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禁用亚硝酸盐作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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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23〕15号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一、实施内容(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二、实施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部分食品品种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三、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

国家禁用相关食品添加剂

国家禁用相关食品添加剂

国家禁用相关食品添加剂自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就出台了相关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下面网络整理的一份详细的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大全:1. 苏丹红苏丹红并非食品添加剂,而是一种化学染色剂。

它的化学成分中含有一种叫萘的化合物,该物质具有偶氮结构,由于这种化学结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

它属于化工染色剂,主要用于石油、机油和其他的一些工业溶剂中,目的是使其增色,也用于鞋、地板等的增光。

苏丹红包括苏丹红1号、苏丹红2号、苏丹红3号、苏丹红4号等几种,它们一般不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可以称取食品经乙腈提取后,过滤,滤液用反相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波长可变的紫外—可见检测器进行定性与定量检测。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苏丹红,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辣椒粉等辣椒产品(食品)及其它需着色食品中染色、着色、增色、保色或喂养鸭禽炮制红心蛋等。

鉴别苏丹红,可以看它是否溶于水,易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如氯仿等。

2. 吊白块(禁用)工业化学名称:次硫酸氢钠甲醛或甲醛合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又称“雕白块”,主要成份为:次硫酸钠甲醛,白色块状或结晶性粉粒,是一种工业用漂白剂。

有强还原性,在工业上用作漂白剂。

吊白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分解产生甲醛,能使蛋白质凝固,使蛋白质失去活性。

食用掺有吊白块的食品会损坏人体的皮肤黏膜、肾脏、肝脏及中枢神经系统,严重的会导致癌症和畸形病变。

食用吊白块后会引起人体过敏、刺激肠道、食物中毒等疾患,严重者影响视力并可能致癌,甚至有生命危险。

由于吊白块对食品的漂白、防腐效果明显,价格低廉,因此被不法商家在食品加工中长期使用。

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吊白块,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米面制品中面条、米粉、面食、米粉、粉丝、粉条、豆腐皮、腐竹、红糖、冰糖、荷粉、面粉、竹笋、银耳、牛百叶、血豆腐、海产品等食品中增白、增色、保鲜、增加口感、防腐,使食品外观颜色亮丽,延长食品保质时间和增加韧性,使食品久煮不糊,吃起来爽口。

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安全知识

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安全知识

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安全知识亚硝酸盐是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它可以使食品变得更加美味,但是它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亚硝酸盐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亚硝胺,而亚硝胺是一种致癌物质,长期摄入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禁止使用亚硝酸盐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知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食品中含有亚硝酸盐。

一般来说,含有亚硝酸盐的食品主要有肉制品、鱼制品、蔬菜制品等。

比如,火腿、腊肉、香肠、培根等肉制品,鱼干、鱼丸、鱼皮等鱼制品,还有泡菜、咸菜、豆腐干等蔬菜制品,都可能含有亚硝酸盐。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如何避免食品中的亚硝酸盐。

一般来说,避免食品中的亚硝酸盐有以下几种方法:1.选择无亚硝酸盐的食品。

现在市场上有很多无亚硝酸盐的肉制品、鱼制品和蔬菜制品,我们可以选择这些食品来保证自己的健康。

2.自己制作食品。

如果我们有条件,可以自己制作肉制品、鱼制品和蔬菜制品,这样就可以避免食品中含有亚硝酸盐。

3.注意食品的保存方式。

亚硝酸盐主要是在食品保存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食品的保存方式。

比如,肉制品可以放在冰箱中保存,鱼制品可以晾晒干燥,蔬菜制品可以放在冰箱中或者用盐腌制。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亚硝酸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长期摄入亚硝酸盐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致癌。

亚硝酸盐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亚硝胺,而亚硝胺是一种致癌物质,长期摄入会增加患癌症的风险。

2.损害血液系统。

亚硝酸盐会破坏人体内的血红蛋白,导致血液中的氧气运输能力下降,从而影响人体的健康。

3.影响神经系统。

亚硝酸盐会影响人体的神经系统,导致头痛、头晕、恶心等症状。

综上所述,禁止使用亚硝酸盐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知识。

我们需要了解哪些食品中含有亚硝酸盐,如何避免食品中的亚硝酸盐,以及亚硝酸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自己的健康。

禁用亚硝酸盐承诺书

禁用亚硝酸盐承诺书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承诺书
本单位(人):
地址:
本单位(人)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经许可审批人员告知,已经详细阅读《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公告内容。

本单位(人)承诺:
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绝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并且告知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绝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本单位(人) 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因违反规定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本单位(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一旦发现本单位(人)存有亚硝
酸盐,或者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
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自愿接受执法机关监督其就地销毁。

