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范及其借鉴
欧盟法律法规简介及转基因法规简介

编号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主要内容
该法规包括四章内容: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目标 和定义;转基因食品的授权、监督管理及标签说 明;转基因饲料的授权、监督管理和标签说明; (EC) No 1829/2003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法规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feed 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共同条款。该条例负责批准 GMOs及其投放市场的管理,条例还对所有含有 GMOs的食品,包括动物饲料以及有意向环境释放 GMOs,建立了唯一许可程序。此许可有效期为10 主要规定了使用添加剂的剂组、欧盟参考实验室 (EC) No 1831/2003关于动物营养使用的添加剂的规定 On additives for use in animal nutrition 的责任和义务、特定饲料添加剂和复合添加剂的 具体标签要求、添加剂的一般使用条件。 该条例规定了饲料生产的可追溯和安全卫生管 (EC) No 183/2005 饲料卫生要求条例 Laying down requirements for feed hygiene 理要求。 该委员会条例对一般入境文件(CED)、指定入境 点(DPE)、代销等作了定义,对产品入境的最低 要求、指定入境口岸名单的通报、托运货物的事 on official controls performed to ensure 先通知、通用进境文件使用语言种类、增加指定 为保证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 the 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feed 入境口岸的官方控制、饲料和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EC) No 882/2004 和动物福利规定的符合声明执行 and food law, animal health and animal 、分拆托运、不遵守行为的处理、措施涉及的费 的法定控制措施 welfare rules 用问题、向委员提交托运报告等内容作了详细的 规定。附件I中列出了提高官方控制水平的饲料 和非动物源性食品的清单及其具体的检测频率, 附件II给出了一般入境文件、海关指引等文件的 法规主要内容有:制定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 求,包括建立欧盟共同的原则和责任,建立提供 强大科学支撑的手段、建立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程 序来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建立欧洲食品安全 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of (EC) NO 178/2002 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局;制定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事 food law 件的程序。 本法规主要有五大章,第一章:法 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 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建立欧盟内的快 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 该指令列出了动物饲料中可能含有的39种不良物 2002/32/EC 关于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的指令 On undesirable substances in animal feed 质和允许的最大含量 该条例规定了饲料原料和复合饲料投放市场的准 (EC) No 767/2009 关于饲料投放市场和使用 Marketing of feed 则。 该委员会条例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总则; (EU) No 575/2011 关于饲料原料目录的委员会条例 On the Catalogue of feed materials【废止】 (二)饲料加工方法一览表;(三)饲料原料的 名称、描述和强制声称一览表。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转基因食品是通过转基因技术改变植物或者动物的基因组,使其具有特定的性状或者功能。
这种新型食品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监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标识。
二、国际法律法规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WTO的协议上确立了转基因食品的贸易原则,并对成员国就转基因食品的广告、标识、检测等方面做出规定。
2. 国际生物安全协议:该协议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生物安全评估与管理措施,保证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3. 欧盟相关法规: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审核、标识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要求转基因食品在市场上标明其含有转基因成份。
三、国内法律法规1. 《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了食品的安全性。
2. 《食品安全法》:该法律对食品的生产、销售和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特殊食品,在其中有特殊规定。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律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全面的管理,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出了具体要求。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食品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进行了规范。
5. 《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对转基因作物的环境安全进行了专门的管理。
四、转基因食品法律名词及注释1. 转基因技术:即将外源基因引入植物或者动物的基因组中,改变其基因型和表型。
2. 生物安全:指转基因食品不会产生对人体和生态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特性。
3. 转基因农产品:指通过转基因技术改变的农作物或者农产品。
4. 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引起食物中毒或者其他有害反应。
5. 检测方法:用于检测转基因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份的科学方法和技术。
6. 标识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在包装上标明其转基因成份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

欧盟转基因食品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宋锡祥(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83)摘要:转基因生物技术自上世纪80年代问世以来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在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论争一直存在着以美国为代表的激进派和以欧盟为代表的保守派两大集团之间的分歧。
欧盟是目前世界上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集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立法经过10多年的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本文从美欧在转基因食品不同态度着手,系统阐述和探讨欧盟及国内的转基因食品立法及其最新发展并进行深入比较和分析,在参考和借鉴欧盟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转基因食品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欧盟;转基因食品;立法规制;借鉴转基因技术的兴起及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发展使得各国对于转基因问题日益关注。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科学论断,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也没有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统一规定。
各国大多根据自己对转基因食品的看法和本国国情制定转基因产品的相关规则。
