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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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签订的法律文件,以及欧洲联盟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决议。

欧盟法一般包括有关欧洲联盟的建立、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权力范围等内容。

它是以欧洲联盟的条约为基础制定的,并通过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来确立和修改。

欧盟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欧洲联盟的目标、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规定成员国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欧盟法具有优先效力,意味着它在成员国法律中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

成员国将欧盟法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内立法时要遵守欧盟法规的规定。

欧盟法往往也会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产生直接效力,成员国法院可以根据欧盟法来解释和适用国内法。

欧盟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欧洲联盟的领域和内部市场的规定、国际贸易和竞争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劳动和社会政策的规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规定等。

总之,欧盟法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达成的共同法律框架,旨在促进欧洲联盟的一体化和合作,保护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某些欧盟法规定需要成员国通 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 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欧盟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洲法院对社会正义的贡献与影响
1 2 3
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各成 员国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推动社会政策的发展
欧洲法院的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而 且能够推动欧盟及其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 善。
促进社会团结与融合
欧洲法院通过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助于促进 社会团结和融合,减少社会分裂和不稳定因素。
• 加强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 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措施,确保成员国在 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 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欧盟将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在人权保障和社会 正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分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等方式,促进成员国之 间的共同发展。
• 强化欧洲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将在未来 进一步强化其司法监督职能,确保欧盟法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同时加大对 成员国违反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 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兴领域如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等对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欧盟法和欧洲法院将密切关注这 些领域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在新兴领域得到充 分保障。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欧盟法

欧盟法

欧洲联盟(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法文名称: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简介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4.5万亿美元。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普遍说法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

实际上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

欧盟27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

成立与发展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出现。

中世纪时期的法兰克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等都将欧洲许多地区统一在其疆域之内。

1453年,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被奥斯曼帝国攻破后,波西米亚国王就于1646建议,欧洲基督教国家应该组成联盟,对抗奥斯曼帝国的扩张。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当时就有欧洲人设想欧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建立欧洲合众国。

19世纪初,拿破仑·波拿巴在大陆封锁期间实行关税同盟,该关税同盟对今天欧盟的建立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统一思潮进入高潮。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摘要:欧盟独特的法律框架体系始终以维护、确保欧洲一体化为宗旨,其内容不仅涵盖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立法、司法制度上也有所涉及。

要正确的认识欧盟法律,就要对其性质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欧盟法;性质;特征一、欧盟法概述欧盟法是关于欧盟的机构及其职能的法律体系,是欧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纵观欧盟成立发展的过程,可以说欧盟法律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都是在成员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欧盟法通常是指欧盟缔约国之间签订的或是欧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欧盟法仅指《欧洲联盟条约》本身。

本文讨论的欧盟法是站在广义的立场上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欧盟法的性质。

二、欧盟法的性质目前学界中并未对欧盟的性质作出统一的界定,各种观点层出不穷。

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区域性国际组织;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联邦制国家;还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超国家组织”;同时,个别学者还将欧盟界定为“欧洲国家联盟”,即一种未能被现今国际法有关复合国家类型理论所涵盖的新的复合国家类型。

笔者则认为欧盟是一种随着国际法发展而出现的一个不同于以往类型的新型的国际法主体。

那么欧盟法也就不能单一的认定为国际法或国内法。

结合当前学界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欧盟法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类型,我们暂且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过渡性质的法律。

理由如下:首先,欧盟法不等同于国际法。

欧盟法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的,而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订则是各成员国意志相互妥协退让的过程,是“合意原则”的充分表达,各成员国通过自愿地转让部分国家主权给欧盟组织,从而实现欧盟一体化进程。

在这个角度来讲成员国是欧盟法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尽管欧盟法同国际法有相似性,但欧盟法在某些方面有显然不同于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规定国家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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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

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

这是欧盟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

(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例引用,也成为欧盟各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律特征1.超国家性:欧盟法的基本法律特征欧盟不是国家,没有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皆凭欧盟法律制度,法律是欧盟的基本保证。

欧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欧盟法的超国家性,这是欧盟法律制度的要求,是欧洲联盟的基础。

欧盟法的超国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法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二是欧盟法对成员国法具有优先性。

(1)直接适用原则。

这是指欧盟的各个条约和欧盟的各个机构所制定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规范可以在成员国中直接适用,而不必再在国内法程序上采取任何立法措施,当然,欧盟法的这种直接适用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非欧共体条约的所有条款均具有直接的效力。

法院在认定特定条款是否具有此等效力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标准: 如: (1)条款必须明确无误; (2)条款必须是无条件的, 即不给成员国或欧共体机构留存酌量的余地;(3)如有期限规定, 直接效力必须是在期限结束之后。

欧洲联盟法的这种直接适用性是十分重要的,它有效地确保了欧洲联盟法的统一。

由于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的直接适用,使欧洲联盟法成为各成员国国内法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欧洲联盟的范围内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因此,欧洲联盟法中这些直接适用的规定,不仅在欧洲法院的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所进行的诉讼中,均可由个人为了自己的权益而直接加以援用。

2.优先原则,也即最高效力原则。

一般认为,共同体法律制度建立在“直接效力”和“最高权威”的双支柱基础上。

最高权威也即最高效力。

在Van Gend en Loos 诉Nederlandse Administratie der Belastingen 案( 1963 年) 中第一次提到了最高权威原则,最高效力的第二根支柱建立在Costa 诉ENEl 案( 1964)。

(在1960 年9 月,一个叫van Gend en Loos 的荷兰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化工材料。

