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授课提纲
民法提纲课件

民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法主体制度
(一)公民(自然人)
1、概念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1、定义
2、法人成立的要件
3、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三节民法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
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应当合法
(二)无效及可撤销、可更改民事行为
1、定义
2、种类
第四节民法权利制度
(一)物权
(二)债权
(三)知识产权
(四)继承权
(五)人身权
第五节民法诉讼制度
(一)定义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2年、1年、4年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六节民法责任制度。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导论: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本大纲旨在明确民法学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以指导民法学教学的有效进行。
同时,本大纲也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民法学的框架和基本要求,以便能够全面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一、课程目标:1. 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方法,认识到民法学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2. 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规范,具备解读和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3.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解决问题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培养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概述- 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3. 主体权与客体权- 个人权利的起源、内容和保护- 财产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定义、种类和权责-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5. 民法责任与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 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让和消灭6. 继承与赠与-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方式- 赠与的条件和效力7. 合同与侵权责任- 合同的要素、订立和履行- 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8. 家庭与婚姻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的产生、维护和终止- 婚姻及其效力的法律规范和保护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三、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讲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逻辑,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2. 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学习能力。
4. 学术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开展研究,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介绍本课程为民法课程,旨在向学生介绍中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范和重要内容。
通过系统的讲授和案例分析,使学生熟悉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目标1. 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2. 熟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3. 能够分析和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培养法律实践能力;4.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识别、预防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本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通过讲述民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使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
2.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介绍民法的基本原理,如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以及民法的适用规则,如法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3. 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详细介绍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重要部分。
4. 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教师的讲解,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
2. 讨论法将学生分组,组织讨论特定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并进行辩论。
3. 案例分析法布置学生阅读指定的案例材料,并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深入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
四、教学评价与考核方式1. 平时表现评价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参与度、小组讨论表现等,占总成绩的20%。
2. 作业与实践评价包括课后作业、案例分析报告、模拟法庭演练等,占总成绩的30%。
3. 期末考试评价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察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适用规则和案例分析能力的掌握情况,占总成绩的50%。
五、参考书目1. 黄洪智,杨宝富,杨慧,等. 民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2. 邓中秋. 民法讲义.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3. 王德江. 民法典导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六、备注本教学大纲仅供参考,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民法复习提纲

民法复习提纲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民法总论授课提纲》课件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总结词
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是掌握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
详细描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民事义务为基础,二是具有 法律强制性,三是以恢复受损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的分类
总结词
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 解和应用民事责任制度。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如姓名权 、肖像权、婚姻关系等。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 关系等,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并由民法规 范保护的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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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民法总论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 民事责任
01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性质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具有平等性、自愿 性和自治性,旨在保护个人自由 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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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意思形成机关和执行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如股东会)、执行 机关(如董事会)和监督机关(如监事会)。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依法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因某些原因导致法人主体消灭或变更的 法律事实。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等。
04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法提纲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四、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的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第2条的意义1、确立了我国民法同意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2、不仅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只能,而且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个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3、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消费、分配和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特点A、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B、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C、等价有偿(其实仅为买卖关系中的特点)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出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1、所谓人身关系。
