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提纲
民法复习提纲

民法复习提纲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1:民法总论复习纲要2018.6.11第一章导论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特征:○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例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2: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3)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民法复习提纲

第八章物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动产: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主物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原物:原已存在的物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地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所有权,转移原物所有权,孳息所有权应同时转移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第九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表示行为的一种,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单方民事行为:一方行为,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1)双方民事行为: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两方相对的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例:合同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收养协议(2)共同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相同意思表示)(3)决议: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2、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非要式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3、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未成立或无效,则从民事行为未成立或无效。
例:借贷&担保4、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的追认)民事行为的成立:解决事实行为是否存在这一事实认定,属于事实判断民事行为的生效:一个民事行为能否被评价为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价值判断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1) 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 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种情形●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不一致(1)真意保留(2)戏谑表示(3)虚伪表示(4)错误(5)误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批准、登记手续等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分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3、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效力: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不存在生效的可能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分类: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民法复习提纲

民法复习提纲民法知识整理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P35):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2.民事义务(P40):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规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3.民事法律关系(P30):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P3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5.民事法律行为(P139):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15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根据的行为。
7.宣告失踪(P68):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8.宣告死亡(P7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9.合伙(P10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10.法人(P7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1.监护(P59):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成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成为被监护人。
12.代理(P174):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3.无权代理(P188):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民法期末复习提纲

民法期末复习提纲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4.代理: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
5.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6.监护制度: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7.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8.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10.无效的民事行为:⑴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P65]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P66]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P73]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P73]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P109]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P111]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P116]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P151]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P159]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P195]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学复习大纲
民法学复习大纲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四、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民法复习大纲
民法复习大纲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世界著名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它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1896年《德国民法典》历时23年制成,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 世纪一些的民法典产生巨大影响。
20世纪初的《瑞士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它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编制体制和风格方面对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有重大影响。
3、我国第一部民法及《民法通则》的公布: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民法的各编,名为《中华民国民法》;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4、民法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方面的利益)和身份关系(亲权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5、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中关于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民事法律规范。
2)、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经过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
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作一般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承认习惯的效力。
3)、判例: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不可否认判例具有提高审判效率、灵活适应新情况等优点。
民法复习提纲
民法复习提纲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的多种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2)广义上的民法&狭义上的民法广义――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指调整特定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和传统意义上的商法。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建国以来,我国尚无一部按照一定的体例编制起来的民法典。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
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民法通则》。
该法对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作出了规定。
(4)民法学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存规律,不仅要把组成民法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研究,而且要研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提示其内在的规律。
(2)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
(3)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3.民法的特征――它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而非公法、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任意法而非强制法、并且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4.民法的渊源――宪法、各种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权:由人格权和身份权构成(详细P6)民法的性质:私法;人法;权利法;民法的渊源:1.宪法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4.地方法规的民事法规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P8)民法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P13)案例题 p1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P15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P18案例题 .P20第三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人 P24 监护 P25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下落不明须满2年(了解并能够判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情况)(P2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进行法律行为和其他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包括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在于:(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发生、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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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1)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2)客体是人身权益;(3)具有法定性;(4)人身权是对世权;(5)人身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者披露的权利。
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3)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含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取得,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
内容:(1)类型强制,是指物权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内容固定,是指每一物权的具体内容和效力也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当事人自由改变法定无权的内容,而且,当事人在交易中所确定的物权的内容,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释。
(3)变动强制,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类物权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概念: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相互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在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表现:①优先享受权利;②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次序时,依其规定;③若数个物权并非平行地存在于同一物上,而是前后相继地发生在同一物上,则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表现: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在某特定物上,并存物权和给付债权时,物权将妨碍债权目的之实现;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③优先购买权。
例外:①基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该租赁权的效力不受以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的影响。
②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优先于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概念:自物权是物的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的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即物的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为他主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而他物权为派生物权,他物权是自物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
即自物权因自身权能的分离而受限制,当外部对自物权的限制被解除后,自物权将重新回复到其未受限制之前的圆满状态。
而他物权原则上不存在权能分离或遭受外部限制的问题,因此其不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自物权人得对物为全面支配,他物权为限制物权,他物权人只得对物为部分支配;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一般为有期限物权。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如果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依法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分享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特征:(1)共有主体多元化,是指所有权人的主体为多人,这是共有与单独所有在主体上的区别。
(2)共有的客体是尚未分割的特定的独立物。
(3)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其他共有人牵制。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按份共有:对内关系:(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有约定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或者约定不明时,各按份共有人应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并行使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对外关系: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产生的是连带权利,即按份共有人就全部共有财产产生的权利,各个共有人都可以行使。
按份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第三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共有人清偿共有财产产生的全部债务。
共同共有:对内关系:①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也负担管理的义务。
就共有物的处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②共有物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各共同共有人不分彼此地共同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③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对外关系: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规定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设立的方式:①依据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抵押合同并经抵押权登记设定;②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抵押权的生效: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导致债权不获清偿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设立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还必须有出质人将质物移转占有于质权人的行为。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依法享有物的担保的抗辩权,即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区别:①物权为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
②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而债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不发生排他效力。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则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
即:物权的标的不论落到任何人手中,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不论合法与否,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构成:①须管理他人的事物;②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③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本人的义务:①费用偿还请求权;②负债清偿请求权;③损害赔偿请求权。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概念: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能按主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拒绝。
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要重于一般保证。
如何确定: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于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征:①不以加害人的主观错误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②行为违法和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成立的充分条件;③无过错责任并非结果责任,法律仍然可以规定某些免责事由;④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
特征:①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②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③按照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时,应当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概念: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①主体的复数性。
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③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受害人具有损害。
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概念: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不能确定损害是由谁造成的,该数人之行为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①数人没有意思联络;②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③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④加害人不明。
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