承诺单位(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食品添加剂禁止种类

食品添加剂禁止种类

食品添加剂禁止种类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或贮藏过程中向食品中加入的具有特定技术效果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以改善食品质量和特性,延长食品保鲜期,增加食品的味道和口感。

然而,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加,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定来限制或禁止一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的种类:1.苯甲酸及其盐类:苯甲酸及其盐类是一种常见的防腐剂和抗菌剂。

然而,苯甲酸及其盐类在一些研究中被发现具有致癌性和致突变性的潜在危险。

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禁止将苯甲酸及其盐类添加到食品中。

2.水杨酸及其盐类:水杨酸及其盐类主要用作食品防腐剂、抗菌剂和抗氧化剂。

然而,水杨酸及其盐类也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毒性和潜在的过敏原性,因此被一些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

3.亚硝酸盐:亚硝酸盐是一种常用的食品防腐剂,特别是在肉制品中广泛使用。

然而,亚硝酸盐可以与胺类物质反应生成亚硝基化合物,而这些物质被认为是致癌物质。

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

4.硝酸盐:与亚硝酸盐类似,硝酸盐也常用作食品防腐剂和抗菌剂。

然而,硝酸盐也具有一定的致癌潜能,并且在几种研究中与胃癌和食管癌的发生有关。

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

5.铬酸盐:铬酸盐是一种食品色素和防腐剂,常被用于糕点、面包、饼干等食品中。

然而,铬酸盐被怀疑具有一定的致癌性和生殖毒性。

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铬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

除了上述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有许多其他的食品添加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也被限制或禁止使用,例如醋酸丁酯(一个果味剂)、邻苯二甲酸酯类(一种增塑剂)、一些人工合成色素等。

这些禁用或限制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因为其潜在的健康风险,如致癌性、过敏性、神经毒性、生殖毒性等,或者因为缺乏充分的安全性评估数据。

总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在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同时,也需要遵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今后禁用亚硝酸盐作食品添加剂

今后禁用亚硝酸盐作食品添加剂

今后禁用亚硝‎酸盐作食品添‎加剂6月12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今后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被‎全面叫停。

现代快报记者‎采访获悉,这项新规意味‎着,今后南京一些饭店在自‎制香肠、香肚等腌腊制‎品的时候,将不能再使用‎亚硝酸盐,而是改用其他‎食品添加剂来‎代替,口味会打折扣‎,但中毒风险降‎低了。

亚硝酸盐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俗称“工业用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

其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主要用于肉制‎品,起着护色和防‎腐作用。

而蔬菜由于储‎存或腌制,也会产生亚硝‎酸盐。

因此,每年由于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几‎率较高。

亚硝酸盐的红‎与黑自然界任何角‎落都能找到它‎。

它可以让肉在‎各种加工条件‎下都保持好看‎的鲜红色;其次,它可以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产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

好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都是有咸‎味的白色粉末‎,如果它们大量‎进入人体血液‎,会导致血红蛋‎白变性,让它们失去输‎送氧气的能力‎,如果大量摄入‎会引发急性中‎毒。

坏处新规餐饮企业禁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这项由卫生部‎、国家食药局联‎合发布的公告‎显示,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除了工业用途‎外,国家标准是允‎许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于部分肉‎类食品制作中‎的。

卫生部食品安‎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标准‎,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主要用‎于护色剂和防‎腐剂。

根据规定,可以用于腌腊‎肉制品,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如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等;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类等八‎类肉制品中。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尊敬的顾客们: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餐饮服务的支持与厚爱。

为了提供更健康、安全、绿色的餐饮环境和食品品质,我们决定做出以下两项重要的决策,力求为您带来更好的用餐体验。

一、禁止使用亚硝酸盐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营养,我们决定从即日起,全面禁止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常用于腌肉、腌制熟食、熏制肉类等过程中,可有效抑制细菌生长,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

然而,亚硝酸盐也被认为是一种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的物质。

根据科学研究,亚硝酸盐在加热或与胺类物质接触时可能形成亚硝胺,这是一种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分类为2A类致癌物质的物质。

而某些亚硝胺化合物已被证实与胃肠道癌、食管癌等恶性肿瘤的发生增加相关。

因此,为了确保您的健康与食品的安全,我们将彻底取消使用亚硝酸盐,以传统绿色食材和健康调理方式提供食物。

二、加强醇基燃料管理作为一个注重环保与社会责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我们一直致力于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降低碳排放和环境污染,我们决定加强醇基燃料管理,全面推广醇基燃料在配送、供暖和厨房用途中的使用。

