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 leanD evelo pment Mecha 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 in-Wi 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 Cs(全氟化碳)、S 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 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 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 M项目的技术。
清洁发展机制(CDM)概述

清洁发展机制概述清洁发展机制简介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
京都议定书对附件1国家(均为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规定,其中不少国家一来不愿降低生活水平以降低能耗,二来节能技术已经达到较高水准继续挖潜难度较大,因此达到规定目标有困难,清洁发展机制允许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
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1CER等于1吨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2005年10月19日执委会发放了第一个减排认证。
这一认证来自于一个洪都拉斯的小型水电站项目,它采用了本地雇员为周边地区提供稳定的电力并减少了对石油的依赖。
10月20日执委会又发放了另一个减排认证。
减排认证从设计到实施的全过程均在严格的公共审查之下,国际认证、标准化计算和监测标准等都是透明的,所以减排指标真实可信。
清洁发展机制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这被很多投资人看作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动力。
从2005年6月到10月已经有300多个项目申请认证,平均每月新增40~60个新的项目申请。
一旦这些项目都通过执委会的认证,它们将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益处,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CDM项目以较低的代价就达到减排标准,而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因此将它们消费和生产的模式变得更为环保。
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规范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UNFCCC,此是CDM根本母法。
1997年UNFCCC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解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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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联合国《京都议定书》下的一个灵活机制,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清洁技术、减温排放量,并促进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
本文将从CDM的背景、机制、成效以及挑战等方面进行介绍。
CDM的背景可追溯到1992年联合国举办的地球峰会,当时提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和原则。
1997年,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议书通过,提出了具体的减排承诺。
为实现这些承诺,联合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设立了三个市场化机制之一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的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步骤:项目的准备与批准、项目的实施与监测、以及认证与注册。
首先,项目发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提案,经联合国机构审核批准后,即可开始项目的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并记录项目的减排量。
最后,通过联合国认证机构的验证和注册,该项目的减排量可在国际市场上交易。
CDM机制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CDM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清洁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清洁能源项目不仅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可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和生活条件。
其次,CDM在全球尺度上有效地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通过将减排量转化为财富,CDM鼓励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技术合作,间接推动了减排工作。
此外,CDM还推动了技术转让和知识共享,加速了清洁技术的推广和普及。
然而,CDM机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CDM过于侧重于技术改良,忽视了根本的结构问题。
即使是清洁发展项目,也可能导致一些环境和社会问题。
其次,CDM的认证和注册过程可能相对繁琐,导致项目运行成本较高。
此外,CDM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波动性,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者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对CDM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在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方面的表现。
此外,要优化CDM机制的运作,降低项目运行成本,并提高市场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清洁发展机制名词解释

清洁发展机制名词解释清洁发展机制名词解释概述: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灵活机制,旨在协助开发中国家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CDM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一种通过在开发中国家实施项目来获得减排认证和减排量的途径。
1. 背景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1992年通过的一个全球性环境条约,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并鼓励各国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目标与原则2.1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CDM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支持开发中国家实施低碳项目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这些项目可以采用清洁能源、能效改进、森林保护等方式来降低碳排放量。
2.2 促进可持续发展CDM还致力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长期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并通过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来验证其可持续性。
3. 运作机制3.1 项目注册CDM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程序,包括项目设计文档的编制、验证和注册。
项目设计文档详细描述了项目的背景、目标、技术信息以及预计减排量等内容。
3.2 减排认证与减排量一旦项目成功注册,其减排效果将得到认证,并根据实际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得相应的减排量。
这些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用于实现其自身国内碳减排目标。
4. 参与方4.1 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开发中国家支持CDM项目来获得减排认证和减排量,从而实现其碳减排目标。
他们还需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开发中国家实施低碳项目。
4.2 开发中国家开发中国家是CDM项目的承接方,他们通过实施低碳项目获得经济和技术转移,促进可持续发展,并获得项目注册和减排认证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总结: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灵活机制,旨在通过支持开发中国家实施低碳项目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CDM的目标是减排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运作机制包括项目注册、减排认证与减排量。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I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1 国际排放贸易(IET): 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2 联合履行机制(JI): 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3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I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机制是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机制,即,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减排。
这种机制的合理性在于: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显然更低些。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作了界定。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1 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举例来说,倘若一家日本企业要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在本土通过技术改造减排1吨,成本为54~81美元;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CDM合作,购买1吨后者在其帮助下通过技术升级减排的二氧化碳,目前价格约为7~8欧元。
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会到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数额。
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在这5年间预计为每年7亿~13亿吨,交易值可达每年140亿~650亿美元。
除美国以外,发达国家每年将需要通过CDM购买2亿~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CDM基本介绍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及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ET)。
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CDM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CDM 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CDM 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
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
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
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ET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什么是《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 ET)。
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 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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