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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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一、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及分类1.1 转基因食品的定义1.2 转基因食品的分类二、转基因食品的国际法律法规2.1 欧盟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2.2 美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2.3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2.4 中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三、中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3.1 中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起步阶段3.2 中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发展进程3.3 中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四、中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4.1 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法规4.2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法规4.3 转基因食品产业化管理法规4.4 转基因食品进口与出口管理法规五、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影响与合规建议5.1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5.2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合规建议六、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管机构和责任6.1 中国农业部及其下属机构6.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下属机构6.3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七、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违法处罚及监督举报渠道7.1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7.2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监督举报渠道附件:附件1:《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办法》附件2:《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附件3:《转基因食品产业化管理办法》附件4:《转基因食品进口与出口管理办法》附件5:相关研究报告及调查数据法律名词及注释:1. 转基因:指通过人工手段将一种或多种遗传物质导入到另一物种的基因组中,使其产生性状变化或性状表达的一种遗传工程技术。

2. 食品安全评估:指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毒理学、营养学、过敏原学等多方面的安全评价研究。

3. 标识管理:指对转基因食品在包装上进行标识和明示,以便消费者明确了解食品的转基因性质。

4. 产业化管理:指对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确保产业化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5. 进口与出口管理:指对转基因食品进口和出口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食品安全要求。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1. 概述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对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进行基因的改造和调整,使其获得新的特性或功能。

由于其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引发的争议和风险,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2. 主要法律法规2.1. 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旨在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和管理。

该条例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和标识要求,明确了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流通、进口和出口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2.2. 美国转基因食品法案美国转基因食品法案于1992年通过,旨在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该法案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标准和程序,要求转基因食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评估。

2.3. 欧盟转基因食品法规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比较严格,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和标识要求。

转基因食品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先经过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安全评估,并在标签上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

3.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意义和影响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可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转基因食品对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也确保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购买的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从而自主选择。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标准存在不确定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规定也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转基因食品的法规制定过程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和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

4. 发展趋势和展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应用将继续增加。

在,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需要更加全面和严格,以适应新的科技和市场需求。

科学研究和食品安全监管也需要加强,以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5.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食品技术和产业,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公众健康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文档模板范本: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章节一:引言1.1 转基因食品定义1.2 转基因食品的重要性和争议1.3 法律法规的目的和范围章节二:转基因食品的国际法律法规2.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2.2 世界卫生组织2.3 环境保护公约2.4 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章节三: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律法规3.1 食品安全法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1.2 食品生产许可和审批程序3.1.3 食品标识和广告的要求3.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3.2.1 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管理3.2.2 转基因农作物风险评估和监测3.2.3 转基因农作物进口和出口管理3.3 遗传资源保护法3.4 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3.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3.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章节四: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和监管4.1 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步骤4.2 风险监测和跟踪体系的建立4.3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4.4 转基因食品进口和出口的审批程序章节五: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和公众意识5.1 标识的要求和标准5.2 标识的可行性和难题5.3 社会舆论和公众教育5.4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扩展内容:附件: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表格和示例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对转基因食品的标准要求。

2. 食品生产许可和审批程序:指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的相关许可和审批手续。

3. 转基因农作物风险评估和监测:指对转基因农作物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工作。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1. 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对粮食安全的日益关注,转基因食品在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涉及到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重要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以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2. 国际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2.1 欧盟转基因食品法规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非常严格。

根据欧盟法规(EC) No. 1829/2003,任何转基因食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欧盟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对人类和动物的健康以及环境进行评估。

此外,欧盟还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标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2 美国转基因食品法规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相对较为宽松。

根据美国环保局(EP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的相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审批主要以安全为基础。

只要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在营养成分和安全性方面没有显著差异,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此外,美国规定转基因食品标签只需满足现行产品标签规定,不需要特别标识转基因成分。

2.3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食品法规除了欧盟和美国,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各自的转基因食品法规。

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3. 中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之一,也是转基因食品的重要生产和消费市场。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对严格。

目前,中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3.1 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2015年,中国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该法规主要涉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审批、标识、追溯和监管等方面。

根据该法规,任何转基因食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

同时,转基因食品还需要进行标识,以便消费者明确知晓。

3.2 转基因生物安全法除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中国还有《转基因生物安全法》。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已明确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检测,并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某某0;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某某0;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某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今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

