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亟待完善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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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 完善 的转基 因食 品标 识 制度
文/ 李 曼怡
转 基 因 食 品 标识 是食 品标 识 中 的一 种 ,是 一
识监管力度 薄弱 ,民众对转基 因及转基因食品知
识 匮乏 ,以及各 路 “ 反转” “ 挺转” 专 家 的 众 说 纷
种 以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标识 ,和其他食 品
法律法规的要求 ,仅 明确 了对食品中( 包括原料及
其 加 工 的食 品 ) 含 有转 基 因成 分 的 必须 标识 出转 基 因食 品 ,或 以转 基 因食 品为 原 料 , 因此使 用 非 转
基因原料大豆 的豆腐 、豆浆等豆制 品无需 在包装 上做此标识 。 然而 ,大豆本身 的争 装 的 ,在 价 签 上 或 另 行设 置 的告 示 牌 上 标
注 ;( 三) 转运 的 ,在 交运 单上 标注 ;( 四) 进口
的 ,在 贸易合 同和报 关单上 标注 。
本文南中国食 品T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供稿
■ 行 业聚焦
2 0 0 7 年 ,随着 《 新资 源食 品管理办法》 的发 布与施行 ,上述 《 转基 因食 品卫生管理办法》 同 时废止( 见“ 新资源办法” 第2 8 条) 。该办法规定 的
第十七 条 转 基 因食 品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标 注 : ( 一) 定 型 包 装 的 ,在 标 签 的 明 显 位 置 上 标 注 ;
费者 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影 响了市场透 明度 。特
别 是 对 于 豆 制 品 产 品来 说 ,由 于 我 国豆 制 品生 产 使 用 的是 国产 非 转 基 因大 豆 ,按 照 目前 我 国相 关
其 中第 四章专 门对标 识做 出规定 :第 十 六
初一生物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

初一生物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转基因食品作为生物技术的产物,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初一生物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和危害转基因食品是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将外源基因导入食品作物或动物中,以改变其遗传特性。
转基因技术可以为人类提供更高产量的农作物和改善食品的质量,但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由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生物学效应和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其标识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的重要性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手段。
在标识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食用转基因食品,以保护自己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标识制度也有助于监管部门进行食品追溯和风险评估,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合法使用和监管。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转基因农产品和其衍生食品应当标注转基因成分,并采用“转基因”或“GMO”等字样进行标识。
标识应清晰、明确,并避免误导消费者。
四、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制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标识的准确性和可信度需要提高,以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其次,在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和监管方面,还需要加强技术支持和监管力量,确保标识的实施和执行。
五、国际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比较与我国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方面更为严格和详细。
例如,欧盟要求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特定标识,并要求标识中注明转基因成分的百分比。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则要求转基因食品标注“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
在比较中,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六、未来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国际对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阈值的规定

当 食 品 中 转 基 因 成 分 含 量 高 于 节 激酶 和 双特 异 性 激酶 , 而诱 导肿 技 术 支 撑 。 省 食 用 菌 技 术 推广 总 从 口( O 9 时 , 必 须 标 识 。 韩 国 的 法 规 瘤 细胞 凋 亡 , 使 人 类肝 肿 瘤细 胞 的 站 摘 自《 川 科 技 报》 .% 则 促 四 ) 规 定 其标 识 阈值 为 3 , % 当食 品 中 前 死 亡 。 而灵 芝 酸 a和 灵芝 酸 f是通 【 本栏责任编校 : 新 】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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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已经深入应用。
转基因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提高粮食质量,以及提升农作物的抗病能力和抗虫能力,其对贫困地区的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转基因生物也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如何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了充分发挥转基因技术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减少转基因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弘扬食品安全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转基因技术改变生物遗传组成的,其细胞及其继代细胞的特征与未经转基因改变的该种生物的特征存在明显差别的生物,但不包括经放射性材料处理后改变其遗传组成而产生的变异体;本办法所称标识,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活动;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以行政职权和经济手段,对转基因生物的标识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1.责任主体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指导和督导。
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本办法精神,配合施行标识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法院和监督机构的共同协作关系,构建起以政府为首的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机制。
2.标识实施所有转基因农作物的货品包装上都应标明“有转基因成分”的字样,以提示消费者了解。
所有转基因食品应当分开包装,并标明“含转基因成分”等内容的标识。
转基因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应在食品成分表上进行明确标注,以有效避免消费者购买带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
