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 简介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缔约方(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
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 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CDM是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
从已注册的项目类型来看工业CO2减排项目占据了绝大部分。
截至2008年3月31日,在EB注册的CERS中约有60%来自于HFC - 23项目。
然而,HFC - 23项目技术较为简单,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并不大。
相对而言,可持续发展强调的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以及提高能效项目比重较小,同时那些具有很大减排潜力的领域,如交通运输、建筑节能类项目目前也没有得到充分开发。
从已注册项目的分布区域分析 CDM并没有在贫穷落后地区取得较好发展。
以我国为例,目前我国2/3的减排量来自于东北以及东部沿海区域,且主要集中在城市或者较发达地区,真正惠及贫穷区域的项目较少。
截至2008年3月31日,我国12个欠发达的中西部省区(包括青海、新疆、陕西、甘肃、宁夏、内蒙、重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已在EB注册的CDM项目数占全国已注册项目总数的41%,仅为83个,在第一承诺期产生的减排量约为67Mt,仅占我国预计总转让减排量的11.2%。
从已注册的项目涉及部门来看目前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工厂或者其他大型集中的区域场所,而对于一些分散的减排量较大的项目,如家庭住户的可再生能源推广项目或者交通节能、建筑节能等项目,由于减排活动的高度分散性,在现有CDM框架下项目交易费用较高,难以开发。
基准线一个CDM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
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一个合理的称之为基准线的参考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
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 leanD evelo pment Mecha 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 in-Wi 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 Cs(全氟化碳)、S 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 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 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 M项目的技术。
清洁发展机制(CDM)概述

清洁发展机制概述清洁发展机制简介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
京都议定书对附件1国家(均为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规定,其中不少国家一来不愿降低生活水平以降低能耗,二来节能技术已经达到较高水准继续挖潜难度较大,因此达到规定目标有困难,清洁发展机制允许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
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1CER等于1吨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2005年10月19日执委会发放了第一个减排认证。
这一认证来自于一个洪都拉斯的小型水电站项目,它采用了本地雇员为周边地区提供稳定的电力并减少了对石油的依赖。
10月20日执委会又发放了另一个减排认证。
减排认证从设计到实施的全过程均在严格的公共审查之下,国际认证、标准化计算和监测标准等都是透明的,所以减排指标真实可信。
清洁发展机制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这被很多投资人看作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动力。
从2005年6月到10月已经有300多个项目申请认证,平均每月新增40~60个新的项目申请。
一旦这些项目都通过执委会的认证,它们将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益处,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CDM项目以较低的代价就达到减排标准,而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因此将它们消费和生产的模式变得更为环保。
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规范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UNFCCC,此是CDM根本母法。
1997年UNFCCC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名词解释

清洁发展机制名词解释清洁发展机制名词解释概述: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灵活机制,旨在协助开发中国家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CDM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一种通过在开发中国家实施项目来获得减排认证和减排量的途径。
1. 背景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1992年通过的一个全球性环境条约,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并鼓励各国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目标与原则2.1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CDM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支持开发中国家实施低碳项目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这些项目可以采用清洁能源、能效改进、森林保护等方式来降低碳排放量。
2.2 促进可持续发展CDM还致力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长期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并通过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来验证其可持续性。
3. 运作机制3.1 项目注册CDM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程序,包括项目设计文档的编制、验证和注册。
项目设计文档详细描述了项目的背景、目标、技术信息以及预计减排量等内容。
3.2 减排认证与减排量一旦项目成功注册,其减排效果将得到认证,并根据实际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得相应的减排量。
这些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用于实现其自身国内碳减排目标。
4. 参与方4.1 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开发中国家支持CDM项目来获得减排认证和减排量,从而实现其碳减排目标。
他们还需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开发中国家实施低碳项目。
4.2 开发中国家开发中国家是CDM项目的承接方,他们通过实施低碳项目获得经济和技术转移,促进可持续发展,并获得项目注册和减排认证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总结: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灵活机制,旨在通过支持开发中国家实施低碳项目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CDM的目标是减排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运作机制包括项目注册、减排认证与减排量。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I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1 国际排放贸易(IET): 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2 联合履行机制(JI): 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3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I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机制是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机制,即,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减排。
这种机制的合理性在于: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显然更低些。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作了界定。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1 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举例来说,倘若一家日本企业要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在本土通过技术改造减排1吨,成本为54~81美元;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CDM合作,购买1吨后者在其帮助下通过技术升级减排的二氧化碳,目前价格约为7~8欧元。
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会到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数额。
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在这5年间预计为每年7亿~13亿吨,交易值可达每年140亿~650亿美元。
除美国以外,发达国家每年将需要通过CDM购买2亿~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清洁发展机制cdm名词解释

