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农村贫困户免征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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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5日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精神,积极稳妥调整完善我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深刻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的重要性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粮食直补政策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新常态,这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不断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统一要求,在我区组织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我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影响长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城乡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体系的“兜底线”,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众织牢了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网。

但是,当前社会救助制度中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急需出台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全稳定,意义重大,作用明显。

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和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践行“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工作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来组织实施。

二、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新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的《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6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6日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的要求,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内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成效和扶贫工作业绩挂钩的工作机制,促进贫困户的贷款比例、规模增长和满足率提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通知-新政发[1994]10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通知-新政发[1994]10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通知(新政发〔1994〕1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扶贫开发工作,自1986年南疆三地州脱贫致富工作座谈会和加快发展北疆牧区经济工作会议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个部门、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扶贫工作由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的转变,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所增强,农牧业生产连年发展,农牧民的贫困状况得到缓解,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现在,全自治区农村牧区尚未完全稳定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已减少到107万人,以解决温饱为目标的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攻坚阶段。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定和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作为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自治区扶贫开发的纲领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逐年加以实施。

基本解决107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对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州、各县市、各行各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要按照《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和任务,根据本计划制定自己的扶贫开发、解决群众温饱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务使扶贫开发任务落到实处。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是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也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条件。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新政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0]8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因病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商务局),自治区各有关企业: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努力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扩大农村消费,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一)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确定年度支持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重点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总结。

新疆扶贫开发60年回顾

新疆扶贫开发60年回顾

坚持改革开放加快扶贫进程---新疆扶贫开发60年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新疆各级党政和广大各族人民群众一直致力于发展生产、消除贫困,使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疆贫困人口由532万减少到285万,有247万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走向了富裕。

综观我区扶贫开发历程大体分为三个重要阶段,其过程经历和见证了新中国繁荣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1949-1977年,新中国建国初期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新疆农村贫困问题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旧中国长期战乱,发展十分落后,国家一穷二白,贫困现象极为普遍,为了保证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使大多数人口免于饥馑,国家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通过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和普及高级合作社,使全国根本性的贫困问题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

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低效率和“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战略性的失误,尽管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广大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低下,数亿人口仍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

这一阶段,新疆主要采取民政救济的方式缓解农村的贫困问题,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得到了国家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

救济方式有临时救济和定期救济两种。

临时救济主要是对农牧区季节性贫困户的进行生活救济,一般有春、夏荒救济和冬令救济;定期生活救济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的救济对象依据规定标准,由政府(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现金和实物等生活补助的救济,其主要对象是贫困地区集体供养有困难的五保户、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痴呆傻盲,临时救济又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靠定期生活救济保障基本生活的贫困。

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1963年,制定了《关于农村五保户、困难户的供给补助和城市救济工作试行办法(初稿)》。

1965年,提出了《关于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解决困难户生活问题的意见》,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五保户、困难户的供给、补助办法》(修改稿),这一政策作为自治区地方救济法规开始执行。

[2022年法宣在线考试扶贫开发专题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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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宣在线考试扶贫开发专题套题(含答案)]1、(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

A.重要责任B.首要责任C.直接责任D.主要责任正确答案:B2、(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

A.国务院B.党中央C.中央纪委机关D.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确答案:D3、(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A.审计署B.最高人民检察院C.中央纪委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答案:C4、(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审计署D.中央纪委机关正确答案:C5、(单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A.中央纪委机关B.审计署C.最咼人民法院D.最咼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D6、(多选题)在脱贫攻坚中,下列关于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做法,正确的有()。

A.县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B.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C.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D.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正确答案:BCD7、(多选题)《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脱贫攻坚按照()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A.市县抓落实B.乡镇搞贯彻C.中央统筹D.省负总责正确答案:ACD8、(多选题)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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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农村贫困户免征农
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标 签】免征农牧业税,免征农业特产税,农村贫困户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政办﹝2000﹞70号
【发文日期】2000-05-30
【实施时间】2000-05-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特产税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根据自治区和田地区稳定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扶贫开发工作,2000年继续免征农村贫困户的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和田地区贫困户农业三税减免按人均收入700元(含700元)以下执行;其他地区农业三税减免按人均收入670元(含670元)以下执行。

二、因减免农业三税而造成财政收入短收部分,由自治区各级财政专项补助(按区
级70%、地州10%、县级20%比例。

三、各地要对农业三税减免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将各级减免数额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四、农业三税减免政策是涉及广大贫困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体现了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贫困农牧民的关怀和照顾,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

对符合农业三税减免政策的贫困户,要按政策足额核减,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

此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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