为了有效规范转基因食品投放市场,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欧盟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框架已初具规模,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
我国作为美国、阿根廷、加拿大之后的全球第四大转基因农作物种植国,[1]有必要高度重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控制问题,跟随世界潮流,在立法规制及管理方面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调整,使之在转基因技术及对外贸易上能处于主动地位。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纷争及由此引起的贸易争端所谓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是指利用生物技术改良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所制造或生产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
针对某一或某些特性,以突变、植入异源基因或改变基因表现等生物技术方式,进行遗传因子的修饰,使动植物或微生物具备或增强此特性,降低成本,增加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价值。
欧盟转基因立法的演变过程及关键立法

欧盟转基因立法的演变过程及关键立法转基因虽然被认为是快速发展且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生物技术,至今却未在哪一个国家取得产业、政府、科学和公众之间的平衡,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欧盟转基因立法演变和构成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1引言转基因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手段,其潜在影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现代的科学技术还无法确定其安全性,导致世界各国针对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s)的管理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和管理模式。
与其他国家相比,欧盟对转基因的立法最为严格。
欧盟将预防原则、可追踪性和透明度作为重建欧洲食品安全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
在预防原则理念之下,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也趋于严格。
国内有文章[1-3]对欧盟转基因立法制度进行了分析,但是不够全面,对某些立法的解析不够深入。
本文对欧盟转基因立法的演变过程和关键立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并涵盖了转基因产品的授权审批、标识管理、检测方法等,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欧盟立法严格的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是对欧盟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较新、较全面的分析。
2欧盟转基因立法演变和构成欧盟从最早关注转基因生物技术到形成今天的转基因法律框架,大约经历了15年的时间,其主要过程简述如下:1986年,欧共体公布了《共同体生物技术管制框架》[1],确立了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管理的总的政策取向,即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管理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并将其最初的管理目标界定为在确保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维持高水平的同时,保证内部单一市场管制政策的协调与一致。
1990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在封闭环境中使用的90/219/EEC 指令[4]和关于转基因生物体向环境的有意释放的90/220/EEC指令[5].2001年,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通过了转基因生物向环境有意释放的2001/18/EC指令[6],废止了90/220/EEC指令。
2003年,欧盟通过了针对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1829/2003/EC条例[7],及规范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产品的标签、可追踪性要求的1830/2003/EC条例[8].至此,欧盟新的GMO 立法的主体框架宣告完成。
生物技术的环保法规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

生物技术的环保法规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生物技术的环保法规——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技术在农业、医疗和环保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和健康风险。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各国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以规范和监管生物技术的应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在生物技术领域中的环保法规。
一、欧盟的环保法规1. 欧盟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欧盟对转基因作物有着严格的法规。
根据2001年通过的欧盟转基因作物法规,任何转基因作物在欧盟境内的销售和种植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该法规要求转基因作物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且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临床试验。
2. 欧盟对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的法规欧盟采用了REACH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来管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和授权。
该法规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学品必须进行注册和评估,并根据危险程度进行授权。
此举旨在减少化学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
二、美国的环保法规1.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监管措施美国环保法规主要由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制定和执行。
该机构通过制定标准和规定,保护公众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例如,1980年通过的“超基金法案”授权EPA对废弃物处理和清理进行监管和资助,以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
2. 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法案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相对宽松,但在标签信息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6年通过的转基因食品标签法案要求食品生产商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明确标注,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中国的环保法规1. 中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规中国于2001年通过了《生物安全法》,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
该法规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实验、生产和应用的管理措施,强调产品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美日欧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对我国的借鉴

E U a n d J a p a n, i t wa s a n a l y z e d t h a t C h i n e s e l e g a l p o l i c i e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r e n o t s t r o n g a n d h a v e a p o o r ma n e u v e r a b i l i t y . B a s e d o n t h e e x p e r i e n c e o f Ame r i c a , EU a n d J a p a n a r e p r e s e n t e d s e v e r a l s u g g e s t i o n s .