清洁发展机制cdm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啥是清洁发展机制 CDM 不?这可真的是个超厉害的东
西呢!就好比是给地球开了个绿色环保的超级派对!
CDM 呀,简单来说,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起合作,来减
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机制。
你想想看,发达国家有资金和技术,发
展中国家有减排的潜力,这两者一结合,不就像是拼图找到了最合适
的那一块嘛!比如说,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建设一些环保项目,
像什么风力发电站啦,太阳能设施啦,这样既让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减排,又让发达国家完成了自己的减排任务,这不是双赢嘛!
“哎呀,那这跟我有啥关系呀?”你可能会这么问。
嘿,关系可大了
去啦!这就好像我们每个人都是地球这个大家庭的一员,CDM 就是让
我们一起为了地球的健康努力呀!当那些环保项目运行起来,我们呼
吸的空气会更清新,看到的天空会更蓝,这难道不好吗?而且,这还
能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呢,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享受到美好的地球。
再想想,要是没有 CDM,那些发达国家可能就自顾自地发展,不
管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而发展中国家可能也因为缺乏资金和技术,没办法很好地进行减排。
但有了 CDM,就像是给大家都找到了一个共
同的目标,一起朝着绿色未来前进!
我觉得呀,清洁发展机制 CDM 真的是太重要啦!它就像是一道曙光,照亮了我们走向绿色未来的道路。
我们都应该支持和关注它,让我们的地球变得更加美丽和健康!。
史上最简易一看就懂的CDM扫盲知识

CDM介绍一.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2)二.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对项目业主的意义 (2)1.对发达国家的意义 (2)2.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 (3)3.项目业主可获得的收益 (4)三.CDM 项目筛选条件(供业主自我判断) (4)1.CDM项目总体要求 (4)2.CDM项目开发判断条件 (5)四.CDM项目实施周期 (7)五.为泰和业主在CDM中需要做的 (9)1.上海为泰(TM)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9)2.开展CDM项目需要业主提供的基本资料 (10)一.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概念: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 ( 即发达国家 ) 与非附件一国家( 即发展中国家 ) 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CDM目的: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具有双重目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之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承诺。
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
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 CERs 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
由于获得 CERs 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合作也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
二.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对项目业主的意义1.对发达国家的意义1.自从第七次缔约方会议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国际规则以后,国际社会对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热情越来越高。
CDM基本介绍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及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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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百科名片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
目录[][]介绍,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中引入的三清洁发展机制(cdm)研讨及项目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内容一、CDM规定减排的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CH4()、N2O()、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 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
四、小型CDM项目类型(1)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以内。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项目: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500万千瓦时以内。
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项目: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于1.5万吨CO2。
例如,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
[]产生的历史背景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
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
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
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
通过系统的能力建设活动而建立和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发、设计和实施CDM 项目的能力,是CDM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益的重要条件。
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朗。
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
因此,围绕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
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
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 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1. 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2.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3.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的能力建设。
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
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 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
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
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
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
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核心内涵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
(“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
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
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
3、支持领域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
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但是企业CDM项目实施的主体。
[]自我评估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 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判断条件一:项目类型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CDM 项目要求:*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 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 包括炼焦窑炉, 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 钢铁, 石化, 建材工业等*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 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 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 高效风机水泵, 绿色照明, 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 电热炉改造等,*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节能建筑设计, 建筑能源系统优化, 免烧砖新型建材* 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包括天然气燃料车, 燃料电池车, 高效车辆引擎等, 混合燃料电动车, 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 燃气发电供热,*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 集中供热, 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太阳能PV 发电场示范项目*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其它高GWP 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 (HFCs), 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 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 项目要求.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基本规则和流程1、运作管理规则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 缔约方自愿参与;2. 有政府批文;3. 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 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
)5. 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