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理由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理由现在,食品平安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大家也是人心惶惶的,买猪肉怕瘦肉精,买奶粉怕三聚氰胺,买蔬菜怕添加色素,买水果怕防腐剂……,突然间感慨“这个世界真可怕”,下面为大家准备了一篇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理由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哦!xx年我国初步建立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展强制标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市售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理由。
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学理论出发,介绍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理由以及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策略。
最早提出知情权概念的是美国人肯特·库伯,他在呼吁政府应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让公民知道应该知道的信息,并建议将其提升为一种宪法权利。
知情权是人权的根本要素之一,也具有法律属性。
食品交易行为中,知情权的法律属性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权利。
知情权要求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时机充分获得重要信息,使得其个人开展以及自身人格实现成为可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承受的效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经营者所必须提供的商品信息进展了列举。
就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效劳而言,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1、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说明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效劳的真实成分、所用原料、等信息;2、有权了解和询问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效劳的真实情况;3、有权知悉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效劳的真实情况。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很早就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但是随着转基因食品市场的开展,当初的立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在运转过程中暴露出很多理由,这些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具有一定依附性。
而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源即是当前我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或转基因食品标识理由的专门立法。
1、标识范围较为狭窄。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一、背景介绍转基因技术是指将外源基因或人工合成的基因导入到生物体中,从而实现对生物体遗传信息的改变。
转基因技术在农业、医药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其安全性的担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现状1.法律法规我国《生物安全法》于2019年实施,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职责和程序。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检测方法》等。
2.监管机构我国设立了专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国家生态环境部生物安全司,并在各级政府设立了相应职能部门。
3.监管措施我国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包括审批制度、标识制度、检测制度等。
其中,审批制度是最为关键的环节,转基因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上市销售。
4.监管效果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转基因食品标识不清晰、检测手段不够完善等。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面临的挑战1.公众认知度不足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和信息渠道,很多人对转基因技术存在误解和偏见,导致对转基因食品的担忧和抵制。
2.技术瓶颈目前,我国在转基因检测技术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瓶颈,尤其是对于复杂样本(如混合样本)的检测难度较大。
3.监管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监管漏洞和不足之处。
四、应对策略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公众关于转基因技术的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认知水平。
2.加强技术研发加大对转基因检测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检测方法的准确性和灵敏度,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3.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和权力,并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管理。
4.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亟待完善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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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 完善 的转基 因食 品标 识 制度
文/ 李 曼怡
转 基 因 食 品 标识 是食 品标 识 中 的一 种 ,是 一
识监管力度 薄弱 ,民众对转基 因及转基因食品知
识 匮乏 ,以及各 路 “ 反转” “ 挺转” 专 家 的 众 说 纷
种 以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标识 ,和其他食 品
法律法规的要求 ,仅 明确 了对食品中( 包括原料及
其 加 工 的食 品 ) 含 有转 基 因成 分 的 必须 标识 出转 基 因食 品 ,或 以转 基 因食 品为 原 料 , 因此使 用 非 转
基因原料大豆 的豆腐 、豆浆等豆制 品无需 在包装 上做此标识 。 然而 ,大豆本身 的争 装 的 ,在 价 签 上 或 另 行设 置 的告 示 牌 上 标
注 ;( 三) 转运 的 ,在 交运 单上 标注 ;( 四) 进口
的 ,在 贸易合 同和报 关单上 标注 。
本文南中国食 品T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供稿
■ 行 业聚焦
2 0 0 7 年 ,随着 《 新资 源食 品管理办法》 的发 布与施行 ,上述 《 转基 因食 品卫生管理办法》 同 时废止( 见“ 新资源办法” 第2 8 条) 。该办法规定 的
第十七 条 转 基 因食 品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标 注 : ( 一) 定 型 包 装 的 ,在 标 签 的 明 显 位 置 上 标 注 ;
费者 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影 响了市场透 明度 。特
别 是 对 于 豆 制 品 产 品来 说 ,由 于 我 国豆 制 品生 产 使 用 的是 国产 非 转 基 因大 豆 ,按 照 目前 我 国相 关
其 中第 四章专 门对标 识做 出规定 :第 十 六
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探讨

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探讨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食品对环境及健康潜在的风险开始为人们所认识,消费者开始关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
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方面,亟待完善。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主体不明确,管辖权不清晰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多为部门规章,农业部、国家科委、卫生部都制定有与转基因标识相关的部门规章,而这些部门规章没有对我国转基因标识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目前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没有明确的管辖主体,《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有权对违反食品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现实中我国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队伍缺乏,没有形成一套至上而下的监管体系。
