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分类及交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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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现房,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须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前向市建委提交合同文本样式,由市建委对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变更。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

北京市收房标准(完全版)

北京市收房标准(完全版)

收房标准北京市收房标准北京市现行房地产住宅项目收房标准1 房地产商签发入住通知前,应规矩地做好那些工作?1、1 关于交楼要房地产商出示“大房产证”或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问题---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现实。

1、2 北京交楼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1、2003. 后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及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1、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引言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房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居住需求,北京市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限价商品房。

本文将就北京限价商品房进行深入探讨,包括政策背景、限价商品房的定义、购房条件和购房流程等方面。

政策背景随着北京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持续繁荣。

然而,高房价成为困扰北京市民的一大问题。

为了解决房价问题,北京市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限购和限价政策。

其中,限价商品房政策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北京市限价范围内销售的房屋,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出售。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相对较低,更适合普通市民购买。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的限价标准,同时也不能低于开发商的成本价格。

这样一来,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市民来说具有一定的可负担性。

购房条件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购房人必须是北京市户籍居民,且没有在市区范围内拥有其他住房。

其次,购房人的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政府的规定而定。

另外,购房人还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购房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购房流程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的流程如下:1.首先,购房人需要选择心仪的房屋项目,并了解该项目的具体信息。

可以通过房产中介、开发商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获取信息。

2.接下来,购房人需要进行资金准备,包括首付款和贷款等。

购房人可以选择自筹资金或者申请商业贷款。

3.一旦准备就绪,购房人可以前往售楼处进行选房。

在选房时,购房人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实力做出选择。

4.当选定房屋后,购房人需要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

5.在购房意向书确定后,购房人需要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房屋的总价、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等。

6.签订预售合同后,购房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付款。

北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

北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

北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北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概述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中,住宅房屋种类繁多,其中最为广泛的分类是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北京市政府为了管理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对这两类房屋都有着严格的限定和界定标准。

本文将对北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通过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北京市的住宅市场,同时对房屋类型的分类有更深入的理解。

1. 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1.1 房屋用途:普通住宅是专供居民居住使用的房屋,也就是说房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居住空间给居民。

1.2 房屋性质:普通住宅是属于商品房的一种,与商品房的其他类型类似,普通住宅具有产权、交易、自由流通等特点。

1.3 面积要求: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需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根据居住人口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1.4 购房限制:普通住宅的购房限制通常会自住优先原则,并且对非北京户口信息居民购房有限制。

1.5 售价限制:普通住宅的售价受到政府的管制,价格不能过高,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2. 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2.1 商业性质:非普通住宅主要用于商业目的,比如办公、商铺等,而并非专门供居民居住的房屋。

2.2 使用性质限制:非普通住宅通常有着严格的使用性质限制,根据房屋的用途,其使用人群和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2.3 投资属性:非普通住宅多数情况下属于投资性房产,可以用于租赁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

2.4 建筑用地性质:非普通住宅所在的土地性质通常会与普通住宅有所不同,例如商业用地、办公用地等。

3.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北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体现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管理和规范。

通过明确房屋用途、性质、面积要求、购房限制和售价限制等方面的标准,政府可以有效地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限制非普通住宅的使用性质和投资属性,可以防止过度商业化的倾向,保持住宅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居住环境的稳定。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京价[房]字[2002]018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018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北京市物价局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06.04•【字号】京价[检]字[1998]第193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京价(检)字[1998]第193号)各区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销售单位在明码标价时必须按《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的规定填写。

三、商品房销售单位不得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或超过标明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北京市物价局监制,其它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印制使用。