建议 : 首先 , 建立健全 法律 法规体 系, 促成《 转基 因食 品安全法》出台; 其次 , 完善管理 制度 , 对转基 因食 品进行 全面 细致地规 范 ; 再次 , 优 化管理机 构设置 , 建 立行之有 效的 管理 体制 ; 最后 , 积极 参与 国际合作 , 逐 步与 国际上通 行的
转 基 因食 品在解 决粮食 短 缺 、 促 进农 业发 展 、 减 少 环境 污染 等方 面 起 到 了一 定 作 用 , 但 是 在 食 品 安
1 美欧 日转基 因食 品安全管理的 比较研究
Fi r s t l y, e s t a bl i s hi n g a n d p e r f e c t i n g l e g i s l a t i o n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s y s t e m, i s s u i n g t h e Ge n e t i c a l l y Mo d i ie f d F o o d S a f e t y La w. S e c o n d l y, s t r e n g t h e n i n g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ma na g e me n t s y s t e m t o s u p e r v i s e c o mpr e h e n — s i v e l y GMF. Th i r d, o p t i mi z i n g t h e ma n a g e me nt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s t r u c t ur e, s e t t i n g u p e f f e c t i v e ma n a g e me n t s y s - t e m a n d me c h a n i s m. Fi n a l l y, p a r t i c i p a t i n g a c t i v e l y i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o pe r a t i o n a n d g r a d u a l l y i n t e g r a t i ng i n t o t h e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s t a n d a r d s a n d p r a c t i c e . Ke y wo r d s: g e n e t i c a l l y mo d i f i e d f o o d; s fe a t y; ma n a g e me n t
欧盟管理转基因产品经验及借鉴

tr g b l ga dsm l g F r MO ( eei l df dOgns ) clvt nrglt n U sess h f c o n i n n ho hl e n n a pi . o u a i n G G nt a yMo ie ra i cl i m ut a o ua o ,E t se eef t ne v omet i i e i r t e r
GM r d c s Af r a d , te p p rea o a e o n i h e me t r m e u a in o p o u t. t w r s h a e l b r t ss mee l t n n o r g lt n GMO i U h o ee t uh r isi i a e g f o n E t t e c mp tn t o t Ch n . o a i e n Ke r s:GM r d c s y wo d p o u t ;Ge e p o u t P o u tma a e n ;I o a d e p  ̄ t d n r d c ; r d c n g me t mp  ̄ n x o r e a
的风 险评 估 ,并 以此 为基 础进 行入 境审批 。流通 方面 ,欧盟通过贴 注标识和取样 抽检两种手段 来管理 转基 因产品 。种植 方面 , 欧盟 一方面实施种植许 可审批 制,另一方面重视转基 因作物 对非转基 因作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此 外,在 管理转基 因微 生物使 用时,欧盟明确规定 了使 用环境 中应具备的设施 与防护措 施等。本文还 注意到食 品、饲料快速预警 系. ( S F对欧盟处理转 e RA F ) ,  ̄
A s a t h ae rsns h glt no M ( ee cl d e ) po utf m teapc fmpr t n ir uin bt c:T ep pr eet ter ua o nG r p e i G n t a yMoi d rd c o set o i ot i ,ds b t , i l i f sr h s ao t i o clvt ni U (uo enU i )O p  ̄ t n U e p ai sh i ses e t nteip s dG O pout o ebs f utai E i o n E rp a no . ni o ai ,E m hs e ter kassm n o e M rd c nt aio n m o z s o h m s h s
世界各国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法规一览

转基因食品面面观之四:世界各国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法规一览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大体可分为美国和欧盟两种模式:美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对宽松;欧盟则要严格、复杂得多。