3.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行政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认真落实标识工作,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主体落实1.政府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都负有责任,要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管理的指导和督导,提高科学化水平,改善生产条件,对转基因生物的标识活动进行相关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本办法要求实施,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Jun 2014 CHINA FOOD SAFETY 23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卓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
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正是转基因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40多个国家有管理办法,有的规定是自愿标识,有的是强制标识。
自愿标识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除此之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即只要是转基因食品就要求进行标识。
有的国家是定量标识,即食品中转基因阈值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标识,转基因阈值是指允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值,多数国家是1%,最低的是欧盟0.9%,最高的是俄罗斯5%。
对于允许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像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只要转基因含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阈值就可以不标识。
阴性标识,即标示此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
在泰国不能标识绝无转基因食品或者不含转基因成分,因为这样对消费者有误导会引起不正当竞争。
美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美国是最早、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和出口国,是最早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和立法国,所以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接受程度相对较高。
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主要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分别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环保局(EPA)、农业部(USDA),转基因的标识管理在美国是FDA来负责,目前美国对标识的规定是自愿标识,和常规的食品同等对待。
他们认为,只有当转基因技术改变了与健康有关的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可能影响对食品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反之,就可以不进行标识。
另外他们也不推荐标注“无转基因成分”或“非基因修饰”。
无转基因成分意味着0含量,但证明起来比较难,因为一般最低检测限为0.1%;“非基因修饰”的含义比较广,目前所有的作物都是通过育种,从理论上说基因都有改变,因此对于不存在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不能进行非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的实际使用转基因标识是根据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饲料和其它相关产品进行的标示。
转基因标识符合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并使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
一些转基因食品在超市被贴上了醒目的标签,以方便市民选择。
标识的方法分为3种,以转基因大豆为例:转基因大豆在进口时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转基因大豆”;进口经加工为豆油后,应注明“转基因大豆加工品”;如果某面食的加工中使用了转基因豆油,但制成品中已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仍要注明“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豆油,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根据对不同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法规的比较分析,可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四、棉花种子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简介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的基因组经过了人工修饰。
因为获得转基因生物的技术方法与之前其它任何育种方法都不一样,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争论和质疑自其诞生开始就一直没有停止。
相关国际组织(如FAO/WHO和OECD等)先后指定了转基因食物安全评价的指南,建议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身份进行标识、公开表明身份。
相关国家出台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各国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商业化。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往往是通过商品标签或说明书了解商品的。
如果标签的内容不客观,就无法真实地反映商品的内在品质。
如果在含有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上没有标识转基因,则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为非转基因食品。
此做法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主要担心转基因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存在不良影响,所以在销售此类商品时,必须对这类商品进行标识,保证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转基因商品。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答: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一、转基因成分标注在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中,首先要标注的就是转基因成分。
对于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出来,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来源和成分。
二、生产过程标注除了转基因成分标注外,还需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标注。
具体来说,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清楚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哪些转基因技术、转基因原料等,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生产过程和安全性。
三、进口转基因产品标注对于进口的转基因食品,也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出来。
这不仅包括产品的生产商、原产地等信息,还需要标注该产品是否经过了我国的转基因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标识范围和标识方式在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中,标识的范围和方式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标识的范围包括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以及与食品有关的食品添加剂、农药等。