这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控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不能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 目前的转基因标识标准不完善,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只规定“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标注”,20XX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作为农业行业国家标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识》具体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文字规格、文字颜色、标注方法等细节问题,但也只局限于源头农产品,也没有规定延伸到中下游终端产品。
生产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往往采用较小的字体,没有特殊的标识提醒消费者。
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等级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等级: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已明确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检测,并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某某0;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某某0;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某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今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
下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1、现有立法层次不高。
国际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很多国家都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而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法规大多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难以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与国外(如美国、欧盟、日本)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
虽然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可散见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但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标准,就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所不同。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完善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完善,不少于2000字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转基因技术应用于食品生产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
然而,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的潜在风险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意义、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途径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意义1.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食品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与传统食品存在本质区别。
公众有权利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制造过程,以便决定是否选择购买和食用。
转基因食品标识可以提供公众所需的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2. 促进市场秩序的良好发展转基因食品标识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欺骗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通过标识的方式,消费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产品的特点和属性,从而更好地做出购买决策。
同时,标识也可以促进企业在转基因食品生产中的合规经营,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1. 标识范围不明确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范围定义不明确,导致标识的执行存在困难。
一些转基因食品通过“不含转基因成分”标识等方式规避标识要求,使消费者难以辨别。
2. 标识要求不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要求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各不相同,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3. 标识执行不严格现行法律制度对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要求的处罚力度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标识执行效果不佳。
一些企业故意违反标识要求,隐藏转基因食品的信息,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途径1.明确标识范围和要求修订相关法规,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范围和要求,防止标识规避和混淆。
2.制定统一的标识标准建立统一的标识标准,确保标识方式和内容的一致性,让消费者能够快速准确地了解产品信息。
我国转基因农产品标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转基因农产品标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段晓丽(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 [摘 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目前尚无定论,而转基因大豆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日常食用油的主要材料来源。
文章阐述了转基因农产品标签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转基因;农产品;标识制度;存在问题;完善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粮食短缺的情况迫使我国每年必须靠进口来满足需求,这其中约有70%是价格低廉的转基因产品。
在国内贸易市场中,由于相关立法的不足和监督管理的松散,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秩序混乱,消费者权益(如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一、标签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加入WT O的需求,我国国务院于2001年5月9日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对转基因的核心法规。
根据该《条例》,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签发了三个农业法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实行标识。
列入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有5类17种产品。
2002年4月8日卫生部发布了一个专门针对“转基因加工食品”的标识办法,即《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规定:从2002年7月1日后,对“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标识。
在这部包括6个章节26条的法规中,清楚地写道:食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 X食物基因,对X X食物过敏者注意”。
这是针对百姓有“知情权”的一项重大措施。
尽管我国对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实施了强制标识制度,但实际上实行的情况很不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标识的目录范围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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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自转基因商业化以来,种植面积急剧扩大,截止至2018年已经有约25公顷的转基因作物。
由于转基因技术问题,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不确定性,逐渐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问题。
由于转基因食品已经充斥在人们的饮食当中,但是由于其安全性始终没有准确的定论,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转基因食品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影响和危害,各个国家开始探索构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但是目前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不完善,比如相关立法的缺失、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目前实践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足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食品安全
