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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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推进和加强公司的工法开发、应用和管理,提升企业整体施工技术及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积累,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是工法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工法工作办公室是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有关工法工作决策、咨询和办理工法工作事务的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协商制定企业技术中心工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工法工作的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建立相应工法工作的领导小组,指定其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工法工作日常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工法工作人员。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适用于公司优秀工法的申报、评审和考核。

1.4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1.5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1.6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 〕145 号)和**建设厅《 **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细则》(新建协〔 2006 〕 38 号)制定。

2 工法等级和内容2.1 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

公司优秀工法介于省部级工法和企业级工法之间,是推荐工程建设工法的基础和依据。

2.1.1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2 二级(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家部门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3 三级(省、自治区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省、自治区级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4 四(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公司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橙子收集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1 / 6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工法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主体内容1. 工法选择与评估1.1 施工单位在选择工法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性质、地质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确保工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1.2 施工单位应进行工法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难度、质量控制、施工周期、成本等,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工法选择的依据。

2. 工法方案编制2.1 施工单位应根据选定的工法,编制详细的工法方案,包括工程的施工流程、施工顺序、关键工序的操作要点等。

2.2 工法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工法操作及监管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法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

3.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对工法操作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与备查工作,以便随时查证。

3.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

4. 工法管理与改进4.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法管理制度,包括工法选择与评估、工法方案编制、工法操作及监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持续进行工法管理的评估与改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法管理制度。

4.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管理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促进工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结论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旨在通过规范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工法管理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法管理的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工法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优质工程的建设目标。

四、参考文献-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法技术管理办法》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
设工法评审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号】公告第35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
评审结果的公告
第35号
2014年10月,我厅组织专家对全省79家施工企业申报的439项工法进行了评审,并于2014年12月8日至17日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现将审定通过的216项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予以公布。

附件: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

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

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字(1996)253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局):现将建设部建(1996)16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施工企业贯彻执行。

我省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及管理,按我厅建管(1996)115号《安徽省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起,凡二级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应申报一项省级工法;一级施工企业应申报一项国家级工法,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我厅将把工法申报及应用,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黄山杯及国家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考核内容。

安徽省建设厅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抄送:各地、市建筑管理处,一、二级施工企业建设部文件建建[1996]16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号文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写水平和推广应用有了明显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确良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五年来推行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

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有关省建工局,本部有关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具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工法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技术、工序、程序和规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勘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环保、经济、可持续。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法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第二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审批时,应当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工法的说明、技术参数、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度,明确工法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并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备案制度,记录和保存工法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确保工法不会对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工法,并保证工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调整和更新工法,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第三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实施前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并掌握工法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动员,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工法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工法的顺利实施,并定期维护和检查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法实施中的问题和隐患。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模版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模版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顺利推进。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法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参与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各方,包括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和施工步骤等,包括但不限于爆破、深基坑开挖、桩基施工、土方开挖与回填、混凝土浇筑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把控每一环节,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遵循时代发展、科学创新、绿色环保、经济可行的原则,倡导高效、节能、环保的施工工艺和工法。

第六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注重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工法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引领行业发展。

第七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行业间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互利共赢。

第二章工法设计与选择第八条工程建设工法应满足工程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具备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第九条工程建设工法的设计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十条工程建设工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自然环境、地质条件、结构类型、施工技术水平、施工设备等因素,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评估和论证。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工法的选择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可以采用多种工法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工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绿色环保的工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工法审批与备案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应在工程设计阶段进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法设计方案和相关资料,经审批机构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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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工法申报、评审、推荐、成果管理等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备案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九)科技查新报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
段。

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

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

评委会按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

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申报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绿色环保、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鄂建文〔2016〕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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