而标识的方式则可以通过标签、包装等形式进行标注,也可以在食品广告中加以宣传。
五、标识样式和内容在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中,标识的样式和内容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标识应该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同时还需要包含转基因成分、生产过程等信息。
此外,标识的字体应该清晰易读,色彩应该鲜艳醒目,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
六、转基因产品认证机构在我国,转基因产品的认证机构是由国家农业农村部指定的。
这些机构会对申请认证的转基因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这些机构还会对已经获得认证的转基因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如果生产商或销售商违反了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转基因食品时发现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标注或标注不准确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22/883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大陆和台湾都强制要求标识转基因,中国香港执行自愿标识原则,中国澳门没有提出明确规定。
大陆1.1 中国转基因食品监管 农业农村部负责转基因相关的监管,对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管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需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销售、经营转基因食品,部分省份要求进行专区销售。
中国批准了两类安全证书。
一是批准了自主研发的抗虫棉、抗病毒番木瓜、抗虫水稻、高植酸酶玉米、改变花色矮牵牛、抗病甜椒、延熟抗病番茄等7种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目前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转基因番茄、甜椒和矮牵牛安全证书已过有效期,实际也没有种植;二是批准了国外公司研发的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等5种作物的进口安全证书。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仅批准用作加工原料,不允许在国内种植。
1.2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
只要食品含有或使用了转基因成分就按转基因食品监管,没有具体的含量界定要求。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进行标识。
目前,仅发布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尽管番茄在目录中,但我国现在没有转基因番茄产品。
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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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食品安全性》结课论文学院:化学化工学院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学号:2009072031姓名:郑川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摘要: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上,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模式:美国的自愿标识制度、欧盟的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和中国的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
这三种模式在对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对实质等同的理解、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具体的标识规定上都存在巨大差异。
采用不同的标识模式不仅有经济因素的考虑,更有政策导向、文化信仰和各个利益集团的综合影响的原因。
正是由于这些综合因素的作用,可以预测到短期内三种模式不会发生趋同化。
我国采用中间模式,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的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做出了规定的国家,我国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内推动符合大部分国家要求的国际标准的形成。
英文摘要:There are three models on the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labeling: voluntary labeling represented by the US, mandatory labeling based by process represented by the EU and mandatory labeling based by product represented by China. These three models are different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definition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ubstantial equivalence, the principles and ways of supervision, also the methods of labeling. These differences are attributed to economic reasons also non-economic factors. Preceding policies, underlying beliefs and actor coalitions together play important roles. Because of these comprehensive strengthens, it can be forecasted that in the near future, these three models will not move together. China adopts the middle way which includes the majority of the nations who have regulations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labeling. China can be more active at formulating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which conforms to most nations’ benefits in the Codex Alimentarius.关键词:转基因,标识制度,对比【正文】转基因食品标识是食品标识中的一种,是一种以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标识,和其他食品标识(例如重量、成分)不同的是,这种标识不是单纯的在食品标签上加注一行字说明转基因就可以满足标识要求。
转基因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方法,这种特性伴随着食品生产加工的整个过程,因此标识需要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措施来保障真实性。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目的,有维护消费者知情选择权,使消费者对食品市场产生信心的目的;有作为风险预防和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的目的;还有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非转基因作物和农业,增加进口转基因食品成本的目的。
