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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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承发包工程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予以处罚,并及时公示。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承包单位在承担工程项目时,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更新。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通过定期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承发包工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造成事故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当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责任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承发包工程中的高危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并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发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二、责任分工1. 发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并明确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管,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安全状况。

2.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共同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各自明确职责,并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

三、安全技术措施1.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设计单位应当参考相关规范和标准,将安全设计纳入工程设计过程,避免设计上的安全隐患。

3.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人,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四、人员安全教育1. 发包方应当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

2. 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并及时进行宣传,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3.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培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逆境的能力。

五、现场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施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并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设备。

3.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环境。

六、安全设备和设施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配备合适的安全设备和设施。

2. 安全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七、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

八、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承发包工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风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包含工程项目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将安全放在工程建设的首要位置;2.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订立安全目标,并明确责任;3.综合整治:安全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全过程相结合,重视防备为主,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4.全员参加:全部相关人员必需乐观参加安全管理,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质量掌控第四条工程质量要求1.工程设计必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但安全可靠,还要满足质量要求;2.在施工前,必需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工艺要求和操作流程,并签署安全承诺书;3.工程施工前,必需组织验收,严格依照设备要求订立检查方案,确保设备安全可用。

第五条质量问题的整改1.对于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必需立刻采取矫正措施,确保问题不再重复显现;2.对于严重质量问题,需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屡教不改者,将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六条质量管理制度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检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2.重视记录和资料管理,包含设计图纸、工程验收记录、设备检验报告等,确保追责和溯源。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七条安全责任1.公司和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2.承包商、分包商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安全教育要连续开展,涵盖员工、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相关人员,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安全培训要适应不同人员的需求,包含入职培训、定期培训和专项培训。

第九条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1.在工程设计阶段,必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管理措施;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3.对于特殊作业环境和高风险作业,要订立特殊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要求。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生产发包工程(以下简称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参与发包工程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

第五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保证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第七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和保存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发包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发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承包单位,指接受发包单位委托从事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施工活动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制度,确保发包工程的合法施工和安全施工。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汇报和解决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会议,交流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落实。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九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保障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确保参与工程的各方单位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负责制定并实施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指派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4.参与工程的各方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履行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分析,确定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

4.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工器具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5.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6.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7.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

四、安全检查1.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2.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3.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五、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协同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找出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建设单位应及时对事故进行通报,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安全记录与报告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信息。

2.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报告,反映安全管理情况。

七、法规依据1.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规定。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承发包工程的施工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稳定进行,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承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承包方承担对相关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承包方应当全面负责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协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规范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内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进行操作,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提供安全可行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清查,制定详细的清单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人员能够清晰识别危险区域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督档案,记录每次巡查和检查的情况和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协同承包方共同组织施工现场的专项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5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5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

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一)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____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____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一)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为确保承发包工程的施工安全,保障参与施工的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降低施工过程中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率,本文将规范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

2. 工程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安全管理始终是工程管理的核心。

2.预防为主:优先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和施工分析,始终将工程安全纳入到工程管理的一环中。

3.综合治理:视情况采取多种安全保障措施,从多角度呵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

4.责任追究: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时,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追究责任,防止事故发生。

3. 建立标准化安全管理体系1.设计出安全管理的方案: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工程的施工安全问题,制定安全管理的方案。

2.制定施工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依据安全管理的方案确定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确记入工程各环节的安全责任。

3.建立融合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设置包含设计、专家、监理、施工等多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机构。

4.加强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分享:收集和汇总施工中所产生的安全信息,制定定期信息共享机制,并在安全管理中发挥作用。

4. 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1.施工人员入职时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人员入职时必须普及安全知识。

2.施工前的预先培训:详细讲解施工各步骤的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行业内的相关规定及实践经验。

3.定期教育和培训:举办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活动和演习,随时提高施工人员在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4.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撤离和救援的应对: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应有正规的应急救援流程,保障人员的安全。

5. 安全管理的常规作法1.构成全方位的安全网:在建立好的安全管理体系下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2.检测汇报线路安全问题:经常检测工程线路的安全问题,并及时上报处理;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地下和地上管线存在的风险,提高警惕。

