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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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1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5-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4.2.1、4.3.1、4.4.1 、5.2.2 、5.2.4 、6.3.1 、8.3.1 、10.3.4 、11.3.5 、12.3.4 、14.2.2 、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二年一月十日二、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年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口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9个附录。

钢结构施工有关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最新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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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有关规范目录序规范名称规范号条文号号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4.2 .1、4.3 .1、4.4.1 、5.2.2 、5.2.4 、GB50205-2001 6.3.1 、8.3.1 、10.3.4 、11.3.5 、12.3.4 、1收规范14.2.2 、14.3.3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JGJ81-2002 3.0.1 、 4.4.2 、5.1.1 、7.1.5 、7.3.32范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11.2.4 、11.2.64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4.0.1 、 5.7.1 、6.1.1 、8.1.8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JGJ81-2002 3.0.1、 4.4.2 、5.1.1 、7.1.5 、7.3.35程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JGJ82-20113.1.7、 4.3.1 、6.1.2 、6.2.6 、6.4.5 、66.4.8技术规程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 2012 年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0018-2002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JG 144-2002波浪腹板钢结构应用技术规程CECS 290-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强制性条文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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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2011)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07-2009)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 使用。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 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 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 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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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docx范本一:1. 强制性条文1.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施工。

1.3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备。

1.4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2. 监理要求2.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2.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2.3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施工质量情况。

3. 建设单位要求3.1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管理。

3.2 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3.3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钢结构工程进行验收。

4. 施工质量验收方法4.1 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和相关规范进行。

4.2 施工质量验收应以实物检查和资料审核为主要方法。

4.3 施工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联合进行。

5. 复验要求5.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复验。

5.2 复验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审核两个方面。

5.3 复验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

附件: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方案、验收报告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的单位。

2.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范本二:1. 强制性条文1.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1.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1.4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方案2.1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步骤、施工顺序等。

2.2 施工方案应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3 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申请变更。

强制性条文(钢结构工程)

强制性条文(钢结构工程)

强制性条文(钢结构工程).pdf第一章:强制性条文的范围和目的1.1 强制性条文的适用范围1.2 强制性条文的目的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强制性条文中使用的术语2.2 术语的定义和解释第三章:设计要求3.1 结构荷载计算3.2 结构材料的选择和使用3.3 结构构件的尺寸和形状3.4 结构连接的设计和安装3.5 防火设计要求第四章:施工要求4.1 施工过程控制4.2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选择和使用4.3 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4.4 施工工序的安排和顺序4.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五章:验收和检测要求5.1 结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5.2 结构检测的方法和标准5.3 结构缺陷的处理和修复第六章:维护和保养要求6.1 结构维护的周期和内容6.2 结构保养的方法和措施6.3 结构检查和测试的频率和要求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附件列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强制性条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2. 结构荷载计算:根据结构的设计目标和使用条件,计算结构所受到的荷载。

3. 结构材料:用于构建结构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

4. 结构构件:构成结构的各个部分,如梁、柱、板等。

5. 结构连接:连接结构构件的零部件和方法,如焊接、螺栓连接等。

6. 防火设计要求:根据建筑物用途和防火要求,设计结构的防火措施和材料。

第一章:强制性条文的范围和目的1.1 强制性条文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2 强制性条文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定义和术语解释2.1 强制性条文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2.2 术语的解释和理解第三章:设计和计算要求3.1 结构荷载的计算方法和标准3.2 结构材料的选择和规范3.3 结构构件的尺寸和形状要求3.4 结构连接件的设计和安装要求3.5 防火设计的要求和原则第四章:施工和安装要求4.1 施工过程的控制和安全管理4.2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选择和使用4.3 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和检测4.4 结构施工的工序和顺序安排4.5 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要求第五章:验收和检测要求5.1 结构验收的程序和标准5.2 结构检测的方法和技术5.3 结构缺陷的处理和修复要求第六章:维护和保养要求6.1 结构维护的周期和内容6.2 结构保养的方法和措施6.3 结构检查和测试的频率和要求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列表。

gb50205-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1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5-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4.2.1、4.3.1、4.4.1 、5.2.2 、5.2.4 、6.3.1 、8.3.1 、10.3.4 、11.3.5 、12.3.4 、14.2.2 、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二年一月十日二、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年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口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9个附录。

gb50205-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1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 至二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其中, 、4 3 1、 、 、 、 、 、 、 、 、 、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二年一月十日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 号文“关于印发《二 年至二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口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 个附录。

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 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05—2001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一般规定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焊接球螺栓球封板、锥头和套筒金属压型板涂装材料其他5 钢结构焊接工程一般规定钢构件焊接工程焊钉(栓钉)焊接工程6 紧固件连接工程普通紧固件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切割矫正和成型边缘加工管、球加工制孔8 钢构件组装工程焊接H型钢组装钢构件外形尺寸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一般规定预拼装10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基础和支承面安装和校正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一般规定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总拼与安装13 压型金属板工程压型金属板制作压型金属板安装14 钢结构涂装工程一般规定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1 总则1.0.1 本条是依据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改革方针,将原来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95与《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95修改合并成新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此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指标。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含建筑工程中的单层、多层、高层钢结构及钢网架、金属压型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组合结构、地下结构中的钢结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对于其他行业标准没有包括的钢结构构筑物,如通廊、照明塔架、管道支架、跨线过桥等也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钢结构图纸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依据;在市场经济中,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应,因此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也是验收的依据之一,但合同文件的规定只能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的规定是对施工质量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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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有关规范目录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0018-2002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JG 144-2002波浪腹板钢结构应用技术规程CECS 290-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强制性条文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坚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焊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

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或射线探伤记录表5.2.4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磨擦应单独进行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3.1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10.3.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符合表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解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是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偏差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表11.3.5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mm)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4.2.2漆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um,室内应为125 um,其允许偏差- 25u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5u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量厚仪检查。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 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厚漆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

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漆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2012年8月1日起实施)11.2.4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11.2.6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可和在范围内使用。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2012年8月1日起实施)4.0.1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7.1 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6.1.1 除符合本规范第节规定的免于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8.1.8 抽样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2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3 除本条第5款情况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4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5 检验发现1出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于1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余下焊缝全数进行检查。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2013年1月1日起实施)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它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当采用其它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

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它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Ⅱ级及Ⅱ级以上;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Ⅲ级及Ⅲ级以上。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82-2011(2011年10月1日实施)3.1.7 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

承压型高强度螺栓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4.3.1 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6.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6.2.6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及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焊接飞溅、无油污。

经处理后的磨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在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螺纹损伤及沾染脏物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不得用高强度螺栓兼做临时螺栓。

6.4.8 安装高强度螺栓是,严禁强行穿入。

当不能自由穿入时,该孔应用铰刀进行修整,修整后孔的最大直径不应大于倍螺栓直径,且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

修孔前应将四周螺栓全部拧紧,是板跌密贴后再进行铰孔。

严禁气割扩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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