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签订的法律文件,以及欧洲联盟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决议。
欧盟法一般包括有关欧洲联盟的建立、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权力范围等内容。
它是以欧洲联盟的条约为基础制定的,并通过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来确立和修改。
欧盟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欧洲联盟的目标、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规定成员国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欧盟法具有优先效力,意味着它在成员国法律中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
成员国将欧盟法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内立法时要遵守欧盟法规的规定。
欧盟法往往也会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产生直接效力,成员国法院可以根据欧盟法来解释和适用国内法。
欧盟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欧洲联盟的领域和内部市场的规定、国际贸易和竞争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劳动和社会政策的规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规定等。
总之,欧盟法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达成的共同法律框架,旨在促进欧洲联盟的一体化和合作,保护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欧盟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洲法院对社会正义的贡献与影响
1 2 3
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各成 员国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推动社会政策的发展
欧洲法院的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而 且能够推动欧盟及其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 善。
促进社会团结与融合
欧洲法院通过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助于促进 社会团结和融合,减少社会分裂和不稳定因素。
• 加强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 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措施,确保成员国在 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 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欧盟将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在人权保障和社会 正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分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等方式,促进成员国之 间的共同发展。
• 强化欧洲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将在未来 进一步强化其司法监督职能,确保欧盟法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同时加大对 成员国违反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 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兴领域如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等对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欧盟法和欧洲法院将密切关注这 些领域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在新兴领域得到充 分保障。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 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04
02
通过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标准化和互认制度等,欧盟法推动
了成员国市场的整合,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欧盟法推动投资便利化
03
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简化了投
资手续,提高了投资效率。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体系的贡献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欧盟法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等显著特点。超国家性体现在欧盟法能 够直接对成员国及其公民产生权利和义务,而无需借助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程序;直接适 用性意味着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可以直接适用,无需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优先
适用性则表明在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为准。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概述
01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定义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是指在国际层面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条 约、协定和规则,以促进不同国家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与融合的法律体系。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目标
该框架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发展,减少国家间的差异 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 ,欧盟法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际组织 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次,欧盟法促进了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为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最后 ,欧盟法还推动了国际法实施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欧盟法比例原则