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是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人身关系。
2、人格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标本门课程以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为基础,旨在培养学生全面掌握民法理论体系和各条款,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具备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安排第一讲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2.民法总则的适用与解释3.自然人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5.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6.民事权利和义务7.民法上的保护制度8.地位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其他规定第二讲民法物权1.物权概述2.不动产权3.动产权4.其他财产权5.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6.物权保护第三讲民法合同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合同制度中的特别约定第四讲民法侵权1.民法侵权的概念和种类2.侵权行为人的责任3.侵权类型的赔偿准则4.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第五讲继承和赠与1.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继承权及其执行3.继承的组织和实际操作4.赠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5.赠与权及其执行第六讲民法的其他专门规定1.合伙企业2.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3.存款和信托4.标的价值的货币5.交通运输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理论授课、案例研讨、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通过讨论实际案例和资料,使学生掌握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诉讼的程序。
四、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论文等。
2.综合测评:期中、期末考试。
五、参考书目1.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相关法律法规2.夏建民. 民法六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3.蔡新民.民法概要[J]. 社会科学, 2018(4): 48-50.4.王金祥,刘瑞玉. 民法通则初探[J].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学报,2018(1): 89-91.六、结语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将全面了解我国民法规则及其基本规定,了解民事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精神和思想,具备在实际操作中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并能够培养出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自编民法学提纲
2、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本代理和再代理;显名代理 和隐名代理) 3、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概念、产生;代理权行使的规则具体表现④、滥 用代理权的包括③) 4、无权代理(概念、表现③、效力②;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区别②;表见代 理构成条件、产生原因⑤)
6、代理
5、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⑤;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④)
1、债的概念和种类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6、债权概 述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1合同的概述
2、合同的订立
3、合同的的变更与解除
6、合同的担保
7、几类主要的合同
1、概念与特征
18、人身权 2、人格权
3、身份权
1、知识产权的概述(概念、特征③、作用④ 19、知识产 权 2、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1著作权:主体③、客体③、内容④、邻接权概念内 容④;2专利权:主体③、客体③、条件②、程序条件③、内容②、期限无效 终止、保护③;商标权:概念、作用、种类,注册原则④、注册必备条件②、 1、婚姻家庭法的概述(概念、立法原则⑤;亲属概念、种类、计算 2、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婚姻的4种情形、可撤销 婚姻;婚姻效力:配偶身份权、夫妻财产制;婚姻终止:含义③、原因②、协 议离婚条件、诉讼离婚、夫妻感情破裂表征⑤,离婚的法律后果④)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权利和义务:婚生⑥、非婚生③、养 父母与养子女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③;收养人条件④、被收养人条件③; 兄弟姐妹权利和义务③;祖孙的权利和义务③ 20、婚姻家 4、继承法概述(继承概念、种类②、原则⑤;继承权的概念、特征发生根据 庭与继承 、行使、丧失③、放弃、保护;遗产概念、特征④、范围⑦ 5、法定继承(概念、特征③、适用⑤、范围⑥、顺序;代位继承概念、条件 ④、适用;转继承概念、条件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④;法定继承遗产分 配 6、遗嘱继承(遗嘱的概念、特征④、适用条件③;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 别③;遗嘱的有效条件:形式要件⑤、实质要件④;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 行;遗赠概念、特征⑥;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③;遗赠抚养协议概念、特征 7、遗产的处理(继承开始的时间、意义⑦、开始的通知;遗产的确定③、遗 产分割原则④、分割方法④;被继承人债务范围、清偿原则、清偿办法;无人 继承遗产的处理;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③, 的核心,决定 、 、 重要内容; 21、民事责 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是 种类:过错责任原则概念注意事项④、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注意事项③、例外 任 情况下的公平责任概念及注意事项②情形③) 3、民事责任的类别②和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概念、特征④、构成要 件③、承担方式⑤;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共同构成要件、核心构成 要件、减轻或免除事由、承担方式、共同侵权行为、各种具体侵权形态、侵权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于飞合同法第一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概述一、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1、平等主体;2、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协议;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215条)(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合同15条)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2)要约的效力期间:4、要约的撤回: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合同19条)6、要约的失效(合同21条)(二)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2、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承诺的效力:(3)承诺的撤回: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1)承诺迟到:(2)承诺迟延: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3)特殊情况:2、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规则1、履行主体考点:代位清偿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考点:提前履行二、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债务均届至:(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民法隋彭生讲授提纲
民法授课提纲隋彭生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最根本的体现。
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公平、自由、安全、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使任何权利之指针。
权利滥用,外形上是行使权利,实际上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
知产滥用、抢劫还钱、妒嫉建筑。
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二)“八权”1.支配权知识产权是“两权一体”,而它的两权都是支配权。
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
2.请求权3.抗辩权4.形成权5.绝对权6.相对权7.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之权利例如:(1)担保物权(2)保证债权(3)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
8.自力救济权(三)民事法律事实事件。
行为。
有时,需要几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才会引起某种法律效果,这叫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四、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含义(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可以因先占取得;不动产不能因先占取得。
所有权转移不同2.特定物与种类物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4.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5.主物与从物6.原物与孳息*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是收益之物;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
*孳息的归属:取得孳息的三种人。
租赁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
