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合集下载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

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1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

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

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内容

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内容

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内容公证处是国家机关,具有公证权,可以对特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和鉴定。

那么,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内容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公证处可以公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权益的证明。

公证处可以对财产权益进行证明和鉴定。

比如不动产的买卖、赠与、抵押等行为,公证处可以对其进行公证,以证明相关的法律事实。

此外,对于金融借款、债权债务等财产权益,公证处也可以进行公证,以确保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

公证处可以对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鉴定。

比如婚姻关系的证明、遗嘱的公证、监护人的指定等,都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保相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身份和资格的证明。

公证处可以对个人身份和资格进行证明和鉴定。

比如身份证的遗失补办、户口本的证明、学历学位的证明等,都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保相关身份和资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文书的复制和证明。

公证处可以对各种文书进行复制和证明。

比如合同、协议、证明、公函等,都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复制和证明,以确保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公证处可以公证的内容涵盖了财产权益、民事法律行为、身份和资格、文书的复制和证明等多个方面。

通过公证处的公证,可以有效地保障相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法律事务的进行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和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证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同时,公证处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现公证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公证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公证处可以公证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财产权益、民事法律行为、身份和资格、文书的复制和证明等多个方面。

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为法律事务的进行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和保障。

希望大家在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能够充分利用公证处的公证服务,确保相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号:司发通[2000]107号颁布⽇期:2000-09-01执⾏⽇期:200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了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效⼒债权⽂书的公证和执⾏⾏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具有强制执⾏效⼒。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在履⾏过程中,债权⼈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的意见;如债务⼈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效⼒。

四、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债权⼈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或不完全履⾏的事实确实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依照债权⽂书已经部分履⾏的事实;(三)债务⼈对债权⽂书规定的履⾏义务有⽆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明被执⾏⼈、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赋强公证执行案例

赋强公证执行案例

赋强公证执行案例
赋强公证执行案例
一、案件概述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货物并支付
货款。

但是后者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前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后者支付货款及利息,并委托公证处
进行赋强公证执行。

二、赋强公证的意义
赋强公证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委托公证处进行的一种特殊
的公证活动。

其目的在于保障判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判决生效。

三、赋强公证执行程序
1. 公证处收到法院委托书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送达公告》和《催
告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

2.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公证处会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
措施。

3. 公证处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

4. 如果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义务,公证处可以将查封、扣押等措施转
交给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公证处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送达公告》和《催告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

但是被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公证处随即
对其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等措施。

此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有
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存款,公证处便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

经过一
段时间的等待,被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公证处便将查封、扣押
等措施转交给法院强制执行。

五、总结
赋强公证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执行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判决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判决生效。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不同的措施,并及时向法院汇报执行情况。

公证处工作职责

公证处工作职责

公证处工作职责1. 背景介绍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由公证机关进行。

公证机关是指经国家授权,依法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

在中国,公证机关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和管理。

公证处是公证机关的基层单位,承担着具体的公证工作。

2. 公证处的职责2.1 公正、鉴定和证明公正是公证处最基本的职责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正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对其申请事项、行为或者其他情况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

公证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在财产转让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进行财产交易的公正,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鉴定是指对某种情况、对象或者文件等进行判断、认定和鉴别。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对某些事实或者对象进行鉴定,以便于解决纠纷或者确保权益。

公证处作为鉴定机构,负责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核和实施。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遗产进行鉴定,以确定合法继承人。

证明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种事实、文件或者行为等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公证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明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涉外婚姻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结婚证明,以便于在国外生活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2.2 合同和文书的起草和审查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合同和文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公正、合法和有效的合同和文书能够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公证处在工作中需要负责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和文书进行起草和审查。

在起草合同和文书时,公证处需要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在审查合同和文书时,公证处需要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评估,并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在买卖合同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咨询并委托起草合同,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2.3 公证书的管理和归档作为公证工作的产物,公证书是公证处核实、确认和证明事实的重要载体。

公证处公证工作总结7篇

公证处公证工作总结7篇

公证处公证工作总结7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本公证处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宗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效有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本报告将全面回顾和总结本年度公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成果,并提出下一阶段的改进与发展建议。

二、工作内容概述1. 受理公证业务:本年度共受理各类公证业务共计XXXX余件,包括合同公证、遗嘱公证、身份证明等。

2. 严格审查程序:对每一件公证业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为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

4. 加强档案管理:完善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证文档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公证知识,提高公众对公证工作的认知度。

三、重点成果1. 业务量稳步增长:本年度公证业务量较去年同期增长XX%,业务量稳步上升。

2.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XX个工作日。

3. 服务质量得到认可:公众对公证服务的满意度达到XX%以上。

4. 档案管理规范化:公证档案管理制度得到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5. 拓宽业务领域:成功拓展新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公证等。

四、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1. 问题:部分公众对公证业务了解不足,导致需求不足。

解决方案:加大公证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证工作的认知度。

2. 问题:部分公证业务办理流程繁琐,影响工作效率。

解决方案: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3. 问题:公证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加强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完善档案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自我评估/反思在过去的一年中,本公证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我们将继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拓宽业务领域。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未来计划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证工作的认知度。

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为了保障⾃⼰的合法权益,当义务⼈不履⾏义务时,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强制执⾏是可以进⾏公证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那么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1、主合同双⽅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接受强制执⾏的⼀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2)需要赋予强制执⾏效⼒公证的债权⽂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3、公证员帮助双⽅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书;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书;5、债务⼈⼀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效⼒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证书》,并向法院执⾏庭申请强制执⾏。

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证书。

执⾏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出具。

执⾏证书应当载明申请⼈、被申请执⾏⼈、申请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债务⼈已经履⾏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发⽣的违约⾦、滞纳⾦、利息等,可以应债权⼈的要求列⼊申请执⾏标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可以申请强制执⾏公证的债权⽂书有哪些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债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

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
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

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

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