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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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40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40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04条)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释义】本条是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目前,已核准的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有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提高缺氧耐受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促进泌乳、缓解视疲劳、辅助降血压、促进消化、通便、补充营养素等28种。

与一般食品不具有特定功能,无特定适用人群不同,保健食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等特定功能,适用于特定人群。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健食品。

我国早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制度和原则要求作了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

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没有对保健食品作专门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应作出专门规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1.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则,并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人们日常食用和饮用的物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畜禽肉、食用油、调味品及加工制作的成品等。

第三条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环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营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的发展和推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六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会公众应当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消费的自我保护能力,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方可生产、经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原料和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料和材料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生产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进行处理,严禁销售和加工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轨迹,确保个体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及时上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将食品安全列为重大政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发展食品安全事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国家应当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件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公众食品的相关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原法第95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为了便于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追责,本条进一步对三项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

一、关于违法行为1.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本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没有遵守这些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做好自我防护,保障其知情权,本法在有些条款中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例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进出口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有责任。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食品生产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食品生产。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和食品流通记录,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可能浮现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控和控制。

第四章食品质量与安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取样检验,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食品标识第十四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使用说明等食品标识中标明与食品安全和食品营养成份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十八条食品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十九条食品出口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原法第86条的修改,除了第1款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调整、处罚力度加大之外,还在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相比于前两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标签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1款第1项规定了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

新法第33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无毒无害等安全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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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对原法第101条作了修改,删去了有关乳品、生猪屠宰、酒类的规定,并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为“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09年立法时主要考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对相关食品的管理体制作了特别规定,需要在管理体制上执行这些特别规定。

2013年,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乳品、生猪屠宰、酒类的监管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已与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相一致,没有必要再在本法规定之外作特别规定。

乳品、生猪屠宰、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相冲突的,仍可适用。

本次修订仍然保留了对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特别规定,明确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原则上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主要考虑到转基因食品和食盐在有关管理制度上与普通食品不同。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实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和食盐批发许可。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上述管理制度,本法未作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有关行政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前,可以继续实施。

但是,对本法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例如,在缺碘地区市场上销售非碘盐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23条第5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给予处罚。

又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包括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应当依照本法125条第3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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