婚前的房屋,婚后卖了,价款是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三)货币*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四)证券有价证券实物券。
第二章自然人一、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视为既已出生的情形。
二、行为能力(一)含义与分类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即亲自)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
(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行为能力不得放弃。
三、住所与监护(一)住所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并无久居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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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授课提纲(一)一、民法的地位1、司考(法考)中的民法:(1)分值比重大;(2)考核内容多;(3)复习难度大2、生活中的民法(1)贴近生活,相对较易理解;(2)实用性强二、《民法总则》规定了什么?(一)一般规定(基本原则)(二)自然人(三)法人(四)非法人组织(五)民事权利(六)民事法律行为(七)代理(八)民事责任(九)诉讼时效(十)期间计算(十一)附则三、《民法总则》中的重大制度变化(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法人制度重构)(二)胎儿的权利能力(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四)监护制度的完善(五)宣告死亡的新变化(申请人顺序问题)(六)法律行为的概念(七)意思表示(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四、民法的概念和内容《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调整”民法的内容2、“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2)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关系(典型的非民事法律关系)a)好意施惠【真题演练】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b)自然现象 c)人自己的行为d)道德领域调整的关系【真题演练】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 .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 .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 .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3)相关概念整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行为事实行为民事内容自然事件事件民事客体社会事件a)民事法律事实:b)民事法律关系:五、民法的原则六、民法的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七、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出生时”、“死亡时”(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出生死亡 时间(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旧规定】《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新规定】《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仅限于使胎儿纯获利益的资格,而不包括使胎儿负担义务的资格。
2、“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胎儿拟制为人。
在自然人出生之前,也即胎儿状态的,基本民事权利,视同为人,故以胎儿名义的行为有效。
(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3、“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在母体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附有“法定解除条件”。
4、特留份的规定继续适用(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但以活体出生为前提。
【真题演练】(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果:分为两种:(1)在行为能力内的,独立实施行为,不因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2)超出行为能力的,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否则,分为四类:a)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b)其他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c)单方行为(遗嘱、抛弃等),无效;d)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四)监护(五)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八、法人《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九、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民法总则》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自然人”: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
(2)兜底适用。
(3)仅在受害人因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而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有严重后果时适用。
(二)姓名权(1)概念: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内容:姓名权包括三方面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3)侵害手段:(仅限于以下三种手段)【真题演练】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
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
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注意】个人信息的概念: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十、代理(一)代理的容许性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代理存在容许性问题,有些行为法律不容许代理。
(1)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均非代理的客体。
(2)某些法律行为依法不容许代理:a)遗嘱不得代理;b)收养不得代理;c)结婚、离婚不得代理(有例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代理与代表 (三)代理与使者(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显名的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 隐名的间接代理(2)隐名的间接代理的效力 【案例】甲为某市公安局长,意欲购买别墅一套,遂找到乙,委托乙购买一栋城郊别墅。
2017年2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以与不知事情原委的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款500万元,丙于2017年8月1日交付房屋并移转登记,则乙于2017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1)丙未依约交付房屋并移转登记;2)丙依约交付房屋并移转登记后,乙因甲的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房款。
a)原则上,基于合同相对性,乙、丙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仅能约束乙、丙。
b)例外,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1委托人(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因当向委托人披露相对人。
披露后,委托人可自动取代受托人成为合同相对人,可以以合同主张权利。
同时,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但是,当合同相对人知道委托人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的,委托人不享有介入权。
) ○2相对人的重新选择权。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因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披露后,第三人获得重新选择权,可以继续选择受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也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
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五)表见代理(以代理人的名义)(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拥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在尽到交易上的审查义务后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
(2)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即被代理人应承受该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学体系框架图物权变动★★★自物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相邻关系(VS地役权)准物权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的问题)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担保之王)担保物权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单方允诺之债意定之债民合同之债债权侵权之债(动态)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事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权知识产权(专、商、著=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综合性权利继承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属于“期待权”)成员权利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了解)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生命权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自然人独有具体人格权(3类)健康权人身权(8类)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5类)荣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配偶权★★★(夫妻之间)身份权亲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亲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