地现状往往存在较大矛盾,特别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或乡村中大规模的兴建商品房等基础设施,而土地性质依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造成依据规划土地而划分的标准适用区与现实的差距较大。
例如天津市某原工业区,企业破产后,兴建大量的商品住房,但土地依然是工业用地,按照土地进行分类应该为3类,但事实上该用地的现状为居住用地,定为3类肯定不符合当地实际现状。
5.6.2将原标准“其他规定”部分合并入区划基本原则愿标准中“其他规定”的内容,基本都是与区划原则相关的内容,这两部分合并从标准内容上看,结构更清晰,标准使用上也更方便。
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1类、3类功能区仍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在1、3类声环境功能区定量划分中,用地指标不统计交通用地,只统计单一指标,1类划分只统计A类用地(以居住用地为主)的占地率,3类划分只统计B类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为主)的占地率。
2类声环境功能区取消定量划分方法,2类功能区在0类、1类、3类功能区确定后将区划范围其余部分根据定性方法确定。
5.7.1 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等特定区域。
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在原标准条款上,去掉了“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的规定。
5.7.2 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标准修订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2条规定的区域;b.被明确按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加强管理的区域;c.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修订说明:①国家鼓励地方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安静居住小区”的声环境指标要求为昼间声级55dB(A),夜间声级45dB(A),均按照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进行创建,类似这种被明确按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加强管理的区域,应被划分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