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宝亮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
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6日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
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
具体标准参照《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附件2)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实施意见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进一步强化有效制度供给,全面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治理效能,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现就我市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减权放权授权1.大幅压减行政权力事项。
逐一深入论证现有行政权力事项,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取消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
对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变相审批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2.深入实施“市县同权”。
全面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调整由县域实施,提升县域发展要素聚集能力。
坚持权责统一,探索建立能放能收的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的保障措施。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3.实施精准定向赋权。
根据省级以上开发区的用权需求和承接能力,制定赋权清单,依法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放足放到位,实现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便利化,做到“区内事区内办”。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二、强化大数据支撑4.构建一体化推进体制。
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发挥大数据在流程再造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调整加强大数据主管部门职能,配齐配强大数据工作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强化规划编制、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监管督查、评估改进等职责,减少微观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构建统筹协调、上下协同、左右联动、高效运行的工作模式。
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

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5月16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16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党建机制,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临政办字〔2019〕14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市级),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符合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附表,以下简称《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的开支。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提标准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费率执行。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项账户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定已开办对公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作为协管银行。
承包人应当在协管银行自行开设专项账户;外来施工企业在临沂设立分公司的,由总公司法人授权分公司开设专项账户。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任何名义开设专项账户。
第七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栏。
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表》(以下简称《支付计划表》),《支付计划表》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核后留存备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20〕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2)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
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2.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底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落实措施:(1)按国家规定持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临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6日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属地管理、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加装电梯的安全要求;(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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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临建发〔2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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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
为切实做好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其中,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及本地勘察设计单位在市中心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承担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其它项目由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备案,并于每月末将备案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进行合同备案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依法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
采用总承包的(包括施工设计总承包、勘察与设计总承包),除签订总承包合同外,尚应签订勘察、设计子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只对其子合同备案。
三、进行备案的合同应为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填写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若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备案相关申报材料
(一)市内勘察设计单位:
1、临沂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附件1);
2、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须附有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附件2)。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勘察设计收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外勘察设计单位:
除按市内勘察设计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市外企业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境内省外企业由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境外企业提交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单位对境外企业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与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签订的合作设计协议;
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手续。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一)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应提交《临沂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补充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及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各四份;
(二)解除合同的,应提交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份;
(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参加项目设计(勘察)人员名单》(只填变动人员)四份、变动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证和近期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合同备案程序
(一)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在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科或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字迹由备案部门现场提取。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日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经核验所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合同文本、《临沂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参加项目设计(勘察)人员名单》上加盖勘察设计合同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合同签订双方予以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七、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备案就开展业务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八、所有勘察设计项目均应进行合同备案,不进行合同备案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纸审查机构不予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沂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附件2:参加项目设计(勘察)人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临沂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备案编号:临勘设合同备案【2012 】号
注:1、工程名称具体到单体或单项工程;单项工程项目较多时,可以加附页列表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投资额、勘察(设计)合同额、实际收费额、费率等。
2、工程规模:建筑工程为平方米、市政道路为米、桥梁为单跨及总长、热力燃气为供
热面积或输气量、给排水工程为日处理量等。
3、此表一式四份,建设主管部门一份,施工图审查机构一份,政务大厅一份,勘察设计单位一份。
附件2:
参加项目设计(勘察)人员名单
单位名称:(公章)
说明:1、表中除“签字”栏以外须打印,不得手写。
2、图纸上签字人员必须在本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3、注册师印章应盖在名单下面或背面。
4、此表一式四份,建设主管部门一份,施工图审查机构一份,政务大厅一份,勘察设计单位一份。
注册师印模:
有关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资料说明
1、提供所有资料均为A4页面,用软皮夹装订好。
2、资料按文件中〈四、“合同备案相关申报材料(一)1-6”〉顺序装订,外加首页“XX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资料”。
格式如下:。