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协议书介绍
合同顺序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协议书

合同顺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协议双方信息:甲方:姓名或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或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合同目的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试用期(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及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与验收:交付物品或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保密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许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处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处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适用与合同生效: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用条款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确保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域的合作或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专用条款与合同协议书条款

专用条款与合同协议书条款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的合作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中所称的“专用条款”是指针对本项目特别约定的条款,与通用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协议中所称的“合同协议书条款”是指双方就本项目合作所达成的一般性条款。
第二条专用条款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具体服务/产品/技术等)。
2.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具体金额/服务/产品等)。
2.3 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4 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合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协议书条款3.1 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3.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产品/技术的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3.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版权声明】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下: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3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同样、自觉、公正和诚实信誉的原则,两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磋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概略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立项赞同文号:。
4.资本根源:。
5.工程内容:。
集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动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依据前述计划开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切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钱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此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2)资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钱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以下文件一同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假若有);(2)招标函及其附录(假若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估量书;(8)其余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增补和改正,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本并依照合同商定的限时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商定组织达成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纪分包,并在缺点责任期及保修期内肩负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专用、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l、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
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
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
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
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
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
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
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一、总则1.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条款。
1.2 本通用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定义与解释2.1 定义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合同双方”指本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
(2)“合同标的”指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涉及的具体事项。
(3)“合同履行期限”指合同双方约定完成合同标的的时间范围。
2.2 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合同双方共同享有。
如有争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合同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解释。
三、合同履行3.1 合同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标的。
3.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相关资料、设备、技术等。
3.4 合同双方应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双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2 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违约金;(2)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3)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4)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3 本合同专用条款与本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7.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顺序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顺序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同协议书》:关键信息项:通用条款1.1 合同目的: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1.3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
1.4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5 保密义务: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专用条款2.1 费用与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履行义务:- 甲方的主要义务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的主要义务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4 终止与解除:- 本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 若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附则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限届满或工作完成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最高院的解析

关于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最高院的解析摘要:一、引言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定义及区别三、最高院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解析1.法律适用2.合同效力3.责任承担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合同法中,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析,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进行深入探讨。
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定义及区别1.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合同事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约定的条款。
专用条款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通常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
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普遍适用、对多数合同事项具有规范性的条款。
通用条款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通常包括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3.区别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内容的具体性和普遍性。
专用条款针对特定合同事项进行约定,内容具体明确;而通用条款则是对合同中普遍适用的事项进行规范,内容较为抽象。
三、最高院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解析1.法律适用最高院认为,在合同中,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应分别适用。
专用条款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应按照其约定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2.合同效力最高院强调,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在合同中的效力是相同的。
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同样,通用条款对合同双方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3.责任承担根据最高院的解析,合同双方应根据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存在冲突,应优先适用专用条款;如专用条款未作约定,可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四、结论通过最高院的解析,我们可以得知,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在合同中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专用条款,并在通用条款的框架下规范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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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承包人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作为发包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依法取得各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分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作为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称应完整准确,不应用简称,应该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
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工程全称以及专业分包工程的名称填写。
如:××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点(××市××县××街××号)。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指分包人分包的工程具体范围和内容。
如电梯工程,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的电梯几部,是载客电梯、货运电梯还是病床电梯等,安装的部位、层高等都要一一写清楚。
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
三、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这是一个核心内容。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且不得低于总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标准。
四、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分包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分包工程价款的金额,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即是中标价;对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双方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或预算书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外币表示合同价款。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如果双方不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可填写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订立地点应填写双方签字盖章时所在的城市及区(县)。
承包人:分包人: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2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专用条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5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7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9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 分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
分包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拥有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专业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经工程项目发包人同意。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人依法合并、分立或被其他单位兼并,都是分包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并继续履行合同。
1.11 分包人代表:指分包人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2 分包工程: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 工程量清单: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7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8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19 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0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3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 施工机械:指分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25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6 总包合同6.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6.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6.3 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关系,将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总包合同是主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是从合同,所以,分包人应当了解总包合同。
分包合同内容出现与总包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总包合同为准。
承包人应当允许分包人查阅总包合同除工程价款以外的任何内容,如果分包人需要,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一份不含工程价款内容的总包合同。
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而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分包人不能绕过承包人与发包人发生任何直接工作关系,否则,视为分包人违约。
另外,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更改或另行约定分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
二、合同主体9 承包人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4) 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 本合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