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的通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关于学分登记审核的通知

关于学分登记审核的通知
各科室:
经反复与怀化市卫生局沟通,考虑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市局允许推迟审核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本,请需审核学分的人员务必在1月5日前将学分证原件及继续教育登记本上交至科教科,逾期未上交者,视为放弃审核,后果自负。
注:页1为登记一类学分及其他单位授予的二类学分的位置,科室审核需签章;
页2为登记本院二类学分的位置;
页3为登记汇总位置,本人本次需审核哪一年的,就登记该年度的学分,审核签名不用签。
如需审核2013年的,就只写2013的年度合计、一类、
二类学分;如需审核2011-2013年的就每年都写清,凡自己未登记年度
造成的该年度未审核由本人自行负责。
如老版的继续教育登记本没有页2,请将二类学分同样登记在页1中,如未登记造成的审核不通过,责任自负。
一类学分(仅限于2013年)、二类学分本、继续教育登记本均可在县卫生局人事股可以购买。
科教科
2013年12月21日。
关于做好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机验证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阜卫发〔2011〕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机验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挂钩的配套政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为认真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及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各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在编人员及在市卫生局备案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及2011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验证时间继续医学教育按照年度采取学分授予的方式管理,今年学分审核日期定在9月26日—10月15日(其中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分审核日期为9月26日—9月28日),望各医疗单位按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资料准备自2008年开始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采取IC卡的形式管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含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以记分册的形式统一管理,要在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记录上登记清楚项目编号,并加盖项目举办单位负责人印章。
四、学分要求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州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昌州卫字〔2004〕194)号文件精神,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分标准如下:参加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人员按在职培训要求授予学分。
五、2011年度审核安排继续医学教育审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科教科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先由各单位负责收集纸质证明进行初审,并按国家级I类、自治区级I类、自治区级II类、指令性学分分类整理并按年度顺序排序装订,其中2011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五年的学分证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务必于9月27日前交至各单位负责医教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录入。
六、其它要求(一)各医疗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学分审核工作。
按初级职称、中级以上职称、2011年度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分别填报《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换证人员名单及学分审核登记表》,以电子版和文字版报市卫生局(其中2011年度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务必于9月28日前将《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换证人员名单及学分审核登记表》、《2011年度卫生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分审核汇总表》报市卫生局,逾期不报影响学分审核者后果自负)。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1-8-17 11:43:38 阅读:66次四川省卫生厅文件川卫办发〔2011〕489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经研究,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于近期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药、护、技)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可申报副高级以上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任职年限及相关条件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以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及评审(一)申报条件。
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①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②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③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④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⑤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国医 教第0 9 0 3 12 号
关于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 中心 联合 《中国医学创新》 杂志社 开 展继续 医学教育的通 知
十 二
一
世 纪 是信息 时代 , 科 技 飞 速 发 展 , 新 医学知识 急剧 更 新 , 伴 随着各学科 新思 想 、 新
理 论 、 新概 念 、 新 思 维 的不 断涌 现 , 各种 新 方 法 、 新 手 段 、 新 技 术 、 新 方 案也 应 运 而 生 。 中华 医学会继 续教 育部 为贯 彻 中共 中央 、 国 务 院 “ 科教 兴 国 ” 的战 略 , 响应 国 家政 策 , 配 合卫 生 部
编委会 , 否 则视为 无效 。
详情请咨询 0 10 - 6 3 3 5 7 5 3 9
学员登记 表和 答题 卡 附于试
心 《中
志社
学分证 书.
三 、 学员在解答试题 过程 中, 必 须 注意和遵守以下 规 定 : 答题 卡用黑 色或蓝色 的钢笔填 写 , 字体要 用正 楷 , 字迹务必 清晰 。
学员必须先填写学员登记 表并寄回杂志社备案, 同时索要答题 卡 。 学 员 以首 期试 题 出版 日期 为起 点 , 连续 完整 答 完六 套培训 试 题 , 方 可 进一 步规范和 完善继 续 医学教育服 务体 系 。
为增 加 杂 志 与 临床 医生 的互 动 性 与实用 性 , 国 家 医 学 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合 《中国 医 学创 新 》
杂 志 社 , 面 向各 临 床 学科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培 训 项 目 , 项 目编 号 : 型 。 杂 志 每期 将 刊 登 试 题 、
学 员登 记 表及 答题 卡 , 学 员通 过 答题 成 绩合 格 , 可 参加 国 家 医学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合 《中国 医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成都市医学信息所关于2011年刊授继教学分登记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医学信息所文件
成医信字〔2011〕28号
成都市医学信息所关于
2011年刊授继教学分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各单位的大力配合与支持下,我市刊授继续教育软件已开发完成并运行,2011年度参加刊授继教学员的学分已在该系统数据库中。
由于“刊授继续教育系统”与“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人员基本信息模块不一致,难以保障上传数据的准确率,经研究决定2011年刊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仍采用手工登记进行,具体方式如下。
一、查询办法
在24小时医学在线网站()首页,点击“单位联系人登录”按钮进入单位联系人登录界面。
输入单位联系人手机号码与密码完成登录。
手机号码为年初报名表
上标注的号码,初始密码为6个a。
选择单位学分查询,选择要查询的项目,点“项目学分查询”,即可查询联系人所在单位学员参加刊授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学分情况。
二、登记办法
登录成都市卫生科技教育网(http://125.69.80.30),选择学分管理→录入学分—非向导录入,进入录入界面。
在活动名称栏中填写“2011年度《现代临床医学》刊授继续医学教育—市内”或“2011年度《现代临床医学》刊授继续医学教育—护理”,学分级别选择“市级”,举办方式选择“其他活动形式”,学分量填写“5”或“10”,学时填写“60”。
操作中出现问题请致电81710294,或发E-mail至cdyy@咨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O N T IN U I N G MD I L D U T I O N V N 56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LA W S A N D R EG U LA TI O N S 政策法规为不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我市开展学分审验和项目督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意见。