欧盟法比例原则欧盟法比例原则是欧盟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欧盟成员国在管理国内事务时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即采取合适、必要和适度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欧盟法比例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法庭的判决,尤其是1991年的法国交通部门案件。
欧洲法庭认为,如果一个法规不是适当的、必要的,或者违反了相应法规,那么它就是不成比例的。
欧盟的基本法律文件——《欧盟条约》和《宪章》都确认了比例原则的地位,要求欧盟各机构遵守。
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平衡性和限制性。
比例原则要求当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法规或措施时,必须权衡不同利益,确保措施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超过必要的程度。
因此,比例原则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是一个灵活的概念,要求决策者在实践中不断甄别。
比例原则的最具代表性的应用是在欧盟法中的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则,这也是欧盟法律的一个主要目标。
欧盟委员会经常考虑到比例原则,因为针对某一品牌的制裁措施,如果严重的限制了其他品牌的进入市场,那么就是不成比例的。
除了公平竞争,比例原则在宪法和基本权利的保护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一个国家在保护公共安全时,应该权衡安全和人权的关系。
在具体实践中,为保护公众安全,政府可能会对可疑人员进行更严格的安全审查,但是过度扩大安全审查的范围可能会影响正常人的人权,这就需要遵守比例原则来平衡两者。
相同的问题也出现在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问题上。
另外,比例原则还可以与其他欧盟法原则相结合,例如:平等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效力原则。
透明度原则在处理比例问题时非常有用:作出限制行为的机构必须向受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公开有关信息,以便他们就其合法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
虽然欧盟法比例原则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但它在塑造欧盟法的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公正和市民自由。
实践证明,最好的结果通常来自各方遵守比例原则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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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1.欧盟法渊源:P1⑴由成员国制定的作为成立条约的法律(基本立法)和由欧共体制定的法律(辅助立法)⑵为欧洲法院所承认的法律的一般原则⑶欧共体与非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国际条约⑷欧洲法院的判例2.条约缩写:P2⑴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 ⑵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⑶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⑷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⑸关于欧共体主要机构的协定Convention on Certain Institution Common to European Communities⑹第一和第二预算条约First and Second Budgetary Treaties 1970 and 1975⑺关于增加成员国的条约Treaty of Accession 1973,1981,1986 and 1995⑻单一欧洲法SEA ⑼欧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TEU⑽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TA⑾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 ⑿巴黎条约Treaty of Pairs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⒁里斯本条约The Treaty of Lisbon3.欧共体一体化的路径195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
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
4.单一欧洲条约Single European Act=SEA指欧共体成员国于1986年在卢森堡签署的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文件,《单一欧洲文件》实际是《罗马条约》的更新,加强了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
1985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在卢森堡举行,会议最后通过了《欧洲政治合作草案》,并就修改《罗马条约》的内容达成协议,写成《欧洲统一文件》,附在《罗马条约》后面。
大会决定将《罗马条约》的修正条约与政治合作条约合并起来,统称《单一欧洲文件》。
《单一欧洲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将首脑会议正式列入条约,正是称称为欧洲理事会。
2﹑单列《欧洲政治合作条约》,突出其重要性。
3﹑改革部长理事会决策程序。
4﹑欧洲议会的权限有所扩大。
5﹑规定于1992年底以前实现统一的内部市场。
6﹑规定加强货币合作,扩大欧洲货币的作用,各成员国要确保必要的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与合作。
7﹑规定加强社会政策协调。
此外《文件》还加强了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
1986年2月各国首脑在布鲁塞尔举行《欧洲统一文件》签字仪式。
P7-8单一欧洲法该法签署于1986 年, 是欧共体条约的第一次主要修改。
它的产生受到扩大联盟以及来自北美和远东地区日益激烈的竞争的影响。
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实施合格多数票机制来加速决策制定过程。
该机制的特点是拥有多数人口的成员国在部长理事会中比人口较少的成员国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单一欧洲法预示着欧洲整合的广泛程度。
这可以通过赋予共同体在新领域的权力来予以说明。
与原罗马条约被普遍视为整合经济活动的类型相比较, 该法赋予共同体在经济、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权能。
