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比较法PPT)
法律法规课件欧盟REACH法规

法律法规课件欧盟REACH法规法律法规课件:欧盟REACH法规Introduction欧盟REACH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是一项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欧洲联盟法规。
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对于在欧盟境内生产、进口或使用化学物质的企业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本课件将重点介绍欧盟REACH法规的背景、目标、主要要求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Background在过去几十年里,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和种类迅速增长,然而有关这些化学物质的安全信息不充分,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潜在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制定了REACH法规,旨在确保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并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监管。
Objectives欧盟REACH法规的主要目标包括:1.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REACH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化学物质的安全信息,以便评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促进化学物质的替代:REACH鼓励企业研发和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以减少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
3. 提高化学物质的知识:REACH鼓励企业共享化学物质的安全信息,以促进全球的知识共享和合作。
Main Requirements欧盟REACH法规根据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量设置了几个主要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Registration)所有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都需要在REACH法规下进行注册。
注册要求企业提交详细的化学物质信息,并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
这样可以确保化学物质的使用是安全的,并提供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
2. 评估(Evaluation)REACH法规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对注册的化学物质进行评估,以评估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评估结果可能导致采取一些管理措施,如限制物质的使用或要求进一步的测试。
3. 授权(Authorization)某些特定的有害物质可能会被列入授权清单,对这些物质的使用将受到限制。
欧盟法律第二课课件

欧盟法律的特殊地位大纲:1.欧盟法律渊源1.1.主要渊源1.2.次要渊源1.3.不成文渊源2.欧盟法律的特征2.1.欧盟法的自主性2.2.欧盟法的至高效力2.3.欧盟法的直接效力欧共体各条约已建立了一个规范的结构性整体,这个整体具有其特有渊源,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由各机构根据既定程序予以保证,并且自主司法机制进行惩戒。
正如欧共体法院所阐述的:“虽然《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形式是国际协定,却构成一个法律共同体之宪章(……),各共同体条约建立了一个新的法律秩序,国家在越来越宽广的领域限制其主权,主体不仅限于国家,还同样包括其国民。
照此建立的共同体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尤其在于其相对于成员国法的优先性和其规定适用于成员国及过敏的直接效力。
”共同体法官运用的上述表述反映了共同体规范体系的结构特征:由基础条约建立的新的法律制度,通过其渊源体系的独立性和内部一致性而确定,也通过共同体规范与成员国国内秩序关系的特性而确定。
第一编欧盟法律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出了国际法院适用的规则,至少间接地、部分地实现了对国际公法渊源的甄别,而欧共体基础条约却并无类似规定来对共同体发的渊源明确加以分类。
在宪法性文本中无明确分类的情况下,从条约、各机构和成员国的实践以及共同体法院创建的体系化所提供的信息出发,建立一个渊源体系,来甄别不通种类的规范并明确相互关系(协调或等级关系)。
不必对理论所设想的众多分类进行总结,而应明确渊源分类可以多种标准为基础。
由此,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巴黎条约和两个罗马条约的渊源体系、成文渊源和不成文渊源、内部渊源和外部渊源、基础渊源和派生渊源、条约确定规范和实践建立的规范、狭义的共同体法和广义的共同体法,以及共同体法的渊源和联盟法的渊源。
为了使事情简单明确,我们采取一种简化分类模式,区分为主要渊源、次要渊源、外部渊源和不成文渊源。
第一章主要渊源第一节基础法(Droit originaire)一.基础渊源的甄别1.基础条约基础条约首先由1951年4月18日签署、1952年7月23日生效的《巴黎条约》和1958年1月14日生效的两个《罗马条约》构成。
欧盟药品流通法规详述PPT(46张)

» Insulated boxes 绝热箱
Validate worst case situation during transport 验证在运输中最坏情况状态
Ensure product does not come in contact with ice packs 保证产品不接触冰袋
Responsible Person - ensure adequate delivery conditions maintained 负责人-保证保持足够的交付条件
– Stock Rotation 库存流转 F “First in First out” Regular checks
“先进先出”定期检查
Premises and Equipment 库房设施与设备
u Out of Date or Damaged Stock 将过期业
(ii) Between Wholesalers 批发企业之间 ensure traceability of origin/destination products i.e. Batch numbers to identify suppliers and those supplied with medicinal products • 能保证产品起点/终点的追踪性,如用批号来识别供应 商及其发的药品
Deliveries to Customers 向客户发货
收货区域与储存区域分开
