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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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42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42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发[1985]42号)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各地区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区的定额补助数额,经过去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和协商,已经基本确定。

现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不仅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总结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继续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财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教育干部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既要适当照顾到地方的利益,又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

在实行新体制过程中,各地区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做深做细做好,为将来过渡到完全以税种划分收入的体制创造条件。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国家对各省、自治区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五年来,效果是好的,对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机关单位财务制度都有哪些

机关单位财务制度都有哪些

机关单位财务制度都有哪些一、中央机关的财务制度1. 财务管理体制:中央机关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工作的决定》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根据这些文件,中央机关的财务管理体制包括部门财务处、财务监察室、审计部门等,并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和监督审计等工作。

2. 预算管理制度:中央机关的预算管理制度主要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规定和执行。

中央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预算管理制度还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审计等环节,落实“预算绩效一体化”的理念。

3. 会计制度:中央机关的会计制度主要根据《中央机关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会计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规定和执行。

中央机关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制度要求中央机关坚持合法合规、真实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审计制度:中央机关的审计制度主要根据《中央机关审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审计实施细则》等文件进行规定和执行。

中央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监督机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运行情况。

审计制度要求中央机关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方法,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合法合规。

5. 财务监督制度:中央机关还设立了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关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务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央机关财务监督制度》和《中央机关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机关单位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表等进行定期审核和检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地方机关的财务制度1. 财务管理体制:地方机关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工作。

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管理体制

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四节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36年来,在财政管理体制上,中央对地方有时强调高度集中多一些,有时强调分散多一些,总的趋势是由集中的管理体制,逐步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发展。

一、统收统支1950年3月,政务院为了平衡全国财政收支,稳定市场和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保证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颁发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把财政管理的权限集中于中央。

“一切财政收支项目(包括缴拨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定。

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以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使用。

”“为保证军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开支及恢复人民经济所必需投资,对军队及地方经费的现金支付,按实有人数和供给标准根据全国概算所列的现金部分,按月按季批准各部队、各部门的预算,按期供给支出。

其支出原则是: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对地方经费的支付,在供给标准应发的经费中扣除其他地方税收及企业收入的部分。

对国营企业的投资,文教社会事业费的支付,依照全国概算及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的各项支给。

”黑龙江省的财政收入,除少数零星收入抵做地方开支外,一律上缴中央金库。

财政支出,包括各级政府的支出,由财政部统筹安排,逐级拨付。

市、县的财政支出。

按人员、马匹、车辆编制和供给标准,核实开支单据,按实由省核销。

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时间比较短,但对统一全国财经制度,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保证战争供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分级管理1951年3月,随着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政务院做出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决定,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

黑龙江省根据政务院的规定,属于省的财政收入有3部分:1.固定收入,有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比例留成收入,有货物税、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烟酒专卖利润收入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9•【文号】国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5.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保持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理顺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等,逐步形成规范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国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完善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含省会城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结合近年来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现对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地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分税制模式,陆续调整了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配套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

总体上看,现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基本保证了各级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基层政府财政运转困难等。

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治本之策是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量力而行办各项事业。

从财政工作看,需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近期内,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12月15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

从总体上看,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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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7.11.14
【实施日期】1957.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特殊的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对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下列三种:
一、地方固定收入。

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二、企业分成收入。

凡属各省、市用上述地方固定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不足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

企业分成收入就是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百分之二十分给企业所在的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三、调剂分成收入。

凡属各省、市用上述的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还不足的部分,再用不同比例的调剂收入来补足。

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很大,已经超过了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加上企业分成收入,已经超过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

有的省、市,除了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以外,将调剂收入的全部划给地方,仍然不够正常年度支出的,差额由中央另行拨款补助。

第二、计算地方正常年度支出的办法。

计算地方正常的年度支出,应该剔除重大灾荒的救济、堵口、复堤和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支出的数字,因为这些支出并不是各个省、市年年都需要的。

如果那一年度、那个省、市需要这些支出的时候,由中央另行拨款。

地方基本建设的投资,也不计算在地方正常支出的基数以内,因为基本建设应该由中央在地区之间作统一的安排,每一省、市所得的基本建设拨款并不是年年相同的。

因此,今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包括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所需要的扩建改建投资在内,仍由中央统一分配,另行拨款。

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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