这些领域是原罗马条约未涉及的。
其他新领域还包括: 社会政策; 制定区域政策的权能( 又称“经济与社会统一”) ; 环境政策; 技术研究与发展方面的合作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 通过单一欧洲法, 使欧洲统一进程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发展。
合格多数票机制的广泛使用意味着成员国的意志可能得不到通过, 而且还要受多数票制约。
这就意味着主权从成员国向欧共体的实质性转移。
欧洲议会也获得了比以前更大的权力, 它不受成员国控制。
欧洲委员会也不在国家控制范围内, 它在确保欧洲内部市场及时建立的问题上取得了中心地位。
该法主要修改之处如下:● 在1992 年12 月31 日以前完成内部市场计划的建立● 在部长理事会中引入合格多数票机制, 以采取手段实现其“内部市场建立与完善”的目标;● 改变委员会的执行权力;● 为欧洲议会建设性地参与立法过程设立一个合作程序;● 赋予欧洲议会在接纳新成员国和与有关成员国的协议问题上以表决权;● 承认欧洲理事会为欧洲共同体的正式机构;● 授权欧洲部长理事会组建初审法院;● 通过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在外交政策领域开展合作;P611986 年~单一欧洲法( SEA)1992 年的截止期增强了委员会的作用。
它在立法领域和与成员国政府协商方面变得更为活跃。
P72单一欧洲法引进了同意程序。
起初, 议会的批准主要是在对新成员国的接纳和协作协议的订立问题上。
P761986 年单一欧洲法引入了合作程序, 对新成员国和合作协议的同意程序, 但为欧共体委员会也引入了更大的执行权力。
单一欧洲法也增加了权力, 但从某种高度来看, 特别是在决定形成过程中, 总的效果没有多大变化。
由于议会对于整个条约而言, 具有“平面”的权力, 因而有人认为, 条约对于议会的效果仅仅是改变了其他共同体机构的权力。
欧共体委员会执行的权力的增加影响了议会: 第一, 委员会制度( 通过该制度理事会对实施性立法保持了一定控制程度) 在监督能力方面影响了议会; 第二, 委员会制度削弱了议会的预算性权力。
单一欧洲法进一步削弱了预算性权力, 因为技术与科学研究计划的费用总额在理事会咨询了议会以后就确定了。
5.欧盟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
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P621993 年~欧盟条约委员会再次衰弱。
立法动议权利减弱了。
第189条b款( 现第251 条) 中的新立法程序仅允许委员会在调停委员会中从事调解活动, 其动议也可以被合格的多数票修正。
这就削弱了委员会的作用, 因为它的动议易于改变。
P70欧盟条约还赋予议会额外的监督权力:● 它有权建立临时调查委员会以调查“在执行共同体法方面存在的故意违反行为或不作为”( 除正在法院审理中的事务外) ;● 欧盟的任何一个公民或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有权就直接影响到他的共同体权限范围内事务向欧洲议会请愿;● 设立申诉机构, 接受对不执行共同体机构活动的投诉( 除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外) 。
申诉机构的管辖权通过阿姆斯特丹条约, 扩展到改革后的欧共体第三支柱———刑事警察与司法合作事务。
P72欧洲联盟条约相应扩大了协议的范围。
现在同意程序适用于更多的国际性协议, 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立法领域, 包括:● 确定结构基金的任务、政策目标和组织的行为;● 决定建立一个附加基金;● 欧洲中央银行功能的各个方面;● 对欧洲中央银行制度规约( ESCB) 中特定条款的修改P761993 年欧盟条约引入了更多咨询性权力。
合作程序延伸出新的权力。
根据第189条b款( 现第251 条) 延伸出“联合决定程序”。
同意程序也延伸到新的领域包括立法领域。
对委员会新委员的否决权; 成立“调查委员会”的权力; 对委员会“请求”动议的权利; 欧盟公民向议会请愿的权利; 任命申诉委员会的权力; 与欧盟对外安全、司法及内务支柱有关的咨询权。
6.欧盟法的一般性原则P14-17基本人权欧洲法院所肯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以下重要内容:●财产权, 尽管这种权利不是当然的和无条件的●宗教信仰权●隐私权●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隐私权●法律适当程序权●刑事法律不溯及既往权●司法审查原则平等原则欧共体条约对平等原则作了详细的列举, 具体如下:●禁止针对基于性别、种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残疾人、年龄和性倾向而产生的歧视( 第12 条)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劳动者与雇主间的歧视●禁止在受雇者中因性别而产生的歧视。
欧洲法院从这些详细的规定中总结出平等原则这个一般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在相同情形下的人不能被区别对待, 除非这种区别对待是客观公正的。
相称性原则这是从德国法中引入的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 公共机关只能在确有必要且与其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的程度上对公民施加义务。
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不溯及既往与“既得权利” 既得权利的概念通常与溯及既往有关, 但也会与法律规则和司法的独立性相关联。
它们是在社会的法律架构中根据正当程序取得的权利。
其主要意义在于, 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了解其自身的法律地位, 不能因溯及既往的立法而被剥夺权利。
合法期待这是从德国法中引入的又一概念。
关于不溯及既往存在两条规则: 第一, 立法不应当被解释为它有追溯效力。
第二, 尽管已有一般规则防止溯及既往, 如果立法意图能够被尊重的话, 与此相反的做法也是允许的。
法律职业特权原则即律师有权保守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书面交流资料的秘密是共同体法的一项一般原则。
当然, 这一原则应当受制于两个条件: 第一, 这种交流必须是为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第二,律师必须是在非公开场合进行这种交流。
正当程序与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是从英国法律制度中引入的。
它要求行为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应当符合正当程序。
如果一个人的利益受到公共当局某项决定的影响, 那么在决定作出前, 此人应当有向当局陈述其意见的权利。
衡平原则● 诚信;●公平;●不可抗力。
7.欧盟委员会的职能P59(1)共同体立法的发起人委员会历史上就有发起立法的权利, 理事根据委员会的动议作出决定。
当欧洲议会认为有立法的必要时, 它可以“请求”一项动议。
当面临这种请求时, 委员会并不一定必须提出立法动议。
欧盟理事会可以要求委员会就理事会认为需要的关于一般问题的目标开展研究, 并提出合适的动议。
(2)守护者委员会不仅是通过执行诉讼, 还通过其在竞争法中的角色扮演着欧共体的守护者。
委员会在执行诉讼中处于独一无二的地位。
委员会可以将违反条约义务的成员国告上欧洲法院( ECJ )。
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非正式的, 委员会向某成员国发出一份正式通知, 然后发出一份载明理由的意见, 说明争议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