»Deliveries examined on receipt 在收货时检查产品 • Damage 有无损坏 • corresponds to the order 与定单是否相符
Premises and Equipment 库房设施与设备
• Storage 储存 »Medicinal products separate from other goods
比较法总论《比较法总论》第四编 欧洲联盟法

二、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第四编 欧洲联盟法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形成和发展 欧洲联盟法与欧共体法是相通的两个概念,
前者是在后者基础上的历史演进。欧洲联盟法是 关于欧洲联盟(即欧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 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 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欧洲国家为进行 区域合作、实现一体化而在建立欧洲联盟诸条例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特 征的新型法律制度。
1947年,美国为适应“冷战”时代的需要, 提出了援助欧洲复 兴的“马歇尔计划”, 得到了西欧诸国的响应,并促成了“欧 洲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英国、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等17 个国家加入了这一组织,以推动西欧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1949年,西欧各国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成立了“欧洲委 员会”,作为欧洲军事和政治联合的尝试。
3.欧盟法的一般原则 欧盟法的一般原则来源于成员国法律制度的共
同一般原则、国际法中的有关原则规定,以及欧 盟基础条约的基本精神或某些条款的规定,其渊 源大多出自于罗马法。从欧洲法院的判例来看, 作为欧盟法渊源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基本人权的 保护与待遇的平行以及无差别的原则、比例性原 则、平等与不歧视原则、保护合法期望原则、欧 盟非契约性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其真正起点, 始于1979年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和欧洲货 币单位。这是一项超越《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深化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有力步骤。
比较法总论(第四版)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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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欧盟法的意义和性质
(2)在民族国家的层次上,由于主权的转移,一个领域一 个领域地相对独立出来,从金融到环境保护,从食品卫 生到产品标准,从就业到消费者保护,这些领域分别受 到自己领域内的独立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管辖,形 成一个个分离的“主权岛”,使主权国家原有的国内一 元化的法律体系转变为多元化的管制。
(3)在全球的层次上,在许多领域分别形成了国际管制网 络体系。
(4)在管理模式上,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国际组织—参加 国”的连接模式。
(5)在处理参加国与国际组织、参加国之间规则的差异上 ,欧盟提出的“辅助性”原则也得到广泛的认同。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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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欧盟法的意义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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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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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区域一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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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的发展过程 二、欧盟的机构
(1)欧盟理事会 (2)欧洲委员会 (3)欧洲议会 (4)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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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欧盟法概述
三、欧盟法的渊源
欧盟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主 要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 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 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 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 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 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1992年),将欧盟 一体化进程扩大到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 止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1999年生效)。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 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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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标准化和互认制度等,欧盟法推动