一、凡在北京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部队、武警系统除外)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 C M E ),组织培训,对本市学员使用I C 卡登记学分。
外埠学员参加国家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登记学分。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可发放《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穴分证书》登记学分。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将于2008年11月1日停止使用,其它形式登记学分不予认可。
二、每年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在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评审、公布系统(CM E )予以公布,并与I CM E 系统对接。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在I CM E 系统中录入项目名称时,由手工录入改为点击项目名称及编号录入(凡未在CM E 系统中公布的项目,手工将无法录入学分)。
三、Ⅱ类学分授予的范围为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他培训主办单位所授予的Ⅱ类学分均不予认可。
经区县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也要在CM E 系统公布,并纳入I C M E 系统。
医疗卫生单位在学分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依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中关于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等学分规定,我市将调整部分学分授予标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学分;每年获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授予的Ⅱ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与审核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
记与审核验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办科[2012]1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7.16
【实施日期】201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与审核验证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科〔2012〕16号)
各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厅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与审核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范围及对象
201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与审核验证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考核对象为省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学分考核登记情况和档案管理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和经费支持情况、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率、继续
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合格率。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
三、达标率与学分要求
(一)达标率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县级及以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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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审核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时间
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14日。
卫生人员将参加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获得的学分证书及与学分审核相关的材料,送交本单位主管科室审查。
主管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学分登记、审核的有关规定,逐人逐个审核学分证书及各种相关材料原件,对符合规定及要求的学分证书,指派专人负责填写在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
要求填写字体清楚工整,按时间顺序排列,科研、论文须填写本人排序名次。
I 类、II类学分分别合计,并汇总填写总学时及总学分,加盖所在单位印章,于规定时间内上交卫生局医政科审核,逾期不再审理。
(审核时携带附件1、2)
二、审核对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护师以上)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证书认可及相关标准
(一)学分证书必须具备“一证双章”,即证书必须盖有主办单位公章和省辖市级或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缺一无效。
(二)社会团体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及所属的学术团体举办国家级和省级Ⅰ类项目,必须是经过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学分证书上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学习小时数、授予学分数及举办单位名称等必须与卫生部网站公布的完全相同。
并经举办地省级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盖有省级以上继续教育委员会印章方可认可。
(三)参加远程教育获得的学分,需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学分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学员姓名、学员所在单位、通过考核的时间、考核结果、应授学分及学分证),Ⅰ类项目学分不限,Ⅱ类项目不超过5分。
(四)每年度传染病防治知识学习不低于3学分。
(五)对于发表在不同级别期刊的同一论文或科研立项,按照最高级别统计,不重复计算和登记。
(六)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必须是卫生部或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包括远程教育等)。
(七)凡参加自学成人教育必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期末科目成绩证明或成绩单并盖有该院校红印章。
(八)凡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满6
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者,凭盖有进修机构红印章结业证视为完成全年学分(不分Ⅰ与Ⅱ类分)。
不满6个月按每月Ⅱ类5学分计算。
四、不符合学分登记、认可的证书:
(一)学分证书只有主办或协办单位印章的;
(二)学分证书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是同一单位的;
(三)学分证书同一单位印章大小不同,有明显造假痕迹的;
(四)学分证书学时与学分不相符的;
(五)学分证书只有学习题目而没学时、学分或者只有学时、学分没具体题目、编号及与公布的项目或备案项目核对不相符合的;
(六)学分证书没有填写或涂改姓名、学时、学分的;
(七)参加远程教育项目只有主办单位提供的名单,没有学分证书的;
(八)学分证书上不是同一笔体的。
(九)单位组织的教育学术活动,未在继教办备案,不授予学分。
五、审核标准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含护师)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总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Ⅰ类5学分,Ⅱ类15学分,Ⅰ类与Ⅱ类学分不得互相代替。
乡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六、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国家、省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或者国家、省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国家级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省级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二)II类学分
1.郑州市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或者备案的项目。
市级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包括四新项目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专业学术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教学大查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
以上2-8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9.凡参加成人教育、自考及在职研究生学习,凭所在学校出具盖有红印章的期末科目考试成绩证明或成绩单,按合格成绩(满60分)每科3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高不得超过10学分。
七、要求
各单位要将附件1、2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漏报,并连同审核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并上交卫生局医政科。
(电话64392159)。
附件: 1.2011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登记表
2.2011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情况统计
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