下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1、现有立法层次不高。

国际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很多国家都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而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法规大多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难以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与国外(如美国、欧盟、日本)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

虽然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可散见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但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标准,就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所不同。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一、概述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领域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中备受关注的一个方向。

然而,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立法者和监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转基因的定义及意义1. 农业转基因技术是通过改变作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具有抗逆性、高产性等优良特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目的。

2. 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抗病虫害能力,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1. 农业生物技术管理条例农业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细化了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基因工程作物的安全性评估、检测监管和标识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国家审定了一系列转基因作物品种,并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了转基因作物的品种质量和生产安全。

该办法制定了转基因作物的审定程序和标准,落实了转基因作物品种的严格管理。

3. 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制定了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规范,规定了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和检测标准,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四、国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对比1. 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欧盟对转基因作物的审批和标识规定非常严格,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来保护环境和用户的利益。

2. 美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美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较为宽松,审批程序相对简化,但对转基因作物的监管和标识要求较为严格。

3.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我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充分考虑了国情和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农业生产的需求和发展,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保证了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食用和生产。

转基因安全领域教案

转基因安全领域教案

转基因安全领域教案教案标题:转基因安全领域教案教案目标:1. 了解转基因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 掌握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分类和相关安全问题。

3. 培养学生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态度和判断能力。

4. 引导学生探讨转基因食品的利与弊,以及相关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教案步骤:引入活动:1. 利用图片或视频展示转基因食品的相关信息,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

2. 引导学生思考:你对转基因食品有什么了解?你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吗?知识讲解:3. 介绍转基因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包括基因的定义、DNA重组技术等。

4. 解释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如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等。

5. 分析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区别,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讨论与实践:6. 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小组,让他们就转基因食品的利与弊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7. 实验活动:设计一个简单的实验,让学生观察和比较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特点,以及可能的安全问题。

伦理与道德问题:8. 引导学生思考:转基因食品的研发和应用是否符合伦理和道德标准?让学生表达自己的看法,并进行辩论和交流。

总结与评价:9. 总结本节课的内容,强调学生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态度和判断能力的培养。

10. 给予学生一定的评价和反馈,鼓励他们继续关注和研究转基因安全领域的相关问题。

教学资源:- 转基因食品的图片或视频资料- 转基因技术的简介材料- 实验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讨论和辩论的指导问题教学评价:1. 学生的讨论和辩论表现2. 学生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态度和判断能力的展示3. 实验结果的观察和分析4. 学生对伦理和道德问题的思考和表达教学延伸:1. 鼓励学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探索转基因技术在农业、医学等领域的应用和影响。

2. 组织学生参观相关的科研机构或实验室,加深对转基因技术的理解和认识。

3. 鼓励学生参与相关的科普活动或比赛,提高他们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

教案撰写者:教案专家。

我国法律规定转基因食品(3篇)

我国法律规定转基因食品(3篇)

第1篇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转基因食品逐渐成为全球食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变生物基因,使其具有某种新的性状或功能的食品。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生产和消费都十分重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定。

一、转基因食品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变生物基因,使其具有某种新的性状或功能的食品。

2. 分类我国转基因食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转基因植物食品:如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油菜等。

(2)转基因动物食品:如转基因猪、转基因鱼等。

(3)转基因微生物食品:如转基因酵母、转基因乳酸菌等。

(4)转基因食品添加剂:如转基因淀粉、转基因色素等。

二、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与监管1. 生产(1)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

(2)标签制度:转基因食品在销售时必须标明“转基因”字样,便于消费者识别。

2. 监管(1)风险评估: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确保其安全性。

(2)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3)应急预案:针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出现的风险,国家制定了应急预案,确保公众健康。

三、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标签1. 标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转基因植物食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转基因”字样。

(2)转基因动物食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转基因”字样,并注明转基因动物的来源。

(3)转基因微生物食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转基因”字样。

2. 标签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如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玉米等。

(2)生产日期:产品生产日期。

(3)保质期:产品保质期。

(4)生产单位:产品生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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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已明确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检测,并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某某0;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某某0;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某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今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