3.加强工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土方、领土和工程材料堆放以及工程环境排放都对工程的安全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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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摘要】业务类别安全生产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废止说明《内蒙古大唐国际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内蒙风电制〔2011〕6号)《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标准》(内蒙风电安〔2012〕55号)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发包单位职责、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职责、承包单位条件及职责,并对签订安全协议程序及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

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发包工程依法合规,为公司降低发包工程安全风险提供保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第三条公司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

第四条电力生产是指发电、输变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筑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实验生产性管理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安装、检修及试验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技改工程、检修维护工程、小型基建工程、生产现场保洁等。

第六条发包工程应由公司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有权对相关项目代表公司对外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严禁承包单位将工程再次转包;承包单位经公司审核批准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劳务分包队伍应相对固定且不超过一支,公司和项目部共同对所雇佣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对外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本着谁发包、谁负责;谁使用、谁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新能源公司。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发包单位安全职责第十条公司对发包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监督承包方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十一条发包部门、单位代表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对承包方履行全面管理职责,并负责以下工作:1.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2.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能否胜任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3.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花名册,审查施工人员的年龄和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等人身伤害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损坏或停运事故时,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后,设监护人监督实施。

必要时发包部门、单位配合制订;5.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6.发包工程前向承包单位明确不准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或返包,并对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或返包经常进行检查;7.向承包单位明确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8.发包部门、单位和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单独签订安全协议(见附件),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公司对承包方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制订“三措一案”;9.负责承包方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内容为:项目工艺流程,工作存在的风险,工作票管理,文明生产具体要求,安全技术基础及其它相关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后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考试,合格者成绩由发包部门、单位登记保存,不合格者需补考至合格为止;10.明确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并在工程开工前两天通知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事项的准备工作;11.负责承包单位及安生部联系,以便安生部履行有关手续。

12.负责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参加承包方班组安全活动并签字,检查承包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对以下工作负责1.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报安生部;2.负责提出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3.审查施工单位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设立现场监护人;4.根据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人员年龄,观察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不符合要求者立即退回;5.为承包单位指定行走路线,禁止在生产区域随意穿行,带领承包单位进入和退出工作现场;6.联系有关单位对需要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按时进行检验;7.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和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安生部反馈信息;8.负责办理工作票、明火工作票,协调及现场生产工作有关的事宜;9.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考试等资料妥善保存、存档,并提交安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安生部是承包方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格证书,该证书必须是其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的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2.审查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3.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台帐,审查承包单位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要出具有检查、试验资质部门的检验报告。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审查在审验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5.审查承包方制订的保证安全施工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以上措施有权进行修改或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制订,并监督落实;6.监督签订安全协议,并监督执行;7.负责审查和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责的有关安全事宜;8.对承包单位的违章行为,按处罚规定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公司主管领导及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2.总(副总)工程师及所属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承担技术管理责任;各部门、单位的安监人员承担安全监督责任;点检员、运行人员等现场工作人员承担现场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对未经正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结算时要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包括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验收,应有安生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等,需要承包单位赔偿的,财务部门根据安生部、工程部的书面通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凡未按本制度执行工程发包的,施工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由发包部门、单位及承办人负责。

第三章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为承包方办理开工通知单后才允许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九条发包部门、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向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提出危险点并制定控制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别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上签字。

(填写附件3),组织承包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二十条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现场有关安全措施,并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负责人,监督施工队伍认真履行施工安全措施,监督施工队伍安全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负责办理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及生产工作有关的协调事宜。

第二十二条随时监督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检查、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工作负责人及安全员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或停止其工作。

对工程的安全方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时,有权对承包单位实施停工整顿。

第四章承包单位的条件及安全职责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并具有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2.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3.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4.承包单位职工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要佩带安全标志;5.必须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标志或该单位专用的工作服。

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分别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及发包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要求,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重大施工项目的“三项措施”需经业主单位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

第三十条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种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现场施工中,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协议里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二条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发包方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安生部。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对参及施工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为:具体工作风险交底,工器具的检查及使用,劳动防护具体要求,操作规程具体要求,作业环境安全检查及其它相关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后组织考试,成绩需登记、保存。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发包方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明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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