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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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选领导干部《民法》考点复习资料

2020年公选领导干部《民法》考点复习资料

2020年公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民法》考点复习资料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平等地享有且为实现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

(1)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3)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4)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

(6)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和姓名使用权。

(7)名称权是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正当使用的权利。

内容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8)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同,其生效要件为: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不能独立实施,但却独立实施且未被追认的法律行为。

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经济等方面享有的与生存、发展、尊严等相关的利益与权益。

在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人格权概念与种类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个人在自身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的保护。

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2. 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具体的界定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 刑事保护刑法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的存在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民事保护民事法律追究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和恢复义务。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经济赔偿来修复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保护行政法律追究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政府机关应当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律追究,要求恢复其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职业、国籍等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或剥夺他人的人格权。

2. 尊重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个人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个人人格权的限制之一,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合理且必要地实施。

4. 救济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论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应当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恢复。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下

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1.某些人格要素可以被许可使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广告传媒业的发展,某些人格要素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某些人格要素之所以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如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宣传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人格要素许可使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也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个人也逐渐具有自主和自我决定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对其人格要素进行许可利用的权利。

2.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的范围即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要素,但并没有采用封闭列举的方法,而使用了“等”保持了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范围的开放性。

3.不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1)生命。

虽然从发展趋势上看,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应当禁止生命的许可使用行为。

一方面,生命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与主体相分离,无法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另一方面,生命权在价值位阶上处于最高地位。

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出于经济需要而牺牲个人的生命。

(2)健康。

健康作为物质性人格要素,也具有内化于主体的特点,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无法与主体相分离,一般难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

在人体医学试验等特殊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对自己的健康进行利用,但进行人体医学试验应当经权利人明确同意。

(3)身体。

应当严格限制身体的许可利用行为,以防止个人的“客体化”“工具化”,从而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要素的合理使用」人格权的保护常常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发生一定的冲突,在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可能无法避免对个人的人格要素进行使用。

一概要求取得个人的同意可能不利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实施,这就需要对人格利益合理使用规则作出规定。

1.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需要,就可以对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名称等进行合理使用,该利用行为即便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构成侵权。

2.即便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也只能对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进行合理使用;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则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司考】考点人格权之具体人格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人格权之具体人格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人格权: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理机能、心理机能正常运作。

4.身体权:身体完整保持性、完满性权,身体组成部分支配权,如与身体相连的假肢等。

5.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6.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9.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10.荣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重点考点详解一、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依法主张。

2.对于健康权、身体权两项权利而言,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3.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

4.能够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不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1.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受一定程度限制。

三个方面: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2.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人格权复习资料

人格权复习资料

人格权复习资料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典》第992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措施一般人格权的概述: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地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民法典》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人格权请求权:所谓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1.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前者需要考虑损害和过错;后者不考虑过错,不要求有损害。

2.请求权行使功能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损害填补;后者目的在于恢复权利圆满状态。

3.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前者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是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常只适用于情况紧急的行为。

第二,仅适用于侵害之虞的情形。

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

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1、身体权利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和身体的有机成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人身权中具体的物质人格权,是指人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身体权利保护身体的完整性,具有精神权利的性质,顾名思义,健康权保护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用以规制和保护人格权利。

人格权利是民法的传统权利,是民法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民法公平、正义、民主、诚信等价值的综合体现。

民法对人格权利的规定与保障,赋予了民事主体特定的法律地位,实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一、什么是要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以民事主体人格利益为体现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具体人格权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人格权利体现人格利益,具有强烈的非财产性。

其是法律对主体承认的基础,是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一)人格权具有基础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础权利,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资格。

而法律资格的取得,或是基于自然事件如出生,或是基于法律承认。

不论何种方式取得法律资格,其意义均在于可以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具备人格权,是介入民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的法律基础。

对自然人来说,具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其在民法关系中生存的必要保障。

自然人生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和名誉,则其法律主体地位名存实亡。

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在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才能实现民法所期望的在平等的基础,自由行使各自权利,共同协商交易。

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并非通过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其出生这一自然事实取得。

人格为法律为每一个自然人所设置,不因个人的性别、民族、家庭、财富等原因而进行区分。

在民法角度,一个平民的权利与一个国王的人格权利并无区别,对于二者的保护是同样的。

甚至基于某些人群的特定弱势地位,民法还会给予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并非特权,而是为实现公平,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民法设置了监护制度进行保护。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则由国家出面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1.生命权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1)一是维护生命安全。