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欧洲国家认为,只要不能否定转基因食品的危险性,就应该加以限制。
而美国则主张,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它有危险性,就不应该限制。
下面是一些国家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规。
美国美国政府参与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已有12年的历史。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验局(USDA-APHIS)负责管理转基因植物的开发和田间试验;美国环保局负责对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则负责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评估。
例如,2001年之前,FDA虽然要求开发商提供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详细资料,但不是强制性的。
2001年1月17日之后,FDA对上述转基因食品管理过程转为强制性,要求开发商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向FDA提出申请并提供此类食品的相关研究资料,以确认此类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为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最近又提出了一项新建议,根据该建议,即使是在风险还不明显的小规模种植阶段,投入田间试验的转基因作物也需接受FDA、EPA等部门的安全性评估。
与美国现有的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管理措施相比,新建议在尺度上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对田间试验进行安全性检测的时间有所提前。
总的来说,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是较为宽松的。
在美国,一种转基因食品从申报到批准一般只需要5个月的时间,而在欧盟则通常至少需要17个月。
加拿大可能与美国紧邻的缘故,加公众舆论对转基因产品的接受程度较高,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也与美国类似。
在销售新型食品(包括转基因食品)之前,生产商必须告知加卫生部产品安全局,并提交有关该食品的资料。
加卫生部审查批准后,产品才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加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由于市场销售的所有转基因产品均被认定为“实质上等同于”传统产品,在产品标识上两者应享相同待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范及其借鉴宋锡祥[1]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转基因生物技术在争论中不断发展。
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增加到2001年的5260万公顷。
至2000年,已有将近50个国家相继培育成200多种转基因作物,其中各国已获上市的转基因作物产品种类已达149个,仅美国就有42个,由转基因作物生产加工的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成份已达4000余种。
转基因农作物及其产品市场销售额由1995年的7500万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0亿美元。
为了有效规范转基因食品投放市场,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欧盟有关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框架已初具规模,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
一、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立法现状(一)1990年4月2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的《指令》第90/220/EEC号有关转基因生物故意释放环境的内容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制定了统一的法令,1990年第220号《指令》的出台既是针对研究和发展的目的,也是为了对包含或者由转基因生物组成的产品投放到市场,而实施转基因食品故意释放环境时,确保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欧盟理事会1990年的《指令》被认为是“横向立法”,欧盟也已采纳该产品——特别立法与1990年《指令》的风险评估原则相结合。