荷兰海关依荷兰1960年3月1日生效的关税法对这批货物征收百分之八的进口关税。

该公司在阿姆斯特丹关税法院起诉。

声称该产品的进口税从1958年1月1日起就一直为百分之三,现在增加到百分之八,显然违反了罗马条约关于各成员国不得提高现行关税税率的规定,阿姆斯特丹关税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对本案作出先行裁决。

经审理,欧洲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指出罗马条约第112条具有直接效力,国内法院必须保护其赋予个人的权力,如国内法的规定与欧共体法不一致,则共同体罚优先于国内法。

)(1962 年12 月, 意大利颁布了电力工业国有化的法律, 并成立了一个组织———国家电力委员会( ENEL) , 要求所有电力企业的财产全部移交给这个组织。

Flamingo Costa 是一个米兰的律师, 也是一家受到国有化影响的公司Edisonvol2ta 的股东, 他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支付由ENEL给他寄来的1925 里拉的电费帐单, 因而将ENEL 起诉到米兰的一个法院, 理由是他认为1962 年12 月颁布的国有化法律违反意大利宪法, 并且也和1957 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一些规定相冲突。

米兰法院的法官依照意大利的国内法, 就违宪问题, 把这个案件提交给了意大利宪法法院, 并且依照共同体法的规定, 也将案件提交给了欧洲法院, 请求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法与国家法之间产生法律冲突作出解释。

欧洲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的解释。

)欧洲法院认为,欧盟法具有优先地位,并且明确提出了欧盟法在成员国的直接适用性,原因:成员国将产生于条约的权利和义务从国内法律制度转让给共同体法律制度,伴随着对其主权权利的永久限制。

条约生效后颁布的与共同体法不一致的成员国法令不可能有优先性,因此此时成员国的立法活动是“越权”行为,所以无效。

(2)局限性:欧盟法的另一法律特征首先,欧盟法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基础条约对赋予欧盟的权力有严格限定。

与主权国家不同,欧盟仅具有成员国转让的部分权力,并只能在条约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

主权国家还可以通过退出联盟吗,收回转让给欧盟的权力。

所以欧盟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拥有管辖权,欧盟法主要调整经济货币联盟关系,和经济货币联盟有关的社会关系。

就一国法律体系而言,欧盟法所规范的仅是一部分。

其次,欧盟不具备制定欧盟法的自主性。

创建欧盟的基础条约以缔约国同意为生效前提,欧盟的二级立法均需一基础条约为依据,要尊重成员国主权,不能无视成员国政府的意愿。

缔约国将部分主权权力转移给欧盟,本质上是通过欧盟合伙行使这些权力。

欧盟不是,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主权实体,不可能真正凌驾于成员国之上。

制定一项欧盟法规,尽管由欧盟委员会动议开始,欧洲议会通过“共同决策程序”予以辅助,但终要经体现成员国意志的部长理事会表决才能生效。

再次,从欧盟法的生效实施看,欧盟缺乏行使其权力的下属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有关机构有很大的依赖性。

欧洲法院及其下设的初审法院受理争议后,仅就争议作出裁决,裁决的执行则交由成员国有关机构负责。

这样,成员国法律关于民事程序和救济手段的规定,直接影响欧洲法院裁决的执行。

众所周知,欧盟成员国分属不同法系,各国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不尽相同,这就很难保证欧盟法在所有成员国一致施行。

欧盟委员会没有下属机构,许多欧盟政策通过后,只能责成成员国行政当局实施。

最后,欧盟法律对违法者缺乏有效的直接制裁手段,缺乏权威性。

欧盟的创建者在基础条约中似乎有意回避对成员国违反共同体法规予以制裁的问题。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69条和170条规定,欧共体不能要求后者执行裁决,而只能采取允许受害国集体报复的作法。

对私人违反欧盟的制裁,一般也只是课以罚金,并且是交由成员国当局执行。

如成员国当局拒绝执行,虽意味着该成员国违背条约义务,但亦无制裁措施。

性质:综上所述,欧盟法(又称欧洲法) 是一套前所未有, 十分独特而复杂的法律体系, 它与传统的国际法及国内法密切相关, 但既不是一般的国际法, 也不是一种国家法, 因为它不仅适用于调整成员国国家之间的关系, 而且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

欧盟法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 但它并非是任何一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独自产物, 而是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秩序”。

欧盟法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法; 既包括国际法部分也包括国内法部分; 既包括宪法性法律也包括非宪法性的一般法律。

所以, 不能单纯地把欧盟法归类于某个既存的传统法律部门, 比如: 由于欧盟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等基本法律文件, 所以欧盟法可以概括为: 以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等基本法律文件为基础和核心建立起来的, 包括与修改、补充和实施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有关的其他条约、欧盟机构的立法、欧共体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欧盟法院的司法立法,旨在调整欧盟一定的内部与外部社会关系、既是其成员国国内法组成部分又构成自己独立的、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为欧盟法。

二、与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的相互影响欧盟法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欧盟的各成员国即有属于民法法系的也有属于普通法系的,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在欧盟在处理欧盟与各成员国的关系上欧盟在处理欧盟与成员国关系问题上遵循的是“从属性原则”从属性原则原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中的一个原则,即国家在处理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时遵循的最小干预的原则,凡是公民和社会团体能够自己处理的问题,国家机关均不干预,由它们自行处理,只有当它们自己无法处理时国家机关才加以干预。

欧盟将这一原则适用于处理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即凡是成员国能够自己处理的问题,欧盟不加干预,只有当成员国自己不能处理时,欧盟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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