五、凡不按本规定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的,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执行中如遇未明确事宜,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204.6644转309、413特此通知:附: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销售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发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商品房地址及座落位置││├───────────────┼──────────────────┤│商品房楼号门牌号││├───────────────┼────┬─────────┬───┤│商品房楼层数││商品房朝向位置││├───────────────┼────┼─────────┼───┤│商品房房型、规格││商品房结构││└───────────────┴────┴─────────┴───┘┌─────────┬────────────────────────┐│商品房建筑面积││├─────────┼────────────────────────┤│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特征│内销□│外销□│├─────────┼───────┬─────┴─┬────────┤│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人民币)│元/平方米│├──────┬───────┬─┴─────────────────┤│││金额││商品房总│ 小写金额合计├─┬─┬─┬─┬─┬─┬─┬─┬─┬─┤│售价(人民││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币)│├─┼─┼─┼─┼─┼─┼─┼─┼─┼─┤││││││││││││││├───────┼─┴─┴─┴─┴─┴─┴─┴─┴─┴─┤││大写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其它需要说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收费基金│收费金额│├────────────────┼─────────────────┤│││├────────────────┼─────────────────┤│││├────────────────┼─────────────────┤│││└────────────────┴─────────────────┘北京市物价局监SF--1成交日期年月日填写人姓名售房单位章北京市价格监督电话:62352485区、县价格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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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需要缴纳 1.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卖方。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房屋总价×1%或差额×20%.免征情况: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日期过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2.契税:支付方:买方。 征收标准: (1)普通住宅、家庭的唯一住房,户型面积≤90平方米,契税为房款的1%;90平方米<户型面积≤144平方米,契税税率为房款的1.5%;户型面积>144平 方米,契税为房款的3%。 (2)非普通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契税为总房3%。 3、增值税及附加: (1)满两年:普通住宅免征; 非普通住宅征收:差额/1.05×5.6%(远郊区县为5.5%) 差额=计税价格(此次交易的网签价与最低过户指导价中的高值)-原购买价(以原购房发票为准) (2)不满两年:计税价格全额/1.05×5.6% (远郊区县为5.5%) 网签价>最低过户指导价时,计税价格为网签价; 最低过户指导价>网签价,计税价格为最低过户指导价; 4、印花税 支付方:买卖双方。 计算方法:印花税=计税价格×0.05% 征收标准:0.05%。 免征情况: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城市不同标准有差异) 免征情况: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登记费 征收标准:个人住房登记每件80元(含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 2013年 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此后,二次交 易或多次交易则不需要再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其他税费同普通商品房:契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商品房分类及交易要求
房屋属性 房屋分类 产品类型 定义: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 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 金减免为辅。 面向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 价格(租金):极低 购买要求(公租房廉租房为租房申请条件) 二手交易要求 政策起始时间 2003年4月 1、家庭收入限制: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 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2、家庭资产限制: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 于40万元。 产权归属政府,无法买卖 3、家庭居住面积限制: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其他条件限制: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 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定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 1、资格限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 2、本地申请人条件限制: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 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 、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 3、外来工作人员条件限制: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 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而且会把五年租房的租金算入房屋支付的金额里(五年后你只要支付房屋总价减去五年的租金剩下的钱即可)而且,当公租房变成 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 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 产权房后,如果想再次退出,不能当做商品房销售,只能退还给公租房管理部门。 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面向对象:中低收入群体,新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大学毕业生 价格(租金):较低 定义:两限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一 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 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 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 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购房满五年后可以进入市场进 行自由交易。 面向对象:中低收入家庭 价格(租金):较低 1、年龄限制: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人户籍限制: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离异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 3年。 3、家庭年收入限制:如果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 在36万元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补充条件:1、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 2、已满5年可按市场价出售,但需缴纳出售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两限房上市需要交的税费如下: 1、个税:差额20% 差额=本次网签价-原购买价-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原契税+装修款(有装修发票按发票,没有发票按本次网签价的10%计算) 如果所售房屋是业主名下唯一住房,个税免征。 2、契税: 90平米以下(含)1%×网签价 90平米以上:1.5%×网签价 3、土地等价收益款:差额35%(差额=此次网签价-原购买价)
购买者资格限制: 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2、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3、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 4、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5、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 浮百分之十; 6、集体户口没有以上限制,但是集体户口现在不视为北京户口,你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这样 才能在京买房。 哪些人不能在北京买房 1. 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 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廉租房
2012年5月
公租房
保障性住房
2007年
两限房
商品型住房
定义:自住型商品住房,是北京市2013年所推出的定位为“自住 1、本地居民条件限制:北京户籍家庭需要符合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条件。 ”的商品房,此类住房价格大约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面向全 2、外地居民条件限制:非京籍家庭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单身人士购买需 市的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优先用于满足居民自住性、改善性 年满25周岁。 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米以下为主,销 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 的水平确定。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 自住型商品房 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 面向对象:全市符合购买条件的需要自主或改善住房需求的市 民。 价格(租金):中下
2008年
定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 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 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 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商品房可自由买卖交易,租赁,出售,赠送等。 面向对象:所有具有购房资格的社会人士。 价格(租金):根据产品类型地段等因素有较大差异,总体上 较高。
商品房 (限房价竞地 价)
定义: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设定限制销售 价格。主要目的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障居民自住型刚需要 求,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 面向对象:自住型刚需需求用户。 价格(租金):中等
购买者资格限制: 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2、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3、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 1、自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5年内不得出售; 4、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2、其他和普通住宅相同。 5、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 浮百分之十; 6、集体户口没有以上限制,但是集体户口现在不视为北京户口,你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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