指令对转基因生物的构成作出界定,即“在某生物中,由于其基因材料用某种方法已经被改变,它通过和或与自然的配对结合不会自然产生”。
而生物鉴别技术导致转基因食品的出现。
1、(Deliberate release for R&D)对于研究和发展的故意释放出于研究和发展的需要,在故意释放到大田的试验实例中(由指令B部分规范),成员国的主管部门要进行评估并就是否同意将试验案卷材料的提交作出决定。
欧盟委员会已经建立了案卷信息交换程序,并把此任务委托给联合研究中心。
迄今为止,已接受和分发了1500多个案卷,其中不涉及保密的案卷摘要可以在相关的网站查阅。
2、(Placing on the market)投放市场对转基因食品或者与转基因食品相结合的食品投放到市场之前(由《指令》C部分规范),通告人将通告提交给某产品计划首次在该成员国市场投放的成员国的市场主管部门。
其收到案卷材料后在该成员国的科学委员会指导下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将材料送交欧盟委员会;经审查未获得通过的,不得将该转基因食品投放市场,并告知通告人,他所提交的产品不符合《指令》的条件而被否决。
对于获得通过投放市场的转基因产品,必须将材料交由欧盟委员会转送欧盟各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各成员国科学委员会也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其中一个成员国主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并援引第16条,欧盟委员会将按照《指令》第21条规定的提交程序作出决定。
在这种场合,在决定尚未作出前,应把案卷材料转送给植物科学委员会。
对这种产品的专门立法属于新食品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既使没有这方面的规则涵盖转基因食品的饲料使用或者转基因食品投放市场的种子用于耕种,按照1990年《指令》的有关规定,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评估要与投放市场的产品相联系,这些产品包含转基因食品或由转基因食品所组成和准备用作饲料以及转基因食品用于耕种的种子。
3、(Environment risk assessment)环境风险评估欧盟《指令》所讲的环境风险评估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包括其他植物和动物)的风险评估。
环境风险评估是执行《指令》内容中的两个部分,例如B部分涉及转基因食品的故意释放(如大田试验);C部分涉及转基因食品投放市场。
《指令》第二和第三部分规定了各种不同通知的综合性数据之要求;有些工作文件已经发展了风险评估的原则,并进一步反映出这一领域的发展程度。
4、(Implementation)执行目前的程序过于冗长,几乎所有的案卷材料都得接受主管部门的评论和经历第21条规定的程序。
结果一份案卷材料往往要经历多年(3年)深思熟虑的验证,而且在没有例外情况下方可批准转基因食品进行投放或用于耕种。
迄今为止,只有34个案卷材料被提交到欧盟主管部门,由其审定是否将转基因食品用于耕种或投放市场;其中,在18个卷宗中只有2件(大豆和玉米)转基因食品获准用于食品目的。
其他的卷宗材料根据新食品管理办法正在进行详细审查。
由于各成员国的普遍关注,其余16个卷宗可能要等到修改1990年欧盟理事会《指令》第90/220/EEC号并付诸实施后才能获得批准。
(二)1997年1月27日第258/97号有关新食品和新食品配料管理法管理法涉及新食品和新食品配料投放欧盟市场。
就转基因作物而言,该管理法适用于包含转基因生物或者由转基因生物构成的新食品和新食品配料,属于理事会第90/220/EEC号指令的含义范围。
它对食品和生产食品的配料进行规范是可取的,但不包含转基因作物(因此,不是指令所涵盖的范围)。
按照管理法规定,只有成员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对转基因食品或者转基因食品配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同时新食品的通知人必须根据管理办法收到同意投放市场的通告后,才能将其投放欧盟市场。
正如食品安全的白皮书所述,环境委员会采纳执行管理法,阐明新食品管理法的程序,并按照1990年欧盟理事会修改的第90/220/EEC号指令提出改进建议。
(三)欧盟1998年第1139/98号关于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某种食品原料强制标注管理办法1998年7月发布管理办法,在欧盟第258/97号新食品管理法生效前,转基因的大豆和转基因玉米已经投放市场,因为转基因大豆能够防止除莠剂对其本身的侵蚀,而转基因玉米能够抵御有害昆虫的侵袭。
因此,这些转基因食品不受该办法的调整。
欧盟理事会第90/220/EEC号指令(欧盟1996年第281号决定和欧盟1997和1998年的各自决定)规定了大豆和玉米的安全放行。
1998年第1139/98号管理法仅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用转基因大豆和玉米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配料。
在采取这一管理办法中,理事会委托环境委员会做了以下两件事:第一,察看建立最低限度门槛的实施情况(最近提出转基因生物含量的1%的建议),旨在保护非转基因生物供应品的生产者免受意外污染(例如,在大田里的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在收获、运输、储存期间或者在工厂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制订不需要标注的配料采取“负面列表”的方式,表明它们不包含转基因DNA(脱氧核糖核酸)或蛋白质。