了成员国市场的整合,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欧盟法推动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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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简化了投
资手续,提高了投资效率。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体系的贡献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欧盟法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等显著特点。超国家性体现在欧盟法能 够直接对成员国及其公民产生权利和义务,而无需借助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程序;直接适 用性意味着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可以直接适用,无需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优先
适用性则表明在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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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概述
01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定义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是指在国际层面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条 约、协定和规则,以促进不同国家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与融合的法律体系。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目标
该框架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发展,减少国家间的差异 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 ,欧盟法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际组织 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次,欧盟法促进了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为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最后 ,欧盟法还推动了国际法实施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欧盟-(法国、德国、荷兰、瑞士、意大利、英国)1PPT优秀课件

2. 风俗习惯
法国人爽朗、热情,比较幽默,并且特别 爱好音乐、舞蹈,艺术修养较高。法国人等级 观念极强。他们酷爱深蓝色,忌讳黑绿色。忌 孔雀、乌龟和仙鹤,视菊花、杜鹃花、纸花与 核桃等为不祥之物。公鸡是国鸟。法国人喝生 水,从不喝开水。他们爱吃中国菜。法国还是 世界上吃蜗牛最多的国家。
[专栏] 餐饮礼仪 [专栏] 社交礼仪 [专栏] 服饰礼仪 [专栏] 鲜花之国 [专栏] 法国人的“口文化” [专栏]咖啡文化
法国是发达的工业国家,主要工业部门有矿业、 冶金、钢铁、汽车制造、造船、机械制造、纺织、化 学、电器、动力、日常消费品、食品加工和建筑业等 。核能、石油化工、海洋开发、航空和宇航等新兴工 业部门近年来发展较快,在工业产值中所占比重不断 提高。核电设备能力、石油和石油加工技术居世界第 二位;航空和宇航工业仅次于美国和独联体,居世界 第三位。钢铁工业、纺织业占世界第六位。但工业中 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传统的工业部门,其中钢铁、汽车 、建筑为三大支柱。
中国十大贸易伙伴贸易地理(一) 欧盟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欧盟主要成员国中的法国 、德国、荷兰、瑞士、意大利、英国的地理位置、地 形地貌、气候、自然资源等地理环境;了解其人口、 宗教、风俗习惯等人文地理环境;熟悉其农业、工业 、服务业等经济地理环境,掌握其主要城市及港口、 对外贸易及与中国的经贸关系。
第一节 法国
一、自然地理环境
(一)地理位置
法国国土面积551 602平方千米,位于欧洲大陆 的西端,是西欧最大的国家(占欧盟面积的近1/5),拥 有辽阔的海域。陆界的三边自东北至西南共与8个国 家接壤,它们是比利时、卢森堡、德国、瑞士、意大 利、摩纳哥、西班牙和安道尔。西北隔拉芒什海峡与 英国相望,濒临北海、英吉利海峡、大西洋和地中海 四大海域,地中海上的科西嘉岛是法国最大岛屿。
比较法总论第三版电子教案课件

第三章 比较法的历史
• 二、19世纪西方的比较法 • (一) 法国 • (二)德国 • (三)英国 •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比较法
第三章 比较法的历史
• 第三节 20世纪比较法的发展 • 一、20世纪国际比较法 • 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 • 1924年在巴黎成立国际比较法学会 • 另一国际比较法组织为国际比较法委员会 • 二、当代中国比较法 • 清末修律
何?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关键术语 ❖可比性 比较法的程序 规范的比较 功能的
比较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第一节 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 一、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
国法 – 外国法材料,如制定法、司法判决、著
作、法律刊物 • 二、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
外国法律信息有两个来源: – 第一手资料,即外国的制定法、司法报
•
第一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
• ★借用威格摩尔的分类,将比较法分为三 个层次:
• 第一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 • 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和评价
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 第三个层次:沿革的比较法,即不同法律制
度之间关系的研究
第一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
• 思考: • 1.什么是比较法? • 2.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 第四节 比较法的程序 • 一、 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
– 规范的比较,即比较不同国家同一名称 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