醇基燃料是一种由可再生资源制成的燃料,与传统石油燃料相比,其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极少,可以有效减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醇基燃料的使用还能够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减轻对于地球资源的压力。

我们将与专业的燃料供应商合作,确保醇基燃料的质量和供应可靠,让您在用餐的同时也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希望通过以上决策的落实,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健康、绿色的餐饮环境和食品品质。

同时,我们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决策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再次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陪伴,愿我们携手共同迈向健康、环保的明天!此致,餐饮服务提供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
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2012年第10号公告,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公告内容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禁用亚硝酸盐承诺

禁用亚硝酸盐承诺书
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止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用盐加工制作食品,甚至把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无限量地非法滥用,由此导致亚硝酸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特点,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我单位将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各项管理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2、保证本单位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并告知所有从业人员。

3、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

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禁用亚硝酸盐保证书

禁用亚硝酸盐保证书一、引言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常用于肉制品的防腐保鲜。

然而,亚硝酸盐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亚硝胺,而亚硝胺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致癌物。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禁用亚硝酸盐保证书应运而生。

二、禁用亚硝酸盐的背景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具有防腐保鲜的作用。

然而,亚硝酸盐在一定条件下会与食物中的氨基酸反应生成亚硝胺,而亚硝胺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致癌物。

在过去的研究中,亚硝胺与多种癌症的发生有关,包括胃癌、食管癌和结直肠癌等。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禁用亚硝酸盐成为了当务之急。

三、禁用亚硝酸盐的目的禁用亚硝酸盐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通过禁用亚硝酸盐的使用,可以减少亚硝胺的生成,降低潜在的致癌风险。

同时,禁用亚硝酸盐也有助于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质量,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度。

四、禁用亚硝酸盐的实施措施为了禁用亚硝酸盐的使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亚硝酸盐。

法律法规应包括禁用亚硝酸盐的具体要求、处罚措施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等内容。

2. 监督检查的加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禁用亚硝酸盐的规定。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原料采购、生产工艺、产品检测等环节的全面监控,确保亚硝酸盐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

3. 技术支持的提供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帮助其寻找替代亚硝酸盐的方法。

技术支持可以包括新的防腐保鲜技术、替代品的研发等方面,帮助企业实现无亚硝酸盐的生产。

4. 消费者教育的加强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其对亚硝酸盐的认知水平。

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向消费者传递禁用亚硝酸盐的重要性,引导消费者选择无亚硝酸盐的食品。

五、禁用亚硝酸盐的效果评估为了评估禁用亚硝酸盐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亚硝胺含量的监测对市场上的食品样品进行亚硝胺含量的监测,评估禁用亚硝酸盐后亚硝胺的形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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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禁用亚硝酸盐作食品添加剂
6月12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今后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被全面叫停。

现代快报记者采访获悉,这项新规意味着,今后南京一些饭店在自制香肠、香肚等腌腊制品的时候,将不能再使用亚硝酸盐,而是改用其他食品添加剂来代替,口味会打折扣,但中毒风险降低了。

亚硝酸盐
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俗称“工业用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

其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主要用于肉制品,起着护色和防腐作用。

而蔬菜由于储存或腌制,也会产生亚硝酸盐。

因此,每年由于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几率较高。

亚硝酸盐的红与黑
自然界任何角落都能找到它。

它可以让肉在各种加工条件下都保持好看的鲜红色;其次,它可以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产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

好处
硝酸盐和亚硝酸盐都是有咸味的白色粉末,如果它们大量进入人体血液,会导致血红蛋白变性,让它们失去输送氧气的能力,如果大量摄入会引发急性中毒。

坏处
新规
餐饮企业禁用亚硝酸盐
作为食品添加剂
这项由卫生部、国家食药局联合发布的公告显示,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除了工业用途外,国家标准是允许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于部分肉类食品制作中的。

卫生部食品安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标准,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主要用于护色剂和防腐剂。

根据规定,可以用于腌腊肉制品,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如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等;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类等八类肉制品中。

而且有关标准严格规定了安全使用量。

解读
主要针对即时制作加工的食品
本次公告是否意味着广大消费者将告别众多肉类食品?记者也了解到,本次对于这种食品添加剂的禁用范围是餐饮服务单位,是在餐饮服务环节。

主要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单位。

比如一些餐馆、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

但禁用范围不包括食品加工厂等食品生产部门。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严格按照目前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要求,在八类肉制品中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是安全的,并且国家有关部门有完整的监管体系进行监管。

目前,部分餐饮服务单位,比如卖熟肉的单位为了使肉色更鲜艳或者延长货架期,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加入的量不容易把控,又很难实现残留量监控,因此一旦使用将增加食品安全风险。