二、欧盟理事会《指令》第90/220/EEC号的修改欧盟委员会提出修改第90/220/EEC号指令的建议,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作出通过决定的程序,并于1999年12月9日一致采取共同的立场,即确保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修改后的《指令》具有三个目标:第一,作出的决定程序更加有效(建立有差别的程序);第二,使决定更有效率(对于批准程序的某些阶段,建立紧凑的时间限制);第三,使决定更透明(告知公众,标明程序)。
修改后的指令将促进风险评估程序的和谐;作为一项义务,对于投放市场的转基因食品,引入标签制度;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强制性监督;10年许可的时间限制;向独立科学委员会咨询作为其强制性义务;对于研究和发展的目的,决定多国释放的可能性;向公众咨询投放市场的转基因食品;简化有类似特征的转基因食品的批准程序,并简化更新同意程序。
按照理事会的共同立场,新的指令将涵盖所有投放市场的涉及转基因食品的活动,因此,在欧盟,理事会作为主要立法的地位得以强化;产品特别立法已经出台(例如,欧盟新食品管理法1997年第258/97号,种子和饲料管理法于2000年底颁布),特别立法规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监督和贴标签,只要通过这些步骤并满足这些条件,转基因食品就能获得批准,上述规定与修改后的理事会指令第90/220/EEC号的要求是相吻合的。
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在转基因食品投放市场的任何阶段进行必要的跟踪。
欧洲议会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明智选择,有意在欧盟恢复转基因生物投放市场,从而在欧盟内部消除了最后障碍。
有关转基因生物投放市场的1990年理事会《指令》修改建议在二读程序中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当初在部长理事会上部长们持相同的立场,并同意采纳这些建议。
修正案(修改30多处)在二读程序中被暂缓审议,由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负责对修正草案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弥补其不足。
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为了避免转基因材料的风险,建议在传统农作物和转基因农作物之间按顺序保持最低限度的间距,这一点最终遭到欧洲议会的拒绝。
环境官员玛格特·沃斯特姆通过对比表示愿意保留修正案中规定的以各案为基础对解释有可能的基因转化作出准确评估。
另一个修改是反对任何释放,即使是为了研究目的,释放转基因生物中有赋予抵制细菌的遗传标记的基因。
环境官员又一次表示愿意接受“软性”修改,规定到2005年逐步将这些有遗传标记的基因撤回。
欧盟生物、生物技术工业代表对某个修改规定表示担忧,即合法负责排放的个人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坏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这一修改已被去掉并由另一份仅供参考的有关对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白皮书所取代。
这份文件在2个月前提交,在该文件中,环境委员会建议在2000年底提出横向指令的方案,包括与转基因生物排放有关的风险相联系。
报告起草人戴维·博韦提出允许欧盟遵守的必须立即执行的条款与生物安全的卡塔赫纳协定中有关转生物(改造生物)在全球贸易中的新国际规则相结合,这一要求遭到拒绝。
玛格特·沃斯特姆强调,需要全面评估协定对欧盟立法框架的影响,他说,协定中的这些条款不可能包括在修改的《指令》中,但会在个别的建议中涵盖。
三、欧盟2001/18号《指令》取代第90/220号《指令》2002年10月17日,实施达12年之久的欧盟第90/220号《指令》(其条款曾规定转基因作物的故意释放)被废除,由2001年2001/18号《指令》取而代之。
新的《指令》罗列出在转基因作物释放之前需遵守的强制性公告程序,包括转基因作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潜在影响的环境风险评估要求。
转基因作物释放前的测评至少在理论上可以预防大面积损害的释放,并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公众对转基因作物安全性的普遍担心。
根据2001/18号《指令》的条款,尽管根据最初的环境风险评估结论是可以投放的,但如果该转基因作物事实上后来被发现危害到所投放地区的环境,其许可授权仍可被撤回。
然而,新《指令》不要求该转基因作物的任何不利于环境的影响都应得到救济,虽然成员国可以自行在国内法中对违法者作出规定。
在环境责任草案中设立了环境责任机制牵涉到上述问题。
归结起来,新《指令》主要内容包括:(一)设立强制性前置通告程序在转基因作物投放市场前设立强制性前置通告程序,是新《指令》的核心部分和重要内容,不管该转基因作物是为了B部分下的商业目的还是作为C 部分下的商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