在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危及个人的生命安全时,个人有权通过正当防卫等方式,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2)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个人对其生命的自我维持与自主决定。

2.生命权具有平等性。

(1)首先是指生命权的享有是平等的,即任何自然人均平等地享有生命权。

(2)生命权的平等性还体现为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平等的,任何人的生命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为维护某人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身体权」1.依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身体权是个人的身体为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

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规则作出了规定,这实际上是允许个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身体。

2.维护身体完整的权利。

指个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等的完整性。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如,强制抽取他人的血液、强制摘取他人的器官等行为,均属于破坏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所实施的相关手术会影响患者身体的完整性,则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3.维护行动自由的权利。

身体权既包含静态的维护权利人身体完整的权利,也包括动态的维护个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权利,极大地丰富了身体权的内涵。

对权利人行动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为非法限制权利人的行动自由,即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健康权」1.维护生理健康的权利生理健康是个人生理机能良好运转的一种状态,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

在生理健康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是可以通过医学手段予以确定的。

2.维护心理健康的权利。

心理健康也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是个人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

若对健康权的侵害客观上需要侵害他人生理或者心理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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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试题演练1.甲因车祸去世。

同事乙到处诋毁甲,并捏造甲生前的各项荣誉是通过学术造假所得。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甲已经死亡,各项权利随之消灭,所以被诋毁也无可奈何B.甲虽然死亡,但死者的相关利益也收到保护。

只有甲的配偶可以追究民事责任C.甲死亡之后,相关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D.甲未婚,父母已经去世。

所以无人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答案】C。

解析: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题答案选C。

二、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试题演练2.25周岁的甲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某天因发生车祸被送入医院。

病危之际,在几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甲留下口头遗嘱,表示愿意捐献眼角膜等器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见证人在场,没有书面形式,无效B.虽然有见证人在场,但捐献未采取书面形式,所以无效C.甲通过订立口头遗嘱的形式捐献器官,符合遗嘱要求,有效D.甲捐献行为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无效2.【答案】C。

解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甲的捐赠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是有效的,故本题答案选C。

三、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试题演练3.下列关于民法典中肖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老王和老赵是邻居,因为某些生活琐事,积怨已久。

某日,两人又因为邻里纠纷产生了冲突。

老王在楼道张贴老赵的照片和大字报,诉说乙的不是。

因为照片只是张贴在楼道内部,没有产生社会影响,所以没有侵犯老赵的肖像权B.小花去照相馆照艺术照。

摄影师未经小花同意,就把小花的照片上传到个人博客。

因为摄影师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没有侵犯小花的肖像权C.甲用电脑软件把乙的照片进行加工,用于各种药品包装。

甲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乙的肖像权D.在某新闻频道节目中,播放了路女士对房地产市场的看法。

此类做法没有侵害陆女士的肖像权3.【答案】CD。

解析:A选项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老王已经侵犯了老赵的肖像权。

B选项修改之后的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权,也构成侵权。

C选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D选项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只要是合理实施,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故本题答案选CD。

2020法考:《民法典》合同编15大变化汇总2020-07-17 10:59:38| 广东法考网分享到:国庆课程大促2020法考公告|2020法考客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笔试/网校课程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

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具体变化如下:变化一:明确规定选择之债《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时,首先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债权人不及时选择时,选择权转移给债务人。

变化二:情势变更中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之前条款相比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这一条件,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别困难的情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变化三: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修改《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变化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确从权力的转移系随债权自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变化五: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变化六:第三人加入债务《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应有与债务人的加入债务的约定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通知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并规定了加入后债务人的责任类型为连带债务。

变化七:修改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变化八: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相应法律后果。

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若是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无法发生移转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这既可以保护买受人,又惩罚了此类无权处分行为。

而此条规定对于所有权者而言也没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才能阻断所有权人物权追及效力。

变化九: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新增合理期限《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变化十:所有权保留中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但是未经登记,出卖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化十一: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变化十二:保证合同责任变化《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

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十三: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即为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还办理帐款催收(收取与催讨)、信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谘询等服务。

《民法典》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保理的通知,有无追索权的保理规定等。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规定了中介合同专章,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想出售、出租房屋,委托了中介机构,利用他们提供的信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绕开中介订立了合同成交的,还是需要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变化十四:霸座行为等规制合同编中加强了对旅客权利的保障,如根据《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有效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变化十五:建设工程合同方面调整《民法典》第806条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第八条表述中的“非法转包”纠正为“转包”。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扩大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适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

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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