下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1、现有立法层次不高。

国际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很多国家都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而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法规大多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难以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与国外(如美国、欧盟、日本)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

虽然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可散见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但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标准,就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所不同。

而且这种分散的部门法规在执行中也存在很大的阻力。

笔者建议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将现行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从转基因食品安全角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成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

在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时要注意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建立完善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监控及标识制度,以有效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2、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问责机制不完善。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为第二责任主体,制定合适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督其施行,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

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的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

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需求。

在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还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

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大体归结为客观因素而有所容忍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尤其是政府监管懈怠、不力,更是为民众所不能理解。

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问责机制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虽然较多,但缺乏一个统一协调的部门,再加上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也不明确,不能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明确特定部门(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统一监督管理权,重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市场审查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使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化3、食品标准设定较低,并且相互冲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表现之一就是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

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了我国食品标准很难与国际接轨。

[5]目前,我国采用国际标准还不到一半,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

并且,我国食品标准之间还存在着冲突。

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的,并且这些食品标准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

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形成了食品标准设定、管理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的监管。

因此,设定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标准,是准确判断食品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

制定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使转基因检测结果的伸缩性过大,给检测工作和司法实务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如在上海消费者朱燕翎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状告雀巢公司一案中,上海农科院对同一检测对象雀巢巧伴伴由于采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检测方法,即巢式pcr法和大豆定性pcr法,得出了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和不含有转基因成分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

这一结论暴露了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检验检测标准上的漏洞,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难题。

4、标识制度不健全。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标识标准不具体,许多转基因食品生产商之所以不进行标识的原因就是有关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应该如何标识,缺少相应的具体标准,这就限制了实际的操作,而监督部门也没有依据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

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就相当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消费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食用了转基因食品,产生过敏反应等不良症状。

完善标识制度如前所述,转基因食品优点多,但也存在着安全方面的忧虑。

对消费者来说,他们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而权利的现实享有,则首先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货架上陈列的食品哪些是转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加我国标签中的信息含量, 用准确易懂醒目的文字和数据表述标签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过分专业的术语,对转基因作物及食品是否有损于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做出警示。

[9]毕竟,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普通人,无法理解那些稀奇古怪、名目繁多的专业术语;只有标签的内容大多数消费者能看懂了,才是真正实现了知情选择权。

第二,我国通常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作为标识标准,这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而且我国现有的生物技术水平也无法达到检测水平。

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与国际接轨,采用大多数欧洲国家通的0.9%的标准去衡量转基因产品是否需要标识,也没必要采用欧盟0.5%最严格标准,以奉行适度控制原则为宜。

5、追踪制度缺位。

所谓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就是指记录转基因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来源和去向。

具体做法是使每一种“转基因食品”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号码。

[6]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商必须建立信息档案制度记录上手供货商和下手购买商的身份,并保留记录5年备查。

同时向购买商书面说明食品含有“转基因生物”、该“转基因生物”的标识号码或食品含有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成份或添加剂。

当该购买商转售这种转基因食品时,也必须记录购买者的身份,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样信息。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追踪转基因食品去向的锁链。

这一制度在我国有关立法中暂时处于缺位的状态,仅仅在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转基因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转基因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用追踪制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程监控追踪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购进和销售的食品要按产地、供应商、购进日期和概况建立档案,同时,批发企业要建立主要销售对象档案,便于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追查供货源头,追回有问题的食品。

当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始料未及的负面影响时,各生产商和分销商保留的信息资料便于管制机关及时在市场上找到出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并制止其继续流通。

同时有必要对长期消费转基因食品的用户进行档案登记、跟踪调查制度,及时反馈转基因食品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

以上所有这些措施,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所以有关立法还要继续加进完善。

6、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处罚力度过轻。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对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罚非常严厉。

[7]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

由于法律责任大,制裁措施严厉违法成本很高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近两年,我国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是,对于违法者处罚力度仍然过轻,使得法律惩罚缺乏威慑力,导致生产经营者为了利益,敢于以身试法。

例如,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3 万元的罚款;(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5 万元的罚款;(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 万元的罚款;(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的罚款。

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范围过窄,在处罚力度上乏力,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难以达到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

加大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处罚力度如前所述,由于市场具有滞后性加上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范围过窄,在处罚力度上乏力,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难以达到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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