– 功能比较不是以规则为中心,而是以问 题为中心
– 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具有不同的程 序
•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 二、 规范的比较的程序 – (1) 准备阶段 – (2) 分析阶段 – (3) 比较异同 – (4) 综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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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一、建立欧共体的原因:受到一战后“泛欧洲”运动的影响;战后初期,欧洲各国进一步考虑联合问题,丘吉尔1946年提出英法建立“欧洲合众国”,在其倡议下,47年12月,建立“统一欧洲协调委员会”;48年1月,荷比卢三国正式建立关税同盟。
二、“舒曼计划”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
经过长期秘密准备,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和现代化及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向国际社会公布一项声明,阐述法德和解以及欧洲联合对欧洲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进而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并提出煤钢共同体的倡议。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年1月1日生效,即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标志着六国将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盟。
欧盟法的特质:⏹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一、基本法(Primary Law)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
(一)成文基本法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二)非成文基本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
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它客观法律原则(例如:比例性原则、信任保护原则等)。
二、派生法(Secondary Law)由欧共体/欧盟立法机构(欧盟的理事会与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基本法所制定的、旨在实施基本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规则;法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其中规则、法令与决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一)规则(Regulations)规则亦称共同体法律,还可被译成“法律”等。
1.特点(1)对于各成员国具有普遍适用性;(2)其所有组成部分均具法律拘束力;(3)必需直接适用。
(二)法令(Directives)法令亦称共同体法令,还可被译成“指令”等。
1.特点(1)以特定成员国为对象而颁布(例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令可针对所有成员国);(2)其核心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拘束力,必须适用;其它部分则可由成员国自行裁量,决定适用的方式及范围;(3)必须首先被各成员国转化为内国法后适用。
2.关于法令的说明(1)凡是消费者保护的法令,对所有成员国生效;(2)尽管法令转化为国内法的具体方式与范围可由各成员国自由裁量,但其中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规定的、并且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部分,必须被转化为内国法适用;(3)在特殊情况下,法令也可以被直接适用,并可作为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例如: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法令没有被转化为国内法,则该成员国要受到欧盟的巨额罚款,同时要根据法令对因此受害的公民给予国家赔偿。
);(4)综上所述:法令具有两部分构成成分,即“必须执行的部分”+ “自由裁量的部分”。
随着12 个新成员国的加入,法令这种较为灵活的立法形式,将被越来越多的运用。
(三)决定(Decisions)系欧共体行政法令。
1.特点(1)可以针对成员国、自然人、法人而颁布;(2)决定的所有部分都对其指向的对象具有约束力;(3)必须直接适用。
(四)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1.特点(1)可以针对成员国、法人、自然人;(2)是欧共体/欧盟有关机构用以表达自己建议或意见的工具;(3)尽管无法律拘束力,但当欧盟法院向欧共体/欧盟有关机构咨询时,往往有关机构的建议与意见会对欧盟法院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五)规则、法令、与决定的比较1.规则:在所有成员国内普遍适用;具有全面拘束力;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2.法令:仅适用于其所针对的成员国;非全面的拘束力;通常非直接适用;3.决定:系针对特定的适用对象(包括成员国政府、自然人、法人);对特定的对象具有全面的拘束力;直接适用。
三、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Agreements)以欧共体名义签订,是法律效力介于基本法、派生法之间的国际法律规范民法法系对于欧盟法的影响⏹欧盟的成员国中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从其产生早期就深受民法法系的影响⏹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制度的影响⏹德国法律的原则,尤以相对性原则的影响⏹德国联邦制政体对于欧盟处理与成员国的关系的影响⏹民法法系的制定法传统对于欧盟的影响欧盟法与普通法系的相互影响⏹一,普通法系对于欧盟法的影响☐(一),判例法⏹1,欧盟法律的现实需用:欧盟早期法律的稀薄→欧洲法院补充和创制法律→判例法是法院制法的适当形式⏹2,普通法法系法官的加入:“现实需用”→“现实实现”⏹3,英国、爱尔兰的加入:欧盟法是协调各成员国法律的产物,因而其必然体现成员国国内法的因素☐(二),诉讼程序⏹1,对抗制诉讼方式⏹对抗制的主要依据:只有让双方相互对抗,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60年代,欧洲法的活动中也逐渐出现对抗制诉讼方式的某种因素:☐1,对抗制中,法官作为消极的仲裁人,工作量较职权制少☐2,欧洲法院案件积后☐3,对抗制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成功☐4,英国、爱尔兰加入欧盟⏹2,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中实行美国判决中表明法官不同意见的制度☐(三),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仿照美国宪法管理州际商业的条款二,欧盟法对于普通法系的影响⏹英国、爱尔兰的国内法出现大陆法系法律的因素,法律的制定要考虑欧盟法⏹1,欧盟法中,大陆法系主导地位⏹2,英国、爱尔兰加入欧盟⏹3,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两大法系当今表现为相互融合☐具体表现:⏹判例法:判例的法源性质在当代民法法系已得到相当程度的肯定。