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标识规定时会综合考虑本国传统农业和转基因农业的现状,生物技术的发展水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状况,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环境保护等若干因素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中的一个或几个,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主要有自愿标识和强制标识两大类,强制标识又分为以过程为基础的和以产品为基础的两类。
自愿标识是通过界定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然后由食品商决定其标识相应的信息与否。
相反,强制标识要求食品商(制造者、加工者、零售者)标识是否包含或者有来源于转基因的成分。
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采用的自愿标识制度、欧盟采用的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和中国的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
三种模式无论是在转基因食品的定义上,还是管理方法和原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异。
这些差异的背后不仅有经济利益的较量,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也不可忽略。
三种模式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的比较(一)相同的方面1.和传统食品不同的特性美国、欧盟和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和它的健康风险都充分关注,对已经确定的健康风险都要求强制标识。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简称FDA)规定在转基因技术对食品产生实质改变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
实质性包含4种情形,是指转基因食品和其传统竞争者存在重大的不同,通常的使用名不能够描述新食品;有关食品怎样使用和使用结果对食品本身和食品成分存在争议;转基因食品的营养成分有重大不同;如果新食品中包含一个致敏成分,消费者通过食品名称不能预见到致敏成分的出现时。
[1]欧盟1829/2003号《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则》前言22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不同的特征必须揭示,包括组成、营养价值、营养影响、使用目的和、某些人群的健康影响以及可能引起道德或宗教关注的特性。
”我国2008年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8条第3款规定了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可以认为三种模式都规定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存在不同时,应当进行标识,只是美欧的规定采用明示的方式,明确规定与现存食品不同的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强制标识。
我国的规定采用默示的方式,因为我国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标识,其中必然包括和传统食品不同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
对于这种不同的程度的认定,欧盟不仅要求和传统食品不同的客观特征,还包括道德和宗教关注这种和食品营养无关的主观原因。
美国要求的是存在实质性改变,这种改变是客观的、重大的。
2.致敏性无论哪种标识制度,对于可能带来健康风险的信息,例如致敏性反应都要求向消费者揭示。
美国在《来源于新的植物不同性的食品的政策申明》中将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的致敏性认定为是食品实质改变的一种,要求进行标识。
该申明中举例说明了假如西红柿中插入了花生的某个基因,如果不对这个信息作出特殊说明,会使某些对花生过敏的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因此,即使西红柿的外观和口味都没有发生改变,这个信息也被认为是实质性的,需要加注标识进行说明。
正在施行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潜在致敏性进行标识的规定。
这主要是由于新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入到新资源食品中进行管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针对的是整个食品工业的,没有专门规定转基因食品,因此忽略了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致敏性的特性,而这种致敏性从食品名称消费者无法判断。
这无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个漏洞。
(二)不同的方面1.转基因食品定义的差异美国与欧盟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存在着分歧,从英语的语法角度来说,就是一个词的区别“from”和“with”。
美国采用前者,而欧盟采用后者。
用“made from”表示该食品的原料全部是转基因生物,因此强调了产品;用“made with”则表示只要有一点转基因成分,哪怕是在生产过程中加入少量的,都可以称之为转基因食品。
显然“美国是以产品为中心进行定义,只要能象往常产品一样安全消费就行;而欧盟则更多的关注生产过程,尽管最终证明对人体没有风险,但只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转基因物质,皆可定义为转基因食品。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着重在食品原料这个环节,不要求对整个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过程都进行分离和监控,也没有规定转基因的身份保存体系以确保对转基因食品的可追溯性管理,因此我国采用的是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
对转基因食品的不同定义决定了管理的方法是产品本身还是生产过程。
2.对实质等同的理解差异1992年美国FDA公布的《来源于新的植物不同性的食品的政策申明》中认为转基因植物的组成“实质类似”于传统食品的组成,因此一般认为是安全的。
也就是说,只要最终的产品实质上等同于传统食品就意味着获得结果的方法在安全性的决定上是不重要的。
类似性可以通过化学组成的测试得到证明。
当以上方法不能解决安全性关注时,应当进行喂养试验研究和毒理性测试。
这个指引和OECD正在讨论的实质等同的概念一致。
通过这种方式,化学组成是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的核心标准。
美国政府不要求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前的批准。
1997年欧盟的258/97号规则对实质等同作出了规定,和美国的理解相似,当转基因食品实质等同于传统食品时,不再要求风险评估。
在90年代末期,许多产品根据该规则的简易程序在英国获得批准。
但是在第1829/2003号《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则》中,委员会删除了简易程序,理由是:“转基因食品的实质等同是短期的,值得争论的,实质等同是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的关键一步但不是风险评估本身”。
我国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借鉴了并细化了2002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3.管理原则的差异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原则是“合理的科学原则”,要求以科学为基础的规则,在此基础上才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不能根据科学的不确定性对新技术施加不合理的限制。
美国政府反复强调:科学是管制的基石,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存在风险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采取管制措施。
Henry ler 认为规制新技术的唯一的基础是“合理的科学”,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是有偏见的,不科学的,风险预防原则和法律的基本观念“除非证明有罪,否则无罪”相冲突,不能作为规则制定的基础。
产品标准的建立和贸易争端的解决非常依赖于有效的科学原因,其为规则提供了合法的基础。
欧盟采用“风险预防原则”作为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欧盟的目前施行的有关转基因食品的3个规则和1个指令无论从原则还是从具体规定上都充分展现了风险预防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