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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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3•【文号】公通字〔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体育运动委员会:为了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此办法对所属射击运动单位枪支普遍进行一次清查,对超标准配置的民用枪支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并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统一封存的枪支如何处理将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据对射击运动单位的年度枪支需求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各射击运动单位不得超标准配置枪支。

三、射击运动枪支的降级使用由配置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育总局汇总后报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后降级使用的枪支纳入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组织调拨。

对不堪使用的淘汰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

附: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为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体育竞技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按照严格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单位(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1.国家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2.省级射击训练基地、二级人才培训基地;3.地市级、县级射击训练单位;4.行业体协所属射击训练单位;5.其他射击训练单位;(二)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射击训练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枪支弹药管理办法一、引言枪支和弹药是具有杀伤力和危险性的物品,其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了规范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枪支和弹药的购买、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三、枪支管理1. 购买1.1. 购买枪支需提供有效证件和合法手续。

1.2. 对枪支购买者进行背景审查,确保无犯罪记录。

1.3. 严格控制个人拥有多少支枪的数量,禁止购置超过规定数量的枪支。

2. 销售2.1. 枪支销售商须合法注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2. 销售枪支需办理许可手续,确保合法、安全。

2.3. 对购买枪支的客户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档案。

3. 储存3.1. 枪支需妥善存放在特定的枪橱或封闭储存设施中。

3.2. 枪支和弹药需分开存放,防止事故发生。

3.3.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安全。

四、弹药管理1. 购买1.1. 购买弹药需提供有效证件,合法手续齐全。

1.2. 定期限制个人购买弹药的数量,防止滥用。

2. 使用2.1. 弹药使用需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违法使用。

2.2. 使用弹药时需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发生。

五、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1.1. 制定和完善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加强监督。

1.2. 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2. 枪支销售商2.1.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2. 严格控制销售行为,杜绝非法交易。

3. 个人枪支持有者3.1. 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枪支。

3.2. 定期参加枪支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如有违反,部门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

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实弹射击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实弹射击训练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实弹射击训练活动,包括射击训练、考核、比赛等。

三、组织管理1. 成立实弹射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实弹射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弹射击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3. 制定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四、安全责任1. 实弹射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实弹射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弹射击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射击教练员负责射击训练过程中的安全指导,确保参训人员安全。

4. 参训人员应自觉遵守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教练员指挥,确保自身安全。

五、操作规程1. 射击前,教练员应对枪械进行检查,确保枪械安全可靠。

2. 射击前,教练员应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射击要领和注意事项。

3. 射击时,参训人员应按照教练员指令,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擅自操作枪械。

4. 射击后,教练员应立即检查枪械,确保枪械安全。

5. 实弹射击训练结束后,教练员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安全措施1. 设置射击场安全区域,明确射击方向,确保射击安全。

2.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射击护具、防护屏等。

3. 定期检查射击场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4. 对射击枪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枪械性能良好。

5. 对实弹射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应急预案1. 制定实弹射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置程序。

2. 设立应急小分队,负责事故现场处置。

3.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实弹射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实弹射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0一0年八月八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枪弹管理规定

枪弹管理规定

枪弹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枪支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枪支管理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有关加强枪支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配备的特种专用防暴枪,是守护、押运的专用武器,均属公用枪支,非个人保管的专用枪支。

第三条枪支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障守押队员执勤和训练时的使用。

必须高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防止枪支被盗、丢失、损坏、锈蚀,以防涉枪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枪支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枪支的申请、补充、动用、封存、保管、保养、维修、报废等。

枪支管理是公司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五条公司枪支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制。

各级领导对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密制度,严格管理,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严明纪律。

二、枪弹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经理为公司枪弹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枪支管理制2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安全监察室、运营管理部经理为枪弹管理第二责任人,对所属部门的枪弹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主管是枪弹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对所属部门枪弹安全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公司本部枪弹库归口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经理对枪弹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监察指定枪弹专管人员,专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分管安全主管负责基础管理,对分管枪支领用、使用、退还、守卫承担现场管理责任;队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生枪弹安全事故,事故队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县域分部枪弹归口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经理对枪弹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运营管理部指定枪弹专管人员,专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分部(安全主管)负责基础管理,对分部枪支领用、使用、退还、守护承担现场管理责任;队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生枪弹安全事故,事故队员为直接责任人。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弹药管理办法
⼀、要⾼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员学习《射击运动枪⽀弹药管理办法》,各省、⾃治区、直辖市体委、公安厅(局)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公安部备案。

⼆、对现有射击运动枪⽀弹药进⾏⼀次全⾯的清理整顿。

请各地体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切实查清射击运动枪⽀弹药的底数(包括使⽤中的、库存的和即将淘汰、报废的),清点后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到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对所有存放射击运动枪⽀、弹药的库、柜进⾏安全检查。