法院实践;判例汇编;行政法院实践中判例的重要性。
⏹制定法:英国制定法比重上升;新兴法律部门中制定法占据主导地位;美国20世纪以来制定法蓬勃发展⏹欧盟法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契机自欧共体成立以来,两大法系之间的融合日益加剧。
这不仅体现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成文法与判例法同时并用,而且还集中体现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逐渐融合。
例如:在英国,成文的《欧洲人权宪章》被引入并被作为宪法级的法律文件直接适用,突破了单纯的判例法;在德国,法官法的出现,突破了单一的成文法。
欧盟法的出现不仅为欧洲国家所关注,而且为世界许多研究全球化的学者所关注。
这是由于欧洲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实现一体化范例,为法学全球化研究提供了一个实际的,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上的样板。
欧盟法的特质(欧盟法的适用具有优先性)欧盟法律体系的双重性:在欧盟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和成员国法律体系。
作为一个由多个主权国家构成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洲联在法律适用上,如同联邦制国家的法律适用涉及到联邦法与各州法的关系,其主要涉及欧盟法与个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律不是成员国法律的总和,成员国法律亦不是欧盟法律的组成部分,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
同时,在极为广泛的区域内,两者共同规范、调整者各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的种种关系。
两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互依存。
应当指出,这种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欧盟法与成员国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法具有相对自主性和高于成员国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欧盟法又在本质上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成员国的关系亦非联邦与成员邦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欧洲联盟内,许多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几乎是设计欧洲联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关系的问题。
一、直接效力原则欧洲联盟法的适用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法,其适用主体不限于国家,还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由此形成了直接效力原则。
该原则是指欧洲联盟法为成员国的个人和法人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成员国的个人和法人可以直接援引欧盟法主张其权利,成员国法院应当适用欧盟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欧盟法可以直接在成员国发生法律效力。
该项原则有欧洲法院通过判例确认,后经欧盟条约确认。
在1962年的“范根路斯案”一案中,某荷兰死人进口商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2条规定在国内法院起诉本国政府。
条约第12条规定,禁止成员国在彼此的进出口贸易中征收任何新的关税或具有相同作用的任何税费。
荷兰政府认为,该条款是为缔约国设定的义务,个人不能再国内法院援用,欧洲法院驳回了荷兰政府的主张,并指出,欧洲共同体法独立于成员国的立法,不仅为个人规定了义务,也为个人赋予了权利。
法院对该条约规定可能产生直接效力的情况作出了如下判决词:“条约第12条的措辞包含着一个消极的义务,而不是一个积极的义务。
此外,这个义务没有任何限制,成员国方面不得根据国内法在制定积极的立法实施时使它变成有条件的。
这项禁止性的规定其固有的本质使它很理想地在成员国和其国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中产生直接效力。
”该案例确定了这样的原则:成员国不得制定立法措施使欧共体法设定的义务有条件。
欧洲法院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继续完善了直接效力原则。
构成该项原则的要素有三个:规定必须明确;无条件适用;其实施不依赖于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的进一步行为。
在欧洲联盟的规范性文件中,指令一般不适用该项原则。
由于指令是为成员国设定义务,并规定了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的期限,因此,只有在转化为国内法的期限过后,指令才产生直接效力。
二、欧盟法优先原则优先原则也是由“范根路斯案”确立的。
该项原则是指,只有在具有直接效力的条件下,当成员国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成员国法应优先适用欧盟法。
在1964年的“科斯塔案”中,欧洲法院指出,成员国在创建欧洲共同体时,已将部分权力移交给了欧共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国的主权,实际上各成员国已经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保证欧共体法的优先地位,各成员国不能以单方面的事后法律措施超越他们在互惠基础上接受的欧共体法的优先地位。
1977年欧洲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确认,成员国法官“有义务整体实施共同体法,保护它所赋予个体的权利,而不得实施国家法律中任何可能与其相反的规定,无论该法律先于或后于共同体共同体规则。
”归纳起来,欧盟法优先原则主要包括四点,一、只有在直接效力的条件下才适用;二、欧盟法的合法性不依国内法判断;三、该原则适用于欧盟条约、法令及第三国的签约;四、无论欧盟法与国内法谁颁布在先,均为欧盟法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