他特别强调,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技术的必要性,二是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监管
南京食药局:今后将重点检查
在两部委出台餐馆厨房禁用亚硝酸盐的规定后,南京市食药局食品监管处处长陈滨告诉记者,南京在今后的日常检查中,亚硝酸盐的添加将成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如果发现有餐饮企业违规使用亚硝酸盐,违反了法律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将处以两千元到5万元的处罚,一万元以上,将按照违规金额进行5~10倍的处罚。

观点
烹饪老师
营养学家疾控专家
腌腊制品可能没以前那么好吃了
《舌尖上的中国》中很多腌制的香肠、腊肉令人垂涎欲滴。

鼓楼中专学校烹饪老师刘晓南告诉记者,这些风味食品里面都有亚硝酸盐成分。

它可以让肉色变得更红艳,颜色讨人喜欢;其次,可以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产生。

这次两部委出台文件,要求饭店厨房禁用亚硝酸盐,刘晓南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出台新规是担心饭店厨师在使用亚硝酸盐时随意性过大。

但如果取消亚硝酸盐,很多饭店在制作腌腊制品的时候,风味就会“打折扣”。

很有可能一些自制腌腊制品会消失。

营养学家
解决家庭和厨师随意使用的问题
卫生部的规定出台后,国内许多营养学专家发微博,支持这个决定。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范志红博士认为,这是为食品安全做实事,每年能避免很多人住院抢救甚至中毒送命。

现代快报记者发现,卫生部这项规定是禁止餐馆使用亚硝酸盐,但一些肉制品企业仍可使用。

范志红博士在博客中认为:“我们担心的不是肉制品大企业使用它,而是担心家庭和厨师使用亚硝酸盐很难准确定量,容易出现过量使用,以及把亚硝酸盐和盐、味精等混淆而发生中毒事故。

这种悲剧年年有,年年死人。


疾控专家
亚硝酸盐容易引起误服而导致中毒
江苏省疾控中心食品安全与评价所专家袁宝君说,亚硝酸盐一般用于腌制品中,用于防腐和着色,但这需要严格控制,只能用一点点。

有的腌制品在腌制过程中,会自然产生一点亚硝酸盐,这类食品是不是今后不能销售?袁宝君说,这是两种概念,添加剂是主动加入,与食品自然生长无关。

南京市卫监所有关人员介绍,亚硝酸盐由于与盐的外表相近,容易引起误服而导致食物中毒。

专家看法
蔬菜中的亚硝酸盐
也要特别小心
南京农业大学的专家告诉记者,其实亚硝酸盐作为化学物质一直在自然环境中存在。

硝酸盐的来源是氮,氮是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元素,在自然界经过复杂的反应可以形成硝酸盐。

而自然界中的硝酸菌,会把一部分硝酸盐变成亚硝酸盐。

所以,几乎在自然界的任何角落都
能找到亚硝酸盐。

比如粮食、蔬菜、肉、鱼中都含有一定量的亚硝酸盐。

在新鲜蔬菜的储存过程中,腐烂的蔬菜以及放置太久的煮熟蔬菜,亚硝酸盐的含量明显增高。

食品专家表示,蔬菜在腌制过程中,亚硝酸盐含量也会增高,比如在腌制过程中,青菜的亚硝酸盐含量达到78毫克/公斤,远远超过我国的腌肉制品亚硝酸盐标准(30毫克/公斤)。

蔬菜在腌制过程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与食盐的浓度密切相关。

食盐浓度在5%~10%时,温度越高,产生的亚硝酸盐就越多。

专家说,亚硝酸盐本身并不致癌,它只有在某些条件下与氨基酸结合成为亚硝胺之后才会致癌。

如果长期食用亚硝酸盐含量高的食品,或直接摄入含有亚硝胺的食品,可诱发癌症。

而膳食中的维生素C则可以阻止亚硝胺的形成。

生活贴士
尽量少吃腌腊制品
吃菜也要剥去烂叶
1.吃剩下的熟菜不要在高温下存放长时间后再食用。

2.不要饮用长时间煮沸的蒸锅剩水。

3.尽量少吃或者不吃腌制、熏制、腊制的鱼、肉类、香肠、腊肉、火腿、罐头食品、渍酸菜、盐腌不久的菜(包括腌制时间在24小时之内的咸菜)。

4.禁食腐烂变质蔬菜或变质的腌菜。

白菜食用时,应注意剥掉外面几层含有相当多硝酸盐的菜叶。

人们在选购蔬菜时应注意观察其外表,如果黄瓜、土豆、西葫芦的外表下渗黄点,反映硝酸盐含量高。

5.多吃些富含维生素C、E的蔬菜、水果及茶叶、食醋等,可以阻止亚硝酸盐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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