1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现状
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我国尚未有专门立法,只有一些零星法条涉及到了转基因食品[1]。
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有规定了显著标识的义务。
具体的法律法规大致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就是法律,以《食品安全法》为代表,于2009年颁布,并于2015年修订,其中第六十九条确定了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义务。
该法律颁布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管理作用,但是缺点在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转基因食品、什么是转基因食品标识。
第二类是行政法规,比如国务院在2001年颁布了《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经过两次修订,目前是关于转基因相关规定的比较全面的法规。
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该《条例》中涉及到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以及内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也对违反标识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的详细的规定。
但是该《条例》中的规定只是针对农产品这类的转基因产品,并不是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有规定。
因此该《条例》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这个大的范围来说并不能完全包含,针对性与专业性并不强。
第三类是部门规章,农业部在2002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与《条例》配套实施。
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该办法再次强调了我国采用以标识管理目录为依据的强制标识制度[2]。
随后又有一些相关的规定,比如进口转基因食品需要经过检测并且通过中文标签进行标识等,但是对具体形式以及内容等都没有规定,反而是将其具体操作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指向《食品安全法》。
第四类就是地方立法,比如我省根据自身情况,也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并与2015年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其中的第46条和第109条分别规定了食品经营和销售企业承担的转基因食品显著标志义务和违法责任[3]。
2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专门立法的缺失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整个涉及到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法律体系中来说,并没有一部是专门为了转基因食品标识设立的专门立法。
目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作为专门对转基因生物标识进行规定的规章,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农业方面的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来说并不完全适用。
因为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食品的范围不同,其制度规定针对食品标识的适用较弱,很难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形成明确规范指导[4]。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比较少,也就导致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就更少了。
尤其是在其中的规定也比较笼统,比如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大多固定的是选择性进行标示,也就是说仅仅需要标识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即可。
如A产品被转入B生物的基因,而B生物可能对特定人群产生致敏作用,那么A产品仅仅进行“含有”标识是无法实现对消费者的提醒和警示功能的。
再比如对标识的形式规定也存在问题,虽然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规定了标识应当醒目,且大于1.8mm,但是1.8mm的字体过于“醒目”,而且也仅仅对大小做出了规定,对标识的位置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至于消费者很难注意到。
2.2惩罚救济措施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
首先是关于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行为,如何惩罚以及如何救济的规定并不完善。
目前仅仅从行政违法的角度予以惩罚,而不涉及到民事或者是刑事责任。
从惩罚的角度看,目前如果行为人
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仅仅是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且仅仅是罚款,并没有其余的惩罚。
而且罚款数额也比较少,并不会起到惩罚应当发挥的作用。
其次是关于救济的措施并不完善。
消费者受到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侵权时,并没有相对于其他侵权那么多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司法救济。
而司法救济周期长、程序复杂、救济成本高,也使得消费者寻求救济时比较复杂。
3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专门立法
鉴于转基因食品标识并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应当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专门立法,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都应当进行专门立法。
并且专门立法的内容应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定义及特点等,可以更好的与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区分,便于民众理解及适用法律。
第二个方面是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范围进行限定,并且不断的更新标识目录。
因为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导致目录一直没有完全包含市面上转基因食品的种类,因此需要不断更新,才能更好的适应科技的发展。
第三方面试讲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予以明确并扩大。
以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并没有特别明确,相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来说更加的笼统。
应当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到底包含哪些,建议包含过敏性风险以及营养成分。
包含过敏性风险可以有效防止消费者因为购买转基因食品而危害自身健康。
标注营养成分有利于与传统食品相对比,体现差异性,让消费者一目了然二者的区别,
从而更好做出选择。
最后一方面就是,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形式应当将其的大小予以界定的更大一些。
之前的规定仅仅写到需要具有醒目性,但是大小规定的比较小,仅仅1.8mm,很难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此标识的大小以及位置需要更加明确,比如大小可以依据包装的大小按照比例调整,力求做到消费者可以看清,位置也可以尽可能选择放在醒目的位置。
3.2健全惩罚救济措施
首先是加大对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力度以及种类方式。
目前仅仅是行政惩罚,可以相应的家中行政处罚的力度,并且扩大惩罚的种类,可以包含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比如可以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给予消费者对于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的企业进行3倍赔偿等等民事赔偿。
甚至是可参考欧盟相关法律,对违法操作企业进行警告处分,对限期不改企业责任人判处2年以下监禁.其次是救济措施的完善。
首先是救济的方式不能仅仅限于司法救济,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是行业协会来进行救济。
其次是我们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类的保险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由企业或者是行业协会进行投保,一旦消费者出现问题,有保险机构进行赔偿。
一来不至于消费者无处追偿,二来消费者也能够即使得到补偿。
4结论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带来的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但是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本文从两个方面入手阐述了目前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存在的问题,一是专门立法的缺失,二是惩罚和救济措施并不完善,也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些如何能够从这两方面来保障转基因食品市场的秩序,维护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