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以及上课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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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txt 人和人的心近来又最远,真挚是中间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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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要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看法与基本源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此中要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看法和特色(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奏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看法和特色(2)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拜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执行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相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要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要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要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要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率较高。

所以,关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要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归纳一、民法的看法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看法民法是调整同样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公则》规定,我公民法调整同样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看法,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当还包含非法人组织。

所以,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同样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富权益表现的是财富关系;人身权益表现的是人身关系。

第一,民法中的人身权,包含人品权和身份权,其次,人品权益的详尽化,就是详尽人品权,主要包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誉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奉养、监护等人身权益,如亲权、家属权、荣誉权。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 简答题
4题 每题5分
• 案例分析 2题 每题10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名词解释示例
•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 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简答题示例
• 请简要叙述交付的方式 • (1)简易交付; • (2)占有改定; • (3)指示交付; • (4)拟制交付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总论部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1.基本概念
•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 滥用)
•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包括)、相
对权、绝对权等等) • 2.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 、住所 • 法人:特征、我国法人的分类、设立方式、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 (1)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 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 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 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 占有;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人身权部分
• 1、概念、特征与分类 • 2.种类 • 人格权(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
权和姓名权)(隐私权) •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著作权以及在婚
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侵权部分
• 1、一般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等)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规范。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各具体分册,内容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在学习民法时,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知识点,下面是对民法复习知识点的总结与精析。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对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的作用。

1.公民权利和行为能力: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行为能力的不同,相应地具有相对或无行为能力。

2.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责任,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的依法得到保护。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定方式,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法定代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形式。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

5.民事法定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法定原则为基础,尊重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1.生存权和生命保护:生存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健康权和医疗保护:健康权是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保护是对公民健康权的具体实施。

3.姓名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4.肖像权和声音权: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声音权是个人的一种人身权利。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人对财产直接支配、控制和处分的权利。

1.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

2.动产权:动产权是对可以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

3.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法定义务。

4.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一定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四、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家庭内部关系应当以协议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民事权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内容。

本文将重点总结民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包括民事权利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婚姻家庭法。

一、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消灭等内容。

在民事权利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取得包括合法权利的产生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两个方面。

合法权利的产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所有权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合同权利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

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可以取得特定的法定权利。

2. 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权利实施到某一行为上的过程。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乱纪。

3. 权利的变更权利的变更是指权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变化的过程。

权利的变更可以是依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

4. 权利的消灭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失去的过程。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到期、权利人死亡等都会导致权利的消灭。

以上是民事权利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因违反个人、财产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过程。

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主体、客体和结果。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责任种类。

3.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例如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情况引起的。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精品】民法复习要点

【精品】民法复习要点

【精品】民法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人,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则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

3)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4)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的共有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组成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6)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7) 典权:1/ 3指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直接或者支配特定财产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9)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11)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12) 权利质权: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是一种准质权,其标的是权利。

13)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上)听课笔记、复习资料

民法(上)听课笔记、复习资料

民法(上)听课笔记复习资料总论什么是民法?1.民法是人法:围绕人展开、以人为中心。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最重要的课程民法人的品质1.诚实信用2.具有平等价值观和公平观念3.懂得尊重他人权利4.具有社会公德意识5.具有义务观和责任感6.系统掌握和精通民法的人民法学学习的方法一、民法知识与学习方法兼顾(方法很重要)1.理解2.强记(基本概念、重点法律条文)3.民法知识体系化的法学思维二、应特别注重民法基础理论知识推荐阅读1.《民法第一课》梁慧星2.《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构建》谭启平第一课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民法起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参与者主体地位的平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合(设身处地法)2.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典(形式意义上)、部门民法(实质民法)3.民法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平等主体(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都受民法调整)4.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

“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智力成果、权利等财产和财产关系的特征:有用性和稀缺性;可支配性;非人身性(身外之物)5.人身关系:基于人身利益形成的,无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主体资格;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代表不同分工的“角色”。

第二课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起统率和指导作用。

2.功能: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法律依据。

3.特征:内容上的根本性;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功能上的补救性4.演变规律:由民法制度实践总结而成;是近代资产阶级大革命与“启蒙运动”的法律结晶;经历了由近代的“个人本位”向现代的“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转变。

5.民法基本原则各论一、私权(民事权利)神圣原则1.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是私权神圣原则的核心2.人格权的保护是原则的先导3.对私权的限制与剥夺有根据、有程序、有补偿是原则的保障二、主体平等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对等:赠与合同)三、意思自治原则含义:①参与自由(意志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资格——理性——选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②自己责任要求:①阻止行政机关对民事活动的不当干预②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复习重点

一、民法学部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起源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含义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考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②平等原则;③自愿原则;④等价有偿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⑥公平原则;⑦禁止权利滥用原则;⑧公序良俗原则;考点2:《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考点3:公序良俗原则材料:1、所谓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具有维护国家和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公序良俗的规定,在性质上为一般条款。

其作用在于米木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做禁止规定的事项。

另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还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

