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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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82号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82号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8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包头是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呼包鄂城市群中心城市之一,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包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包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90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中心村,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02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包头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6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包头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包头

中心城区规划布局
(2)绿廊布局,绿廊指由各种带状绿地形成的绿色廊道。 城区内重点完善工业区和生活区之间的防护隔离带,即在包 钢和城市生活区之间根据条件建设500-1000m的防护林带;进一 步完善厂前林带的建设;在东河区和铝厂工业区之间建设5001000m的防护林带;沿公路、铁路建设绿色廊道;城市外围重点建 设沿大青山南麓的绿色防护屏障。
绿 地 规 划 思 想
主要内容
1 2 3
包头市概况
绿地规划思想
绿地系统构成 •总体规划—绿地结构 •总体规划—绿化空间格局 •中心城区规划结构 •中心城区规划布局 •树种规划 •分期建设规划 •规划实施
总体规划
以(大青)山、城(区)、(农)田、(黄)河的自然格局为基础,以 绿化生态效应最优为指导,以各级公园绿地为核心,以城市近郊大 型生态林地为主体,以河、路、绿带等为绿色网络连接,总体上形 成“依山傍水、南田北林、绿城居中”的绿地结构,沟通城乡、 环绕中心城区的“双环、两带、六纵、六横”的城市绿化空间 格局。
绿 地 系 统 构 成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强化全民绿化意识 加强领导,层层建立领导任期绿化责任制 依法管理城市绿化,保护绿化成果 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增加绿化建设和维护
绿 地 系 统 构 成
谢谢 观赏
稳定群落。
绿 地 规 划 思 想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规划立足当前,展望未来,与时俱进,总体规划,
逐步实施。
自然与人文、传统与现代、民族与地区、历史与时尚相结合
的原则。利用地方文化历史优势,提高城市绿化的文化内涵,建设具有民族
文底蕴和现代文明气息的北方园林城市。
规划目标
包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总目标: 形成“依山傍水,森林城”、“羊城楼房羊城树,城 市掩映森林中”的城市风貌和绿地格局。 以大环境绿化为基础,以公园绿地为重点,以居住区和 庭院绿化为普及环节,以街头绿地为点缀; 以道路绿化和城市组团间隔离绿带以及沿山、沿河防 护林带、黄河湿地保护带为网络,以文化广场、绿化广场 为亮点,构筑“城在绿中,林在城中”的自然山水园林城市 的绿地风貌特色和塞外粗旷、浑厚的草原城市风格及优 美的城市景观。

包头建设路北段规划方案

包头建设路北段规划方案

包头建设路北段规划方案引言包头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副省级城市,也是中国北方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包头市政府决定启动建设路北段规划方案,以满足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交通设施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包头建设路北段的规划方案。

包头建设路北段现状分析目前,包头建设路北段是包头市内一条重要的交通干道,连接了市区和包头铁路站,是市民出行和物流运输的重要通道。

然而,由于人口增长和车辆增多,包头建设路北段出现了交通拥堵和道路状况不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包头建设路北段规划目标为了改善包头建设路北段的交通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包头市政府制定了以下规划目标:1. 扩建道路:规划更宽敞的道路,增加车道数量,提高通行能力;2. 优化交通组织:引入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交通信号灯的配时控制,减少交通拥堵;3. 增加非机动车道:建设骑行和步行道,鼓励市民使用绿色出行方式;4. 提高道路安全性:修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提供安全的过街通道;5. 考虑环保因素:使用环保材料,规划绿化带,提高道路的环境友好性。

包头建设路北段规划措施为了实现以上规划目标,包头市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划措施:1. 扩建道路:将包头建设路北段的道路扩宽为6车道,增加通行能力。

在规划中还考虑到了公交车专用道和停车位的设置。

2.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引入先进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通过交通监控和数据分析,优化交通信号灯的配时控制,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3. 增加非机动车道:在包头建设路北段规划中,设置了专门的骑行和步行道,引导市民使用绿色出行方式。

同时,还会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方便市民停放自行车和电动车。

4. 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在城市主要交叉口和人流密集的地方,修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提供安全的过街通道。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行人与车辆的冲突,提高道路的安全性。

5. 环保措施:在包头建设路北段规划中,将使用环保材料修建道路,并且规划绿化带。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筑容量3第三章建筑间距4第四章建筑物退让9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11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12第七章城市绿地13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15第九章城乡统筹17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18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19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9第十二章附则20附件21附录24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2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完整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完整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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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

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18、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的区域。

19、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附表一)区位分类 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用地类型建筑密度(%) 容积率 (万平方米/ha )新 建 区 改 建 区 新 建 区 改 建 区 低层住宅用地 30 35 0.8 0.9 多层住宅用地 26 30 1.1 1.2 高层住宅用地 20252.53.0商业、公建用地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二)建设项目核定容积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等于1 0.8 大于1小于等于21 大于21.5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用 地 类 别旧 区新 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25%≥30%对外交通用地(T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市场用地(C26) 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 三类工业用地(M3) ≥30%≥35%仓储用地(W ) 行政办公用地(C1) 文化娱乐用地(C3)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二类、三类居住用地(R2)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35%≥40%一类居住用地(R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附表四)建筑类别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高、中档旅馆车位/客房0.4 0.8 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2 0.5 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 4 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 3 普通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 4 商业大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 8 肉、菜、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8大型体育场馆(馆大于4000座)(场大于车位/100座 5 30 15000座)小型体育场馆(馆小于4000座)(场小于车位/100座 3 30 15000座)影剧院车位/100座 6 40 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 5 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5 游泳区、渡假村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8-12 1.5 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5 20 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75 10 中学车位/100学生0.6 60 小学车位/100学生0.6 20 一类住宅车位/户0.8 2 二类、三类住宅车位/户0.5 3 工业厂房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 70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㈡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

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 1.00.90.80.90.95(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1—3项执行。

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项1—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款1—4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0.8倍。

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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