配齐报警设备,建⽴健全安全、警卫、保管制度,并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三、重申射击运动枪⽀不准私⼈持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给个⼈开具任何允许购买、持有等证件,特别对淘汰报废的⼩⼝径枪⽀严禁任何单位、个⼈利⽤⼯作关系转让、私分、调换。

四、对私⼈持有⼩⼝径步枪较多的地区(特别是青海、⽢肃、四川、西藏、新疆、内蒙古、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应组织专门⼒量对私⼈持有射击运动枪⽀(主要是⼩⼝径步枪)应进⾏严格统计登记,确属集体狩猎⽣产⽤的,按公⽤狩猎枪⽀管理;⾮法持有的⼀律收缴;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费购买的,明令在公安机关重新登记,责其妥善保存,不准使⽤。

五、射击运动⽤枪弹由国家体委统⼀计划订购、供应、调拨,禁⽌任何单位和个⼈与⽣产⼚家直接联系购买,禁⽌⽣产⼚家直接向社会销售。

六、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射击运动枪弹被盗案件,应认真组织侦破,并与各地体育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运动枪弹的管理。

以上各项⼯作,望⽴即部署,认真执⾏,并将执⾏情况于六⽉底前报国家体委、公安部。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6。

射击队规章制度有哪些

射击队规章制度有哪些

射击队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意义射击运动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素质和良好纪律的运动项目,为了加强射击队的管理,确保队员的安全与素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党纪国法射击队队员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恪守党纪国法,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做到爱国爱党。

第三条遵纪守法射击队队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射击运动的竞赛规则,不得违规作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二章队员管理第四条入队条件1. 遵守队规制度,服从管理;2. 爱好射击运动,具有一定的射击基础;3. 体格健康,无不良嗜好;4. 年龄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

第五条选拔与考核1. 队员的选拔应当按照团队需求和个人能力来进行;2. 考核包括身体素质测试、射击水平测试等;3. 效果不佳的队员可能会被淘汰。

第六条训练规定1. 队员应按时参加训练;2. 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射击训练等;3. 不得擅自缺席;第七条纪律要求1. 队员应当服从教练员和领队的管理;2. 不得在训练、比赛中恶意损坏器材;3. 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

第八条请假与退队1. 队员可因个人原因向领队请假;2. 长期不参加训练、比赛的队员可能被勒令退队;3. 退队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射击比赛第九条出赛备战1. 出赛前队员应做好心理、体能、射击水平的准备;2. 领队应做好比赛前的调度和指导工作;3. 队员应认真听从领队的部署和要求。

第十条竞赛规则1. 队员在比赛中应当遵守竞赛规则,不得违规作弊;2. 比赛过程中要保持体态端正,态度端庄;3. 不得在比赛中与对手发生冲突。

第十一条比赛结束1. 比赛结束后领队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2. 对队员们的表现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3. 对于表现突出的队员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安全意识1. 队员在训练、比赛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2. 不得擅自接触射击器材;3.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领队。

第十三条毒品防控1. 队员在比赛期间应遵守禁毒规定;2. 不得私自携带及使用毒品;3. 发现队员有吸毒行为应立即报告领队。

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4.12•【字号】•【施行日期】199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1998年4月12日安徽省体委、省公安厅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保证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以下称射击运动枪弹)是指专门用于射击运动的下列枪支和与之相配的子弹:(一)口径为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二)口径为7.62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手枪;(三)射击运动使用的气步枪、气手枪、猎枪;(四)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其他运动枪支。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射击运动场所由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第五条全省射击运动枪弹实行分级管理。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计划、分配、调拨及省本级射击运动他枪弹的日常管理,指导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防范工作。

地级市、行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射击运动枪弹的配置、持有和转让第六条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必须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配置射击运动枪弹。

第七条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的单位需配置射击运动枪弹,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审定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审批。

第八条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购置、分配,实行集中订购,计划管理。

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省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枪弹需求计划(包括品种、型号、数量等)。

省体育行政部门平衡、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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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体育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8.04.12
【实施日期】1998.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2日安徽省体委、安徽省公安厅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保证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以下称射击运动枪弹)是指专门用于射击运动的下列枪支和与之相配的子弹:
(一)口径为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
(二)口径为7.62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手枪;
(三)射击运动使用的气步枪、气手枪、猎枪;
(四)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其他运动枪支。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射击运动场所由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第五条全省射击运动枪弹实行分级管理。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计划、分配、调拨及省本级射击运动他枪弹的日常管理,指导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防范工作。

地级市、行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射击运动枪弹的配置、持有和转让
第六条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必须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配置射击运动枪弹。

第七条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的单位需配置射击运动枪弹,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审定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审批。

第八条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购置、分配,实行集中订购,计划管理。

开展射击运动的
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省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枪弹需求计划(包括品种、型号、数量等)。

省体育行政部门平衡、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九条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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