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3、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以援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1、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的方式,可以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点1: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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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产关系——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 (三)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与身份权关系 • 1、人格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人格或者人格要素 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人格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 总称——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物质要 素(生命、身体、健康)和精神要素(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隐私)。 • 2、身份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 关系——身份是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据之适用特 别规范的地位——原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附于家 庭、氏族、等级的状态或者人格地位,即人格依附 关系中的地位,包括古罗马“家子”的人格依附于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 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编 民法总论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民法概述• 我的意见是,应该适用宪法,如果宪法 是法律,而且是国家最高的法律,那么 ,为了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就必须适 用宪法。法律应当确定一个基本标准, 这个标准是由宪法来确定的,如果宪法 规定的标准可以被其他法律、法规任意 侵犯和剥夺,那么宪法还有什么最高法 律标准可言呢?法院在判案时,必然要 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但法律法 规本身五花八门,要确定哪个法律法规 是对的,宪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 记者(以下简称记):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 司法解释,是否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审判 机关长期以来在对宪法的适用上存在着问题?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一庭庭长,以下简称黄): 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 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具体司法 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 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各级法 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 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 规等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 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 二、民法的渊源
• (一)何谓法律渊源——一方面是指法律原则的产生原因, 另一方面是指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本身的表现形式。 • (二)宪法可否用来断案?宪法司法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 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 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 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 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 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江平(著名民法学家):最高人民 法院曾经就这个案子咨询过我。现 在能不能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 释是扩大了司法解释权呢?我觉得 不一定,它是对法院能否受理这起 案件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不是解释具体的宪法条款,这当 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如果民 法或其他具体法律中都没有依据了 ,为什么不能根据宪法来起诉呢?



如何学习民法(法学)——法 学方法论问题
我们学习民法目的何在?通过学习民法 可以获得什么? 解决民事纠纷——核心问题是什么?
• • • • 有无法律责任? 有无违法? 有无违反法律义务? 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 权基 础
问题:本案例可能有几种请求权关系 (法律关系)存在?
• 刑事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请求权——什么 权利受到了侵犯(侵害) • 死者的生命健康权——产生赔偿问题—— 由谁承担责任? • 吴鑫已死亡,其父亲进行物质损害赔偿依 据何在? • 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何在?
• 尽管由于这些基本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以及地方性法规等都是依照宪法的原 则和精神制定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援 引这些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 看作是间接地适用宪法,但是,各级法 院在裁决案件时一直回避在法律文书中 直接引用宪法。因此,宪法除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而间接地得到贯彻落 实外,还有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并没 有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
• 姜明安(宪法专家):宪法能否适用和应该不 应该适用是两回事,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有 《教育法》可以引用,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 民基本权利被侵犯的案件都能找到法律适用的 依据。我查了一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一共 有18项,在其他具体法律中有规定的只有9 项,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这在 普通法律中是没有规定的。我的不少女硕士生 和博士生抱怨,她们在找工作的时候,有些单 位就明确不要女生,所以,她们有的尽管比男 生还要优秀,但找到的工作却比男生差。宪法 规定男女平等,如果不能通过宪法诉讼,那这 个权利如何获得保障呢?
• “家父”,“妻”的人格依附于“夫”那样的人格 依附。 • 亨利·梅因《古代法》:“身份”这个字可以有效 地用来制造一个公式以表示进步的规律„„在“人 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 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 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因此,如果我们依 照最优秀的著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 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一名词适用 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 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 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 现代社会的身份只有亲属和配偶。
• 记:司法工作人员、甚至大学法律系学 生大都受到过这样的教育:宪法不能作 为审判机关裁判案件时直接引用的法律 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是 否有过禁止性的规定? 黄:司法实务界对相关司法解释存 在着的僵化的理解,是造成宪法长期被 “虚置”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法院在 制作裁判文书时如何援引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过多次 “批复”。
•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 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 文件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 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 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 ,均可引用。„„”
• 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在法律文书中拒绝直接引用宪法 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可能与对上述两个司法解释 的理解有关。其实,1955年的“批复”只是规定“ 不宜”引用宪法,并没有彻底否定对宪法的直接援 引;同时,该“批复”仅针对刑事案件,没有规定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不能引用宪法。 1986年的“批复”只是指明了法院可以直接援引的 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完全排除引用宪法的可能 性。 正是基于以上有关司法解释的误识,再加上宪 法本身从内容上看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又缺乏具体 惩罚性,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将宪法 正式作为法院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而被直接引用。
• 徐国栋:这个案还引发了 一场理论风潮,叫做宪法的司法化。宪 法的司法化是因为我们过去过分的尊重 宪法,尊重得把它束之高阁了,现在我 们没有别的武器,只有宪法这里面的武 器,我们只好把它拿出来试射一下,看 看能不能打响。就像我们把博物馆里面 的飞机再用一下一样。结果一打响了, 开创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但是我认 为这是一个错案。
• 不过,原则上说,只要部门法、单 行法有规定的,就没有必要引用宪 法。就像受教育权一样,有了《教 育法》,就不一定要用宪法。 •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应该说,这 个解释仍然是积极的,在中国法制 建设的进程中是进了一步,不是倒 退,这应当完全予以肯定。过去只 能依据具体的法律,现在可以依据 宪法,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当时为新疆省)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 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 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 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 ‘母法'。„„对刑事方面,它并不 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在 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 刑的依据。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 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 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 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 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 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 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 承担赔偿责任。
• 这样,宪法在我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 实际上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 面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 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 种法律法规的“母法”;另一方面, 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 法律效力。宪法实施中的这种尴尬局 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 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 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 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 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 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 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 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 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 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 蔡定剑(法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仍 然是值得肯定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 有对记者的谈话中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个《批复》 以及就此发表的观点是比较谨慎的,他所说的宪法 司法化实际是指宪法在具体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并 没有涉及到违宪的审查问题。有些学者认为《批复 》是对宪法的解释,但我不这么看,并且也没有超 出它的司法解释权限。 • 但是,尽管山东省这起冒名上学案件是引用宪法中 的具体条款作出的判决,但它确实不能称为“宪法 司法化第一案”。宪法诉讼一定要在其他法律法规 的保护手段用尽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将导致宪 法诉讼的泛滥,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也就降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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